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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地债ETF: 鹏华中证0-4年期地方政府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3-19 19: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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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鹏华中证 0-4 年期地方政府债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三月
鹏华中证 0-4 年期地方政府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鉴于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
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
发行鹏华中证 0-4 年期地方政府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鹏华中证 0-4 年期地方政府债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鹏华中证 0-4
年期地方政府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鹏华中证 0-4 年期地方政府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鹏华中证 0-4 年期地方政府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
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鹏华中证 0-4 年期地方政府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成立时间:1998 年 12 月 2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1998]31 号文
  注册资本:1.5 亿元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兴业银行)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路 167 号
  法定代表人:陶以平(代为履行法定代表人职权)
  成立日期:1988 年 8 月 2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347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7.74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买卖、代理买卖股票以
外的有价证券;资产托管业务;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
汇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
务;提供保管箱服务;财务顾问、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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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以上范围凡涉及国家专项专营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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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鹏华中证 0-4 年期地方政
府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
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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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
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
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债券和备选成份债券。
  为更好地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还可以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其
他债券资产(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
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在建仓完成后,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债券和
备选成份债券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
比例会做相应调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债券和备选成份债券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的 8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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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限制;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
规定的比例限制;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12)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8)、(10)、(11)情形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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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
议项下的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
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
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
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有责
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发送另一方,另一方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
认已知名单的变更。一方收到另一方书面确认后,新的关联交易名单开始生效。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
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
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如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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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的,视为
基金管理人认可全市场交易对手。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
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
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
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向
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基金托管人根据银行
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本基金银行间债券交易的交易对手及其结算方式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
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书面或以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提醒基金管理人,经提
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和
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未能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或造成基金资
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面协议。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相关法规及协议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进行监督与
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
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
的各项规定。
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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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基金管理
人对定期存款提前支取的损失由其承担。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未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存款银行名单的,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所有银行。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
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
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
券。
风险控制等规章制度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的投资风格
和流动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相关制度中明确具体比
例,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
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人提供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有):
     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与承
销商签订的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
划款账号、划款金额、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
整。
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
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
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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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
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
料的权利。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
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
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
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
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如果基金托管人未
能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或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应
承担相应责任。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
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以书面或以双方
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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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
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
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
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
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
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或未在合
理期限内确认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权要求基金托管
人赔偿基金管理人及基金财产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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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他账户。
与独立。
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
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托管账户的,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
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
与配合,但对此不承担相应责任。
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公司预先开立的认购专户。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托
管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
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
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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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账户,保管基金财产的银行存款。该基金托管专户同时也是基金托管人在法人集
