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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融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 国融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3-07 12: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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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融中证同业存单 AAA 指数 7 天持有期证
        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国融中证同业存单 AAA 指数 7 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国融中证同业存单 AAA 指数 7 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国融中证同业存单 AAA 指数 7 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溧阳路 735 号 4 幢 4210 室
法定代表人:侯守法
基金托管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萧山区鸿宁路 1788 号
法定代表人:陆建强
  鉴于:
非法人组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国融中证同业存单 AAA 指数 7
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双方在基金托管中的权利、义务及责任,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
实守信的原则特签订本协议。
   释义:
  除非另有约定,《国融中证同业存单 AAA 指数 7 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
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第一条 本协议当事人
  名称: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溧阳路 735 号 4 幢 4210 室
                         国融中证同业存单 AAA 指数 7 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法定代表人:侯守法
  设立日期:2017 年 6 月 2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82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2000.0000 万元整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8779031
  传真:010-88576097
  名称: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萧山区鸿宁路 1788 号
  法定代表人:陆建强
  成立时间:1993 年 04 月 16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3〕1519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1,268,696,778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第二条 本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
                         《国融中证同业存单 AAA 指数
                国融中证同业存单 AAA 指数 7 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
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
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三条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及其备选成份券。为了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
本基金还可以投资于非属成份券及备选成份券的其他同业存单、债券(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金融债、政策性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机
构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次级债及其他经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
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
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等)、现金等货
币市场工具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除外)、可交换债券及其他带有权益属性的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
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同业存单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及其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现金基金资
产的 80%;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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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上述投资标的品种的比例限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投资比例会做相应调整。
资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同业存单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标的指数
成份券及其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投资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剩余期限
或回售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
  (4)本基金投资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央行票据、同业存单的期限在 1 年
以内(含 1 年);
  (5)本基金主动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同业存单、信用债、非金融企业债务
融资工具、银行存款、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品种)的主体信用评级不低于 AAA;信用评级主要参照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
主体信用评级,如果对发行人同时有两家以上境内评级机构(不包含中债资信)评
级的,应采用孰低原则确定其评级;本基金持有上述金融工具期间,如果其信用评
级下降不再符合前述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调整至符合约定;
  (6)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以及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债券、相
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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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资产净值的 10%;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16)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
       (5)、
          (14)、
              (15)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券调整、标的指数成份券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
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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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基金管理人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自动遵守届
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
资限制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
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
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
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
更新,加盖公章并相互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
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
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名单变更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回函确认的时
间为准。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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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损失
和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交易的发生,若基金
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该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交易,
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时是否按交易对手
名单进行交易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
准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
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
新,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
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
的交易,仍应按照双方原定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进
行交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2)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基金管理人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
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内仍未承担
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
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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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在投资中期票据前,基金管理人须根据法律、法
规、监管部门的规定,制定严格的关于投资中期票据的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风险
处置预案,并书面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依据上述文件对基金管理人投资
中期票据的额度和比例进行监督。
  (2)如未来有关监管部门发布的法律法规对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3)基金托管人有权监督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时的法律法规
遵守情况,有关制度、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完善情况,有关额度、比
例限制的执行情况。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以及本协议的约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
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应按本协议要求向基
金托管人及时发出回函,并及时改正。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如果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
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
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
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以确保基金
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进行监督与核查,审查、复核相关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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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
各项规定。
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
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
核查。
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
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
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
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
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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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
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对于本基金所投标的的后续资金使用情况无审核责任,不保证托管财产投资不受损
失,不保证最低收益。
恐怖融资、扩散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主动配合基金托管人客户身份识别与尽职调
查,提供真实、准确、完整客户资料,遵守基金托管人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相关管
理规定。对具备合理理由怀疑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的客户,基金托管人将按照中国
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规定采取必要管控措施。
  第四条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
需的其他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
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理、无故拒绝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
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
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
能在限期内纠正或未在合理期限内确认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国融中证同业存单 AAA 指数 7 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
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条 基金财产保管
托管协议约定及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外,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
财产。
其他账户。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独立核算,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基金资产。
在其他银行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立并管理。
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
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托管专
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同时,基金管理人应聘请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
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理退款事宜。
                   国融中证同业存单 AAA 指数 7 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
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托管账户
进行。
构的有关规定。
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
              )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
何证券账户或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
的活动。
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
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
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资金的清算。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
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
                国融中证同业存单 AAA 指数 7 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中
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
