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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瑞银增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25年3月第1次更新)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3-26 09:1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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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瑞银增利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25 年 3 月第 1 次更新)
基金管理人: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国投瑞银增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25 年 3 月第 1 次更新)
                     【重要提示】
  国投瑞银增利宝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10 月 24
日证监许可20141125 号文注册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4 年 11 月 13 日正式生效。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本基金于 2023 年 7 月 3 日发布《关于国投瑞
银增利宝货币市场基金增加 D 类基金份额并修改法律文件的公告》,自 2023 年 7 月 3 日起
新增 D 类基金份额,本基金原 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保持不变。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
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购(或申购)
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
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影响证券价格波动的因素主要有:财政与货币政策
变化、宏观经济周期变化、利率和收益率曲线变化、通货膨胀风险、债券发行人的信用风
险、公司经营风险以及政治因素的变化等;此外,还包括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
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
特定风险等。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注意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
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变动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高流动性、低风险品种,其预期收益
和风险均低于债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及股票型基金。据 2017 年 7 月 1 日施行的《证券期
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已对本基金重新进行风险评级,风险
评级行为不改变本基金的实质性风险收益特征,但由于风险等级分类标准的变化,本基金
的风险等级表述可能有相应变化,具体风险评级结果应以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提供的评
级结果为准。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
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它具
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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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过往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
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
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涉及基金管理人、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基金经理相关信息更
新,更新截止日为 2025 年 3 月 22 日,除非另有说明,本招募说明书其他所载内容截止日
期为 2024 年 6 月 6 日,其中投资组合报告与基金业绩截止日期为 2024 年 3 月 31 日,有关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国投瑞银增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25 年 3 月第 1 次更新)
一、绪言
     《国投瑞银增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
关问题的规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国投瑞银增利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
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国投瑞银增利宝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
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
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
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
《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
《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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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修订和补充
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更新
新(本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
行)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
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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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
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司或接受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业务而引起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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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
同遵守
金份额的行为
金份额的行为
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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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
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的年资产收益率
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金份额。三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并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
或交易的债券等
刊”)和/或指定互联网网站(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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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UBS SDIC FUND MANAGEMENT CO., LTD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杨树浦路 168 号 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傅强
 设立日期:2002 年 6 月 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25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杨蔓
 客服电话:400-880-6868、0755-83160000
 传真:(0755)82904048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                               51%
                  瑞银集团                                49%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傅强先生,董事长,中国籍,工商管理硕士,现任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总经理,曾
任国投信托有限公司公司总经理助理、公司副总经理,国投弘泰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
助理、信托资产运营部经理,国家开发投资公司金融投资部责任项目经理,国融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高级项目经理、证券投资部副经理,中兴信托投资有限公司部门经理,北京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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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职员,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分行行员。
  孙欣妍女士,董事,中国籍,会计学硕士。现任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财务副总监兼
计划财务部负责人,兼任国彤创丰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国投泰康信托有限
公司计划财务部高级财务经理、计划财务部临时负责人、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助理、计划财
务部副总经理、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北京派克兰帝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兼集团副总,中
国医药集团总公司财务部高级主管,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审计项目经理,
北京铁道大厦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会计。
  王惠玲女士,董事,中国籍,经济学博士。现任瑞银环球资产管理(中国)有限公司总
经理、瑞银资产管理中国主权及机构业务主管;曾任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私
募融资部主管、董事总经理,资产管理部负责人、董事总经理,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股权销售部及研究部主管、董事总经理,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销售总监,
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大通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曾任职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劳动部社保所。
  韦杰夫(Jeffrey R Williams)先生,董事,美国籍,哈佛大学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
现任瑞士银行香港分行顾问、瑞银环球资产管理(中国)有限公司董事、瑞银慈善基金会董
事,曾任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大瀚人力资源集团咨询董事会委员,哈
佛中心(上海)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深圳发展银行行长,渣打银行台湾分行行长,台湾
美国国际运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美国运通银行台湾分行副总裁,花旗银行香港分行副
总裁、深圳分行行长,花旗银行台湾分行信贷管理负责人,北京大学外国专家。
  王彦杰先生,总经理,董事,中国台湾籍,台湾淡江大学财务金融硕士,兼任国投瑞
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宏利资
产管理投资主管,复华投信香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长,保德信投信权益投资部投资主
管,元大投信研究部股票分析师,日商大和证券研究部股票分析师,国际证券研究部股票
分析师,国泰人寿理赔业务部理赔专员。
  邓传洲先生,独立董事,中国籍,经济学博士。现任容诚会计师事务所上海分所管理
合伙人。曾任职于致同会计师事务所、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北大未名生物工程集团公司、
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纯钢先生,独立董事,中国籍,法学硕士,拥有中国和美国纽约州律师资格。现任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兼任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理事会成员和委任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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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成员,中国商业法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仲裁委员会、
深圳国际仲裁院等仲裁机构仲裁员。曾任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案件经办人。
  郝演苏先生,独立董事,中国籍,经济学学士。现任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学术委员
会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京康信保险经纪有
限公司董事、中国金融学会常务理事、中国计划生育委员会常务理事、全国保险专业学位
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常务副主任、教育部研究生案例专业委员会委员。曾任中央财经学
院院长,也曾任职于香港中青风险管理有限公司、辽宁大学经济学院、台湾东吴大学客座
教授等。还曾担任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独立董事、新华人寿保险公司独立董事、中国人民
健康保险公司独立董事、鼎和财产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等。
  欧阳高文先生,监事会主席,中国籍,经济学硕士。现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产品及业务拓展部部门总经理。曾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及业务拓展部产品经
理、高级产品经理、部门总监助理、部门副总经理,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经理。
  陈胜坤先生,监事,中国籍,管理学硕士。现任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投资管理总部
总经理,历任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交易部二级业务助理、投资助理,信托财务部投资助
理,资产管理总部助理研究员,投资管理总部投资经理助理、投资经理、高级投资经理、
临时负责人、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
  李拓先生,监事,中国香港籍,理学硕士。现任瑞银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中国机
构境外业务主管。曾任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全球托管处客户经理,工银亚洲托管部业
务拓展主管,摩根基金(亚洲)有限公司高级客户顾问。
  杨俊先生,监事,中国籍,经济学学士。现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部部门
总经理。曾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交易员,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部一级投资
经理。
  王彦杰先生,总经理,董事,中国台湾籍,台湾淡江大学财务金融硕士。兼任国投瑞
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宏利资
产管理投资主管,复华投信香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长,保德信投信权益投资部投资主
管,元大投信研究部股票分析师,日商大和证券研究部股票分析师,国际证券研究部股票
分析师,国泰人寿理赔业务部理赔专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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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靳赟女士,副总经理,中国籍,管理学学士。曾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部董事
总经理,东莞信托有限公司信托经理,北京电力华商伟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法律部部
门经理,也曾任职于中国有色集团非洲矿业公司赞比亚谦比希公司。
     李涛先生,副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中国籍,管理学硕士。兼任国投瑞银资本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长。曾任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信托财务部业务主管、副经理、经理,计划财
务部总经理,公司财务总监(副总经理级),公司财务总监(副总经理级)、董事会秘书,
国彤创丰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国投创丰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国家开发投资公司金融投资部项目经理,国融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业务主管,国投煤炭公司计划财务部业务主管,山东省茌平造纸厂设
计部职员。
     王明辉先生,督察长兼董秘,中国籍,南开大学经济学硕士。兼任国投瑞银资本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监、总监、监察稽核部及
风险管理部部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首席风险官,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
审计总部审计总监。
     刘艳梅女士,首席国际业务官,中国籍,复旦大学及香港大学工商管理(国际)硕士。
兼任国际业务部部门总经理,曾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际业务部总监兼人力资源
部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国际业务部部门总经理兼国投瑞银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总经理,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监兼法务主管,天力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投
资银行部项目经理,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市分行信贷管理部法律顾问。
     冯伟女士,首席运营官,中国籍,湖南大学(原湖南财经学院)经济学硕士。兼任运
营部部门总经理、深圳分公司负责人,曾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部副总监、总
监、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运营部部门总经理,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清算主管,
深圳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湖南省税务学校教师。
     章国贤先生,首席信息官,中国籍,浙江工商大学经济信息管理专业本科学历。兼任
信息技术部部门总经理,曾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发工程师、副总监,深圳市脉
山龙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开发部经理,杭州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工程师、项目经
理。
     颜文浩先生,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部门总监助理,中国籍,英国莱斯特大学金融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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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学硕士。14 年证券从业经历。2010 年 10 月加入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部,2013
年 7 月转岗固定收益部。2014 年 6 月 11 日至 9 月 1 日期间任国投瑞银成长优选股票、融华
债券、景气行业混合、核心企业股票、创新动力股票、稳健增长混合、新兴产业混合、策
略精选混合、医疗保健混合、货币市场基金、瑞易货币基金的基金经理助理。2014 年 10 月
利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4 月 23 日起兼任国投瑞银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
理,2016 年 7 月 13 日起兼任国投瑞银顺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原国投瑞
银顺鑫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6 月 27 日起兼任国投瑞银
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23 年 5 月 31 日起兼任国投瑞银中证同业存单 AAA 指数 7 天持有
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曾于 2014 年 9 月 2 日至 2015 年 11 月 21 日任国投瑞银瑞易货
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于 2017 年 4 月 29 日至 2018 年 6 月 1 日期间担任国投瑞银瑞达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于 2016 年 4 月 19 日至 2018 年 7 月 6 日期间担任国投瑞银全球
债券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于 2016 年 4 月 15 日至 2019 年 10 月 18 日期间担任国投
瑞银招财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于 2017 年 4 月 29 日至 2019 年 10 月 18
日期间担任国投瑞银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于 2018 年 6 月 26
日至 2020 年 11 月 30 日期间担任国投瑞银顺泓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于
理,于 2021 年 12 月 21 日至 2025 年 1 月 2 日期间担任国投瑞银安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于 2018 年 10 月 17 日至 2025 年 3 月 10 日期间担任国投瑞银顺祥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徐栋先生,2014 年 11 月 13 日至 2017 年 06 月 16 日;