中清算模式下,代表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财产在内的所有托管资产与中登公司进
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
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理相关的资金汇划业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金资产的支付。
  (四)定期存款账户
  基金财产投资定期存款在存款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包括实体或虚拟账户,
其预留印鉴经各方商议后预留。对于任何的定期存款投资,基金管理人都必须和
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
在取得存款证实书后,基金托管人保管证实书正本或者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应该
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定期存款的投资和支取事宜,若基金管理人提前支取或部分
提前支取定期存款,若产生息差(即本基金已计提的资金利息和提前支取时收到
的资金利息差额),该息差的处理方法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协商解决。
  对于任何的定期存款投资,基金管理人都必须和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
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该协议中必须有如下明确条
款:
 “存款证实书不得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本息
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专户(明确户名、开户行、账号等),
不得划入其他任何账户”。如定期存款协议中未体现前述条款,基金托管人有权拒
绝定期存款投资的划款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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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资金结
算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六)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登公司的规定执行。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
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七)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由基金托管人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登
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
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
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控制
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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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
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
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
后 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
的合同传真件或复印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
得转移,由基金管理人保管。
鹏华中证 0-4 年期地方政府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付款指
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字样本,授权文件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
生效。如果授权文件中载明具体生效时间的,该生效时间不得早于基金托管人收
到授权文件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如早于前述时间,则以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
件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为授权文件的生效时间。
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内容
令、实物债券出入库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金额、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传真方式或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
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对于被授权人依约
定程序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
更改对交易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并且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确认后,则对于此
后该交易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
担责任,授权已更改但未经基金托管人确认的情况除外。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向基金托
管人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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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预留印鉴
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以电话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确认。如果银行间簿
记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终止,基金管理人要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于划款前一日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投资划款指令并确认,如需在
划款当日下达投资划款指令,在发送指令时,应确保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处理时
间,除需考虑资金在途时间外,还需给基金托管人留有 2 个工作小时的复核和审
批时间。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工作日的 15:00 以后发送的要求当日支付的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不保证当天能够执行。有效划款指令是指指令要素(包括付款人、付
款账号、收款人、收款账号、金额(大、小写)、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准确无误、
预留印鉴相符、相关的指令附件齐全且头寸充足的划款指令。因基金管理人自身
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
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单,
并与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
应指定专人立即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如有疑问必须及时以书面或以
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验证后,应及时办理。指令执行完毕后,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
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托管
人可不予执行,但应立即以书面或以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审核、查明原因,出具书面文件确认此交易指令无效。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
行,并及时以书面或以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如需撤销指令,
基金管理人应出具书面说明,并加盖预留印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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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
的,应当视情况暂缓或拒绝执行,并立即以录音电话或以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通
知基金管理人。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未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执行,应在发现后
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弥补;若对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或投资人造成直接损失,由
基金托管人赔偿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
  (七)更换被授权人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更改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应立即将新的授
权文件以传真方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并经电话确认后生效,原授权文件同时废止。
新的授权文件在传真发出后七个工作日内送达文件正本。新的授权文件生效之后,
正本送达之前,基金托管人按照新的授权文件传真件内容执行有关业务,如果新
的授权文件正本与传真件内容不同,由此产生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
管人更换接收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应提前通过录音电话或以书面或以双方认
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八)其他事项
  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与被授权人是否
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以书面或以双方认可
的其他方式报告基金管理人。
  基金参与认购未上市债券时,基金管理人应代表本基金与对手方签署相关合
同或协议,明确约定债券过户具体事宜。否则,基金管理人需对所认购债券的过
户事宜承担相应责任。
  基金管理人同意基金托管人根据其收到的中登公司或深、沪证券交易所的交
易数据与中登公司进行交收。基金投资发生的所有场内交易的清算交收,由基金
托管人根据相关登记结算公司的结算规则办理,基金管理人不需要另行出具指令。
  遵照中登上海预交收制度、中登深圳结算互保金制度、中登上海深圳备付金
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所做的结算备付金、保证金及最低结算备付金的调整也视为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有效指令,无须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另行出
具指令,基金托管人应予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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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金资金账户发生的银行结算费用等银行费用,由基金托管人直接从资金
账户中扣划,无须基金管理人出具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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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程序
券交易单元使用协议。
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在交易前应确认相关合并清算事宜已办结。若基金管理人在合并清算办结前交易,
则相关的交收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二)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求的证券交易:
  (1)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共同遵守双方签订的《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
算协议》。
  (2)基金托管人遵照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备付金、保
证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确定和调整该基金财产最低结算备付金、证券结算保证
金限额,基金管理人应存放于中登公司的最低备付金、结算保证金日末余额不得
低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登公司上海和深圳分公司备付金、保证金管理办法规定的
限额。基金托管人根据中登公司上海和深圳分公司规定向基金财产支付利息。
  (3)根据中登公司基金托管人集中清算规则,如基金财产 T 日进行了中登公
司深圳分公司 T+1DVP 卖出交易,基金管理人不能将该笔资金作为 T+1 日的可用
头寸,即该笔资金在 T+1 日不可用也不可提,该笔资金在 T+2 日才能划拨至托管
专户。
  (4)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结算备付金账户内的最低
备付金、交易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按月调整按季结息,因此,基金合同终止时,
本基金可能有尚存放于结算公司的最低备付金、交易保证金以及结算公司尚未支
付的利息等款项。对上述款项,基金托管人将于结算公司支付该等款项时扣除相
应银行汇划费用后划付至本基金清算报告中指定的收款账户。基金合同终止后,
中登根据结算规则,调整结算备付金,基金管理人应配合基金托管人,向基金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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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人及时划付调增款项,以便基金托管人履行交收职责。
  (5)基金管理人签署本协议,即视为同意基金管理人在构成资金交收违约且
未能按时指定相关证券作为交收履约担保物时,基金托管人可自行向结算公司申
请由结算公司协助冻结基金管理人证券账户内相应证券,无需基金管理人另行出
具书面确认文件。
要求的证券交易:
  (1)对于在沪深交易所交易的采用 T+0 非担保交收的交易品种(如深圳公司
债大宗交易、资产支持证券等,根据中登公司业务规则适时调整),基金管理人需
