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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中债1-5年政策性金融债A,人保中债1-5年政策性金融债C: 人保中债1-5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1号)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3-15 10:4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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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中债 1-5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5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人保中债 1-5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 年第 1 号)
                         重要提示
  人保中债 1-5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于 2023 年 8 月 14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3 1748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经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
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
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要承担相
应的投资风险。投资者拟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
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
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
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
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
管理风险。同时由于本基金是指数基金,特定风险还包括:标的指数波动的风
险、基金跟踪偏离风险、标的指数回报与债券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标的
指数变更或不符合要求以及指数编制机构退出或停止服务的风险、跟踪误差控
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成份券停牌或违约的风险、投资政策性金融债的风险
等。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及预期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
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本基金采用优化抽样复制策略,跟踪中债-1-5 年
政策性金融债指数,其风险收益特征与标的指数所表征的市场组合的风险收益
特征相似。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中债-1-5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
  标的指数样本选取方法:
  (1)债券种类:政策性银行债,包含扶贫专项债;不包含二级资本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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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债。
   (2)发行人: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3)上市地点: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4)托管余额/发行量:无限制。
   (5)债券剩余期限:0.5 年-5 年(包含 0.5 年和 5 年)。
   (6)债券币种:人民币。
   (7)付息方式:附息式固定利率、利随本清。
   (8)上市期限:无限制。
   (9)含权债:不包含含权债。
   (10)取价源:以中债估值为参考(价格偏离度参数为 0.1%),优先选取
合理的最优双边报价中间价,若无则取合理的银行间市场加权平均结算价或交
易所市场收盘价,再无则直接采用中债估值价格。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券信息详见中国债券信息网网站,网址:
https://www.chinabond.com.cn/。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章节中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
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
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
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销售适当性风险评价”,
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尽相同,因此销售机构的基金产品“风险
等级评价”与“基金的投资”章节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
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
间的匹配检验。
   投资者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
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
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政策性金融债,可能面临政策性金融债流动性风险、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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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集中度风险以及政策性银行改制后的信用风险等。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20%,
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基金管理人无法予以控制的情形导致被
动达到或超过 20%的除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
应程序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
等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
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
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本次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5 年 3 月 5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
表现截止日为 2024 年 12 月 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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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号<
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和其
他有关规定及《人保中债 1-5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人保中债 1-5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投
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
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
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
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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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
和补充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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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订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员会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
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
资的境外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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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资人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及定期定额投资
等业务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
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
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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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开放日
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
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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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
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回时收取赎回费,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并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因发行人债务
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
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
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
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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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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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8 号 20 层、21 层、22 层、
   法定代表人:黄本尧
   设立日期:2003 年 7 月 1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监机审
2003131 号
   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710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拾贰亿玖仟捌佰万元整
   存续期限:不约定期限
   联系电话:400-820-7999
   本基金管理人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经中国
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107 号文批准获得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资格。
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3 年 7 月 16 日,是经国务院同意、中国
保监会批准,由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的境内第一家保险资
产管理公司。
   二、主要人员情况
   王廷科先生,公司非执行董事、董事长,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主
任委员,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曾任职于中国光大银行、中国光大集团,
曾任中国太平保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保险集团〈香港〉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执行董事,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中国人民保
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规负责人、首席风险官、执行董事、副董事长、总裁、
党委书记、董事长等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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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才智伟先生,公司非执行董事、副董事长,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
提名薪酬委员会委员,经济学、哲学硕士。曾任职于国家开发银行、戴德梁行
公司融资有限公司和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现任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兼任人保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董事长,人
保资本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董事长,中国人民养老保险有限责
任公司非执行董事、董事长,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
  索绪权先生,公司独立董事,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风险管理与消
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提名薪酬委员会委员,党校研究
生,高级经济师。曾任职于中国人民银行陕西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陕西省分
行。曾任中国工商银行陕西省分行副处长、处长,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处长、部
门副总经理、信用审批部总经理、信用与投资审批部总经理、授信审批部总经
理。
  王长华女士,公司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薪酬委员会主任委
员,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委员。曾任职于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信息中心,曾
任中信天津工业发展公司项目开发处项目开发经理,中信兴业信托投资公司财
务处主任科员,中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二部部门总经理、白家庄营业
部总经理、经纪业务发展管理总部总经理,投资银行委员会董事总经理、投行
部总经理、委员会副主任、党委委员,信保(天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中证寰球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粟芳女士,公司独立董事,董事会风险管理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主任
委员,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委员,金融学博士。现任上海财经大
学金融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金融保险研究所所长。曾任香港岭南大学管理
学系讲师、香港合作学习中心研究协理,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院保险系副主任,
上海财经大学国际从业资格教育学院院长,上海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党总支
书记等职务。
  潘峰先生,公司外部监事,会计学博士,高级会计师。现任容诚会计师事
务所管理合伙人、容诚中国(RSM China)审计业务主管合伙人。曾任安徽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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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事务所部门副主任,安徽华普会计师事务所所长助理,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
所副主任会计师、管理合伙人。
  胡云先生,公司职工监事、公募基金事业部二级资深专家,工学硕士。曾
任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助理总经理、副总经理、信息科技部
总经理等职。
  黄明先生,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临时负责人,经济学博士。曾任广东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三部负责人、证券研究中心总经理;中国人保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部基金分析师、首席分析师、副总经理,银行/外汇业
务部副总经理、总经理,基金投资部总经理,权益研究投资部总经理;太平养
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助理总经理、投资总监;太平金融稽核服务
(深圳)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兼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审计责任人;
太平石化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等职。
  贾鸣先生,英国伯明翰大学会计与金融学专业,理学硕士,公募基金事业
部总经理。曾任铁道部资金结算中心结算部、稽核部科员,中国人保资产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与合规部(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总经理,综合部(办公室)/
董事会办公室/工会工作部总经理、党委办公室主任,金融产品事业部总经理等
职。
  郭乐琦女士,南开大学法学硕士,公募基金事业部督察长。曾任北京中伦
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平安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台风控、北京市柳沈
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嘉路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及合伙人、平安集团投资管理
委员会投资管理中心/CIO 办公室 PE 投资管理经理、上海聚潮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首席风控官、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程同朦先生,同济大学金融学硕士。曾在爱建证券、东兴证券、包商银行、
邮储银行上海分行、财通证券、方正富邦基金任职,2019 年 3 月至 2021 年 7
月任方正富邦金小宝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方正富邦货币市场基金、方正富
邦富利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方正富邦睿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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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方正富邦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方正富邦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方正富邦恒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 年 7 月加入中国人
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公募基金事业部,2021 年 11 月 23 日至 2022 年 1 月 13 日
任人保安惠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22 年 1 月 13 日已
清盘)基金经理;2021 年 11 月 23 日起任人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21 年
月 02 日起任人保中债 1-5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
年 12 月 27 日起任人保民享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5 年 02
月 25 日起任人保民瑞 30 天滚动持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姓名及职务如下:
  杨坤女士,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公募基金事业部副总经理、
基金经理;
  叶忻先生,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
  程同朦先生,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基金财产;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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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及报告义务;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
保密,不向他人泄露,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人分配基金收益;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关资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
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现和分配;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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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他法律行为;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行为的发生。
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
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将基金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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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
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查。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0)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1)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2)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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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控制和内部控制体系
 I、公司公募基金业务风险控制的主要目标是: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章以及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规
定,自觉树立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2)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
努力实现委托人的利益最大化;
 (3)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机制和制度,促使公司的经营战略和经营目
标得以实现;
 (4)保证公司财产与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维护公司股东与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
 (5)维护公司的良好信誉和形象。
 II、公募基金业务风险控制工作应严格遵守以下原则:
 (1)全面性原则
 内部风险控制必须覆盖业务的所有相关部门和岗位,并渗透到决策、执行、
监督、反馈等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因此,公司倚重各业务部门去实施持
续的风险识别、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风险报告、后续跟踪整改等程序。
 (2)全员性原则
 员工是风险控制的基础及第一人,风险控制必须涵盖全体员工,不断提高
员工对风险的识别和防范能力,树立全员风险意识。
 公司公募基金业务的风险控制体系包括督察长及公司管理委员会层面和事
业部经营管理层面两个层次:公司管理委员会对公募基金的风险控制负最终责
任;公募基金事业部下设公募基金风险控制委员会,公募基金风险控制委员会
和督察长对事业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过程中的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经营管
理层面由公司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纪委审计部及各职能部门对经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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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预防和控制。
 (3)相互制衡原则
 公司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
间的制衡体系,强化风险管理部门对各项业务的监察稽核功能。
 (4)防火墙原则
 公司各项业务,如投资决策和交易、保险资金资产管理业务、年金与养老
金业务和公募基金投资业务、受托资产和公司资产应在制度上严格隔离。对因
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和穿越防火墙的人员,应制定严格的批准、复核程序和
监督处罚措施。
 (5)适时有效原则
 在保证所有风险控制措施切实有效的基础上,公司公募基金内部控制制度
的制定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
部环境和国家法律法规、市场变化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
完善。
 (6)风险控制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原则
 风险是公司公募基金业务中客观存在的,如果没有正确的风险管理措施,
可能会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无法估量的损失。因此,公募基金业务的发展必须
建立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应与公司公募基金业
务发展放在同等地位上。
