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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磐益一年定开混合: 华夏磐益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业务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3-05 11: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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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夏磐益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5 年 3 月 5 日
基金名称             华夏磐益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华夏磐益一年定开混合
基金主代码            010695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1 年 1 月 26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华夏磐益一年定期开
                 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华夏磐益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申购起始日            2025 年 3 月 10 日
赎回起始日            2025 年 3 月 10 日
转换转入起始日          2025 年 3 月 10 日
转换转出起始日          2025 年 3 月 10 日
    华夏磐益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采取在
 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运作方式。本基金本次开放
 期自 2025 年 3 月 10 日起至 2025 年 3 月 21 日(含当日)。
    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相应开放期的每个工
 作日,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
 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
 申购、赎回等业务时除外。
    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
 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
 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或华夏财富办理本基金的申购业务时,每次
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 元(含申购费);通过其他代销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申购业务
时,每次最低申购金额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具体业务办理请遵循各销售机
构的相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本基金申购费由申购人承担,用于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需交纳前端申购费,费率按申购金额递减,具体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前端申购费率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其前端申购费率在以
上规定申购费率基础上实行1折优惠,固定费率不设优惠。
  养老金客户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企业年金、职业年
金以及养老目标基金、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养老理财、专属商业养老
保险、商业养老金等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相关产品。如将来出现经监管部门认可的
新的养老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通过招募说明书更新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
老金客户范围。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情况下,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或华夏财富办理本基金的赎回业务
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0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
在直销机构或华夏财富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
部赎回。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其他代销机构办理本基金的赎回业务时,每次最低赎回申
请份额、赎回时或赎回后在该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以各代
销机构的规定为准。具体业务办理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本基金赎回费由赎回人承担,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费率随基金份
额的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具体如下: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对于赎回时份额持有不满 30 天的,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
赎回时份额持有满 30 天不满 90 天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
计入基金财产;对于赎回时份额持有满 90 天不满 180 天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
于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对赎回时份额持有期长于 180 天(含 180
天)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情况下,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本基金采取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运作方式。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含当日)起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
日次日(含当日)起,至该日一年后的年度对应日的前一日止。年度对应日指某
一个特定日期在后续年度中的对应日期,如该年无此对应日期,则取该年对应月
份的最后一日。若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如果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当期封闭期到期后的开放期未申请赎回,则自该开放期结束日的次日
起该基金份额进入下一个封闭期,以此类推。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
回业务(红利再投资除外)。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
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
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
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
个工作日开始。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
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
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封闭
期和开放期的设置及规则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采用后端收费模式购买,除收取赎回费外,还需收取赎回时应收的后端申购费。
转换金额指扣除赎回费与后端申购费(若有)后的余额。
下:
  (1)从前端(比例费率)收费基金转出,转入其他前端(比例费率)收费
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前端收费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
理的其他前端收费基金基金份额,且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均适用比例
费率。
  费用收取方式:收取的申购费率=转入基金的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转出基
金的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最低为 0。
  (2)从前端(比例费率)收费基金转出,转入其他前端(固定费用)收费
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前端收费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
理的其他前端收费基金基金份额,且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适用比例费率,转入基金
申购费率适用固定费用。
  费用收取方式:如果转入基金的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比转出基金的前端申购
费率最高档高,则收取的申购费用为转入基金适用的固定费用;反之,收取的申
购费用为 0。
  (3)从前端(比例费率)收费基金转出,转入其他后端收费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前端收费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
理的其他后端收费基金基金份额,且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适用比例费率。
  费用收取方式:前端收费基金转入其他后端收费基金时,转入的基金份额的
持有期将自转入的基金份额被确认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4)从前端(比例费率)收费基金转出,转入其他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前端收费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
理的其他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基金份额,且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适用比例费率。
  费用收取方式:不收取申购费用。
  (5)从前端(固定费用)收费基金转出,转入其他前端(比例费率)收费
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前端收费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
理的其他前端收费基金基金份额,且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适用固定费用,转入基金
申购费率适用比例费率。
  费用收取方式:收取的申购费率=转入基金的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转出基
金的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最低为 0。
  (6)从前端(固定费用)收费基金转出,转入其他前端(固定费用)收费
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前端收费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
理的其他前端收费基金基金份额,且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均适用固定
费用。
  费用收取方式:收取的申购费用=转入基金申购费用-转出基金申购费用,
