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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邦锐裕利率债债券A,德邦锐裕利率债债券C: 德邦锐裕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年第1号)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2-24 10:2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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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邦锐裕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5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五年二月
德邦锐裕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 年第 1 号)
                   重要提示
  德邦锐裕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2020年9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
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本招募
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
征,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
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
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形成的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
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其
他风险等。本基金的特定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
程序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
等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
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
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入清
算程序并终止,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面临基
金合同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及混
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利率债(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交易的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央行票据和地方政府债)、债券回购、银行
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发行人外部评级为AAA以上
德邦锐裕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 年第 1 号)
(含AAA)的同业存单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不投资股票、可转债、可交换债和信用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
调整投资范围。
   投资者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
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
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仅对基金管理人的相关信息进行更新,基金管
理人相关信息更新截止日为 2025 年 2 月 21 日。除非另有说明,本招募说明书所
载其他内容截止日为 2024 年 6 月 11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24
年 3 月 31 日。
德邦锐裕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 年第 1 号)
德邦锐裕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 年第 1 号)
                   第一部分 绪言
  《德邦锐裕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
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德邦锐裕利率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
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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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发售公告》
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德邦锐裕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 年第 1 号)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员会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
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
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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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限公司或接受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不得超过 3 个月
开放日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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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
份额
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
份额
基金应收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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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
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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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501号503B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荆州路198号万硕大厦A栋25楼
  法定代表人:左畅
  成立时间:2012年3月27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5.9亿元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249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王菁
  联系电话:021-26010999
  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80%
     浙江省土产畜产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             20%
  二、主要人员情况
  左畅女士,董事长,国籍中国,硕士学历。现任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总裁、财务总监,兼任德邦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
协会资产证券化业务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证券交易所薪酬财务委员会副主任委
员,上海证券交易所理事会科技发展委员会委员。曾任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常
务副总裁兼任公司财务总监、公司副总裁兼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东海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现为“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衍生产品部总经理助理、财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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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总经理助理,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现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受
托资产管理部研究员,长沙市第九中学数学组教师等职。
  张騄先生,董事,国籍中国,硕士学历。现任德邦基金总经理,兼任德邦创
新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责人。曾于宁
夏自治区固原市隆德县神林乡中学担任支教教师;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有限公司
担任制造业研究部电子行业首席分析师;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研究所电子
行业首席分析师;知合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担任产研一中心投资总经理;德邦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历任研究所所长、总裁助理兼研究所所长、总裁助理兼产研中心总
经理。
  朱瑾女士,董事,国籍中国,国际工商管理学硕士,经济师。现任德邦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兼首席人力资源官、董事会秘书,兼任德邦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总经理、德邦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德邦星盛资本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曾任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总裁助理、
高级总裁助理,招商银行上海分行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张扬支行副行长、金陵
支行、古北支行行长,振华重工历任党总支青年委员和公司团支部书记等职。
  唐建龙先生,董事,国籍中国,法学学士。现任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高级副总裁兼首席风险官。此外,兼任德邦星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德邦证
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经济庭副庭长,上海申花
股份有限公司法务总监,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国内法律
事务部总经理、集团总法律顾问(国内),上海豫园旅游商城股份有限公司副总
裁。
  李永良先生,董事,国籍中国,硕士学历。现任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
司金融部副总经理。曾任浙江同花顺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金融研究中心行业研
究员、行业研究团队负责人,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行业研究员、高级研
究员、行业公司部副经理、行业公司部经理、副所长等职,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经理、战略发展部经理;浙商金汇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党委委员。
  张军先生,独立董事,国籍中国,博士。现任复旦大学经济学院教师、复旦
大学经济学院院长 ;中国经济研究中心主任 ;复旦平安宏观经济研究中心主任。
此外,兼任教育部全国高校经济学教指委副主任、中国经济社会理事会理事、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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旦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副主任暨社科与管理学部主任、上海市经济学会副会长、
新开发银行 (金砖银行 )国际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国际金融学会理事、广东省
决策咨询顾问委员会委员等。
  芮萌先生,独立董事,中国香港籍,博士。现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金融学与
会计学教授和鹏瑞金融学教席教授。曾任香港中文大学历任公司高级会计专业硕
士( EMPACC)项目主任、公司会计专业硕士( MACC)项目主任、公司治理研究
中心副主任、经济与金融研究中心高级研究员,香港理工大学中国会计与金融中
心副主任。
  王宇伟先生,独立董事,国籍中国,博士。现任南京大学商学院党委副书记、
南京大学经济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美国南加州大学访问学者。此外,兼任江
苏省市场经济研究会副秘书长,江苏省金融学会常务理事,南京大学校友基金会
理事。
  陈军先生,监事会主席,国籍中国,硕士学历。现任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管理部总经理,兼任中州期货有限公司监事,德邦星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财
务总监。曾先后担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经理、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稽核、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负责人、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拟任
证券财务部总经理。
  王桦先生,监事,国籍中国,中国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会计师。现任浙
江省国贸集团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技术员,浙江省农
信联社科员,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发展部高级主管,经营管理部总
经理助理。
  袁之渿先生,职工监事,国籍中国。现任公司权益研究总监,权益研究部总
经理、董事总经理。曾任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总部权益投资部研究总