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
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控制下的实
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
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基
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
的正本原件,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
人在合同签署后 30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送达基
金托管人处。合同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20 年以上,
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
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
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由基金管理人保管。
  第六条 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通知(以下称“授权通知”),指
定有权发送指令的人员(以下称“被授权人”)名单、预留印鉴和被授权人签章样
本,注明相应的交易权限,并规定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时基金托管人
确认被授权人身份的方法。授权通知应加盖基金管理人公章。基金管理人应使用传
真方式或其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书面确认过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授权
通知,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通知当日与基金管理人确
认。授权通知自基金管理人在收到基金托管人的确认之日或授权通知载明的生效之
日中较晚者开始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此后 3 个工作日内将授权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
                 国融中证同业存单 AAA 指数 7 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托管人。授权通知正本内容应与基金托管人收到的传真内容一致,若有不一致的,
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传真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人及
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除本协议另有约定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
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款
项支付的指令。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
账时间、金额、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书面确认过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人有义
务在发送指令后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确认,因基金管理人未能及时与基金托管人
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
的责任。基金托管人依照“授权通知”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
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基金托管人正确执行基金
管理人发送的有效指令,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财产发生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任何形式的责任。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被授权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
发送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 2 个工作小时,作
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
够划款所需时间,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
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如果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存在事实上未经授权、欺诈、伪造、
变造或未能及时提供授权通知等情形,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执行有关指令或拒绝执
行有关指令而给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财产或任何第三方带来的损失,全部责任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但基金托
管人未按协议约定尽形式审核及监督义务执行指令而造成损失的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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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文件资料合法、真实、
完整和有效。如因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上述文件不合法、不真实、不完整或失去效力
而影响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或给任何第三人带来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
责任。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
名单,并与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基金托管人收到基金管理人发送
的指令后,应对指令进行表面形式审查,验证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传真指令仅对
划款指令的印鉴及被授权人签章等通过肉眼辨识的方式与预留印鉴和签章样本进
行比对,形式上不存在重大差异的,即视为通过表面审查。基金管理人出具的划款
指令中的编号不属于指令要素,属于基金管理人内部业务信息,基金托管人不对指
令编号承担任何审核职责;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其在划款指令中填写的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划款指令编号不存在重复。因划款指令编号重复、编号不连续、空缺导
致的重复性扣款,所产生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与基金托管人无关。指令复核
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执行。指令若以传真方式发出,则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
管,基金托管人保管指令传真件。当两者不一致时,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指令传真
件为准。
金余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托
管人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
成损失的责任。基金管理人确认该指令不予取消的,以资金备足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的时间视为指令收到时间,因账户资金余额不足导致的投资损失不由基金托管人承
担。
  本协议项下的资金账户发生的银行结算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等银行费用,由
基金托管人从资金账户中扣划,无须基金管理人出具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有效指令后,将对于同一批次的划款指令随机执行,如有特
殊支付顺序,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形式提前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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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及交割信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
或不全等。
绝执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
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或
有关基金法规的有关规定,有权视情况暂缓执行或不予执行,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纠正,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损失和责任。对基金管理人更正并重新发送后的
指令经基金托管人核对确认后方能执行。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过错原因造成未按照或者未及时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本协议约定的指令执行,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如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除
外。
  基金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员或改变被授权人员的权限,必须提前至少 1 个交易
日,使用传真方式或其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书面确认过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
发出由基金管理人签字和盖章的被授权人变更通知,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当日与基金管理人确认。被授权人变更通知,自基金管理人
收到基金托管人确认时或变更通知载明的生效日期两者较晚之日开始生效。基金管
理人在此后 3 个工作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被授权人变
更通知的正本应与传真内容一致,若有不一致的,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传真件为准。
在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生效之前,基金托管人所接收的原被授权人所签发的划款指令
及其它文件仍然完全有效。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通知生效后,对于已被撤换的
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被改变授权人员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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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
  第七条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证券经纪合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证券经纪机构就基金参与证券交易的具
体事项另行签订协议,明确三方在本基金参与场内证券买卖中各类证券交易、证券
交收及相关资金交收过程中的职责和义务。
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以便基金托管人估值核算使用。
  本基金通过证券经纪机构进行的交易由证券经纪机构作为结算参与人代理本
基金进行结算;本基金其它证券交易由基金托管人或相关机构负责结算。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共同遵守中登公司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则和规定,该
等规则和规定自动成为本条款约定内容。
  基金管理人在投资前,应充分知晓与理解中登公司针对各类交易品种制定的结
算业务规则和规定。
  证券经纪机构代理本基金与中登公司完成证券交易及非交易涉及的证券资金
结算业务,并承担由证券经纪机构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交收业务无法完成的责任;
若由于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业务无法完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对于任何原因发生的证券资金交收违约事件,相关各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
  场外资金对外投资划款由基金托管人凭基金管理人符合本托管协议约定的有
效资金划拨指令和相关投资合同(如有)进行资金划拨;场外投资本金及收益的划
回,由管理人负责协调相关资金划拨回产品托管户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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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值之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
如果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
此导致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对基金证券账目,由相关各方每日进行对账。对实物券账目,每月月末由相关各方
进行账实核对。对交易记录,由相关各方每日对账一次。
托管人的责任
  基金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和销售机构的代销网点进行申购和
赎回申请,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负
责。基金托管人负责接收并确认资金的到账情况,以及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划付赎回款项。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本基金(或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于每个开放日
应对传递的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登记机构应通过与基金管理人建立的系统发送有关数据,如因各种原因,该系
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
  基金托管专户与“基金清算账户”间的资金结算遵循“全额清算、净额交收”
的原则,每日按照托管专户应收资金与应付资金的差额来确定托管专户净应收额或
净应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收款,基金托管人应在 T+2 日 15:00 之前查收资金是否
到账,对于未准时到账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划付。如果当日
基金为净应付款,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在 T+2 日中午 12:00 前进行
划付,对于未准时划付的资金,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划付。因基金托
管专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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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
  第八条 基金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
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是
指【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历来分红累计金额之和】。基金份额净值均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
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
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
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披露开放日的基金净
值,并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
一日的基金净值。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
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对未达
成一致意见的基金净值计算结果不承担任何责任。
  基金所拥有的同业存单、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资产支持债券、其
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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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
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
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可转债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税后)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
值;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
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
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其公允价值。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
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
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
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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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
 息收入。
    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三方估值
 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值。
 价格数据。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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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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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