 (7)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制度体系和量化指标体系,采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
方法,同时重视数量分析模型和定性分析的应用,使风险控制更具科学性和可
操作性。
 (8)成本效益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为有效防范和控制战略风险,对投资业务主要采取了风险识别、强化研究
以及设定市场风险的监控等措施,具体如下:
 (1)风险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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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风险识别主要包括:
 ①正确识别金融市场和各种证券投资品种的市场风险成份,为确保市场风
险度量的准确性提供科学依据;
 ②研究市场风险的度量方法,尽量利用风险量化技术来计算市场风险值,
 并以风险限额的方式来控制风险;
 ③风险限额的设定、分配和监控应独立于公募基金业务投资部门,未经公
司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查批准,不得突破风险限额。
 (2)强化研究
 通过加强对影响市场整体运行的各方面因素进行跟踪调查和研究,及时做
出相关的前瞻性研究报告,为投资决策提供依据,以有效规避和防范市场风险。
 主要措施包括:
 ①通过与公司研究部、外部研究机构合作,对宏观经济走势、政策变化、
行业发展、个股情况、投资策略演变以及其它影响市场变化的因素进行分析研
究,供投资决策参考;
 ②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原则,审定基金的
投资策略及资产配置方案,决定投资在不同业务品种之间的配置比例,决定资
产在行业和市场之间的分配比例以及融资规模,根据基金产品特点、投资目标
的需要,对全部或特定产品的投资管理设定限制性指标,以控制投资运作的市
场风险。
 (3)市场风险监控管理
 公募基金事业部下设合规/风险管理部应利用系统软件平台,采用程序化和
规范化的方式.设定市场风险的监控点和警示点,以及时有效对市场风险做出
监控和反应。主要措施包括:
 ①大盘波动度监控
 设定大盘走势异常波动的警示和持股仓位警示,以便基金经理和基金投资
决策委员会做出投资操作决定。
 ②流动性监控
 对流动性过小的股票之交易做出限额设定。
 包括停损点监控,设定停损警示及临界点强制处理规定,对异常申赎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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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监控,对于大量赎回可能引发无法之支付款项情形采取对应措施。
 ③信用风险监控
 每年针对投资对象的财务报表进行信用评议和投资额度调整。
 ④操作风险监控
 牵头制定、梳理各公募基金业务操作流程,汇总、出具操作风险月报。
 I、内控机制和内控制度
 (1)内部控制体系由内控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两个方面构成。
 (2)内部控制机制是指公募基金业务职能部门组织结构及其相互之间的制
约关系。合理、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是经营活动得以正常开展的重要保证。
 (3)内部控制制度指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组成的体系,是整个内控制度
存在的基础。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依据为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其他主
管部门有关文件。分为四个层次:
 ①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之间以及股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是确定公司与其他相关
利益主体之间关系的基本规则以及保证这些规则得到具体执行的依据。为便于
章程约束对象的职责行使,根据章程进一步制定了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
会各专门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公司章程中有关内部控制的规定是内部控制制度
的最高原则,《公司章程》及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及其下属的专门委员会
的议事规则是制定各项制度的基础和前提。
 ②内部控制大纲:内部控制大纲是依据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募基金事业部内
部控制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制定各项基本管理制度和部门业务规章的纲要、
总揽和指导性文件。
 ③基本管理制度:包括投资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会计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
 ④部门规章制度及实施细则:包括公募基金事业部相关部门规章制度及有
关的实施细则。
 II、内部控制的原则
 公募基金事业部内部控制机制和制度的基本原则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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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权威性原则:公司颁布实施的各项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是公司参
与公募基金业务的所有员工行为及所有经营活动都必须严格遵循的准则。一方
面,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约束和违反制度的权力;另一方面,所有业务活
动都必须执行相关制度的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和反馈层次,贯穿了
业务流程的所有环节,覆盖了公募基金业务所有职能部门、岗位和风险点,消
灭控制盲点的存在。
 (3)有效性原则:各项内控制度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与之相抵
触:同时必须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切实可行。
 (4)独立性和相互制约原则:要作到决策、执行、监督体系的独立和分离,
公募基金业务投资部门中关键部门、岗位的设置独立和分离,形成权责分明、
相互牵制的局面,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降低各种内控风险的发生。
 (5)及时性原则:树立“内控优先”的思想。在发生机构调整、新业务开
办等情况时,必须首先建章立制,将其纳入内控体系;同时,还应根据法律法
规和客观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增补和完善各种内控制度。
 (6)防火墙原则:公司公募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和其他资产的运作严格分
离,基金投资、决策、执行、清算、评估等岗位物理上适当隔离。
 (7)成本效益原则:充分发挥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
保证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
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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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济南市历下区泺源大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辛树人
  成立时间:1987 年 11 月 23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4〕20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112.09629836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
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
债券;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
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
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
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
卖;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恒丰银行是 12 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前身为 1987 年成立的烟台
住房储蓄银行。2003 年,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改制为恒丰银行。2017 年底启动
市场化改革,2019 年底剥离不良资产、引进战略投资,完成了国务院批复的
“剥离不良、引进战投、整体上市”三步走改革重组方案中的前两步,成为在
市场化法治化框架内合力化解全国性银行机构金融风险的成功案例。
  目前,恒丰银行注册资本 1112 亿元,位居全国银行业第五位。股权结构中
国有股权占比约为 89.70%、外资股权占比为 3%、民营股权占比约为 7.30%,形
成了以国有股东为主导,稳定多元清晰的股权结构。其中,山东省金融资产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新加坡大华银行有限公司为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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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股东。
  截至 2023 年末,全行总资产 1.44 万亿元,各项业务发展势头良好,经营
效益稳步提升。在全国设有 330 余家分支机构,主要分布在北上广深、长三角
及沿长江、黄河经济带、环渤海经济带等经济发达地区,其中一级分行及总行
直属分行 20 家。在上海设有资金运营中心、私人银行部专营机构,在青岛设有
全资子公司——恒丰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在英国《银行家》杂志发布的“2024 年全球银行 1000 强”榜单中,按一
级资本排名,恒丰银行位居 121 位;先后获评“数字化转型创新企业”“中小
银行数智化创新先锋”“银行业数字化转型优秀案例”“山东社会责任企业”
等荣誉称号。
  恒丰银行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与向上
者同行、为奋斗者奋斗,努力打造“整体上市银行、精品特色银行、稳健发展
银行、数字化敏捷银行”,为金融强国建设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金运营中心资产托管部,部门现有员工 29
人,100%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员工
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业技能优良,职业道德素质过硬,是一支
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恒丰银行
致力于打造“恒心恒业,术智同享,不负所托”资产托管业务“恒享托”品牌,
强化受托责任,集中技术和人才优势,安全保管受托资产。恒丰银行配备了高
效的资金清算网络、先进的托管业务综合处理系统、完善的内控风险控制制度
以及专业的托管运作团队,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综合托管服务。目前已开展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银行理财托管、基金公司专户产品托管、基金子公司专户/专
项产品托管、证券公司定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信托计划托管、私募基金
托管等多项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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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定,守
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保证托管财产的安全完整,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资产托管部内设负责风险管理的业务室,该业务室作为内部控制的监督、
评价部门,组织督促各相关业务室建立健全内控机制,并对各项业务及其操作
提出内部控制建议。该业务室配备专职内控稽核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章制度,对内部控制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渗透到资产托管业务的决策、执行、监督
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业务室、岗位、人员,任何决策或操作应
当有案可查。
 (2)重要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
关注资产托管业务运作的重要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3)制衡性原则。内部业务室和岗位的设置应权责分明、相对独立、相互
制衡,通过切实可行的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的盲点。负责风险管理的业务室作
为内部控制的监督和评价部门,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设和执行部门;负责内部
控制监督与评价的内控稽核岗的工作具有独立性,不得兼任其他岗位的工作。
 (4)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体系应同资产托管业务规模、业务范围、竞争
状况和风险水平及业务其他环境相适应,内部控制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
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
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超出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力,
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得到及时反馈和纠正。
 (5)审慎性原则。内部风险管理必须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托管资
产的安全与完整。
 (6)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合理的成
本实现既定的内控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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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将风险防范和控制理念融入岗位职责、工作流程、
制度建设中,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
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实现托管业务隔离,
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建立健全组织管理结构:不同业务室、岗位之间相互独立、相互制衡;
明确岗位职责,落实岗位责任制;加强员工管理,定期进行业务与职业道德培
训,提升员工业务素质,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3)风险识别与评估:负责风险管理的业务室指导各业务室进行风险识别、
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配备专职内控稽核人员,依
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内部控制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4)数据安全控制:业务操作区域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
线路备份、监控设置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保障数据安全。
 (5)应急准备:定期组织各业务室、人员进行应急演练,提升应急事件的
处置水平,使托管业务的发展符合业务连续性要求。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
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
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
金资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
运作的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
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
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回复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
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
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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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名称: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8 号 20 层、21 层、22 层、
   法定代表人:黄本尧
   设立日期:2003 年 7 月 1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监机审
2003131 号
   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7)10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拾贰亿玖仟捌佰万元整
   存续期限:不约定期限
   联系电话:400-820-7999
   传真:021-50765598
   联系人:朱婷婷
   网址:www.piccamc.com
   (1)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客户服务电话:95511
   网址:https://bank.pingan.com/
   (2)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 398 号兴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 398 号兴业银行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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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保中债 1-5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 年第 1 号)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3)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0 号院 1 号楼 6-30 层,32-42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0 号院 1 号楼 6-30 层,32-42 层
 法定代表人:方合英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https://www.citicbank.com/
 (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电话:95555
 网址:http://www.cmbchina.com
 (5)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电话:95574
 网址:http://www.nbcb.com.cn
 (6)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
十六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25 号国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7)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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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 833 号
法定代表人:赵洪波
客户服务电话:956007
网址:https://www.jhzq.com.cn/
(8)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88 号鸿安国际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户服务电话:95587/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9)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 95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成证大厦 16 楼
法定代表人:冉云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网址:https://www.gjzq.com.cn
(10)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618 室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 26 号
法定代表人:林传辉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网址:http://www.gf.com.cn/web/
(11)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 370 号 2,3,4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 370 号 2,3,4 层
法定代表人:刘加海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网址:http://www.cnhbstoc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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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 216 号
办公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中华北路 216 号华创大厦
法定代表人:陶永泽
客户服务电话:4008666689
网址:www.hczq.com
(13)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金融一街 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金融一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葛小波
客户服务电话:95570
网址:https://www.glsc.com.cn/
(14)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 360-1 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阳光金融中心 4,5,6,7 层
法定代表人:李科
客户服务电话:95510
网址:life.sinosig.com
(15)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 76 号(写字楼)1 号楼 4 层 1-7-2
办公地址:北京市大兴区科创十一街京东总部二号楼 A 座南塔 19 层
法定代表人:邹保威
客户服务电话:95118
网址:https://kenterui.jd.com/
(16)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 号 3 幢 5 层 599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学院路 77 号黄龙国际中心 E 座
法定代表人:王珺
客户服务电话:95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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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fund123.cn
(17)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501 号 6211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 500 号华润时代广场 14F
法定代表人:陶怡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https://www.howbuy.com/
(18)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95021
网址:www.1234567.com.cn
(19)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500 号 30 层 3001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1503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369
网址:https://www.jiyufund.com.cn
(20)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楼 1 层 1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楼 1 层 103 室
法定代表人:盛超
客户服务电话:95055
网址:http://www.duxiaoman.com/
(21)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 4 层 4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大厦 D 座 4 层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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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网址:https://www.hcfunds.com
   (22)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院 6 号楼 15 层 15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院 6 号楼 17 层(电梯楼层)
   法定代表人:李楠
   客户服务电话:400-159-9288
   网址:https://danjuanfunds.com
   (23)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琴朗道 91 号 1608、1609、1610 办公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01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24)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海基六路 70 弄 1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1098 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 53 层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客户服务电话:400-032-588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25)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兰路 277 号 1 号楼 1203、120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兰路 277 号 1 号楼 1203、1204 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客户服务电话:400-6767-523
   网址:https://www.zzwealth.cn/
   (26)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金泽路 161 号 1 号楼-4 至 43 层 101 内 3 层 09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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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金泽路 161 号 1 号楼-4 至 43 层 101 内 3 层 09A
