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兴银聚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等法律法规
的规定以及《兴银聚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现将兴银聚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兴银聚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本基金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大会表决投票时间自
准),权益登记日为2025年3月3日。2025年4月1日,在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交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本基金管理人对本次大会表决进行了计票,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对计票过程进行了见证,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
结果进行了公证。
经统计,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
人所持份额共计9,967,188.01份,占权益登记日(2025年3月3日)本基金基金总
份额11,443,344.63份的87.10%,达到法定开会条件,符合《基金法》《运作办
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大会审议了《关于持续运作兴银聚丰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并由参加大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表决,表决结果为:
本次会议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份额的100%,达二分之一以上,
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
过。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证费10,000元,律师费20,000元,合计30,000
元,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二、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根据《运作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
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25年4月1日表决通过了《关于持续运作兴
银聚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基
金管理人将自该日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持有人大会决议相关事项的实施情况
自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本基金持续运作。本基金管理
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高度重视并采取积极措施做好本
基金后续的投资管理和服务工作。
四、备查文件
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特此公告。
附件:《公证书》
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公 证 书
(2025)沪东证经字第 1617 号
申请人: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
区滨海街 102 号厦门银行泉州分行大厦 19 楼 1908。
法定代表人:吴若曼。
委托代理人:陈晓倩。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
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兴银聚丰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于 2025 年 3 月 26 日向本处提出申请,对该公
司以通讯方式召开的兴银聚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会议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经查,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兴银聚丰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申请人依法于 2025 年 3 月 1 日在有关报刊媒体上发布
了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于 2025 年
第一次提示性公告和第二次提示性公告,大会审议的事项为:
《关
于持续运作兴银聚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议案》。申
请人向本处提交了该公司营业执照、兴银聚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二次提示性公告、
截至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兴银聚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等文件,申请人具有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合法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
处公证员林奇和工作人员印嘉琪于 2025 年 4 月 1 日上午 10 时
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议案以通讯方式进行的表决,在该基
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派的授权代表余跃的监督下,
由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派的代表王婧一、郑梦露进行计
票。截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 17 时,收到参加本次大会(通讯方
式)的兴银聚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效表决所
持基金份额共 9,967,188.01 份,占 2025 年 3 月 3 日权益登记日
兴银聚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总份额 11,443,344.63 份的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兴银聚丰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大会对《关于持续运
作兴银聚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
下:9,967,188.01 份基金份额表示同意;0 份基金份额表示反对;
会的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的 100%,达到法定条件,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与《兴银聚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经审查和现场监督,兹证明本次兴银聚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对《关于持续运作兴银聚丰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议案》表决的计票过程符合有关
法律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表决结果符合会议议案的通过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公 证 员 林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