  李达夫先生,2017 年 06 月 17 日至 2023 年 05 月 29 日;
  张清宁女士,2023 年 12 月 19 日至 2025 年 03 月 21 日。
  (1)投资决策委员会召集人:王彦杰先生,总经理
  (2)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王彦杰先生:总经理
   綦缚鹏先生:基金投资部部门总经理,基金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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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达夫先生:固定收益部部门总经理,基金经理
     桑俊先生:研究部部门总经理,基金经理
     殷瑞飞先生:量化投资部部门总经理,基金经理
     杨俊先生:交易部部门总经理
     焦洁女士:信用研究部部门副总经理
     周宏成先生:资产配置部,基金经理
     张弛先生:专户投资部部门副总经理
     (3)总经理和督察长列席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人分配收益;
为;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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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和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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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基金经理承诺
联关系的机构和个人等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坚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司各项规章制度,不为了基金业绩排名等实施拉抬尾市、打压股价等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
行为,或者进行其他违反规定的操作;
授权范围内就投资、研究等事项作出客观、公正的独立判断;
息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向公司股东、与公司有业务联系的机构、
公司其他部门和员工传递与投资活动有关的未公开信息;
或者配合他人从事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现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
  (2)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3)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
制和监督机制;
  (4)将各种风险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保障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施,维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5)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系统,保障业务稳健运行,减轻或规避各种风险对公司
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干扰。
  (1)最高性原则:风险控制作为基金管理公司的核心工作,代表着公司经营管理层对
企业前途的承诺,公司经营管理层将始终把风险控制放在公司内部控制的首要地位并对此
作出郑重承诺。
  (2)及时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公司开办新的业务品种必须
做到制度先行,在经营运作之前建章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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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形成一套比较完备的制度体系和量化指标体系,使风
险控制工作更具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1)风险控制制度体系
  公司风险控制制度体系由五个不同层次的制度构成:第一个层次是公司章程;第二个
层次是内部控制大纲;第三个层次是基本管理制度;第四个层次是部门管理制度;第五个
层次是各项具体业务规则。
  (2)风险控制组织体系
  风险控制组织体系包括两个层次:
  第一层次:公司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各类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的组织,
主要是通过董事会下设的合规风险控制委员会和督察长来实现的。它们在风险控制中的职
责分别是:
  ①合规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经营管理和自有资产的运作的合法性、
合规性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基金资产经营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公司内控
机制、风险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价,提出建议方案提交董事会。
  ②督察长履行的职责包括对基金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内部
监察、稽核;就以上监察、稽核中发现的问题向公司经营管理层通报并提出整改和处理意
见;定期向合规风险控制委员会提交工作报告;发现公司的违规行为,应立即向董事长和
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二层次:公司经营管理层设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法律合规部、风险管理部及各
职能部门对经营风险的预防和控制。
  ①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合法合规性、全面
性、审慎性和适时性;评估公司合规与风险控制的状况;审议基金投资的风险评估与绩效
分析报告;审议基金投资的重大关联方股票名单;评估公司业务授权方案;审议业务合作
伙伴(如席位券商、交易对手、其他销售机构等)的风险预测报告;评估公司新产品、新
业务、新市场营销渠道等的风险预测和合规评价报告;协调各相关部门制定突发性重大风
险事件和违规事件的解决方案;界定重大风险事件和违规事件的责任;评估法规政策、市
场环境等发生重大变化对公司产生的影响等。
  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下设业绩与风险评估小组,负责投资的业绩与风险分析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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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向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提供相关报告。
  ②法律合规部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和协调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编写、修订工作,确保公
司内部控制制度合规、完善;检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业务流程的执行情况,出具监察稽
核报告;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调查基金及其他类型产品的异常投资和交易以及对违规
行为的调查;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合规咨询、合规培训等工作。
  ③风险管理部是履行风险管理职能的专门机构,在各业务部门合规与风险自我管理的
基础上,自上而下建立公司层面风险管理体系,全面、细致地开展风险管理工作。风险管
理部在风险控制中的职责包括对公司各类风险进行充分的揭示、对公司日常运营进行风险
管理等。
  ④公司各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对自身工作中潜在风险的自我检查和控制,各业务部
门作为公司风险控制的具体实施单位,应在公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情
况制订本部门的业务管理规定、操作流程及内部控制规定并严格执行。
  (1)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业务。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必须充
分履行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各项经
营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
授权范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
效;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
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密的研究工
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投资
产品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
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的
决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
和考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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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一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
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交易业务
  建立交易部,实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交易部完成;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
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交易部应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建立公平的
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记录应完善,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和存档
保管;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基金会计核算
  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
对于不同基金、不同客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通过复核制度、凭证制度、合理的估值方
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
核算;建立了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信息披露
  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设立了信息披
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加强对信息的审查
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
题及时提出改进方法。
  (7)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督察长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备案,并
向董事会负责。督察长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可以列席公司任何相关
会议,调阅公司任何相关制度、文件;要求被督察部门对所提出的问题提供有关材料和做
出口头或书面说明;行使中国证监会赋予的其他报告权和监督权。
  公司设立法律合规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法律合规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公
司明确了法律合规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配备了充足的人员,严格制订了监察稽核
工作的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法律合规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
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公司董事
会和经营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
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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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建立内控结构,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管人员具有明确
的内控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活动的独立进行,并得到
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对其进行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理分
开,研究、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
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
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建立了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及
其业绩与风险评估小组,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建立了自
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
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
  (5)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计算机预警系
统、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
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
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
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合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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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渤海银行”)
  住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
  法定代表人:王锦虹
  成立时间:2005 年 12 月 30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佰柒拾柒亿陆仟贰佰万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893 号
  联系人:丁晓光
  联系电话:022-58314940
  发展概况:
  渤海银行于 2005 年 12 月 30 日成立、2006 年 2 月正式对外营业、2020 年 7 月 16 日登
陆香港联交所主板,是《中国商业银行法》2003 年修订以来,唯一一家全新成立的全国性
股份制商业银行。在 12 家同类银行中最为年轻,具有显著的后发优势,也是中国唯一一家
外资银行参与发起设立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
  作为最年轻的全国性股份制银行,渤海银行在业内较早意识到“数字化转型是商业银
行实现战略转型的关键推动力”,并率先开启“线上化、数据化、智能化”的“三步走”
模式,以金融科技为驱动,扎实推进数字化转型进程。焕新发布的手机银行 6.0 版本,利
用开放银行技术将金融服务内嵌到客户生产生活场景,并针对性打造少儿财商教育品牌
“渤学多财”,开启线上财商教育共学共赢促成长的崭新局面,不断扩容渤海银行“大财
富”版图。
  在零售银行转型的过程中,数字化也是渤海银行实现差异化发展的重要手段。渤海银
行的特色化分群服务利用基于客户细分的客户标签和洞察、渠道整合协同、产品灵活组合
拼装的数字化中台能力,服务“渤仔”、“渤锐”、“渤达”、“渤泰”四个特色化的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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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支持细分市场的定位,助推零售战略目标“生态银行”的加速实现。
  在服务国家战略和实体经济上,渤海银行相继出台《落实稳住经济大盘 28 条举措》和
立足天津经济发展特色细化的《助力天津地区经济稳增长 22 项举措》。合计 50 条举措按
照“全面顶格、能出尽出、精准高效”的总体原则,逐项对照国务院部署,结合行业及自
身实际,全面强化金融服务效能,进一步加大助企纾困力度,推动政策精准滴灌、直达主
体,助力实体经济爬坡过坎。其中,针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优惠收费项目达到 59
项,仅天津地区每年的降费规模就达到近亿元。
  在信贷业务结构持续优化的同时,渤海银行始终高度重视并坚持绿色金融发展理念,
加大对节能减排、循环经济、清洁能源等节能环保企业和项目信贷支持力度,着力支持碳
减排投融资活动,推进碳中和债、绿色债、绿色特定资产支持贷款等绿色创新产品落地,
撬动更多金融资源向绿色低碳产业倾斜,切实推动绿色金融向纵深发展。
  截至 2023 年 12 月末,渤海银行资产规模实现新突破,达 17327.34 亿元;开业机构进
驻全国 25 个省市自治区、5 个副省级城市中的 65 个重点城市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网点总数
达到 372 家。伴随着数字化战略的加速落地与整体业绩的企稳,渤海银行长期投资价值逐
步得到显现:继获纳入恒生综合指数后,接连获标普、穆迪等国际权威机构给出的投资级
评级,彰显出市场对渤海银行经营发展情况的长期持续看好。
  屈宏志先生,男,1969 年 8 月出生,高级经济师,金融学硕士研究生学历,管理学博
士学位。曾任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曾任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资产保全部兼法律事务部
总经理、南开支行行长、和平支行行长,天津市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党委委员,江苏
省分行副行长、党委副书记。现任渤海银行党委副书记、执行董事、行长。
  靳超先生,男,1979 年生,高级经济师,北京师范大学世界经济专业博士研究生毕业,
经济学博士。曾任中国工商银行北京王府井支行行长助理,党委委员、副行长,北京市分
行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平安银行上海自贸区分行党委委员、副行
长兼风险总监,党委书记、行长,福州分行党委书记、行长。现任渤海银行副行长。
  渤海银行总行设托管业务部,下设市场营销、产品及业务推动、托管运营中心、稽核
监督、需求与运维、基金业务外包服务六个团队,配备有人员 70 余人。部门全体人员均具
备本科以上学历,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人员占比 9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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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渤海银行于 2010 年 6 月 29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银监会核准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
务,2011 年 5 月 3 日获得中国保监会核准开办保险资金托管业务。渤海银行始终秉承“诚
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投资者和金融资产管理机构提
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并依据不同客户的需求,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和增值
服务,获得了合作伙伴一致好评。
     目前,渤海银行托管业务已涵盖信托计划保管、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托管、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托管、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托管、期货公司客
户资产管理托管、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保险资金托管、客户资金托管、资管运营外包服务
等业务品种。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作为基金托管人,渤海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
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
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渤海银行设有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
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稽核监督团队,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
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稽核监督工作的职权和能力。
     托管业务部具备全面、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
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
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全
程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人员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
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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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内普遍使用的基金监控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
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
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
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控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
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
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
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
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人进行解释
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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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直销机构:
 名称: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傅强
 电话:(0755)83575993 83575994
 传真:0755-82904048
 联系人:马征、李沫
 客服电话:400-880-6868、0755-83160000
 网址:www.ubssdic.com
 其他销售机构:
 (1)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电话:0755-82080387
 传真:021-82080386