   法定代表人:梁蓉
   客户服务电话:010-66154828
   网址:http://www.5irich.com
   (27)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 116、128 号 7 层(名义楼层,
实际楼层 6 层)0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 116 号大华银行大厦 703 室
   法定代表人:郑新林
   客户服务电话:021-68889082
   网址:www.weonefunds.com
   (28)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兰溪路 900 弄 15 号 52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临潼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客户服务电话:400-118-1188
   网址:http://www.66liantai.com
   (29)上海云湾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 27 号、明月路 1257 号 1
幢 1 层 103-1、103-2 办公区
   办公地址:上海新金桥路 27 号 1 号
   法定代表人:姚杨
   客户服务电话:021-20530188
   网址:https://trade.zhengtongfunds.com/index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销售机构销售
本基金,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8 号 20 层、21 层、22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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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黄本尧
   电话:400-820-7999
   传真:(010)66169730
   联系人:胡晨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F
   负责人:沈国权
   电话:(021)20511570
   传真:(021)20511999
   经办律师:王学杰、周燕娜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A 座 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A 座 8 层
   负责人:崔巍巍
   联系电话:18501239611
   传真:010-65547190
   联系人:孟祥柱
   经办注册会计师:崔巍巍、孟祥柱
                      第 35 页 共 15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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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于 2023 年 8 月 14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23】1748 号文准予注册,自 2023 年 8 月 28 日至 2023 年 11 月 27 日向全
社会公开募集。
   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
为 5,699,992,276.62 元人民币,有效认购款项在本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
利息共计 45,211.49 元人民币。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 292 户。按照每份
基 金 份 额 人 民 币 1.00 元 计 算 , 设 立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有 效 份 额 为
两项合计共 5,700,037,488.11 份基金份额,已全部记入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
户,归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本次募集所有资金已于 2023 年 11 月 02 日全额
划入本基金在托管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人保中债 1-5 年政策性金
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专用账户。本次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与本基金有关
的律师费、会计师费、信息披露费等费用不从基金资产中列支。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向中国
证监会办理基金合同生效备案手续,并于 2023 年 11 月 02 日获得基金合同生效
书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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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根据《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情况
已符合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本基金于 2023 年 11 月 02 日得到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
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存续期内政策性金融债发行人发生改制的处理方式
  如果本基金投资的政策性金融债发行人、政策性银行发生改制,且可能对
基金投资运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经履行适当程序后,本
基金可转型或清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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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
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
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
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
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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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顺序赎回;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
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
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
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
定为准。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
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
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申购款项本金将退回投资人账户,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支
付赎回款项。正常情况下,投资者赎回(T 日)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如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
                 第 39 页 共 15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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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
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至上述情形
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
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
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
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无利息)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
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因投资者怠于履行前
述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成损害的前提下,对上述业务的办理时间、方式等规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应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份额时,通过其他销售机构每笔申购金额不得低于 1 元,
通过基金直销机构每笔申购金额不得低于 1 元,超过最低申购金额的部分不设
金额级差;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比例配售和红利再投资不受此最低申购金额规
定限制;销售机构若有不同规定,以销售机构规定为准,但不得低于 1 元的最
低金额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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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赎回。
本基金的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每笔最低赎回份额为 1 份,销售机构若有不同规
定,以销售机构规定为准,但不得低于 1 份的最低限额规定。
  本基金的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为 1 份,销售机构若有
不同规定,以销售机构规定为准,但不得低于 1 份的最低限额规定;本基金不
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但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2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
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20%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
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 A 类
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
登记等各项费用。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基金份额时收取。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基金申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
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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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0.50%,且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
递减,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0.50%
         M≥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赎回费用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该部分基金份额的时间分段设定。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采用相同的赎回费率结构,赎回费率具体
如下: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归入基金资产比例
       N<7 天                  1.50%                100%
       N≥7 天                    0                    --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基金份额时收取。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
介上公告。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基金管理人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将摆动定价机制的具体操作规则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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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期间,在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以按中
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并进行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A 类基金份额申购采用金额申购的方
式,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1)申购 A 类基金份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A 类基金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3:某投资者投资 5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对应的申购费率
为 0.50%,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20 元,则其可得
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0.50%)=49,751.24 元
  申购费用=50,000–49,751.24=248.76 元
  申购份额=49,751.24/1.0520=47,292.05 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 5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2)申购 C 类基金份额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 C 类基金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
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4:某投资者投资 50,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第 43 页 共 15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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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80 元,无申购费用,则其可得到的 C 类基金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1.0180=49,115.91 份
  即:投资者投资 50,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 1.0180 元,则可得到 49,115.91 份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采用相同的赎回费率结构,以份额赎回的方式赎回,
赎回金额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
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 5:某投资者在持有期未满 7 日时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对
应的赎回费率为 1.50%,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2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520=10,520.00 元
  赎回费用=10,520.00×1.50%=157.80 元
  净赎回金额=10,520.00?157.80=10,362.20 元
  即:投资者在持有期未满 7 日时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对应的
赎回费率为 1.50%,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20 元,
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0,362.20 元。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
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
份额净值。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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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净值。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20%,或者变相规避 20%集中度的
情形。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8、10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
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无利息)
将退还给投资人。发生上述第 7、9 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
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也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
分申购申请。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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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净值或者无法办理赎回业务。
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发生上述第 1、2、3、5、6、7 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
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
赎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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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若进行上述延期办理,对于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将自动
进行延期办理。对于其余当日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非
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量占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
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
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
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进行延期办理
(被延期赎回的赎回申请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与下一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
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
的份额中未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10%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根据前述(1)
或(2)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该持
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
撤销。
  (4)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并在两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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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
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
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
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
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
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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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
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的冻结
手续、冻结方式按照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
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以及登记机
构业务规定来处理。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
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
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进行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
务。
 十八、其他业务
 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基金登记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
金份额质押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十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
机制”部分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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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指数化投资,争取在扣除各项费用之前获得与标的指数相似的
总回报,追求跟踪偏离度及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
  为更好地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还可以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
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政策性金融债、国债、同业存单、债券回购
以及银行存款。本基金不投资股票等权益类资产。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资产的 80%;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
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标的指数
  中债-1-5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中债-1-5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隶属于中债总指数族分类,该指数成份券包
括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在境内公开发行且上市
流通的待偿期 0.5 至 5 年(包含 0.5 年和 5 年)的政策性银行债。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采用优化抽样复制法。
  通过对标的指数中各成份债券的历史数据和流动性分析,选取流动性较好
的债券构建组合,对标的指数的久期等指标进行跟踪,达到复制标的指数、降
低交易成本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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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风险控制目标是追求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
值不超过 0.35%,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 4%。如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等其他
原因,导致基金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了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
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进一步扩大。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当标的指数成份券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或违约
风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优先的原则,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及时对相关成份券进行调整。
  当由于市场流动性不足或因法规规定等其他原因,导致标的指数成份债券
和备选成份债券无法满足投资需求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成份债券和备选成份
债券外寻找其他债券构建替代组合,对指数进行跟踪复制。
  替代组合的构建将以债券流动性为约束条件,按照与被替代债券久期相近、
信用评级相似、到期收益率及剩余期限基本匹配为主要原则,控制替代组合与
被替代债券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对于非成份券的债券,本基金综合运用久期调整、收益率曲线策略、类属
配置等组合管理手段进行日常管理。另外,本基金债券投资将适当运用杠杆策
略,通过债券回购融入资金,然后买入收益率更高的债券以获得收益。
  五、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标的指数
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部分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部分不受此条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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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6)本基金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7)、(8)情形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
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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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