监,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产业研究中心高级研究员、研究总监,药明康德新药
开发有限公司药物化学部高级研究员,药明康德新药开发有限公司国内新药研发
服务部高级研究员,项目经理,高级项目经理。
  梁匀女士,职工监事,国籍中国。现任公司品牌营销部总经理,公募REITs
业务部总经理。曾任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集团客户经理,德邦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历任合规管理部执行总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助理、机构业务与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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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部执行董事、资产管理总部高级经理。
  张騄先生,总经理,硕士学历。(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汪晖先生,副总经理兼任海外与组合投资部总经理,硕士学历。曾任华泰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投资经理、高级投资经理,华宝信托公司信托基金经理,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投资总监,具有
  洪双龙先生,副总经理、首席信息官(CIO)、董事会秘书,兼任德邦创新资
本有限责任公司监事,同济大学校外导师,硕士学历。曾任江苏省创业投资有限
公司证券投资部研究员、投资经理助理;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投资部、衍
生产品部投资经理、副总经理;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融产品部、量化投资部
总经理,资产管理总部联席总经理,信息技术部总经理。
  徐晓红女士,督察长、监察稽核部总经理,硕士学历。曾任上海市嘉定区人
民检察院历任批捕科、反贪污贿赂局科员;上海市嘉定区经委金融监管与服务科
科员;上海证监局历任上市公司监管处、法制处、投资者保护工作处科员、副主
任科员、主任科员;上海市易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兼董秘;长城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合规法律部华东区域合规专员;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历任风险管理部总经理、浙江分公司总经理、风险管理一部总经理期间兼任联络
监管组办公室主任。
  张瑾女士,总经理助理、副首席人力资源官(CHO)、战略产品部总经理、
人力效能部总经理,本科学历。曾任职于上海市迅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大瀚
咨询金融猎头顾问、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助理。
  张旭先生,硕士,毕业于华东师范大学金融学专业,从业6年。曾任财通证
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固收公募投资部基金经理助理。2024年6月加入德邦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现任德邦安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德邦新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德邦锐裕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德邦锐兴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德邦
锐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德邦德利货币市场基金、德邦如意货币市场基金的基
金经理。
  邹舟女士,硕士,从业8年。曾任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
德邦锐裕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 年第 1 号)
基金经理。2023年8月加入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固收
投资总监,现任德邦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德邦锐兴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德邦锐裕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德邦锐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杨严女士,2020 年 12 月 21 日至 2022 年 1 月 17 日管理本基金。
  张铮烁女士,2020 年 12 月 21 日至 2022 年 7 月 1 日管理本基金。
  陈雷先生,2022 年 6 月 29 日至 2023 年 7 月 7 日管理本基金。
  丁孙楠女士,2023 年 6 月 2 日至 2024 年 12 月 24 日管理本基金。
  欧阳帆先生,2023 年 9 月 28 日至 2024 年 12 月 24 日管理本基金。
  邹舟女士,硕士。(简历参见上述基金经理介绍)
  夏金涛先生,硕士,毕业于上海交通大学数学系,从业8年。曾任财通证券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产品经理助理;固收公募投资部基金经理助理、基
金经理。2023年8月加入德邦基金,现任德邦基金固收研究部总经理。
  张晶女士,硕士,毕业于东华大学会计学专业,从业8年。曾任财通证券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固收研究部高级研究员。2024年5月加入德邦基金,现任德邦优
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德邦锐兴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德邦景颐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德邦德利货币市场基金、德邦如意货币市场基金、德邦短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配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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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他法律行为;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
为的发生;
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五、基金经理承诺
人谋取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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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不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
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部
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上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受托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各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职权分明,相互制衡;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
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1)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包括经营理念、内控文化、公司治理结
构、组织结构和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公司应坚守诚信原则,树立内控优先的思想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
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
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公司应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确定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督察长
的职责权限;明确董事会的组成结构和决策程序,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
中的作用;建立监督制约机制,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严禁不正当关联交
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人利益和公司的合法权益。
  公司应依照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设置运作高效又互相制衡的内部组织
架构,各部门授权分工明确,操作相互独立。
  公司应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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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
监督和反馈系统。
  公司应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人员具
备和保持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公司应设计和维护畅通的信息沟通渠道,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
  (2)风险评估
  公司应当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
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公司应定期和不定期对风险和内部控制进行评估,做好事前、事中和事后的
风险管理,并根据市场环境、新的金融工具、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
况,适时改进。
  (3)控制体系
  ①内部控制机制
  公司应当依据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
线,涵盖决策、执行、监督三个层面。
  决策层面:由股东会、董事会及下设专门委员会构成,专事负责公司经营管
理、受托投资等重大事项的决策;
  执行层面:由经理层及下设的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等专业委员
会和公司各部门组成,负责落实决策层制定的战略部署;
  监督层面:由监事会、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门等组成,承担监督和管理职责,
确保公司经营管理、受托投资、员工行为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
度。
  ②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部门规章等部分组
成。
  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受托资产与公司资产、不同受托资产之间应独立
运作,分别核算。
  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重要岗位不得有人
员的重叠。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应进行物理隔离。
  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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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衡。
  制定切实可行的紧急应变制度,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以达到快速、及
时、有效化解危机的目的,减少危机造成的损失,降低不利影响,最大限度地保
护投资人利益,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公司应建立明确的授权制度,并将其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
  A.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应当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建立
健全的公司授权标准和程序,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B.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和公司员工在其规定的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
  C.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须明确授权内容及时效;
  D.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
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
  (3)控制活动
  控制活动主要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运营管理业务控制、销售业务控制、
信息披露控制、会计系统控制、监察稽核控制等。
  公司应当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按照经营管理和受托投资
的性质、特点,严格制定各项制度、规章、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明确揭示不同
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并采取控制措施。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及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
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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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A座
  法定代表人:刘建军
  成立时间:2007年3月6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923.84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6〕484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09〕673号
  联系人:马强
  联系电话:010-68857221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和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国务院同意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
责任公司(成立于2007年3月6日)于2012年1月21日依法整体变更为中国邮政储
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承继原中国邮政储蓄