 联系人:赵杨
 客服电话:95511-3
 网址:www.bank.pingan.com
 (2)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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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季平伟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3)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民生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电话:010-58560975
传真:010-58560720
联系人:卿涛
客服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4)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0 号院 1 号楼 6-30 层,32-42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0 号院 1 号楼 6-30 层,32-42 层
法定代表人:方合英
电话:010-66638188
传真:010-66638188
联系人:王晓琳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www.citicbank.com
(5)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
法定代表人:王锦虹
电话:022-58789668
传真:022-58316529
联系人:刘碧城、潘鹏程
客服电话:95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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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cbhb.com.cn
(6)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 398 号兴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 398 号兴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电话:0591-87824863
传真:0591-87842633
联系人:杨天明
客服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7)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华夏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民吉
电话:010-85239938
传真:010-85239605
联系人:刘军祥
客服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8)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 46 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 46 号
法定代表人:宋剑斌
电话:0571-87253058
传真:0571-85151339
联系人:蒋梦君、陈熙
客服电话:400-888-8508
网址:www.hzbank.com.cn
(9)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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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 号
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电话:0574-87050028
传真:0574-87050027
联系人:陈佳瑜
客服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10)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安徽国际金融中心 A 座国元证券
法定代表人:沈和付
电话:0551-62207323
传真:0551-62207322
联系人:杨依宁
客服电话:95578
网址:www.gyzq.com.cn
(11)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层
法定代表人:黄昊
电话:0991-2301870
传真:021-33388224
联系人:陈宇
客服电话:95523、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12)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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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王献军
    电话:0991-2307105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陈宇
    客服电话:95523、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13)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电话:021-54509977
    传真:021-64385308
    联系人:王遂一
    客服电话:95021
    网址:www.1234567.com.cn
    (14)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 360-1 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景辉街 33 号院 1 号楼阳光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科
    电话:95510
    传真:010-59053929
    联系人:王超
    客服电话:95510
    网址:https://fund.sinosig.com/
    (15)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 4 层 4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甲一号环球财讯中心 D 座 401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国投瑞银增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25 年 3 月第 1 次更新)
    电话:010-62680527
    传真:010-62680827
    联系人:王骁骁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funds.com
    (16)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办公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A 座 15

    法定代表人:邹保威
    电话:95118
    传真:010-89189566
    联系人:薛晓奥
    客服电话:95118
    网址:fund.jd.com
    (17)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 号 3 幢 5 层 599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 556 号
    法定代表人:王珺
    电话:95188-8
    传真:95188-8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95188-8
    网址:www.fund123.cn
    (18)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 903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 18 号同花顺大楼 4 层
    法定代表人:吴强
    电话:952555
                               国投瑞银增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25 年 3 月第 1 次更新)
传真:0571-86800423
联系人:董一锋
客服电话:952555
网址:www.5ifund.com
(19)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7 号楼 20 层 20A1、20A2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7 号楼 20 层 20A1、20A2 单元
法定代表人:才殿阳
电话:010-58664558
传真:010-58664558
联系人:魏晨
客服电话:4006099200
网址:http://www.yixinfund.com/
(20)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 667 弄 107 号 2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沪路 55 号通华科技大厦
法定代表人:沈丹义
电话:400-101-9301
传真:021-60810695
联系人:庄洁茹
客服电话: 400-101-9301
网址: www.tonghuafund.com
(21)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申健
电话:021-20292031
传真:021-20219923
联系人:张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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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021-20292031
网址:https://www.wg.com.cn/
(22)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二期 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电话:021-20691935
传真:021-20691861
联系人:刘畅
客服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23)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500 号 30 层 3001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 1503
法定代表人:王翔
电话:021-65370077
传真:021-58350979
联系人:张巍婧、骆晥
客服电话:400-820-5369
网址:https://www.jigoutong.com/
(24)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电话:021-36696820
传真:021-68596919
联系人:鲁育铮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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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院 6 号楼 15 层 15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融新科技中心 C 座 17 层
法定代表人:李楠
电话:400-159-9288
传真:400-159-9288
联系人:田文晔
客服电话:400-159-9288
网址:danjuanapp.com
(26)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1098 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 53 层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电话:400-032-5885
传真: 86-21-61101630
联系人:伍豪
客服电话:400-032-588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27)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500 号万得大厦
法定代表人:宋晓言
电话:021-50712782
传真:021-50712782
联系人:董怡芳
客服电话:400-799-1888
网址:www.520fund.com.cn
(28)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 118 号 10 层 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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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 118 号 10 层 1206
法定代表人:彭浩
电话:4000048821
联系人:孙小梦
客服电话:4000048821
网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 118 号 10 层 1206
(29)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 号高地中心 1101 室
办公地址:成都市金牛区花照壁西顺街 399 号 1 栋 1 单元龙湖西宸天街 B 座 1201 号
法定代表人:于海锋
电话:020-28381666
传真:028-84252474-8055
联系人:史若芬
客服电话:400-080-3388
网址: https://www.puyifund.com/
(30)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大望路金地中心 A 座 28 层
法定代表人:武建华
电话:010-59313555
传真:010-56642623
联系人:丛瑞丰
客服电话:400-8180-888
网址:http://www.zzfund.com
(31)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 47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 2 号绿地紫峰大厦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电话:025-66046166-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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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25-56878016
联系人:张竞妍
客服电话:025-66046166-849
网址:www.huilinbd.com
(32)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19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19 层
法定代表人:王德英
电话:0755-83169999
传真:0755-83195220
联系人:崔丹
客服电话:4006105568
网址:www.boserawealth.com
(33)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闸北区广中西路 1207 号 30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 116 号大华银行大厦 703 室
法定代表人:沈茹意
电话:021-68889082
传真:021-68889283
联系人:邓琦
客服电话:021-68889082
网址:www.pytz.cn
(34)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电话:18551601389
联系人:冯鹏鹏
客服电话: 95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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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snjijin.com
(35)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 707 号 1105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 707 号 1105 室
法定代表人:马永谙
电话:010-58732256
传真:021-50701053
联系人:姜帅伯
客服电话:400-080-8208
网址:https://www.licaimofang.cn/
直销机构:
名称: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傅强
电话:(0755)83575993 83575994
传真:0755-82904048
联系人:马征、李沫
客服电话:400-880-6868、0755-83160000
网址:www.ubssdic.com
其他销售机构:
(1)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
法定代表人:王锦虹
电话:022-58789668
传真:022-58316529
联系人:刘碧城、潘鹏程
客服电话:95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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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址:www.cbhb.com.cn
   直销机构:
   名称: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傅强
   电话:(0755)83575993 83575994
   传真:0755-82904048
   联系人:马征、李沫
   客服电话:400-880-6868、0755-83160000
   网址:www.ubssdic.com
   其他销售机构:
   (1)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 号
   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电话:0574-87050028
   传真:0574-87050027
   联系人:陈佳瑜
   客服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2)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19 号东方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19 号东方证券大厦,中国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3-6,12,13,22,25-27,29,32,36,38 层
   法定代表人:金文忠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010
   联系人:李英豪、龚玉君
                          国投瑞银增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25 年 3 月第 1 次更新)
客服电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3)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安徽国际金融中心 A 座国元证券
法定代表人:沈和付
电话:0551-62207323
传真:0551-62207322
联系人:杨依宁
客服电话:95578
网址:www.gyzq.com.cn
(4)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23 号平安金融中心 B 座第 22-2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61 层-64 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电话:021-38631117
传真:0755-82400862
联系人:周驰、王婷婷
客服电话:95511-8
网址:www.stock.pingan.com
(5)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010-65608107
传真:010-65186399
联系人:许梦园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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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杰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63410627
联系人:鲍清
客服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7)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层
法定代表人:黄昊
电话:0991-2301870
传真:021-33388224
联系人:陈宇
客服电话:95523、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8)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成证大厦 16 楼
法定代表人:冉云
电话:028-86690021
传真:028-86695681
联系人:周一涵
客服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9)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国投瑞银增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25 年 3 月第 1 次更新)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法定代表人:王献军
    电话:0991-2307105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陈宇
    客服电话:95523、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10)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 4 层 4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甲一号环球财讯中心 D 座 401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电话:010-62680527
    传真:010-62680827
    联系人:王骁骁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funds.com
    (11)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办公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A 座 15

    法定代表人:邹保威
    电话:95118
    传真:010-89189566
    联系人:薛晓奥
    客服电话:95118
    网址:fund.jd.com
    (12)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500 号 30 层 3001 单元
                              国投瑞银增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25 年 3 月第 1 次更新)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 1503
  法定代表人:王翔
  电话:021-65370077
  传真:021-58350979
  联系人:张巍婧、骆晥
  客服电话:400-820-5369
  网址:https://www.jigoutong.com/
  (13)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 118 号 10 层 1206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 118 号 10 层 1206
  法定代表人:彭浩
  电话:4000048821
  联系人:孙小梦
  客服电话:4000048821
  网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 118 号 10 层 1206
  (14)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19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19 层
  法定代表人:王德英
  电话:0755-83169999
  传真:0755-83195220
  联系人:崔丹
  客服电话:4006105568
  网址:www.boserawealth.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变更或增减本基金销售机构,敬请留意基金
管理人披露的基金销售机构名录。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杨树浦路 168 号 20 层
                         国投瑞银增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25 年 3 月第 1 次更新)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傅强
联系人:冯伟
电话:(0755)83575836
传真:(0755)82912534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廖海、刘佳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0755)25028288
传真:(010)85188298、(0755)25026188