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
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
的规定为准。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1-5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收益率*95%+银行
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中债-1-5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隶属于中债总指数族分类,该指数成份券包
括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在境内公开发行且上市
流通的待偿期 0.5 至 5 年(包含 0.5 年和 5 年)的政策性银行债。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券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
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
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
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
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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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基金标的指数发生变更,基金业绩比较基准随之变更,由基金管理人根
据标的指数变更情形履行对应适当程序,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
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采用优化抽样复制策略,跟踪中债-1-5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其风
险收益特征与标的指数所表征的市场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相似。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
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
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
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
章节的规定。
  十、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
律责任。 基金托管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25 年
                  第 54 页 共 158 页
               人保中债 1-5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 年第 1 号)
 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摘自人保中债 1-5 年政
 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024 年 4 季度报告,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
 审计。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
     其中:股票                                       -             -
     其中:债券                     3,375,483,312.89             99.07
          资产支持证券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
                                                 -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
     金合计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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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保中债 1-5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 年第 1 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股票。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占基金资产净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值比例(%)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3,196,575,081.79       100.00

                                                               占基金资产净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值比例(%)
                            第 56 页 共 158 页
              人保中债 1-5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 年第 1 号)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股指期货投资。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国债期货投资。
    (1)
码 210208.IB)、24 国开 08(代码 240208.IB)、24 国开清发 02(代码
家开发银行因贷款支付管理不到位、向未取得行政许可的项目发放贷款,国家金
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监管局处罚款 60 万元。
    本基金投资上述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投资制度的规定。
    除上述证券外,本基金投资的其他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未被监管部门
立案调查,且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未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不存在投资的前十名股票超出基金合同规定
的备选股票库的情形。
    (3)其他资产构成
                         第 57 页 共 158 页
           人保中债 1-5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 年第 1 号)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第 58 页 共 158 页
               人保中债 1-5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 年第 1 号)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
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
明书。
   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数
据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人保中债 1-5 年政策性金融债 A
                           业绩比较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
            净值增长           基准收益
阶段               率标准差 基准收益                        ①-③      ②-④
             率①            率标准差
                   ②   率③
                             ④
月 01 日至
月 31 日
自基金合
同生效日
起至 2024     6.11%    0.06%    5.00%       0.04%   1.11%    0.02%
年 12 月
                    人保中债 1-5 年政策性金融债 C
                           业绩比较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
            净值增长           基准收益
阶段               率标准差 基准收益                        ①-③      ②-④
             率①            率标准差
                   ②   率③
                             ④
月 01 日至
月 31 日
自基金合
同生效日        4.33%    0.11%    5.00%       0.04%   -0.67%   0.07%
起至 2024
                         第 59 页 共 158 页
          人保中债 1-5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 年第 1 号)
年 12 月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
益率变动的比较
   注:1、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23 年 11 月 2 日生效。根据基金合同规定,本
基金建仓期为 6 个月,建仓期结束,本基金的各项投资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
关约定。 2、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1-5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收益率
*9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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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
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
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
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
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
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
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
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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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
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
值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
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
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
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
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
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
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
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
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
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
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
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
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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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
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估值;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
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
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2)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及证
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
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
存在活跃市场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
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估值。对
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
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
值全价,同时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回售登记期
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值。
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摆动定价机制的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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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
定公告。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
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
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
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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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
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
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
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
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
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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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
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依据基金合同和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
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
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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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
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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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
行收益分配。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
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前提下,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
序后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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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确定后,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
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
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本招募说明书
“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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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
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支付。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
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应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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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
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支付。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
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应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销售服务费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基金的营销费用以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费等。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
服务费年费率为 0.10%。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
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支付。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
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应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财产的损失;
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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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
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
取管理费。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
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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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
计年度披露;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
进行审计。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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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
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内容、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
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
《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
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
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
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
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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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
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
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
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
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
规定网站上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
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
日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其中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还
应当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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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
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三)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其网站、基金份额销售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规
定媒介上。
 (四)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
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
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
并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
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
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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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
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有
关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务所;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责人发生变动;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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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
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时;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七)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对基金资产净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以及可能损害
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
 (八)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出现终止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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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
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
规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予以公告。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
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
报告等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
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
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
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
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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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
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基金净值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
信息:
资产价值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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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部分 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
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服务机构应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
有账户份额为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持有人名册和份额。
 二、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运作安排
 (一)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基
金份额持有人申请申购、赎回或转换侧袋账户基金份额的,该申购、赎回或转
换申请将被拒绝。