在交易当日不晚于 14:00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交易应付资金划款指令(对于中登业
务规则规定不是必须要勾单的,若基金管理人希望基金托管人进行勾单处理,则
需在指令上备注需要基金托管人勾单),同时将相关交易证明文件传真至基金托管
人,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电话确认,以保证当日交易资金交收的顺利进行。对于
基金管理人在 14:00 后出具的划款指令,特别是需要基金托管人进行“勾单”确
认的交易,基金托管人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积极处理,但不保证支付/勾单成功。
  (2)基金管理人一旦出现交易后无法履约的情况,应在第一时间通知基金托
管人。对于中国结算公司允许基金托管人指定不履约的交易品种,基金管理人应
向基金托管人出具书面的取消交收指令,另,鉴于中登公司对取消交收(指定不
履约)申报时间有限,基金托管人有权在电话通知基金管理人后,先行完成取消
交收操作,基金管理人承诺日终前补出具书面的取消交收指令。
  (3)若基金管理人未及时出具交易应付资金划款指令,或基金管理人在托管
产品资金托管账户头寸不足的情况下交易,基金托管人有权在中登公司取消交收
截止时点前半小时内主动对该笔交易进行取消交收申报,所有损失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4)对于根据结算规则不能取消交收的交易品种,如出现前述第 2、3 项所
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知悉并同意基金托管人有权(但并非确保)仅根据中国结
算公司的清算交收数据,主动将托管产品资金托管账户中的资金划入中国结算公
司用以完成当日 T+0 非担保交收交易品种的交收,基金管理人承诺在日终前向基
金托管人补出具资金划款指令。
  (5)发生以下因基金管理人原因所造成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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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风险,基金托管人无义务为本基金垫付交收款项;
导致基金托管人无法及时完成支付结算操作而使其自身产品交收失败的,由基金
管理人自行承担交易失败的风险;
管人损失,则应承担赔偿责任,且基金托管人保留根据上海银行间市场同业拆借
利率向基金管理人追索利息的权利;
令,且有证据证明其直接造成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产品交收失败和损失的,基
金管理人应负赔偿责任。
  (6)基金管理人已充分了解基金托管人结算模式下可能存在的交收风险。如
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产品资金不足或过错,进而导致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产品交
收失败的,则基金托管人将配合基金管理人提供相关数据等信息向其他客户追偿。
  (7)对于采用 T+0 非担保交收下实时结算(RTGS)方式完成实时交收的收
款业务,基金管理人可根据需要在交易交收后且不晚于交收当日 14:00 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交易应收资金收款指令,同时将相关交易证明文件传真至基金托管人,
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电话确认,以便基金托管人将交收金额提回至托管产品资金
托管账户。
要求的证券交易
  基金管理人知悉并同意基金托管人仅根据中国结算公司的清算交收数据主动
完成托管产品资金清算交收。若基金管理人出现交易后无法履约的情况,并且中
国结算公司的业务规则允许基金托管人对相关交易可以取消交收的,基金管理人
应于交收日前一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出具书面的取消交收指令,并与基金托管人
进行电话确认。
  (三)银行间债券交易的清算交收安排
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或不及时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
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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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如果银行间中债综合业务平台或上海
清算所客户终端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终止,基金管理人要书面通知基
金托管人。
的截止时间为当天的 15:00。如基金管理人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交易结算指
令需提前 2 个工作小时发送,并进行电话确认。指令、成交单传输不及时、未能
留出足够的操作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债券未能及时交割所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资金余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
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
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基金管理人确认该指令不予取消的,资金备足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的时间视为指令收到时间。
开立的 DVP 资金账户之间的资金调拨,除了登记结算机构系统自动将 DVP 资金
账户资金退回至托管专户的之外,应当由基金管理人出具资金划款指令,基金托
管人审核无误后执行。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时出具指令导致本基金在托管专户的
头寸不足或者 DVP 资金账户头寸不足导致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四)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对基金的交易记录,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核对。对外披露基
金份额净值之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
完全一致。如果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
或不真实,由此导致的损失由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承担。
  资金账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核实,账实相符。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交易日结束后根据第三方存管机构发送的对账数
据进行证券对账,确保账实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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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数据真实性负责。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资金的到
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及转出资金。
金托管人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完整。
据和盖章生效的纸制清算汇总表),如因各种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可
协商解决处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
保存。
按时进行。否则,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申赎资金结算
  有关本基金申购和赎回清算业务的具体处理程序,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基金现金分红
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资金划入专用账户。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按
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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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
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
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
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
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
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
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
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
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
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
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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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
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
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
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
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
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
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
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
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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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5)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
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
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
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
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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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
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
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
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
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
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
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估值错误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
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
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
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估值错误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
行政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
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
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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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
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
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
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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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
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季度结
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
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
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在 3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
应在收到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
收到后 15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
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20 日内
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
上述文件往来均以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
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加盖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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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
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
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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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规定将基金的可分配收益按基金份额进行比例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以上,方可进行收益分配;