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全部资产、负债、机构、业务和人员,依法承担和履行原中国
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在有关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或协议中的权利、义务,
以及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和法律责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坚持服务
“三农”、服务中小企业、服务城乡居民的大型零售商业银行定位,发挥邮政网
络优势,强化内部控制,合规稳健经营,为广大城乡居民及企业提供优质金融服
务,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支持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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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托管业务部,下设资产托管处、产品
管理处、风险管理处、运营管理处、运营一处等处室。现有员工90人,全部员工
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具备丰富的托管服务经验。
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是我国第16家托管银
行。2012年7月19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经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获
得保险资金托管资格。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坚持以客户为中心、以服务为基础的经
营理念,依托专业的托管团队、灵活的托管业务系统、规范的托管管理制度、健
全的内控体系、运作高效的业务处理模式,为广大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众多资产管
理机构提供安全、高效、专业、全面的托管服务,并获得了合作伙伴一致好评。
  截至2024年3月31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托管的证券投资基金共387只。至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已形成涵盖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
划、信托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保险资金、保险资产管理计划、私募投资基金等
多种资产类型的托管产品体系。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
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设有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
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内部风险控制处室,
配备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的
工作职权和能力。
  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
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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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
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
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员
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
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
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风险提示,
要求其限期纠正,同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
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
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
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
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
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人
进行解释或举证,要求限期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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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501 号 503B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荆州路 198 号万硕大厦 A 栋 25 楼
  法定代表人:左畅
  联系人:姜梦思
  公司总机:021-26010999
  直销电话:021-26010928
  直销传真:021-26010960
  客服热线:400-821-7788
  (2)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平台
  网址:www.dbfund.com.cn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站和其他网上直销平台办理本基金的认购、
申购及赎回等业务,具体业务规则请参阅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增减或变更基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501 号 503B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荆州路 198 号万硕大厦 A 栋 25 楼
  法定代表人:左畅
  联系电话:021-26010999
  联系人:吴培金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 19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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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丁媛
  经办律师:黎明、丁媛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法定代表人:葛明
  住所:中国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邮政编码:100738
  公司电话:010-58153000
  公司传真:010-85188298
  签章会计师:蔺育化、张亚旎
  业务联系人:蔺育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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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
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经 2020
年 9 月 4 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2160 号文件准予募集注册。
  一、基金的类别、运作方式及存续期间
  二、基金的募集情况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2160 号文核准,自 2020
年 12 月 7 日起向社会公开募集,于 2020 年 12 月 17 日结束本基金的募集工
作。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 500,145,334.31
元人民币,折合基金份额 500,145,334.31 份,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银行
利息共计 11.12 元人民币,折合基金份额 11.12 份,已分别计入各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基金账户,归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 1.00 元计算,本基金募集期间含本息共募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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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
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
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
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
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期活期存款利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5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入清
算程序并终止,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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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
人在本招募说明书“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或其网站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
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
类别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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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赎回;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
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不成立。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
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申购款项本金将退回投资人账户,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
付赎回款项。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
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
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
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
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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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
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业务内容进行调整,并将于调整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低申购金额为 5 万元(含申购费,下同),追加申购本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
为 1 万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平台或除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以外的其他销
售机构首次申购本基金份额的,每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0 元,追加
申购本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10 元。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不设限制。通常情况下,本基金对单个投资人累计
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但当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超过基金份额
总数的 50%或者有可能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
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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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申购费。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
费用。赎回费用由赎回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投资人申购 A 类基金份额收取申购费用,即在申购时支付申购费用,申购
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投资人申购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基金份额类别      客户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0.8%
   A 类基金份额     100万元≤M<500万元            0.5%
                   M≥500万元           1000 元/笔
  C 类基金份额                      0
  注:M 为申购金额
  本基金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中赎回持有时
间少于 7 日的份额赎回费应全额归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
的手续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赎回费率(持有期限 Y)
  A 类基金         Y<7 日              1.5%
    份额       7 日≤Y<30 日            0.1%
                 Y≥30日               0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赎回费率(持有期限 Y)
  C 类基金
              Y<7日               1.5%
    份额
              Y≥7日                 0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申购的某类基金份额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