 基金管理人将依法保障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权利,
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事项,具体事项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在
相关公告中规定。
 对于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
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视为投资者对
侧袋机制启用后的主袋账户提交的申购申请。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向投资者进行
充分披露。
 (二)基金的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
袋账户资产为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 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
资组合的调整,但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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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三)基金的费用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将与处置侧袋账户资产相关的费用从侧袋账户资产中列支,
但应待特定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因启用侧袋机制产生的咨询、审计费用等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
 (四)基金的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
行编制。侧袋账户相关信息在定期报告中单独进行披露,包括但不限于:报告
期内的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该净值或净
值区间并不代表特定资产最终的变现价格,不作为基金管理人对特定资产最终
变现价格的承诺。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
可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
和估值情况、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
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
人将在每次处置变现后按规定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六)特定资产处置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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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制定变现方案,将侧袋
账户资产处置变现。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及
时向侧袋账户对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
 (七)侧袋的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和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具体
如下: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时,就特定资产认定的相关事宜取得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意见。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五个工作日内,聘请于侧袋机制启用日
发表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针对侧袋机制启用日本基金持有的特定资产情况出具
专项审计意见,内容应包含侧袋账户的初始资产、份额、净资产等信息。
 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间基金侧袋机制运
行相关的会计核算和年报披露,执行适当程序并发表审计意见。
 当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后,基金管理人应参照基金清算报告的相关
要求,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侧袋账户进行审计并披露专
项审计意见。
 三、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
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
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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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基金业绩受证券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可能盈利,也可
能亏损。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影响证券价格波动的因素主要有:财
政与货币政策变化、宏观经济周期变化、利率和收益率曲线变化、通货膨胀风
险、债券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公司经营风险以及政治因素的变化等。
 一、投资组合的风险
 基金的证券投资组合所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及流动性
风险。
 证券价格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从而可能给基金资产带来潜在的损失
风险。影响证券价格波动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可能导致证券
市场的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证券市场也呈现周
期性变化特征。本基金集中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其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发生
变化。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的利率波动直接影响各类型债券市场价格的走势变化,从而影响
基金投资的收益水平。
 (4)购买力风险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
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这与利率
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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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用风险是指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
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另外,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
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主要体现为基金申购、赎回等因素对基金造成的流动
性影响。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
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和本招募
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详细了解本基金的申购以及赎回
安排。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为更好地实现基金的投
资目标,本基金还可以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本基金投资于标的
指数成份券及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较高流动性的投资品种,积极防范流动性风险,在满足
组合流动性需求的同时,尽量减小基金净值的波动。本基金通过各类流动性监
控指标对流动性做深入的针对性分析,管理由于基金的申购、赎回或个券的交
易难易程度而引致的潜在损失风险。本基金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
限制,并且符合组合管理、分散投资的监管原则。因此,本基金拟投资市场、
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良好。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
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
上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
回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
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谨慎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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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支付赎回款项、暂停基金估值、摆动定价、侧袋机制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作为辅助措施。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
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经过内部
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
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于:
 a.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未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仍有可能承担短期内变现而带来的冲击成本对基金净资产产生的负面影响。
 b.摆动定价: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
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并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c.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投资人接收赎回款项的时间将可能比一般正常情形
下有所延迟。
 d.暂停基金估值:投资人没有可供参考的基金份额净值,同时申购、赎回
申请可能被暂停接受,或被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等。
 e.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
户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
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
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
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
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
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
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
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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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
制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
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因此本基金
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二、合规性风险
  合规性风险是指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
合同》的要求而带来的风险。
  三、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
基金收益水平,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
息不完全、投资操作出现失误,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四、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
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
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五、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券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投资者心理和交易
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值波动,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
化,产生风险。
  基金在跟踪标的指数时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基金的业绩表现与标的指数表现
之间可能产生差异,主要影响因素可能包括:
  (1)本基金采用优化抽样复制策略,投资于标的指数中具有代表性和流动
性的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或选择非成份券作为替代,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
数构成可能存在差异,从而可能导致基金实际收益率与标的指数收益率产生偏
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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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指数调整成份券时,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可能暂时扩大与标的指
数的构成差异,而且会产生相应的交易成本;
  (3)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可能导致本基金在跟踪指数时产生收益
上的偏离;
  (4)基金发生申购或赎回时将带来一定的现金流或变现需求,当债券市场
流动性不足时,或受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起点的限制,本基金投资组合面临一
定程度的跟踪偏离风险;
  (5)在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对指数基金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指
数的技术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从而影
响本基金对业绩比较基准的跟踪程度。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债券市场。标的指数成份券的平均回报率与
整个债券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尽管可能性很小,如出现指数编制机构变更或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发布
或授权,或标的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的重大变更等事项
导致标的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的情形、或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或指数
编制机构退出或停止服务,本公司在履行适当程序后,进行适当调整并及时公
告。基于原标的指数的投资政策将会改变,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基金的收益
风险特征将与新的标的指数保持一致,投资者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风险与成
本。
  本基金力争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35%,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
本基金净值表现与指数价格走势可能发生较大偏离。
  标的指数成份券可能出现停牌或违约,发生成份券停牌或违约时基金部分
资产无法变现或出现大幅折价,存在对基金净值产生冲击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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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政策性银行改制后的信用风险。若未来政策性银行进行改制,政策性
金融债券的性质有可能发生较大变化,债券信用等级也可能相应调整,基金投
资可能面临一定信用风险。
 (2)政策性金融债流动性风险。政策性金融债市场投资者行为具有一定趋
同性,在极端市场环境下,可能集中买入或卖出,存在流动性风险。
 (3)投资集中度风险。政策性金融债发行人较为单一,若单一主体发生重
大事项变化,可能对基金净值表现产生较大影响。
 六、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能导致基金资产受损。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
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因素的出现,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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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效,自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
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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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
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
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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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
利;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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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规则;
 (16)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本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业务;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
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
保密,不向他人泄露,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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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
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
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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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
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
产;
 (5)保管基金管理人向其提供的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
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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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
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
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及应监管机构、司法机构等有权机关的要求
披露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各
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行
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
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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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
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
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
同等的合法权益。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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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
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如今后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日常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一)召开事由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更换为本基金管理人控股设立的基金管
理公司除外);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但法律法规
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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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基金的赎回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
收费方式,
 (3)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
行调整;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
的规则;
 (7)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金管理人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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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或在规定时间
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
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
阻碍、干扰。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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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
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
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
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
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
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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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
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
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人通知的非现场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通讯
开会应以召集人通知的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
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
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
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
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
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
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
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
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
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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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
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
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
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
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
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
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
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
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
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
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
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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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
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
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
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
为准。