最低为 0。
  (7)从前端(固定费用)收费基金转出,转入其他后端收费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前端收费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
理的其他后端收费基金基金份额,且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适用固定费用。
  费用收取方式:前端收费基金转入其他后端收费基金时,转入的基金份额的
持有期将自转入的基金份额被确认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8)从前端(固定费用)收费基金转出,转入其他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前端收费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
理的其他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基金份额,且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适用固定费用。
  费用收取方式:不收取申购费用。
  (9)从后端收费基金转出,转入其他前端(比例费率)收费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后端收费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
理的其他前端收费基金基金份额,且转入基金申购费率适用比例费率。
  费用收取方式:收取的申购费率=转入基金的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转出基
金的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最低为 0。
  (10)从后端收费基金转出,转入其他前端(固定费用)收费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后端收费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
理的其他前端收费基金基金份额,且转入基金申购费率适用固定费用。
  费用收取方式:如果转入基金的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比转出基金的前端申购
费率最高档高,则收取的申购费用为转入基金适用的固定费用;反之,收取的申
购费用为 0。
  (11)从后端收费基金转出,转入其他后端收费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后端收费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
理的其他后端收费基金基金份额。
  费用收取方式:后端收费基金转入其他后端收费基金时,转入的基金份额的
持有期将自转入的基金份额被确认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12)从后端收费基金转出,转入其他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后端收费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
理的其他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基金份额。
  费用收取方式:不收取申购费用。
  (13)从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转出,转入其他前端(比例费率)收费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不收取申购费用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
公司管理的其他前端收费基金基金份额,且转入基金申购费率适用比例费率。
  费用收取方式:收取的申购费率=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转出基金的销售服
务费率×转出基金的持有时间(单位为年),最低为 0。
  (14)从不收取申购费用基金转出,转入其他前端(固定费用)收费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不收取申购费用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
公司管理的其他前端收费基金基金份额,且转入基金申购费率适用固定费用。
  费用收取方式:收取的申购费用=固定费用-转换金额×转出基金的销售服
务费率×转出基金的持有时间(单位为年),最低为 0。
  (15)从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转出,转入其他后端收费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不收取申购费用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
公司管理的其他后端收费基金基金份额。
  费用收取方式: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转入其他后端收费基金时,转入的基
金份额的持有期将自转入的基金份额被确认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16)从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转出,转入其他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不收取申购费用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
公司管理的其他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基金份额。
  费用收取方式:不收取申购费用。
  (17)对于货币基金的基金份额转出情况的补充说明
  对于货币型基金,每当有基金新增份额时,均调整持有时间,计算方法如下:
  调整后的持有时间=原持有时间×原份额/(原份额+新增份额)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基金转换的有关
业务规则。
  目前投资者只可在同时销售转出基金及转入基金的机构办理基金转换业务。
投资者办理本基金转换业务的单笔转入申请应遵循转入基金份额类别的相关限
制,单笔转出申请应遵循本基金及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本次开放期内,投资者可在本公司北京分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
公司、南京分公司、杭州分公司、广州分公司、成都分公司,设在北京的投资理
财中心及电子交易平台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转换业务。
   (1)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1 层(100033)
   电话:010-88087226
   传真:010-88066028
   (2)北京西三环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西海国际中心 1 号楼一层 107-108A
(100089)
   电话:010-82523198
   传真:010-82523196
   (3)北京望京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宏泰东街绿地中国锦 103(100102)
   电话:010- 64709882
   传真:010- 64702330
   (4)北京朝阳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兆泰国际 AB 座 2 层(100020)
   电话:010- 64185185
   传真:010- 64185180
   (5)上海分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 1902 室(200120)
   电话:021-50820661
   传真:021-50820867
   (6)深圳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福田区福中三路与鹏程一路交汇处西
南广电金融中心 40A(518000)
    电话:0755-82033033
    传真:0755-82031949
    (7)南京分公司
    地址:南京市鼓楼区汉中路 2 号金陵饭店亚太商务楼 30 层 AD2 区(210005)
    电话:025-84733916
    传真:025-84733928
    (8)杭州分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万象城 2 幢 2701 室-01(310020)
    电话:0571-89716606
    传真:0571-89716610
    (9)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写字楼 5305 房
(510623)
    电话:020-38460001
    传真:020-38067182
    (10)成都分公司
    地址: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 177 号中海国际中心 B 座 1 栋 1 单元 14 层
    电话:028-65730073
    传真:028-86725412
    (11)电子交易
    本公司电子交易包括网上交易、移动客户端交易等。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
网上交易系统或移动客户端办理基金的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具体业务办理
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本公司网址:www.ChinaAMC.com。
           销售机构名称                  网址        客户服务电话
                                                  国)
     司
     司
     司
     司
     司
     司
     任公司
                        /kfit_xybx
  各代销机构可办理的基金业务类型及其具体业务办理状况遵循其各自规定
执行。后续代销机构增减将在本公司官网公示,基金管理人不再另行公告。
数额限制等请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各销售机构可办理的基金业务类型及业
务办理状况以其各自规定为准。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ChinaAMC.com)
查询本基金销售机构信息。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本次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
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华夏磐益一年定期开
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华夏磐益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了解本基金日常申购、
赎回、转换事宜,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业务表格和了解基金相关事宜。
  风险提示:本基金采取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
放的运作方式。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红利再投资除外)。
在每个封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不能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若基金份额
持有人错过某一开放期而未能赎回,其份额需至下一开放期方可赎回。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
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
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
投资人自行负担。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
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
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在了解产品情况、
听取销售机构适当性匹配意见的基础上,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具体风险评级结果以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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