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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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1)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费用采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采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为 0.8%,假
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0 元,则其可得到的 A 类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00/(1+0.8%)=99,206.35 元
  申购费用=100,000.00-99,206.35=793.65 元
  申购份额=99,206.35/1.0150=97,740.25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 1.0150 元,则可得到 97,740.25 份 A 类基金份额。
  (2)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为 0%,假
定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0 元,则可得到的 C 类基金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00/1.0150=98,522.17 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 10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0 元,可得到 98,522.17 份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某类基金份额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本基金采用
“份额赎回”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某类基金份额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
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
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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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计算公式: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0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为 15 日,其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10%,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250 元,
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0×1.0250=10,250.00 元
  赎回费用=10,250.00×0.10%=10.25 元
  净赎回金额=10,250.00-10.25=10,239.75 元
  即:某持有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15 日的投资人赎回持有的 10,000.00 份本
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250 元,则其
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0,239.75 元。
  例: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0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假设持有期大于 7 天,
则赎回适用费率为 0,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250 元,则其可得
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0×1.0250=10,250.00 元
  赎回费用=10,250.00×0%=0 元
  净赎回金额=10,250.00-0=10,250.00 元
  即:某持有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大于 7 天的投资人赎回持有的
  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净值信息按约定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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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性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
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
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产净值。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情形时。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7、9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
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发
生上述第 6、8 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在暂停申购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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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产净值。
利益的情形时。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
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
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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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
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
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 1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如基金管理人对于其
超过基金总份额 10%的部分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
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
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
请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前述“(1)全额赎回”或“(2)
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通
过基金管理人官方网站公告等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
关处理方法,并在两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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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也可以根
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
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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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否
冻结。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之前,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
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受
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份额
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
转让业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
让业务。
  十八、基金份额的质押或其他业务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登
记机构有权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
制”部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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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获得长期稳定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利率债(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交易的国债、政策性金融
债、央行票据和地方政府债)、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
及其他银行存款)、发行人外部评级为 AAA 以上(含 AAA)的同业存单以及经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
金不投资股票、可转债、可交换债和信用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
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交易日日终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密切关注经济运行的质量与效率,把握领先指标,预测未来走势,
深入分析国家推行的财政与货币政策对未来宏观经济运行以及投资环境的影响。
本基金对宏观经济运行中的价格指数与中央银行的货币供给与利率政策研判将
成为投资决策的基本依据,并作为债券组合的久期配置的依据。在宏观分析及其
决定的久期配置范围下,本基金将进行类属配置以贯彻久期策略。对不同类属债
券,本基金将对其收益和风险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其为组合提供持有期收益和价
差收益的能力,同时关注其利率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1)收益率曲线策略。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代表长、中、短期债券收益率
差异变化,相同久期债券组合在收益率曲线发生变化时差异较大。通过对同一类
属下的收益率曲线形态和期限结构变动进行分析,首先可以确定债券组合的目标
久期配置区域并确定采取子弹型策略、哑铃型策略或梯形策略;其次,通过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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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间债券当前利差与历史利差的比较,可以进行增陡、减斜和凸度变化的交易。
  (2)放大策略
  放大操作即以组合现有债券为基础,利用买断式回购、质押式回购等方式融
入低成本资金,并购买剩余年限相对较长并具有较高收益的债券,以期获取超额
收益的操作方式。
  今后,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金融工具的丰富和交易方式的创新等,基金还
将积极寻求其他投资机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其纳入投资范围以丰富组合投资策略。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国债及政策性银行债指数收益率。
  根据基金的投资标的、投资目标及流动性特征,本基金选取中债-国债及政
策性银行债指数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中债-国债及政策性银行债指数隶
属于中债总指数族,该指数成分券由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市且公开发行的国
债和政策性银行债组成,,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及混合
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六、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利率
债资产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
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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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
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总资产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6)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9)本基金应投资于发行人外部评级为 AAA 以上(含 AAA)的同业存单;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7)、(8)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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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额持有人的利益;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
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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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报告中的财务
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止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报告所列财务数据未经
审计。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
      其中:股票                              -                -
      其中:债券                  689,386,841.51          99.16
           资产支持证券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
