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元稳丰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编制日期:2025 年 3 月 21 日
送出日期:2025 年 3 月 25 日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一、产品概况
基金简称 鑫元稳丰利率债 基金代码 019724
基金管理人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3 年 11 月 23 日 上市交易所及上市日期 暂未上市
基金类型 债券型 交易币种 人民币
运作方式 普通开放式 开放频率 每个开放日
开始担任本基金基金经
基金经理 刘丽娟 理的日期
证券从业日期 2007 年 6 月 30 日
开始担任本基金基金经
基金经理 黄施 理的日期
证券从业日期 2020 年 3 月 4 日
二、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
(一) 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请投资者阅读《招募说明书》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了解详细情况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力争获得超
投资目标
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利率债(包括国债、政策性金 融
债、央行票据)、债券回购、银行活期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
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可转换债券、
可交换债券、信用债和国债期货。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
投资范围
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 投资于利率债资产的比例不
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
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趋势、金融货币政策、供求因素、估值因素、市场行为因素等进
行评估分析,对债券资产和货币资产等的预期收益进行动态跟踪,从而决定其配置比例。
主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确定组合久期和期限结构分布的基础上,根据各品种的流动性、收益性以及信
用风险等确定各子类资产的配置权重,即确定债券、存款、同业存单、回购以及现金等
资产的比例。类属配置主要根据各部分的相对价值确定,增持相对低估、价格将上升的
类属,减持相对高估、价格将下降的类属,从而获取较高的总回报。
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国债及政策性银行债财富(总值)指数收益率*80%+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20%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
风险收益特征
票型基金。
(二) 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区域配置图表
(三)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图
注:无。
三、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
(一) 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在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过程中收取:
份额(S)或金额(M)
费用类型 收费方式/费率 备注
/持有期限(N)
M<100 万元 0.06% 特定投资者
申购费
(前收费)
M≥500 万元 1,000 元/笔 特定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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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100 万元 0.6% 非特定投资者
M≥500 万元 1,000 元/笔 非特定投资者
N<7 天 1.50% -
赎回费
N≥7 天 0% -
申购费
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因红利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
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赎回费
投资者在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时,赎回费由赎回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
时收取。对于持续持有基金份额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二) 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费 用 类
收费方式/年费率或金额 收取方
别
管理费 0.30% 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
托管费 0.10% 基金托管人
审 计 费
用
信 息 披
露费
注:1.本基金交易证券、基金等产生的费用和税负,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资产扣除。
最终实际金额以基金定期报告披露为准。
(三) 基金运作综合费用测算
注:无。
四、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 风险揭示
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投资本金。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
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本基金投资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风险有:一是市场风险,包括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利率风险、收
益率曲线风险、购买力风险、再投资风险、信用风险等;二是本基金的其他风险,包括流动性风险、管理
风险、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等。
(二) 重要提示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
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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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用由
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
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基金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
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每年更新一次。本次更新产品资料概要主要对基金经理相关信息进行更新,本文件内容相比基
金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一定的滞后,如需及时、准确获取基金的相关信息,敬请同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
的相关临时公告等。
五、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以下资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www.xyamc.com客服电话:021-68619600 或 400-606-6188(免长途话
费)
六、其他情况说明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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