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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致远养老目标日期2045三年持有FOF: 银河致远养老目标日期204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3-18 12:2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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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河致远养老目标日期 2045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份额发售公告
银河致远养老目标日期 2045 三年持有期混
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份额发售公
         告
          基金管理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银河致远养老目标日期 2045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银河致远养老目标日期 2045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份额发售公告
                      重要提示
简称“本基金”)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4 年 9 月 23 日《关于准予银河睿璟一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386 号)的
注册,进行募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
和市场前景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目标日期(即 2045 年 12 月 31 日)之前(含该日),本基金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设定
三年最短持有期限,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后,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
言)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起三年内不得赎回。投资人的每笔认购/
申购申请确认的基金份额需在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或该基金份额申购确
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三年后的年度对日(含该日)起方可办理赎回业务。年度对日指
某一日期在后续日历年中的对应日期,若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若该年度实际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年度对日为该年度对应日历月最后一日的下一个工
作日。
  目标日期到期后(即自 2046 年 1 月 1 日起),本基金将转型为“银河悦欣稳健混合
型基金中基金(FOF)”,对目标日期之后的申购份额不再设置最短持有期限,并在每个开
放日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于 2046 年 1 月 1
日基金转型之前已确认的基金份额,若其申购确认日至目标日期不满三年的,相应基金
份额可以在目标日期到期后(即自 2046 年 1 月 1 日起)开始办理赎回业务,不再受最短
持有期限限制。
基金托管人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机构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发售渠道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具体包括: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北京分
公司、广州分公司,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平台。
   银河致远养老目标日期 2045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
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 元(含认购费)。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
份额认购业务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 10 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状况和投资者需求调整直销机构的最低认购金额。
为准。投资人可以自 T+2 日起,通过其原认购网点柜台或本基金管理人客服,查询认购
申请的受理情况。投资人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
购的份额。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
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资金提供方除外)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金管理人可
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
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作为发起
资金提供方除外)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
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情况,请详细阅读 2025 年 3 月 18 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规定信息披露媒介上披露的《银
河致远养老目标日期 2045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银河致远养老目标日期 2045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公示。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有风
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
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
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
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特有的风
险、未知价风险、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
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和其他风险等;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资产
支持证券等品种,可能给本基金带来额外风险。
  本基金名称中包含“养老”字样,但并不代表收益保障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收益承诺。
基金管理人不以任何方式保证本基金投资不受损失,不保证投资者一定盈利,不保证最
低收益,也不保证能取得市场平均业绩水平。
  本基金不保本,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
金融机构,本基金存在无法获得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目标日期(即 2045 年 12 月 31 日)之前(含该日),本基金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设定
三年最短持有期限,投资者在最短持有期限内不得提出赎回(含转换转出,下同)申请,
请投资者合理安排资金进行投资。目标日期到期后(即自 2046 年 1 月 1 日起),本基金
自动转型为“银河悦欣稳健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不再设定最短持有期限。
  目标日期(即 2045 年 12 月 31 日)之前(含该日),本基金采用目标日期策略进行
投资,基金管理人根据设计的下滑曲线确定权益类资产与非权益类资产的配置比例范围,
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将结合经济状况与市场环境确定各时间段的权益类资产
与非权益类资产具体配置比例,因此本基金的各时间段的实际资产配置比例可能与预设
的下滑曲线出现差异。此外,若相关政策和经济情况、人口结构、市场因素等较前述方法
模拟预期的情况相比发生较大变化,基金管理人可对下滑曲线及各时间段权益类资产配
置比例进行相应调整。请投资者予以特别关注。
  目标日期(即 2045 年 12 月 31 日)之前(含该日),红利再投资所得基金份额的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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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起始日,按原份额的持有期起始日计算。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
额,基金净值会因为持有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的变动而产生波动。本基金持有基金的相
关风险会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被投资基金的业绩风险、赎回资
金到账时间较晚的风险、双重收费风险、持有基金(包括 QDII 基金、香港互认基金、商
品基金、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的风险、可上市交易基金的二级市场投资风
险、被投资基金的运作风险、被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经营风险、被投资基金的相关政
策风险等风险。
  本基金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变化,可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公募 REITs,
但本基金并非必然投资公募 REITs。基金资产投资公募 REITs 可能使本基金面临以下风
险,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价格波动风险、基础设施项目运营风险、基金份额交易价格折溢
价风险、流动性风险、政策调整风险、终止上市风险等。
  本基金可投资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关联方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管理人关联方管理的其他基金的相关风险将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
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但会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以
及投资策略的需要进行调整,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或选择不将基
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本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
  本基金资产若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
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汇
率风险、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等。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流通受限证券,由于流通受限证券具有锁定期,存在潜在的流
动性风险。因此可能在本基金需要变现资产时,受流动性所限,本基金无法卖出所持有
的流通受限证券,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不利影响或损失。
  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一般都针对特定机构投资人发行,
在特定机构投资人范围内流通转让,该品种的流动性较差,抵押资产的流动性一般较差,
因此,持有资产支持证券可能给组合资产净值带来一定的风险。另外,资产支持证券还
面临提前偿还和延期支付等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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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本基金还将面临投资存托凭证的特殊风险。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满 3 年后的对应日(若无对应日则顺延至