                                         -                -
      资产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境内股票。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通过港股通投资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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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549,750,183.30                    80.29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
        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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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
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票。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本报告中因四舍五入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市值占总资产或净资产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
可能存在尾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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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守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
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年 3 月 31 日)历史各时间段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
率的比较:
德邦锐裕利率债 A
                                                业绩比
                                        业绩比
                             净值增                较基准
                    净值增                 较基准
       阶段                    长率标                收益率     ①-③      ②-④
                    长率①                 收益率
                             准差②                标准差
                                         ③
                                                 ④
德邦锐裕利率债 C
德邦锐裕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 年第 1 号)
                                                业   绩   比
                                       业绩比
                             净值增                较   基   准
                    净值增                较基准
阶段                           长率标                收   益   率   ①-③      ②-④
                    长率①                收益率
                             准差②                标   准   差
                                       ③
                                                ④
注: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国债及政策性银行债指数收益率。
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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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20 年 12 月 21 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报告期期末,本基金
运作时间已满一年。本基金的建仓期为 6 个月,建仓期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本基金
基金合同规定。图示日期为 2020 年 12 月 21 日起至 2024 年 03 月 31 日。
德邦锐裕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 年第 1 号)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基
金应收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德邦锐裕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 年第 1 号)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他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
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
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
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
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
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
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
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
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
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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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
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
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
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
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其公允价值。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
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
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
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
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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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
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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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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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
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
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约定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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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或即使发现错误但因前述原因
无法及时更正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
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
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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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
收益分配;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红利再投
资的份额免收申购费。同一投资人在同一销售机构持有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只
能选择一种分红方式;
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别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在收益分配数额方面可能
有所不同,基金管理人可对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制定收益分配方案,本基金同一
基金份额类别内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在中国证监会允许
的条件下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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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
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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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支付。若遇法
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
如发现数据不符,应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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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支付。若遇法
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
如发现数据不符,应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
一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支付。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
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应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财产的损失;
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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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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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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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
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
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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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
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
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
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
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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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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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务所;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人变更;
负责人发生变动;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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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30、40、45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发布提示
性公告;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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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
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
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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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部分 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应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础,
确认相应侧袋账户份额。
  二、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运作安排