签章注册会计师:王珊珊、邓雯
联系人:王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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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 2014 年 10 月 24 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
可20141125 号文注册募集。
  自 2014 年 11 月 10 日到 2014 年 11 月 11 日,本基金面向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同
时发售,共募集 200,137,416.02 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289 户。
  (二)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 2014 年 11 月 13 日正式生
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国投瑞银增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25 年 3 月第 1 次更新)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
明书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
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本基金已于 2014 年 11 月 24 日起开放 A 类基金份额的日常申购、赎回业务,于 2015
年 1 月 14 日起开放 B 类基金份额的日常申购、赎回业务,于 2023 年 7 月 3 日起开放 D 类
基金份额的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
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
确认接受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算;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国投瑞银增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25 年 3 月第 1 次更新)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不成功。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
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将赎回款项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从基
金托管账户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至上述情形消
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
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内(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T 日对本基金 B 类份额的申购申请,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对该交易
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1 日(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
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申
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正常情况下,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登记手续
并增加权益,投资人自 T+2 日内起(含该日)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投资者 T 日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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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含该日)为其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T 日对本基金 B 类份额的申购申请,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登记手续并增加权
益,投资人自 T+1 日起(含该日)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登记机构可以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最迟于开始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为了进一步提高本基金的流动性,基金管理人将为投资者提供赎回 T+0 款项支付服务,
当日的基金份额赎回申请将在 T 日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
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基金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决定暂停 T+0 赎回,恢复为 T+1 日支付
赎回款项。
  本基金将面向 B 类份额开通赎回 T+0 款项支付服务,开通的具体时间和业务规则将在
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另行说明。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为人民币 0.01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0.01 元;首次申购 B 类基金份额的单
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0.01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 0.01 元;首次申购 D 类基金份额
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 1 元。在不低于上述规定的金额
下限的前提下,如基金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投资者在销售机构办理涉及上述规则的业务
时,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最低份额为 0.01 份,D 类基金份额赎回最低份额为 1 份。在不低于上述规定的基金份额下
限的前提下,如基金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投资者在销售机构办理涉及上述规则的业务时,
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
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更新或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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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但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本基金应当在发生以下情形时征收强制赎
回费用:
     (1)本基金前 1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 50%的,且本基
金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
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10%且偏离度为负时。
     (2)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
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且偏离度为负的情形时。
     当出现上述任一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
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 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
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购金额除以 1.00 元,赎回所得的金额等于赎回份额乘以 1.00 元。
应于新的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 = 申购金额/1.00 元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除以 1.00 元确定,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1.00=10,000.00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10,000.00
份。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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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 1.00 元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100,000 份,T 日该投资人赎回 50,000 份,所以:
     赎回金额=50,000×1.00=50,000(元)
     即该投资人赎回 50,000 份本基金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50,000 元。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益时。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对值达到或超过 0.5%时。
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发生上述第 1、2、3、5、6、9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
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或拒绝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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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发生第 1、2、3、6 项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或拒绝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
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
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
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
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
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0%的,基金管理人可对其采取延期办理部分
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基金合同
约定的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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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
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
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
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
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
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
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 5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
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
大波动时,可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50%的部分进行
延期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赎回比例在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50%以内(含 5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投资者的赎
回申请一并按上述(1)、(2)方式处理。
  (4)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同时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
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停公告。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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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
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
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
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
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
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
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
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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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
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的冻结、解冻与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
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
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
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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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以基金资产安全性、流动性为先,并力争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现金,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存款、债
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
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它具有良好
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用流动性管理策略、资产配置策略,并适当利用交易策略,进行积极的
投资组合管理。
  流动性管理是本基金投资管理过程中的首要事项。
  对此,本基金首先将结合申购、赎回现金流的预测,对投资组合的剩余期限进行合理
搭配并适当采用滚动投资策略,即采用均分资金量、持续滚动投资的方法,使得投资组合
中自然到期兑现的现金流在时间上均匀化,从而更好地满足日常流动性需要。
  其次,本基金在确定各投资标的具体投资量时,将充分考虑其流动性情况(交易方式、
日均成交量和平均每笔成交间隔时间等),以确定适当的配置比例,确保基金资产保持良
好的变现能力。
  (1)整体配置策略
  通过宏观经济形势、财政货币政策和短期资金市场参与者的资金供求状况等因素的深
入分析,对短期利率走势进行合理预估,并据此实施以调整投资组合平均到期期限为主的
资产配置策略。当预期短期利率呈下降趋势时,本基金将侧重配置期限相对稍长的短期金
融工具;反之,则侧重配置期限相对较短的金融工具。
  (2)类别资产配置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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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金根据不同类别资产的收益率水平(各剩余期限到期收益率、利息支付方式和再
投资便利性),并结合各类资产的流动性特征和风险特征(信用等级、波动性)等,在流
动性要求约束下追求收益最大化,以此决定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和期限分布结构。
  (3)明细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考虑明细资产的剩余期限、信用等级、收益率情况,判断其投资价值,
并充分考虑明细资产流动性情况,决定具体投资量。
  除上述主要策略外,在有效控制资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基础上,本基金还将通过深入
分析货币市场运作特点,审慎运用套利策略、峰值策略,以增强基金收益:
  (1)套利策略
  不同交易市场或不同交易品种受参与群体、交易模式、环境冲击、流动性等因素差异
化影响而出现定价差异,从而产生套利机会。本基金在充分论证这种套利机会可行性的基
础上,适度进行跨市场或跨品种套利操作,提高资产收益率。
  (2)峰值策略
  在特定时点或事件驱动下,货币市场出现短期资金供求失衡、短期利率上升时,本基
金将把握资金供求的瞬时效应,积极捕捉收益率峰值的短线交易机会。
  (四)投资管理程序
  (1)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基金投资决策的准则;
  (3)国内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微观经济运行环境、政策指向及全球经济因素分析;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投资方面最高层决策机构,定期就投资管理重大问题进行讨论,
确定基金投资策略。投资团队包括分析师、基金经理和交易员,他们独立工作,责任明确,
相互间密切合作。
  (1)投资决策委员会每月或不定期召开,决定基金投资管理战略、资产分配等重大事
项,确定对基金经理的授权,审批超过投资权限的投资计划。
  (2)债券策略组投资决策会议定期召开,确定近期资产组合的配置安排,包括基金久
期配置、券种配置等。同时,检讨投资业绩,提出近期投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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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基金经理在其授权范围内,根据例会确定的资产配置策略,充分参考分析师组合,
进行具体的个券配置。
  (4)基金经理下达投资交易指令,由交易部完成交易。
  (5)定量分析师负责完成基金内部业绩和风险评估,提交评价报告。
  投资决策委员会有权根据市场变化和实际情况,对上述管理程序作出调整。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
  通知存款是一种不约定存期,支取时需提前通知银行,约定支取日期和金额方能支取
的存款,具有存期灵活、存取方便的特征,同时可获得高于活期存款利息的收益。本基金
为货币市场基金,具有低风险、高流动性的特征。根据基金的投资标的、投资目标及流动
性特征,本基金选取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同期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作为本基
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在不对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高流动性、低风险品种,其预期收益
和风险均低于债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及股票型基金。据 2017 年 7 月 1 日施行的《证券期
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已对本基金重新进行风险评级,风险
评级行为不改变本基金的实质性风险收益特征,但由于风险等级分类标准的变化,本基金
的风险等级表述可能有相应变化,具体风险评级结果应以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提供的评
级结果为准。
  (七)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不超过 12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
得超过 240 天;
  (2)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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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3)本基金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集中度情况对上述第(1)、(2)项投资组合实施调
整,并遵守以下要求:
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9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80 天;投资组合中
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6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20 天;投资组合中
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
  (4)本基金持有的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5)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
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
性金融债券除外;
  (7)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有存款
期限、但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此比例限制);
  (8)本基金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同业存单,
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
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10)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
低于 5%,其中,上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1)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 投资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12)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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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展期;
   (1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
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4)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易日累计赎
回 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 20%;
   (15)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
且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信用级别。本基
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
布之日起 3 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16)本基金可投资于信用等级为 AAA 级的商业银行次级债,但该次级债的剩余期限