  (七)计票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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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
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
议,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
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
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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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
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
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
分之一);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
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
户的,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
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
账户份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
内容为准,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上文相关约定。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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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
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
行收益分配。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
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前提下,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
序后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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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确定后,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
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
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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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
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支付。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
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应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
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支付。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
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应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销售服务费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基金的营销费用以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费等。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
服务费年费率为 0.10%。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
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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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
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应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财产的损失;
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
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
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
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
 为更好地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还可以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
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政策性金融债、国债、同业存单、债券回购
以及银行存款。本基金不投资股票等权益类资产。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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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资产的 80%;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
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投资标的指数
  中债-1-5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中债-1-5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隶属于中债总指数族分类,该指数成份券包
括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在境内公开发行且上市
流通的待偿期 0.5 至 5 年(包含 0.5 年和 5 年)的政策性银行债。
  (三)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比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标
的指数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部分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部分不受此条款规定
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6)本基金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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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7)、(8)情形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
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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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
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
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
的规定为准。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式和公布方式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
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其网站、基金份额销售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规
定媒介上。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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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效,自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
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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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
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
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
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
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
诉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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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
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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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8 号 20 层、21 层、22 层、
   法定代表人:黄本尧
   成立时间:2003 年 7 月 1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监机审
2003131 号
   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710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拾贰亿玖仟捌佰万元整
   存续期间:不约定期限
   经营范围:管理运用自有资金,受托或委托资产管理业务,与资产管理业
务相关的咨询业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
他资产管理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济南市历下区泺源大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辛树人
   成立时间:1987 年 11 月 23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112.09629836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204 号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
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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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
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
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
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
卖;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 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关
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以下简
称《实施规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人
保中债 1-5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
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
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四)解释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本协议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
同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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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及备选成份券。
  为更好地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还可以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
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政策性金融债、国债、同业存单、债券回购
以及银行存款。本基金不投资股票等权益类资产。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
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标的指
数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持
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
下投资限制:
份券和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部分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部分不受此条款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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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限制;
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除上述 2)、7)、8)情形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
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
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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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
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
的规定为准。
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
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有关于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
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双方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名单变更后应及时发送给对方,
经对方确认后,新的关联交易名单开始生效。基金托管人仅按基金管理人提供
的关联方名单为限进行监督。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
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责任。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
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用券款对付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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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
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如基金管理人未按要求提供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导致基金托管人无法有效履行监督职责,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均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应及时通知基金托
管人,新名单自基金托管人确认后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
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
情况需要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
明理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
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
仍未改正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
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投资情况进行监督,但不
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
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行存款业务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在基金投资存款之前及时提供给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
规定进行监督,如基金管理人未按要求提供存款银行名单,导致基金托管人无
法有效履行监督职责,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均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
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
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以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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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相关
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
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
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
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以及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相关信息披露文
件、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的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责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
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等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
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协议对基金业务的监督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必须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
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若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责时发现基金管理人发出但未执行的投资指令
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的上述违规失信行为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
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责时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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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责时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
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
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
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
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侧袋机制
启用、特定资产处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复核和监督。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
具体规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
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及债券托管
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是否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
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
产、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
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
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
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
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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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
到达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
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和配合,但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
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
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
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
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验资完
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
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金额相一致。基金托管人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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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有效认购资金当日以书面形式确认资金到账情况,并及时将资金到账凭证发
送给基金管理人,双方进行账务处理。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备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托管专户的银行预留印
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托管专户进行。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专门的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
不得使用本基金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原始开户材料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基金托管
人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
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证券结算保证金等的收取按照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和基金托管人为履行结算参与人的义务
所制定的业务规则执行。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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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
用的规定。
 (五)银行间市场债券托管和资金结算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及市场准入备案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符合监管机构要求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负责以
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
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分别在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和
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的结算。基金托管人协助
基金管理人完成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法规的规定,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为基
金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办理。
 (七)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应由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
总体合作协议,并将资金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存款账户必须以基金名义开立,账户名称为基金名称,存款账户开户文件
上加盖预留印鉴及基金管理人公章。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
明确存款的类型、期限、利率、金额、账号、对账方式、支取方式、账户管理
等细则。协议中必须有如下明确意思表述:“存款证实书不得被质押或以任何
方式被抵押,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
须划至托管资金账户(明确户名、开户行、账号等),不得划入其他任何账