  (一)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基金
份额持有人申请申购、赎回或转换侧袋账户基金份额的,该申购、赎回或转换申
请将被拒绝。
  基金管理人将依法保障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权利,
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事项,具体事项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
关公告中规定。
  (二)基金的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
账户资产为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 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
资组合的调整,但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三)基金的费用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将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从侧袋账户资产中列支,但应待特
定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
  (四)基金的收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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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披
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该净值或净值区间并不代表特定
资产最终的变现价格,不作为基金管理人对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
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和
估值情况、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账
户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
  (六)特定资产处置清算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
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
  (七)侧袋的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和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三、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
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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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提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在利率上升时,
基金持有的债券价格下降,如基金组合久期较长,则将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
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
获得比以前较少的收益率,这将对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产生影响;
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二、管理风险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而影
响基金收益水平。这种风险可能表现在基金整体的投资组合管理上,例如资产配
置、类属配置不能符合基金合同的要求,不能达到预期收益目标;也可能表现在
个券的选择不能符合本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投资目标等。
  三、流动性风险
  由于开放式基金的特殊要求,本基金必须保持一定的现金比例以应付赎回的
要求。由于我国证券市场整体流动性相对不足和流动性不均匀等原因可能会造成
基金建仓困难,或建仓成本很高;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变现成本很
高;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回的风险;证券投资中个券的流动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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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
规范型交易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利率债(包
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交易的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央行票据和地方政府债)、债
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发行人外部评
级为 AAA 以上(含 AAA)的同业存单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
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
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以
上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具体情形、程序见招
募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
式”。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的规定,谨慎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基金估值、采用摆动定价机制、实施侧袋机制等
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
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
使用前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
管理工具时,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
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四、特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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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5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入
清算程序并终止,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面临基
金合同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五、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
  当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实施侧袋机制期间,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
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因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
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
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
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
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 因此实施侧袋机
制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
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因此本基金披露
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六、其他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
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
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当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
况,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注册登记系统瘫痪、核
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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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导
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以及证券
市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代理人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有影响
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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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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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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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若委托其他机构办理登记业务的,应对委托的
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的行为进行监督;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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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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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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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向审计、法律等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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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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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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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
务规则;
  (10)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的更新和
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完整性;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C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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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销售服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增加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7)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8)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金管理人召集。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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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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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形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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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除纸面授权外,基金份额持有人
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具体方式由会
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载明。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
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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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
理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
                               、本基
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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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
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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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
