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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综Z: 鹏华上证科创板综合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2-28 09:5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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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鹏华上证科创板综合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
       赎回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 2025 年 2 月 28 日
        基金名称                鹏华上证科创板综合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鹏华科创板综合 ETF
       基金主代码                              589680
      基金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5 年 2 月 26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鹏华上证科创板综合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公告依据         《鹏华上证科创板综合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招募说明
                                           书” )
       申购起始日                         2025 年 3 月 5 日
       赎回起始日                         2025 年 3 月 5 日
   注:鹏华上证科创板综合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场内简称为“科创综 Z”,扩位简称为
“科创综指 ETF 鹏华”。
   鹏华上证科创板综合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自 2025 年 3 月 5 日
起(含当日)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
位为 500 万份。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由基金管理人综合考虑对投资组合跟踪误差的影响以及市场需
求等因素确定和调整。
控制, 并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
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
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
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须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上公告。
   投资者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 0.2%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
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定;
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或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机
构相关规则及其变更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或基金管理人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
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申购赎回清单的规定备足申购对价,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
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本基金申购申请、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人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
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
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         则赎回申请失败。
   投资者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起可卖出;        投资者赎回获得的股票当日起可卖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
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
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的清算
交收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业务实施细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
的有关规定。对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涉及的基金份额、组合证券及其现金替代采用净额结算
的方式,   申购赎回业务涉及的现金差额采用代收代付。
   投资者 T 日申购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 日收市后办理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交收与基金份额的交
收登记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      在 T+1 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   在 T+2 日办理现金
差额的交收,   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投资者 T 日赎回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 日收市后办理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交收与基金份额的注
销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    在 T+1 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   在 T+2 日办理现金差额
的交收,   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如果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业务实施细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投资者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应付的
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因投资者原因导致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未能按时足额交收的,基金管理人有
权为基金的利益向该投资者追偿并要求其承担由此导致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如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修改或更新上述规则并适用于本基金的,
则按照新的规则执行,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和登记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性利益的前
提下,对上述申购赎回的程序以及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处理规则等进行调整,并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
况,经履行适当程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价。赎回对价是指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投资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
差额和/或其他对价。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
定。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性利益的情况下对基金
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和公告时间进行调整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公告。
  投资人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目前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包括: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通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兴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投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泰君
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
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
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联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万
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
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
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
司。
  上述排名不分先后, 本公司将适时增加或调整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及时公告或公示。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或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
放日/交易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交易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规则的详细情况,请阅读刊登在中国证监会规定信息披露媒介上的《鹏华上证科创板综合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
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请投资人投资本基金前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并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敬请投资人注意
投资风险。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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