户。”如定期存款协议中未体现前述条款或类似表述,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定
期存款投资的划款指令。
 为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定期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提前支取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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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所投资定期存款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
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对的真实、准确。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
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
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
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
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
款存单对应的财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
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
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
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不低于法律法规规
定的最低年限。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原件的,原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保管,基金管理
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合同原件核对一致的并加盖基金管理人公章的合同传
真件或复印件或扫描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包括电子指令和纸质指令。
    电子指令包括基金管理人发送的电子指令(采用深证通金融数据交换平台
发送的电子指令、通过托管网银发送的电子指令)、自动产生的电子指令(托
管业务系统通过预先设定的业务规则自动产生的电子指令)。电子指令一经发
出即被视为合法有效指令,纸质指令作为应急方式备用。基金管理人通过深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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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金融数据交换平台和托管网银发送的电子指令,基金托管人根据 User ID 唯
一识别基金管理人身份,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 User ID,对于正确执行基金
管理人 User ID 发送的电子指令造成的任何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纸质指令包括管理人以传真、电子邮件发送扫描件或者纸质原件形式向托
管人发送的指令。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文件,该文件应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若由授权代表签
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文件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单、预留印
鉴及被授权人签字样本,授权文件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
即生效。如果授权文件中载明具体生效时间的,该生效时间不得早于基金托管
人收到授权文件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如早于,则以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
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为授权文件的生效时间。
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漏,但法律法规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
外。
  (二)指令的内容
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间、金额、账户信息(含收款行大额支付行号)等,纸质指令还需加盖预留印
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
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按照其授权权
限发送指令。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被授权人代表基金管理人用传真、电
子邮件方式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共同确认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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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送。发送后基金管理人及时通过电话与基金托管人确认指令内容。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 15:00 之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付款指令并确保基金托管专户有足够的
资金余额,15:00 之后发送付款指令或截止 15:00 时账户资金不足的,基金托
管人不能保证在当日完成划付。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
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如基金管理人要求当天某一
时点到账,必须至少提前 2 个工作小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付款指令并与基金托
管人电话确认。基金管理人指令传输及确认不及时或账户资金不足,未能留出
足够的执行时间,致使指令未能及时执行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导致的损
失。基金管理人应将银行间市场成交单加盖预留印鉴后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
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基金托管人依照“授权通知”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的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
指令执行完毕后,基金托管人将执行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仅根
据基金管理人的授权文件对指令进行表面相符性的形式审查(即指令的要素是
否齐全、印鉴与被授权人是否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适用于纸质指
令)),对其真实性不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
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如果银行间簿记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需要
取消或终止,基金管理人应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
限发送指令及交割信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不全,指令违反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约定等。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视情
况暂缓或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在对基金场外投资指令进行审核时,如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指令违反有关基金的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规定,如交易未生效,
则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如交易已生效,则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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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约定形式向基金托管
人反馈,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在对基金场外投资指令进行审核时,如发现投资指令有可能违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规定,应暂缓执行指令,通知基金管理
人改正。如果基金管理人拒不改正,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造成未按照或者未及时按
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符合本协议约定的、按照正常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执
行,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负责赔偿相应的直接损失。
 (七)更换被授权人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更改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范围的,必须提
前至少一个交易日,以发送扫描件或其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书面确认的
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加盖基金管理人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
签字的被授权人变更通知,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变更通知应载明生效时
间,并提供新的被授权人的签字样本。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当日将通过电
话向基金管理人确认。授权变更于变更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起生效。若变更通
知载明的生效时间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时间,则授权变更于基金托管
人收到变更通知时生效。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生效前,基金托管人仍应按原约定
执行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三日内将被授权人
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人员名单、权限有变化
时,未能按本协议约定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预留新的印鉴和签字样本而导致
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损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基金托管人更换
接受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应提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或录音电话等任一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通知生效后,对于已被撤换的人
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被改变授权人员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应执
行,否则基金托管人应承担未审核指令表面真实性的相应责任。
 (七)其它事项
 基金管理人承担下达违法、违规或违反《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约定的指令
所导致的责任。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按照正常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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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基金
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使用其交易单元作为基
金的专用交易单元。
  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交易单元租用协议》,由基金
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将《交易单元租用协议》及时送达基金托管人,
确保基金托管人申请接收结算数据。交易单元保证金由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
交付。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对交易单元的使用情况予以披露,并将该等
情况及基金专用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金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因相关法律法规或交易规则的修改带来的变化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
关交易规则为准。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规则,签订《托
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协议》和《证券交易资金前端风险控制协议》,用以具体
明确管理人与托管人在证券交易资金结算业务中的程序与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和《证券结
算保证金管理办法》,在每月前 6 个工作日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以下简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对结算参与人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
结算保证金限额进行重新核算、调整。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调
整最低结算备付金和结算保证金当日,在资金调节表中反映调整后的最低备付
金和结算保证金。基金管理人应预留最低备付金和结算保证金,并根据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公司确定的实际最低备付金和结算保证金数据为依据安排资金运作,
调整所需的现金头寸。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场内资金结算由基金托管人根
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结算数据办理;场外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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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的交易划款指令具体办理。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
管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交易规则的规
定进行超买、超卖等原因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在 T+1 日上午 10:00 前有足够的资金头
寸,用于当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的资金结算。
 基金场外交易用于交收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
人发送的划款指令。
 对于场内交易的资金清算交收,若基金管理人未能按时补足结算资金的,
基金托管人应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因基金管
理人未能按时补足结算资金影响基金资产的清算交收及基金托管人与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一级清算,由此给基金资产、基金托管人及基金
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在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在正常业务受理渠道
和指令规定的合理时间内发送的符合法律法规、本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
执行。如由于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基金财产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
造成的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但银行托管专户余额不足或基金托管人如遇到
不可抗力的情况除外。
 (1)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核实,账实相符。
 (2)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交易日结束后核对基金证券账目,确保双方账
目相符。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按时核对交易所证券账户中的种类和数量,
确保每日交易结束后证券账户中证券的种类和数量与基金会计账簿中的记载一
致。
 对于资金账目及证券账目,若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不一致,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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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积极查找原因并纠正。
  (三)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
实性负责。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资金及转入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
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及转出款项。
托管人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完整。
数据和盖章生效的纸制清算汇总表),如因各种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
双方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
有关规定保存。
金管理人负责并保证上述事宜按时进行。
  为满足申购、赎回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的
专用账户,该账户由登记机构管理。
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拨付赎回款或进行基金分红时,如基金托管专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
人应按时拨付;如果基金托管人未能按时拨付相关款项的,责任由基金托管人
承担。因基金托管专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如系
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除申购款项到达基金托管专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资金划出、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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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分红资金划拨时,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
  资金指令的格式、内容、发送、接收和确认方式等除与投资指令相同外,
其他部分另行规定。
  (四)申赎净额结算
  T+1 日 15:00 前,注册登记机构根据 T 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投资者申
赎基金的份额,基金管理人将注册登记机构确认的有效数据汇总传输给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据此进行申购赎回的基金会计处理。基金申购、
赎回等款项 T+3 日前在基金管理人总清算账户和基金托管专户之间交收。
  对于基金应收款,基金管理人将及时进行划付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查收,对于未准时划付的资金,应通知基金管理人。
  对于基金应付款,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划付。对
于未准时划付的资金,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划付。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基金转换
应函告基金托管人并就相关的资金清算和数据传递的时间、程序及托管协议当
事人承担的权责事宜进行商谈。
  (六)基金现金分红
备案并在规定媒体上公告。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资金划入专用
账户。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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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
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
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1)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
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估值;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
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
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2)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及证
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
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
存在活跃市场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
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估值。对
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
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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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全价,同时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回售登记期
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值。
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摆动定价机制的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净值差错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
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
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
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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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
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
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
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
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
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
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
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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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三)暂停估值的情形
资产价值时;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四)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五)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
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
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六)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双方应每个交易日核对账目,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确保核对一致。若当日核对不符,暂
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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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
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定期报告文件应按中国证监会的要
求公告。季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季度终了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合同》
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
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
说明书。中期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后的 2 个月内公告;年度报告
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3 个月内公告。如果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初 3 个工作日内完成上月度报表的编制,经盖章后,以约
定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到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
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或以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对于季
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更新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在上述监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编制、复核及公告,