应当在 397 天内,且投资于同一商业银行发行的次级债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7)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
过 2%。
   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
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1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
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0)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2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10)、(15)、(18)、(19)项外,因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规模
或市场变化导致本基金投资组合不符合以上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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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特殊投资限制: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应当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作为重大事项
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限制规
定。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取消该等限制的,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 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6)流通受限证券;
  (7)权证;
  (8)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9)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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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
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
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
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上述限制的,本基金从其规定。
  (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与平均剩余存续期计算方法
  本基金按下列公式计算平均剩余期限:
  平均剩余存续期(天)的计算公式为:
  其中: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含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
保证金、证券清算款、买断式回购履约金),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中
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逆回购,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
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
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
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贴现式债券成本
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1)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 0 天;证
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买断式回
购履约金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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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
际剩余天数计算。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
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
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3)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
数,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
算。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
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
剩余天数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
限。
     (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
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利益;
不当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一)投资组合报告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国投瑞银增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25 年 3 月第 1 次更新)
                                                   占基金总资产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的比例(%)
     其中:债券                    8,347,267,746.20         64.79
          资产支持证券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            -
     售金融资产
序号           项目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
     额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例(%)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
     额
                           国投瑞银增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25 年 3 月第 1 次更新)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注: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报告期内每日融资余额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的说明
    在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未超过资产净值的 20%。
    (1)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100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

    注:本基金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2)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资
 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产净值的比例(%)              产净值的比例(%)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
                                            -                 -
        的浮动利率债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                    -                 -
                         国投瑞银增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25 年 3 月第 1 次更新)
     的浮动利率债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
                                          -                 -
     的浮动利率债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
                                          -                 -
     的浮动利率债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
                                          -                 -
     的浮动利率债
          合计                          105.59             5.91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不存在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超过 240 天的情况。
                                                   占基金资产净值
序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元)
                                                    比例(%)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848,418,462.30         6.98
                              国投瑞银增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25 年 3 月第 1 次更新)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
      动利率债券
                                                                占基金资产
                               债券数量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摊余成本(元)          净值比例
                                 (张)
                                                                (%)
                    CD389
                    CD266
                    CD501
                   行 CD118
                                    国投瑞银增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25 年 3 月第 1 次更新)
                          SCP006
                          CD230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 0.25(含)-0.5%间的次数                                          0次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1012%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0499%
报告期内每个工作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值                                              0.0723%
        报告期内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25%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不存在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25%的情况。
        报告期内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5%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不存在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5%的情况。

        无。
        (1)基金计价方法说明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
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按照实际利率法每日计提收益。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前
一年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处罚,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前一年受
                   国投瑞银增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25 年 3 月第 1 次更新)
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处罚,本基金对上述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规及公司
制度的要求。基金管理人认为,上述事件有利于上述公司加强内部管理,上述公司当前总
体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保持稳定,事件对上述公司经营活动未产生实质性影响,不改变上
述公司基本面。除上述主体外,基金管理人未发现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发行主体存在
本期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4)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国投瑞银增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25 年 3 月第 1 次更新)
九、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净值表现详见下表:
   国投瑞银增利宝货币市场基金历史各时间段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
较表(截止 2024 年 3 月 31 日)
国投瑞银增利宝货币 A
                                             业绩比较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
              净值增长                           基准收益
    阶段                  率标准差       基准收益                 ①-③       ②-④
               率①                            率标准差
                          ②         率③
                                               ④
    至         3.7368%   0.0030%    1.3781%   0.0000%   2.3587%   0.0030%
    至         2.5819%   0.0019%    1.3819%   0.0000%   1.2000%   0.0019%
    至         4.0407%   0.0007%    1.3781%   0.0000%   2.6626%   0.0007%
    至         3.5675%   0.0020%    1.3781%   0.0000%   2.1894%   0.0020%
                                   国投瑞银增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25 年 3 月第 1 次更新)
    至
    至         2.0413%    0.0014%    1.3819%    0.0000%   0.6594%    0.0014%
    至         2.2141%    0.0006%    1.3781%    0.0000%   0.8360%    0.0006%
    至         1.7768%    0.0010%    1.3781%    0.0000%   0.3987%    0.0010%
    至         2.2049%    0.0012%    1.3781%    0.0000%   0.8268%    0.0012%
    至         0.5363%    0.0008%    0.3418%    0.0000%   0.1945%    0.0008%
 自基金合同
 生效日起至        28.9266%   0.0027%    13.7133%   0.0000%   15.2133%   0.0027%
    今
国投瑞银增利宝货币 B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
              净值增长
    阶段                   率标准差       基准收益       基准收益       ①-③        ②-④
                率①
                           ②          率③       率标准差
                                 国投瑞银增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25 年 3 月第 1 次更新)
                                              ④
自运作起始
日(2015 年
    至
    至        2.5819%   0.0019%    1.3819%   0.0000%   1.2000%   0.0019%
    至        4.0407%   0.0007%    1.3781%   0.0000%   2.6626%   0.0007%
    至        3.5675%   0.0020%    1.3781%   0.0000%   2.1894%   0.0020%
    至        2.4948%   0.0016%    1.3781%   0.0000%   1.1167%   0.0016%
    至        2.0413%   0.0014%    1.3819%   0.0000%   0.6594%   0.0014%
    至        2.2141%   0.0006%    1.3781%   0.0000%   0.8360%   0.0006%
                                    国投瑞银增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25 年 3 月第 1 次更新)
    至          1.7768%    0.0010%    1.3781%    0.0000%    0.3987%     0.0010%
    至          2.1528%    0.0012%    1.3781%    0.0000%    0.7747%     0.0012%
    至          0.5364%    0.0008%    0.3418%    0.0000%    0.1946%     0.0008%
自基金合同
生效日起至          27.8307%   0.0028%    13.4237%   0.0000%    14.4070%    0.0028%
    今
  国投瑞银增利宝货币 D:
                                     业绩比较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基
                净值增                  基准收益
    阶段                    率标准差                  准收益率标         ①-③       ②-④
                长率①                     率
                            ②                     准差④
                                        ③
(基金合同生
  效日)至
自基金合同生          1.5798%   0.0010%     1.0290%    0.0000%     0.5508%   0.0010%
                         国投瑞银增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25 年 3 月第 1 次更新)
  效日起至今
   注:1、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
起始日为 2023 年 7 月 3 日。
                  国投瑞银增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25 年 3 月第 1 次更新)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
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
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
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
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
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国投瑞银增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25 年 3 月第 1 次更新)
十一、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人民币 1.00 元。
该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以及银行存款本息、备付金、保证金及其他资产。
  (三)估值方法
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
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
定价”。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
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
到 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 5 个交
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5%以内。
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
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
财产清算等措施。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国投瑞银增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25 年 3 月第 1 次更新)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净值信息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各类基金份额
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用去尾原则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4 位。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是按日结转份额的,7 日年化收益率
是以最近 7 个自然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按每日复利折算出的年资产收益率,精确到
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资产净值、各
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
收益率。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 4 位或 7 日年化收益率百
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
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
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
