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中证 A50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华安中证 A500 指数增强发起式 A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华安中证 A50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华安中证 A500 指数增强发起
式A )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编制日期:2025 年 3 月 27 日
送出日期:2025 年 3 月 28 日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一、产品概况
华安中证 A500 指数增强发
基金简称 基金代码 023466
起式
华安中证 A500 指数增强发
下属基金简称 下属基金交易代码 023466
起式 A
基金管理人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交易所及上市日
基金合同生效日 - -
期
基金类型 股票型 交易币种 人民币
运作方式 普通开放式 开放频率 每个开放日
开始担任本基金基金
基金经理 张序 经理的日期
证券从业日期 2016 年 7 月 8 日
二、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
(一) 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详情请阅读《招募说明书》中“基金的投资”章节的相关内容。
本基金为股票指数增强型基金,在力求对中证 A500 指数进行有效跟踪的基础上,通
投资目标 过数量化的方法进行积极的指数组合管理与风险控制,力争实现超越目标指数的投资
收益,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中证 A500 指数的成份股及其
备选成份股(均含存托凭证)、其他非指数成份股(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下允许投资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
票”)、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
投资范围
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等)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股
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
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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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港股通标的股
票的投资比例为股票资产的 0%-50%,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资产
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上述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基金
管理人在依法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本基金的投资比例做相应调整。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 A500 指数。
主要投资策略
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 A500 指数收益率×9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本基金为股票指数增强型基金,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
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具有与标的指数相
风险收益特征
似的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可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需承担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
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二) 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区域配置图表
(三)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图
三、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
(一) 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在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过程中收取:
份额(S)或金额(M)
费用类型 收费方式/费率 备注
/持有期限(N)
M<100 万元 1.00% - 非养老金客户
认购费 M≥500 万元 - 每笔 1000 元 非养老金客户
养老金客户
- - 每笔 500 元
(直销)
M<100 万元 1.20% - 非养老金客户
申购费
M≥500 万元 - 每笔 1000 元 非养老金客户
(前收费)
养老金客户
- - 每笔 500 元
(直销)
N<7 天 1.50% - -
赎回费
N≥7 天 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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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二) 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费用类别 收费方式/年费率或金额 收取方
管理费 0.80% 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
托管费 0.15% 基金托管人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律师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的证券
交易费用、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等费
其他费用
用,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
用。费用类别详见本基金《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或其更新。
注:本基金交易证券、基金等产生的费用和税负,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资产扣除。
四、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 风险揭示
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投资本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本基金面临的主要风险有投资组合的风险、本基金特有的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合规性风险、
操作风险、基金财产投资运营过程中的增值税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
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及其他风险等。本基金为股票指数增强型基金,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
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
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可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需承担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
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整个股票市场的平均回报率
可能存在偏离。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投资人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
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由于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或变更编制方法、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配股或增发等行为导致成份股在标的
指数中的权重发生变化、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新股市值配售、成份股停牌或摘牌、流动性差等原因使本基
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以及与基金运作相关的费用等因素使本基金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本基金采用指数增强投资策略,将基于数量化投资分析及基本面研究等方法智能筛选优质上市公司、优
化投资组合,根据模型结果结合市场环境进行组合投资,以争取实现指数增强型的目标。这种基于对宏观经
济、基本面等深度研究、通过基金管理人开发的量化选股模型做出优化调整投资组合的决策,最终结果仍然
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其投资收益率可能高于标的指数收益率但也有可能低于标的指数收益率,存在与标的
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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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中证 A50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华安中证 A500 指数增强发起式 A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本基金力争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5%,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 7.75%,但因标的指数编制规
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可能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本基金净值表现与指数价格走势可能发生较大偏离。
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因各种原因临时或长期停牌,发生成份股停牌时可能面临如下风险:
(1)基金可能因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而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2)在极端情况下,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大面积停牌,基金可能无法及时卖出成份股以获取足额的符
合要求的赎回款项,由此基金管理人可能设置较低的赎回份额上限或者采取暂停赎回的措施,投资者将面临
无法赎回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的风险。
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风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综合考虑成份股的退市风险、其在指数中的权重以及对跟踪误差的影响,据此
制定成份股替代策略,并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机构可能由于各种原因停止对指
数的管理和维护,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
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
终止。投资人将面临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风险。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并实施前,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
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该期间由于标
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导致指数表现与相关市场表现存在差异,影响投资收益。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若《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两亿元的,基金合
同将自动终止。因此,投资者面临基金合同自动终止的风险。
(二) 重要提示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
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守信、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得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经友好协商解决。如
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
另有决定,仲裁费、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每年更新一次 。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一定的滞后,如需及时、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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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取基金的相关信息,敬请同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临时公告等。
五、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以下资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www.huaan.com.cn;客户服务电话:40088-50099
(一)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
(二)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三)基金份额净值
(四)基金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
(五)其他重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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