下一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基金合同》应当终止,同时不得通过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投资者可能面临基金合同提前终止的风险。
  本基金的具体风险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部分。
  本基金属于采用目标日期策略的养老目标基金,目标日期为 2045 年 12 月 31 日。从
基金合同生效日至目标日期止,本基金的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将随着时间逐渐接近
目标日期而逐步降低。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中基金,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高于货
币市场基金、货币型基金中基金、债券型基金及债券型基金中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和
股票型基金中基金。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
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有关章节。侧袋机
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与债券,基金投资者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损失本
金。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
合同》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
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
负责。此外,本基金以 1.00 元初始面值进行募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存在
单位份额净值跌破 1.00 元初始面值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一、基金募集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银河致远养老目标日期 2045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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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目标日期(即 2045 年 12 月 31 日)之前(含该日),本基金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设定
三年最短持有期限,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后,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
言)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起三年内不得赎回。投资人的每笔认购/
申购申请确认的基金份额需在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或该基金份额申购确
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三年后的年度对日(含该日)起方可办理赎回业务。年度对日指
某一日期在后续日历年中的对应日期,若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若该年度实际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年度对日为该年度对应日历月最后一日的下一个工
作日。
  目标日期到期后(即自 2046 年 1 月 1 日起),本基金将转型为“银河悦欣稳健混合
型基金中基金(FOF)”,对目标日期之后的申购份额不再设置最短持有期限,并在每个开
放日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于 2046 年 1 月 1
日基金转型之前已确认的基金份额,若其申购确认日至目标日期不满三年的,相应基金
份额可以在目标日期到期后(即自 2046 年 1 月 1 日起)开始办理赎回业务,不再受最短
持有期限限制。
     (四)基金的最低募集金额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发起资金提供方使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且持有期限不少于 3 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六)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七)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
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
人。
     (八)基金的投资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
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包括 QDII 基金、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 ET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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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同)、香港互认基金、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 REITs”)及其
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的基金,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和存托凭证(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注册上市的股票和存托
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
券、政府支持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次级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
资券、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及其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
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分级基金、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目标日期(即 2045 年 12 月 31 日)前(含该日),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
金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股票(含存托凭证)、股票
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等品种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60%,其中投资于港
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投资于商品基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的 10%,投资于 QDII 基金及香港互认基金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每个交易
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九)销售机构
  直销机构: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北京分公司、广州分公司、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网上交易平台。
  如本次募集期间新增代销机构或营业网点,将另行公告。
  (十)基金募集期与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募集期为 2025 年 3 月 21 日当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认购情况提前终止或
延迟发售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的基金募集期。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发起资金提供方使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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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的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人民币且承诺持有期限不少于 3 年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
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
验资机构验资,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基金
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
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
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
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发售方式及相关规定
  (一)基金募集期内,本基金面向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
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同时公开发售。
  (二)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三)认购费率
笔认购申请分别计算,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              认购费率
  本基金的认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并应在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
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四)认购份额的计算
    银河致远养老目标日期 2045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用的认购,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用
金额)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用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用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的有效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1: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
   净认购金额 = 10,000/(1+0.80%)= 9,920.63元
   认购费用 = 10,000-9,920.63 =79.37元
   认购份额 =(9,920.63+0.30)/1.00 = 9,920.93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加上募集期间利息后一共可以得到9,920.93份
基金份额。
   例 2:某投资人一次性投资 1000 万元认购本基金,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
息为 1,800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金额 = 10,000,000 元
   净认购金额 = 10,000,000-1000=9,999,000.00 元
   认购份额= (9,999,000+1,800)/1.00=10,000,800.00 份
   即 投 资 人 投 资 1,000 万 元 认 购 本 基 金 , 加 上 募 集 期 间 利 息 后 一 共 可 以 得 到
   (五)认购限制