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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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
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
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
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
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
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
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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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进行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时;出现属于紧急事故的情况,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
估基金资产时;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基金估值;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
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
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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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净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且每日进行支付。投资人当日收益分
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
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当日
投资人不记收益;
转基金份额)方式,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投资人在每日收益支付
时,其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则为投资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
则保持投资人基金份额不变;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相应缩减投资者基金份额;
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时,该部分基金份额不再享有上述基金份额自 T 日起产生的投资收益,该部分收益归入基
金资产。当基金 T 日净收益小于零时,该部分基金份额应承担上述基金份额 T 日产生的亏
损,基金管理人有权向上述投资者追索该部分亏损;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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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
披露节假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
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日例行对当天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每日例行的收
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五)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见基金合
同第十八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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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 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
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国投瑞银增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25 年 3 月第 1 次更新)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
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25%,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
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基金销售服务费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基金的营销费用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
等。
     如本基金增加新的份额类别,在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类别适用的费率的前提下,本基
金可以对不同基金份额类别设定不同的管理费率、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并在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列示。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损失;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五)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按照基金发展情况,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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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约定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无须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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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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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对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
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
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简称“指定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
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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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
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
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
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
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
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上述重大变更主要包括: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
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
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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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
率;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总额
×10000
     按日结转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 7 个自然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按每日
复利折算出的年收益率。计算公式为: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去尾原则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7 日年化收益率采用四舍
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 位。其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总额包括截至上一工作日
(包括节假日)未结转份额。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
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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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权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
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
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
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编
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
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
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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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
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
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 0.5%;
  (17)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正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的情形;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2 个交易日出现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的情形;
  (18)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9)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0)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1)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2)本基金变更份额类别设置、各类基金份额的数量限制;
  (23)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
                        国投瑞银增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25 年 3 月第 1 次更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
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
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
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
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未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管控,并建立基金敏感信息
知情人登记制度。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关从业人员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等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清算报
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依法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单只基金只需
选择一家报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
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
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
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规定之日
起,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基金销售机
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做好相关信息传递工作。
                    国投瑞银增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25 年 3 月第 1 次更新)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
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
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
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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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基金的风险揭示
  基金业绩受证券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可能盈利,也可能亏损。
  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影响证券价格波动的因素主要有:财政与货币政策变化、
宏观经济周期变化、利率和收益率曲线变化、通货膨胀风险、债券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公
司经营风险以及政治因素的变化等。
  (一)投资组合的风险
  基金的证券投资组合所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
  证券价格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从而可能给基金资产带来潜在的损失风险。影响
证券价格波动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可能导致证券市场的价格
波动,影响基金收益。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证券市场也呈现周期性变化特
征。本基金集中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其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发生变化。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的利率波动直接影响各类型债券市场价格的走势变化,从而影响基金投资的
收益水平。
  (4)购买力风险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
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
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信用风险是指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
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另外,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
                    国投瑞银增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25 年 3 月第 1 次更新)
交割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还包括由于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付所
引致的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在申购、赎回安排方面,本基金将加强对开放式基金申购环节的管理,合理控制基金
份额持有人集中度,审慎确认大额申购申请,在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将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
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切实保护存
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此外,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
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赎回申请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投资人应注意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和相应的流动性风险,合理安排
投资计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章节。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规范型交
易场所。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主要投资对象现金,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
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同
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
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较低。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
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
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
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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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谨慎
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
暂停基金估值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
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
前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合规性风险
  合规性风险是指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要
求而带来的风险。
  (三)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完全、投资操作出
现失误,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四)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
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
等风险。
  (五)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基金收益受货币市场流动性及货币市场利率波动的影响
较大:一方面,货币市场利率的波动影响基金的再投资收益,另一方面,在为应付基金赎
回而卖出证券的情况下,证券交易量不足可能使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而货币市场利率的
波动也会影响证券公允价值的变动及其交易价格的波动,从而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因此,
本基金可能面临较高流动性风险以及货币市场利率波动的系统性风险。
  (六)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
金资产受损。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
直接控制能力之外因素的出现,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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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并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约定的程序进行。
  (二)《基金合同》的变更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通过之日起生效,且自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承接的;
  (四)基金财产的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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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登记结算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
结算保证金等未结事项占用资金,该资产可由基金管理人垫付后先行分配投资者,并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在相关登记结算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并完成变现收回后返还基金管理人。
  由于登记结算公司最低备付金、结算保证金制度及基金托管人清算规则的影响,以下
作为清算未结事项:
  (1)证券账户销户;
  (2)托管资金账户销户;
  (3)开立的其它交易结算账户销户、交易单元退租清理等事项。
  (五)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六)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七)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进行公告。
  (八)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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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
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
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表决权;
仲裁;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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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产;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
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合同》规定的费用;