定:使收益分配后基金净值增长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基于本基金
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补浮动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可能使
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调整基金
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在指定媒介公告。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在分配方案公布后
(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
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三)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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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拟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除按《基金法》、基金合同、《信息
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
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予保密。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
额折算日和折算结果、上市交易公告书、申购、赎回清单、基金定期报告(包括
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的要求,自中国证监会规定之日起
开始执行。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
宗旨,诚实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本章第(二)条中应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事项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予以
公布。
  对于不需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复核的信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在公告前应告知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互相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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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限时披露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等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
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指定报刊或指定互联网网站公
开披露。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暂停估值的;
     (4)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况。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
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复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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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用。
     (二)基金费用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三)《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
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诉讼费、公证费和认证费、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证券账户开户费
用、账户维护费用、基金的上市费及年费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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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金财产的损失;
财产中列支;
  (五)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等,根据本托管协
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六)违规处理方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时,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说明解释,
如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绝支付。
  (七)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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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
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
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
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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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处。
真基金托管人。
     (三)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接任
人接收相应文件。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至少 15 年以上,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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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
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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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
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四)新任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或新任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受基
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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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五)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
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
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相应
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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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五、禁止行为
     本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
从事证券投资。
     (二)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不公平
地对待其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
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
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他人泄漏基金运作和管理过程中任何尚未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赎
回、分红资金的划拨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不独立,其高级管理人员
和其他从业人员相互兼职。
     (八)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财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
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九)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1)承销证券;(2)违反规定向他
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
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7)法律、行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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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
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十)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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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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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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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七、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
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
或者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一方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
偿;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利及义
务代表基金向违约方追偿。但是如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造成的损失等。
  (四)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
措施,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
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五)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六)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
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
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
造成的影响。
  (七)本协议所指“损失”,限于直接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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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托管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托管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按照深圳国际
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
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托管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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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注册本基金时提交的托管协议草案,
应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协议当事人
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文
本为正式文本。
  (二)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之日止。
  (三)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协议一式六份,协议双方各持二份,上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各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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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其他事项
  如发生有权司法机关依法冻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
予以配合,承担司法协助义务。
  除本协议有明确定义外,本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协议未
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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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签订地、签订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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