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相关公告。
资金提供方除外)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金管理人可
     银河致远养老目标日期 2045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
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作为发起
资金提供方除外)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
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三、开户与认购
   (一)直销网点办理开户(或账户登记)和认购流程
APP)2025 年 3 月 21 日 9:30 至 2025 年 3 月 21 日 15:00。认购期内在直销柜台办理开
户(或账户登记)和认购业务的受理时间为 2025 年 3 月 21 日 9:30 至 2025 年 3 月 21 日
   个人投资者须提供以下材料:
   (1) 填写合格并留有申请人签章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书(1)》
                                    (一式三联);
   (2)出示申请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并提供复印件;
   (3)出示申请人指定银行账户的储蓄卡或借记卡原件并提供复印件;
   (4)代办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出示代办人身份证件及提供复印件(如有委托代办
人)
 ;
   (5)提供填好的《远程委托协议书》一式两份(不开通传真、网上或者电话交易则
不需提供)
    ;
   (6)提供填好的《投资人风险能力调查问卷》;
   (7)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资料。
   机构投资者须提供以下材料:
   (1)填写合格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人印鉴章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书(1)》
及《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书(2)》(一式三联);
   (2)出示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或民政部门和其他
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书原件,并提供复印件(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
   (3)出示指定银行账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开立银行账户申报表》原件,并
提供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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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提供法人及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
 (5)提供填好的《授权委托书》一式两份;
 (6)提供填好的《印鉴卡》一式三份;
 (7)出示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并提供复印件;
 (8)提供填好的《远程委托协议书》一式两份(不开通传真交易则不需提供)如有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则需提供实际控股股东方(或实际控制人)组织机构代码
证、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或民政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书复印
件(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
 (9)提供填好的《机构投资者风险能力调查问卷》;
 (10)提供填好的《机构投资者基本信息表》;
 (11)提供填好的《非自然人客户受益所有人信息表》;
 (12)法人公司(含公司制受政府控制企业等)需提供填好的《股东信息表》;
 (13)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资料。
 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时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出示申请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并提供复印件;
 (2)加盖银行受理章的银行付款凭证回单联原件及复印件;
 (3)填妥的《开放式基金交易申请表》并签名。
 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时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已填好的《开放式基金交易申请表》,并加盖预留印鉴;
 (2)同城支票结算的,加盖银行受理印章的“受理回执”复印件;异地电汇结算的,
加盖银行受理印章的“电汇凭证回单”复印件;
 (3)前来办理认购申请的机构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投资者办理认购前应将足额资金以“支票结算”或“电汇结算”方式通过银行汇入银
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定的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交通银行、建设银行和兴
业银行开立的直销专户:
   A:   账户名: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   号:03492300040002433
      银河致远养老目标日期 2045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开户行:农业银行上海卢湾支行
       B:   账户名: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   号:1001252419200028889
            开户行:工商银行上海市虹口支行
       C:   账户名: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   号:310066726018150012655
            开户行:交通银行上海第一支行
       D: 账户名: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   号:31050161364000002080
            开户行:建设银行上海浦东分行
       E: 账户名: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   号:216200100102186749
            开户行:兴业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投资者所填写的票据在汇款用途中必须注明购买的基金名称和基金代码,并确保募
集期间每日 17:00 前到账。投资者若未按上述规定划付,造成认购无效的,银河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及直销网点清算账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资者若当日没有把足额资金划到账,则以资金到账日作为受理申请日(即有效申请
日)。
  至募集期结束,以下情况将被视为无效认购,认购款项将在基金成立后三个工作日
内划往投资者指定的资金结算账户:
  (1)投资者划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投资者划来资金,但未办理认购申请或认购申请未被确认的;
  (3)投资者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4)其它导致认购无效的情况。
  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平台认购本基金,具体开户和认购流程请登录公司网
站(www.cgf.cn)查阅。
  (二)投资者在其他销售机构(如有)的开户与认购程序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四、清算与交割
   银河致远养老目标日期 2045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一)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只能存入专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
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
列支。
 (二)本基金权益登记由登记机构在基金募集结束后完成。
五、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发起资金提供方使用发起资金认购金额
不少于 1000 万元人民币且承诺持有期限不少于 3 年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
构验资,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基金管理人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
监 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
中 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存款利息(税后);
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六、本次发行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富城路 99 号震旦国际大楼 21 楼,22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富城路 99 号震旦国际大楼 21 楼,22 楼
  法定代表人:胡泊
  电话:(021)38568888
  银河致远养老目标日期 2045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传真:(021)38568501
 联系人:徐佳晶、郑夫桦
 网址:www.cgf.cn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兴业银行”)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 398 号兴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路 167 号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三)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富城路 99 号震旦国际大楼 21 楼,22 楼
 法定代表人:胡泊
 公司网站:www.cgf.cn(支持网上交易)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0860
 直销业务电话:(021)38568981/38568507
 传真交易电话:(021)38568985
 联系人:徐佳晶、郑夫桦
 (2)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西街 6 号 A-F 座 3 楼(邮编:100045)
 电话:(010)56086900
 传真:(010)56086939
 联系人:郭森慧
 (3)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 235 号 3404-A 单元
 电话:(020)88524556
 联系人:王晓萍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
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银河致远养老目标日期 2045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四)基金登记结算机构
名称: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 99 号 21-22 层
法定代表人:胡泊
电话:(021)38568888
传真:(021)38568800
联系人:富弘毅
(五)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刘佳、李筱筱
(六)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A 座 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A 座 8 层
法定代表人:谭小青
联系电话:010-65542288
传真:010-65547190
经办注册会计师:崔巍巍、杨宇桑
联系人:杨宇桑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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