律行为;
部机构;
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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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收益;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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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
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托管人;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
追偿;
为承担责任;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
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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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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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退任而免除;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
偿;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
权。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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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变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
规则;
务或服务;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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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
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
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
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
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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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允
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
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
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示性公告;
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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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影响表决效力;
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
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
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
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
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
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
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
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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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7 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
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
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
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
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
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两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
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
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
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
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
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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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
表决。
     (1)现场开会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
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果。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
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
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
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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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
有约束力。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每日分配、按日支付”。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净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且每日进行支付。投资人当日收益
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
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为投
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当
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每日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
利转基金份额)方式,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投资人在每日收益支
付时,其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则为投资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
则保持投资人基金份额不变;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相应缩减投资者基金份额;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
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已获得赎回 T+0 款项支付服务的基金份额遵循下述原则:当基金 T 日净收益大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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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时,该部分基金份额不再享有上述基金份额自 T 日起产生的投资收益,该部分收益归入
基金资产。当基金 T 日净收益小于零时,该部分基金份额应承担上述基金份额 T 日产生的
亏损,基金管理人有权向上述投资者追索该部分亏损;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
披露节假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
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日例行对当天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每日例行的收
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第十八部分。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
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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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
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
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25%,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
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基金销售服务费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基金的营销费用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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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本基金增加新的份额类别,在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类别适用的费率的前提下,本基
金可以对不同基金份额类别设定不同的管理费率、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并在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列示。
  上述“1、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
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按照基金发展情况,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约定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无须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本基金以基金资产安全性、流动性为先,并力争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现金,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存款、债
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
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它具有良好
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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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1)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超过 240 天;
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并遵守以下要求:
   ①当本基金前 1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时,本基金
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9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80 天;投资组合中现
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②当本基金前 1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时,本基金
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6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20 天;投资组合中现
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
的 10%;
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
金融债券除外;
限、但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此比例限制);
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同业存单,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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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于 5%,其中,上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得展期;
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且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信用级别。本基
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
布之日起 3 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当在 397 天内,且投资于同一商业银行发行的次级债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
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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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除上述第(10)、(15)、(18)、(19)项外,因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规模
或市场变化导致本基金投资组合不符合以上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本基金合
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特殊投资限制: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应当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作为重大事项
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限制规
定。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取消该等限制的,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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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本基金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
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
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
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上述限制的,本基金从其规定。
  (六)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
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
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
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
子定价”。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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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
整到 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 5 个
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5%以内。
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
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
财产清算等措施。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净值信息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各类基金份额
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
率;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总额
×10000
     按日结转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 7 个自然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按每日
复利折算出的年收益率。计算公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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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去尾原则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7 日年化收益率采用四舍
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 位。其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总额包括截至上一工作日
(包括节假日)未结转份额。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
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约定的程序进行。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表
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且自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
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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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
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
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意见书;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或根据登记结算公司的规定完成。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登记结算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
结算保证金等未结事项占用资金,该资产可由基金管理人垫付后先行分配投资者,并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在相关登记结算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并完成变现收回后返还基金管理人。
  由于登记结算公司最低备付金、结算保证金制度及基金托管人清算规则的影响,以下
作为清算未结事项: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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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进行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
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
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天津国际经济金融仲裁中心,按照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
约束力。仲裁费和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
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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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名称: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杨树浦路 168 号 20 层
  法定代表人:傅强
  成立时间:2002 年 6 月 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25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名称: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成立时间:2005 年 12 月 30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佰柒拾柒亿陆仟贰佰万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893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
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证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
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业务;保险兼业代理;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
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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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
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
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
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现金,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存款、债
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
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它具有良好