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
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
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
的账册为准。
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国融中证同业存单 AAA 指数 7 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
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
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合
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
报告。
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金托管人应当在收到报告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的复核;在收到报告之
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复核;在收到报告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完
成基金中期报告的复核;在收到报告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复
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数据、信息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原因暂停营业时;
资产价值时;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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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
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九条 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
益分配。
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基金份额持有
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红利再投资所生成的基金份
额的最短持有期,按原份额的最短持有期计算;
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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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
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规定。
  第十条 信息披露
  除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中
国证监会关于基金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进行披露以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恪守保密的义务。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任何信息,除法律法规规定之外,不得在其公开披露之前,
先行对任何第三方披露。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
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或裁定、仲裁裁决或中
                 国融中证同业存单 AAA 指数 7 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职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互相督促、彼
此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
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清算报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投资资
产支持证券的相关公告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的三日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
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
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
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公开披露。
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投资人可以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
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
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国融中证同业存单 AAA 指数 7 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全国银行间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
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
的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法》、
              《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于每个上半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在基金中
期报告及年度报告中分别出具基金托管人报告,并提交给基金管理人。
  第十一条 基金费用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的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国融中证同业存单 AAA 指数 7 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
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划出,经登记机构分别支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
信息披露费用、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
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基金的银行划款费用、开户费
用和账户维护费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的其他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并根据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
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金财产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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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且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按照基金发展情况,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酌情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
同、本协议的约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做出书面解释,
如果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无正当或合理的理由,可以拒绝支付。
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
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规执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
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二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20 年,法律法规或监管规
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国融中证同业存单 AAA 指数 7 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第十三条 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保存期限不少于 20 年,对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
务,但本协议另有约定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披露的除外。其中,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
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人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传真
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的有关文件。
  第十四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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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
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
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
用由基金财产承担。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布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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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基金托管人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
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托管人或新任基金托管人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
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
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
用由基金财产承担。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
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原基
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收
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
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相应内
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十五条 禁止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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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证券投资。
地对待其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失。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回、分红资金的划拨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和其他从业人员相互兼职。
基金合同或本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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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并另行签署书面
协议予以明确。变更后的托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本
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注册或备案。
  发生以下情况,本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
  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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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
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1)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发生时各自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比例确
定剩余财产在基金份额中的分配比例,并在各类基金份额可分配的剩余财产范围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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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规规
定的最低期限。
  第十七条 违约责任
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
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投资或不投资而造成的损
失等。
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另一方当事人(以下简称“守约方”)有权利并且
有义务代表基金对违约方进行追偿;如果由于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导致守约方赔偿了
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所遭受的损失,则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追索,违约方
应赔偿和补偿守约方由此发生的所有成本、费用和支出,以及由此遭受的损失。
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
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
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
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
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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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本协议的效力、解释、变更、执行及争议的解决等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法律),
没有相关成文规定的,参照通用的商业惯例和(或)行业惯例。
  凡因本协议产生的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双方均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双方均同意采取以下第 2 种方式解决:
仲裁时该仲裁机构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本协议的效力
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
人签章(签字或加盖名章),本协议当事人双方可能不时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
改托管协议草案。本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最终文本为正式文本。
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各持有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条 本协议的签订
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并由各自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签字或
加盖名章),并注明本托管协议的签订地点和签订日期。
  第二十一条 不可抗力
                    国融中证同业存单 AAA 指数 7 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其他当事人,并及时向其他当事人提供关于此种不可
抗力事件的适当证据。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协议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
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各
项义务。
况。
  第二十二条 可分割性
他条款将继续有效。此种情况下,双方将积极协商解决并另行签署书面协议予以明
确,且该协议应尽可能接近原规定和本协议相应的精神和宗旨。
     第二十三条 其他约定事项
  无
  如本条约定与其他条款约定冲突的,应以本条约定为准。
  基金托管人已采取文字加粗、加黑、突出显示等合理方式提请基金管理人注意
本协议项下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基金管理人要求对有关条款予以充分
说明。基金管理人已阅读本协议所有条款,对本协议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
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同意遵守以上条款。双方对本协议所有条款内容的理
解不存在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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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融中证同业存单 AAA 指数 7 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的签字页)
基金管理人: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签署日期:
基金托管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理人):
签署日期:
签订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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