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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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
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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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三)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五)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六)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上海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
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用由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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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履行基金合同规定
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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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 218 号 3501B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荆州路 198 号万硕大厦 A 栋 25 楼
  邮政编码:200080
  法定代表人:左畅
  成立时间:2012 年 3 月 27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249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5.9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A 座
  邮政编码:100808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成立时间:2007 年 3 月 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6484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0967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810.31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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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
算;办理票据承兑和贴现;发行金融债劵;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
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
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
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等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
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
以便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
行监督。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利率债(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交易的国债、政策性金
融债、央行票据和地方政府债)、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
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发行人外部评级为 AAA 以上(含 AAA)的同业存单以及经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
基金不投资股票、可转债、可交换债和信用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
调整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交易日日终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二)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遵循以下限制:
资产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
应收申购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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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
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除上述第 2、7、8 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
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履行了监督职
责,基金管理人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约定的投资组合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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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限制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
何责任。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
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
准。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履行了监督职
责,基金管理人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约定的投资禁止行
为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
任。
  (四)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
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
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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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
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
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
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如基金管理人未按要求提供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导致基金托管人无法有效履行监督职责,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
任均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应及时通
知基金托管人,新名单自基金托管人确认后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
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
市场情况需要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
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确认,双方共
同协商解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
手进行交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未改正的,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和交易方式进行控制,按银行间债券
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
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基金托管人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
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
人,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未改正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
责任。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在基金投资存款之前及时提供给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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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如基金管理人未按要求提供存款银行名单,导致基金托管人无法有效履行
监督职责,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均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办理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业务中的
权利义务,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
的各项规定。
  (七)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
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
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
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
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
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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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
审核。
题的通知》规定,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
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
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
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
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
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
国证监会。
  (八)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
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
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
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
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上述
规定期限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及时改正。如基金
管理人拒绝改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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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
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
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
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且如遇到问题应及时反馈、相关
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是否对非公开信息保密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
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
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
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
理人并改正等。基金管理人有权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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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
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如果基金财产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损坏、
灭失的,应由该基金托管人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账户。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资产,如基金托管人无法从公开信息或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书面资料中获取到账日
期信息的,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并配合基金管理人
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
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
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基金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以注册登记
机构的记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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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
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