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比例及投资限制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1)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超过 240 天;
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并遵守以下要求:
   ①当本基金前 1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时,本基金
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9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80 天;投资组合中现
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②当本基金前 1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时,本基金
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6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20 天;投资组合中现
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
                      国投瑞银增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25 年 3 月第 1 次更新)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
的 10%;
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
金融债券除外;
限、但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此比例限制);
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同业存单,合
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于 5%,其中,上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得展期;
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且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信用级别。本基
                        国投瑞银增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25 年 3 月第 1 次更新)
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
布之日起 3 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当在 397 天内,且投资于同一商业银行发行的次级债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
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
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除上述第(10)、(15)、(18)、(19)项外,因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规模
或市场变化导致本基金投资组合不符合以上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特殊投资限制: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应当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作为重大事项
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限制规
定。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取消该等限制的,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国投瑞银增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25 年 3 月第 1 次更新)
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3)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
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
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
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
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
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基
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但不承担交易对手不履
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
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
何损失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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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选择
存款银行。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
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
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
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
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
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
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协议,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补充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
准的有关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投资管理制度。
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
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
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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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
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
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
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
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
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
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
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
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
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
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
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
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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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
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合法合规
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
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
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基金认
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
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
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资金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
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
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
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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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资金账户,并根据基金
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
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
金资产的支付。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
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
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
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
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
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
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
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
定,以基金的名义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
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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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
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托管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
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
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
的原件。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合同复印件,
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重大
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基金净值信息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2)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
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并发送给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公布各类基金份额
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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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以及银行存款本息、备付金、保证金及其他资产。
  (2)估值方法
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
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
定价”。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
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
到 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 5 个交
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5%以内。
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
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
财产清算等措施。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净值信息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各类基金份额
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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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 4 位或 7 日年化收益率百
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
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
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
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
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
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
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
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
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
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
误责任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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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值错误的责任方;
失;
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时;出现属于紧急事故的情况,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
评估基金资产时;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设置、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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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
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
净值信息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月度报表的编
制,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 5 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
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季度报告应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中期报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
年度报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后应在 3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
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完
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
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30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45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
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
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专用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
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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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
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注册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
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
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
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天津国际经济金融仲
裁中心,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
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和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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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发生以下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后,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本基金和其他基金合并,且合并后不由本托管人进行托管;
  (5)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金的财产
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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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提供。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对账单服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的持有人提供基金保有情况信息,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向基金管理
人定制电子形式的月度对账单。
  具体查阅和定制账单的方法可参见基金管理人网站或拨打客服热线咨询。
等原因有可能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或准确送达。因上述原因无法正常收取对账单的投资者,
敬请及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或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查询、核对、变更您的预留联
系方式。
  (二)呼叫中心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 7×24 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和查询服务,客户可通过电话
收听基金份额净值,自助查询基金账户余额和交易信息等。
  客户服务部的人工坐席服务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 9:00—18:00,周六 9:00—17:00
(法定节假日及因此导致的证券交易所休市日除外)。
  客服热线:4008806868、0755-83160000
  (三)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ubssdic.com)为基金投资者提供网上查询、
网上资讯服务。
  (四)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网上投诉栏目、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留言、呼叫中心
人工坐席、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原则上是及时回复,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基金管
理人将在 48 小时之内做出回复。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原则上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当日
或次日回复。
                           国投瑞银增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25 年 3 月第 1 次更新)
客服邮箱:service@ubssdi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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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本公司及北京分公司办公地址变更的公告。
整大额申购(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业务限制的公告。
金经理变更公告。
提醒投资者及时提供或更新身份信息及投资者适当性信息的公告。
                 国投瑞银增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25 年 3 月第 1 次更新)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销售机构的住所,投资者可免费
查阅。招募说明书条款及内容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国投瑞银增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25 年 3 月第 1 次更新)
二十三、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国投瑞银增利宝货币市场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国投瑞银增利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三)《国投瑞银增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四)关于国投瑞银增利宝货币市场基金募集之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上述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以在办公时间免费查询,但应以基金备查文件正本为准。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fu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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