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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瑞银中证港股通央企红利指数发起式A,国投瑞银中证港股通央企红利指数发起式C: 国投瑞银中证港股通央企红利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2-17 10:2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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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瑞银中证港股通央企红利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5 年 2 月 17 日
                国投瑞银中证港股通央企红利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基金名称
                金
基金简称            国投瑞银中证港股通央企红利指数发起式
基金主代码           022151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4 年 11 月 19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登记机构名称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公告依据            “《信息披露办法》”)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等
申购起始日           2025 年 2 月 19 日
赎回起始日           2025 年 2 月 19 日
定期定额投资起始日       2025 年 2 月 19 日
                国投瑞银中证港股通央企        国投瑞银中证港股通央企
下属基金份额类别的基金简称
                红利指数发起式 A          红利指数发起式 C
下属基金份额类别的交易代码   022151             022152
该基金份额类别是否开放申购、
               是                   是
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
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
易日时,则本基金不开放),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由于各销售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可能有所不同,
请详见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港股通交易规则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
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1)投资人在销售机构网点首次申购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含申购费)。在不低于
上述规定的金额下限的前提下,如基金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投资者需同时遵循
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
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
媒介上公告。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基金申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
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50 万元          0.60%
  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A 类基金份额适用费率按单笔 A 类基金
份额的申购申请分别计算。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
费用。
  注: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但从本类别基金资
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30%。
  (1)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
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
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
介上公告。
  (3)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及其他销售机构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
定的优惠,并履行必要的程序和信息披露手续。
  (4)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申
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
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
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
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申请及申
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规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1)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单笔最低赎回份额为 0.01 份,账户最低保留份
额为 0 份。在不低于上述规定的赎回最低限额的前提下,如基金销售机构有不同
规定,投资者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
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
媒介上公告。
     本基金赎回费率按持有时间递减,A 类基金份额及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具体如下:
          持有期(Y)            赎回费率
           Y<7 天             1.50%
           Y≥7 天             0.00%
     对于持续持有基金份额少于 7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
     (1)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
则,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申购
确认日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
用的赎回费率。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
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
介上公告。
     (3)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及其他销售机构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
定的优惠,并履行必要的程序和信息披露手续。
     (4)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基金
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
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
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
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港股通交易系统、港股通资金交收规则限制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
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
作日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
     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在已开通此业务的销售机构办理,具体业务规则
以相关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为准。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 18 楼
  电话:(0755)83575993 83575994
  传真:(0755)82904048
  联系人:马征、李沫
  客户服务电话:400-880-6868、0755-83160000
  公司网站:www.ubssdic.com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
限公司、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
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通华财富(上
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和耕传承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
宏源证券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东北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中泰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龙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粤开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阳光人寿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的具体网点、规则、
流程、数额限制等请详见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销售机构可办理的业务类型及
业务办理状况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
求,增减或变更基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销售机构名录,投
资者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ubssdic.com)查询本基金销售机构信息。
  从2025年2月19日起,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
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1)本基金于2025年2月19日起加入部分代销机构及国投瑞银已推出的申购
(部分同时含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及其他费率优惠活动,详见各代销机
构相关公告和本公司网站相关提示。
  (2)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有关事
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ubssdic.com)查阅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资料。
投资人还可拨打本公司客服电话(400-880-6868、0755-83160000)或代销机构咨
询电话咨询基金的相关事宜。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有风险,投资人
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等相关法律文件。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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