基金托管人负责复核其中有关基金的财务数据。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
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
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
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
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上述报告复核完毕后,可以出具复核确认文件或以其他双
方约定的方式确认,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检查。
  (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
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九、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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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收益分配。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
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在不影响投资者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
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
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确定后,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
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
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
 十、基金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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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保密义务
 除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信息披露办法》及中国证监会关于
基金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进行披露以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公开披露
前的基金信息、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及其他不宜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应予保
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及审计需要的除外。
 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各自
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职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互相督促、
彼此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本协议、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定期报告(包
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临时报告、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澄清公告、清算报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等其他必要的公告文
件,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负责公布。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严格遵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信息披露要求。
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业绩表现数据、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按有关规定需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的,须由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
确认。相关信息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方可公布。其他不需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的信息披露内容,应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部分,需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和《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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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规定媒介或基金
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为宗旨,诚实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的与
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对于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应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
事项,应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在接到通知后的规定时间内予以
书面答复。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
  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告。
  予以披露的信息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
的办公场所、营业场所,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公众投资者可以免费查阅。在支付
工本费后可以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四)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
信息:
资产价值时;
  (五)基金托管人报告
  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出具基金托管情况报
告。基金托管人报告说明该半年度/年度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履行《基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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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的情况,是基金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的组成部分。
 十一、基金费用
 基金费用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计提和支付。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
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托管人有权要
求基金管理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
拒绝提供。基金登记机构保存期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
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
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
资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
金账册、会计报告、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
最低期限。
 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
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提
交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后,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接任人接收基
金的有关文件。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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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 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它情形。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
(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
基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
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
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
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由基金财产承担;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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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
(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
基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
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
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
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由基金财产承担。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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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十五、禁止行为
 本协议项下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禁止行为如下:
 (一)《基金法》中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禁止的行为。
 (二)除非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托管协议当事人不得用基金
财产从事《基金法》禁止的投资或活动。
 (三)除《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身和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过程中任何尚未按有关法规规
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对他人泄露。
 (五)基金管理人不得在资金头寸不足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
指令。
 (六)在资金头寸充足且为基金托管人执行指令留出足够时间的情况下,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拖
延或拒绝执行。
 (七)除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或《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另有规定的,
基金托管人不得动用或处分基金财产。
 (八)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得为同一机构,不得相互出资或者持有
股份。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在行政上、财务上互相独立,其高级基金管
理人员或其他从业人员不得相互兼职。
 (九)《基金合同》投资限制中禁止投资的行为。
 (十)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禁止的其他行为。
 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的,则本基金不受上述相
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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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应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
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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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
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
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十七、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
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
规定或者本托管协议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
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
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有权根据
另一方过错程度向另一方追偿。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但是发生下
列情况,相应的当事人免责:
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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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造成的损失等;
 如果由于本协议一方当事人(“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给基金资产或基金
投资者造成损失,而另一方当事人(“守约方”)赔偿了基金资产或基金投资
者的损失,则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追索由此遭受的所有直接损失。
 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力
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
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
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资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
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降低
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托管协议当事人违反托管协议,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承
担赔偿责任。
 (四)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
协议。
 (五)本协议所指损失均为直接损失。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通过
友好协商或者调解解决。托管协议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
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
局的,并对相关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
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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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基金募集注册时提交的基金托管协
议草案,应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或有效授权章以及双
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
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报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基金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生效。基金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基金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
力。
 (四)基金托管协议一式三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份外,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分别持有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十、其他事项
 本协议未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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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
内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和修改
以下服务项目:
  (一)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持有本基金份额或本年度内发生本基金交易的投资者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寄
送对账单。每季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向留有完整联系地址的本
季度内发生本基金交易的投资者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寄送对账单。每月度结
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定制电子对账单服务且本月内发生本基金交易或持有本基
金份额的投资者以电子邮件形式寄送对账单。
  (二)红利再投资服务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将基金收益以基金份额形式进行分配,该持有人当
期分配所得的红利将按照红利发放日前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本基金份
额,并免收申购费用。
  (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另行公告。
  (四)网络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己的网站定期或不定期为投资者提供投资策略分析报告
以及基金经理交流等服务。投资者可以登陆该网站修改基金查询密码。
  对于直销个人客户,基金管理人还将提供网上交易服务。
  (五)客户服务中心(CallCenter)电话服务
  投资者想要了解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信息或进行投
诉等,可拨打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20-7999。
  (六)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基金管理人网站投诉栏目、自动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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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留言栏目、客户服务中心人工热线、书信、电子邮件等六种不同的渠道对基
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以及公司的政策规定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原则上是及时回复,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
诉,基金管理人承诺在 24 小时之内做出回应。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将在
顺延的工作日当日进行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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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保中债 1-5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 年第 1 号)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
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进行披露,并在
规定媒介上公告。
  报告期内本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有关更新公告如下: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基          中国证监会规定
      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报刊及网站
      公司旗下基金 2024 年 1 季度     中国证监会规定
      报告提示性公告                报刊及网站
      人保中债 1-5 年政策性金融债
                         中国证监会规定
                         报刊及网站
      季度报告
      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基          中国证监会规定
      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报刊及网站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基金产品资          中国证监会规定
      料概要更新的提示性公告            报刊及网站
      人保中债 1-5 年政策性金融债
                             中国证监会规定
                             报刊及网站
      料概要更新
      关于提高人保中债 1-5 年政策
                             中国证监会规定
                             报刊及网站
      (C 类)份额净值精度的公告
      公司旗下基金 2024 年 2 季度     中国证监会规定
      报告提示性公告                报刊及网站
      人保中债 1-5 年政策性金融债
                         中国证监会规定
                         报刊及网站
      季度报告
      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申购(含          中国证监会规定
      定期定额投资)金额下限的公          报刊及网站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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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保中债 1-5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 年第 1 号)
     公司旗下基金 2024 年中期报       中国证监会规定
     告提示性公告                 报刊及网站
     人保中债 1-5 年政策性金融债
                            中国证监会规定
                            报刊及网站
     期报告
     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
                            中国证监会规定
                            报刊及网站
     估值方法调整的公告
     公司旗下基金 2024 年 3 季度     中国证监会规定
     报告提示性公告                报刊及网站
     人保中债 1-5 年政策性金融债
                        中国证监会规定
                        报刊及网站
     季度报告
     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
                            中国证监会规定
                            报刊及网站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关于提高人保中债 1-5 年政策
                            中国证监会规定
                            报刊及网站
     (C 类)份额净值精度的公告
     公司旗下基金 2024 年 4 季度     中国证监会规定
     报告提示性公告                报刊及网站
     人保中债 1-5 年政策性金融债
                        中国证监会规定
                        报刊及网站
     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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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保中债 1-5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 年第 1 号)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
印件,但应以基金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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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人保中债 1-5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募
集注册的文件
 (二)《人保中债 1-5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人保中债 1-5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中
期报告、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
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供公众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者也可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
将在规定媒介上公告。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进行。
                  第 158 页 共 15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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