户,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基金管理人在规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验资
报告中需对基金募集的资金进行确认。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
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
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四)基金证券交收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账户名称以实际开立为准。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备付金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托管系统中开立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
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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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负责。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
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
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
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
则使用并管理。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妥善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其中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
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应与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证券分开保管;也可存入登记结
算机构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
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
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
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及其他基金财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
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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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
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或双方同意的其他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
基金托管人,并在 10 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
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
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某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
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无误后,按规定公告。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
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
保管。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 6 月 30 日
和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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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等涉
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
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
裁地点为上海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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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可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作为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登记服务。基金管理人配备
安全、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账户、
基金份额的登记、管理、托管与转托管;基金转换和非交易过户;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管理;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派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
易资金的交收等服务。
  二、资料寄送服务
金账户的开户确认信息可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查询和打印。
过销售机构查询和打印交易确认单。
话查询或订阅账单,本公司可以根据基金持有人的订阅申请提供基金对账单。如
基金持有人因特殊原因需要获取指定期间的纸质对账单,可拨打本公司客服电话
单。
绍和产品宣传推介材料等。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资料寄送服务原则上以电子邮件形式为主,如基金份额持
有人需纸质资料,可致电客服中心。对于纸质资料的寄送,基金管理人不对资料
的邮寄送达做出任何承诺和保证,也不对邮寄过程中所出现的遗漏、泄露而导致
的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三、客服热线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服热线享有如下服务:
资料修改、业务咨询、信息订制、投诉受理等服务;
德邦锐裕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 年第 1 号)
者可自行查询账户余额、交易情况、基金净值等信息,也可进行直销交易表单及
基金对账单传真索取等操作;
客服专员将根据投资者留言,提供后续服务。
  四、网上交易服务
  基金管理人已开通网上交易业务。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可以
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账户资料修改、交易密码修改、交易申请查询和账
户资料查询等各类业务。在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还将提供支持其他银行
卡种的网上交易业务。
  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dbfund.com.cn 和销售机构为投资
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服务。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销售渠道定
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另行公告。
  六、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网站或客服中心定制所需要的个性化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账户
信息、基金信息、产品净值、交易确认、公司活动、理财刊物等。基金管理人可
以根据实际业务需要,调整信息定制的条件、方式和内容。
  七、投资者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其他销售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电话、信函及电子邮件
等形式对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对于投资者的建议或投
诉,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内容,分类管理,及时回复。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共同协商确定回复时间。
  八、联系方式
  公司地址:上海市杨浦区荆州路 198 号万硕大厦 A 栋 25 楼
  全国地区客服热线:400-821-7788
  上海地区服务热线:021-36034888
  公司网址:www.dbfund.com.cn
  客服邮箱:service@dbfund.com.cn
德邦锐裕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 年第 1 号)
  九、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联系基金管理
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德邦锐裕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 年第 1 号)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自 2023 年 11 月 21 日至 2024 年 6 月 11 日涉及公司及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
项如下:
     德邦锐裕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德邦锐裕利率       中国证监会规定
     债债券 C 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报刊及规定网站
     德邦锐裕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德邦锐裕利率       中国证监会规定
     债债券 A 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报刊及规定网站
     德邦锐裕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中国证监会规定
     (2023 年第 4 号)                 报刊及规定网站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请投资者及时更新过期       中国证监会规定
     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的公告                报刊及规定网站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2023 年底
     及 2024 年非港股通交易日暂停开放申购(含转换转    中国证监会规定
     入及定期定额投资)、赎回(含转换转出)业务的公       报刊及规定网站
     告
     德邦锐裕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3 年第四季    中国证监会规定
     度报告                           报刊及规定网站
                                   中国证监会规定
                                   报刊及规定网站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投资者业务申请因非交易       中国证监会规定
     日影响延后确认的提示性公告                 报刊及规定网站
                                   中国证监会规定
                                   报刊及规定网站
     德邦锐裕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大额申购        中国证监会规定
     (含转换转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报刊及规定网站
                                   中国证监会规定
                                   报刊及规定网站
     德邦锐裕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恢复大额申购        中国证监会规定
     (含转换转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报刊及规定网站
     德邦锐裕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3 年年度报    中国证监会规定
     告                             报刊及规定网站
     德邦锐裕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4 年第一季    中国证监会规定
     度报告                           报刊及规定网站
                                   中国证监会规定
                                   报刊及规定网站
                                   中国证监会规定
                                   报刊及规定网站
德邦锐裕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 年第 1 号)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
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
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对投资人按此种方式所
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dbfund.com.cn)查阅和下
载招募说明书。
德邦锐裕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 年第 1 号)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德邦锐裕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德邦锐裕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德邦锐裕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关于申请募集德邦锐裕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五、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存放在基金托管人处;基金合同、托管协
议及其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
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四日

fu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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