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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银新兴价值: 上银新兴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年5月20日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5-20 10:2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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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银新兴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书
   (2025 年 5 月 20 日公告)
   基金管理人: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银新兴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 年 5 月 20 日公告)
                       重要提示
  上银新兴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原上银新兴价值成长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申请已于 2013 年 12 月 18 日获中国
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599 号文注册。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4 年 5 月 6 日
正式生效,2015 年 7 月 30 日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上银
新兴价值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名称、基金类别、投资比例、业绩比较
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有关事项的议案》,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
理人已将《上银新兴价值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上银新兴价
值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为《上银新兴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上银新兴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要求,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对《上银新兴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以及《上银新兴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相关条款
进行修订并已履行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备案流程。修订后的
合同以及托管协议已于 2018 年 3 月 31 日进行信息披露并正式生效。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要求,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对《上银新兴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及《上银新兴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并
已履行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备案流程。修订后的合同以及托
管协议已于 2020 年 5 月 23 日进行信息披露并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
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
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
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做出独立决策。基金
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要承担相应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估值
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和其他风险等。本基金是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属于具有较高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预期风险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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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收益均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净值会因
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
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注意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
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
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
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
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5 年 4 月 22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
表现截止日为 2025 年 3 月 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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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和《上银新兴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上银新兴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
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
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
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
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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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
和补充
及其更新
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额发售公告》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做出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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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
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资人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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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或接受其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机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的开放日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
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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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
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
节约
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本基金中特指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
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
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
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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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等媒体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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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本基金管理人为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秀浦路 2388 号 3 幢 528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28 号陆家嘴基金大厦 9 楼
 设立日期:2013 年 8 月 30 日
 法定代表人:武俊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 亿元人民币
 联系人:敖玲
 联系电话:021-60232799
 股权结构: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 100%股权
 (二)主要人员情况
 武俊先生,董事长,上海财经大学会计学博士研究生。历任上海银行总行
金融市场部副总经理、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金融市场部副总经理兼同业部总
经理、金融市场部副总经理兼同业部总经理兼上海自贸试验区分行党委委员、
金融市场部副总经理兼同业部总经理兼上海自贸试验区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
金融市场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兼同业部总经理、金融市场部副总经理、金
融市场部总经理兼资产管理部总经理等职务。现任上海银行业务总监兼金融市
场部总经理,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孙蕾女士,董事,南开大学经济学硕士。历任工商银行天津分行新技术产
业园区支行员工,浦发银行天津分行资金财务部、财务核算中心科长,上海银
行天津分行资金财务部总经理、总行计划财务部管理会计部高级经理、总行计
划财务部见习总经理助理等职务。现任上海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上
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尉迟平女士,董事兼总经理,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历任上海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总行金融市场部债券交易部高级经理助理、高级副经理、高级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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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市场部外汇与贵金属部高级经理,金融市场部见习总经理助理等职务;上
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等职务。现任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兼总经理。
  徐丽女士,独立董事,东北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历任财政部农业财务司
主任科员,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总经理助理,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副总裁,中国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珠海元泰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总经
理,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外部监事等职务。现任上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
  蒋晓云女士,独立董事,美国中康涅狄格州立大学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
历任铁道部北京通信讯号工厂助理工程师、北京市计算机技术研究所工程师,
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外事司副处级调研员,国家外汇管理局储备管理司副
处级调研员,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运营部总监等职务。现任上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李德峰先生,独立董事,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专业博士研究生。历任山东
省菏泽地区林业局办公室秘书,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师、外国语学院副书
记兼副院长、金融学院副书记,中国证券业协会教材编写与命题委员会委员、
培训委员会委员。现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教授、研究生导师,中央财经
大学金融学院中国城乡发展与金融研究中心主任,前海兴邦金融租赁有限责任
公司独立董事,张家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
  胡友群女士,职工监事,博士。历任申万宏源证券博士后研究员、上银基
金专户投资部副总监、固收研究副总监等职务。现任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职
工监事、固收研究总监,上银瑞金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尉迟平女士,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王玲女士,督察长,中国人民大学会计学博士研究生。曾长期任职于深圳
证券交易所和北京市星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现任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
长兼总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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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士琛先生,首席信息官,北京师范大学工学硕士。历任北京师范大学讲
师,中国工商银行数据中心(北京)系统部系统工程师、测试管理部副总经理、
测试三部副总经理等职务,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科技部总监。
  王稼秋先生,副总经理,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曾在上海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总行金融市场部、金融同业部任职。现任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兼上银瑞金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廖隽女士,副总经理兼市场营销部总监,河北经贸大学学士。曾在农业银
行上海普陀支行,上海银行总行公司业务部、市南分行公司业务部、漕河泾支
行等任职。
  (1)现任基金经理
  赵治烨先生,北京大学微电子学士。历任中国银河证券北京中关村大街营
业部理财分析师,上银基金投资研究部副总监等职务。现任上银基金投资副总
监,上银新兴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上银鑫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上银内需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上银价
值增长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上银丰瑞一年持有期混合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上银数字经济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
  (2)历任基金经理
  高云志先生,管理时间为 2014 年 05 月 06 日至 2015 年 05 月 25 日;
  慕浩先生,管理时间为 2015 年 01 月 27 日至 2015 年 06 月 15 日;
  常璐先生,管理时间为 2017 年 12 月 06 日至 2018 年 03 月 28 日。
  尉迟平女士(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总经理);
  卢扬先生(权益投研部总监、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翟云飞先生(量化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
  吴伟先生(资产配置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蔡唯峰先生(固定收益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许佳先生(固收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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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治烨先生(投资副总监、基金经理);
  楼昕宇先生(基金经理)。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配收益。
其他法律行为。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
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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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和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勤勉的原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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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
资产、自有资产、其它资产的运作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报
告制度)、内部监控、监督和内部监察。
  (1)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控制环境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
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公司管理层贯彻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
营造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确保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
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公司全体职工必
须忠于职守勤勉尽责,严格遵守国家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职能,严禁不正当关联
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公司的组织结构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
工,操作相互独立。公司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
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
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内部组织结构监控防线。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
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即:以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
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的第二道监控防线;以督察长和监察稽
核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
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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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人员具
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2)风险评估
  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
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各部门根据公司风险评估标准制定、修改本部门内控制度,提交监察稽核
部,监察稽核部对各部门提交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复核,提交总经理办公会审
议通过后发布实施。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评估公司内、外部风险,评价公司的
基本管理制度以及提出改进方案,报公司董事会。
  (3)控制活动
  ① 授权控制。授权控制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授权控制的主要内容
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和管理层应当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建立
健全公司授权标准和程序,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公司各业务部门、分支
机构和公司员工应当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
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
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
修改或取消授权。
  ② 资产分离控制。基金资产、特定客户资产与公司资产、不同基金的资产
和其他委托资产要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③ 业务隔离控制。基金资产的运作管理与公司自有资金,与特定客户委托
资产实行独立隔离运作,在人员配置、岗位职责及其内部管理制度、业务规则
与流程、有关银行存款账号、证券账号等分开设置,并分开核算。
  ④ 岗位隔离制度。公司推行内部工作的目标管理和规范的岗位责任制,各
岗位人员各司其职、严格遵守操作程序和工作标准,限制越权、穿插、代理等
行为,以便于各部门明确分工、各岗位相互监督;包括货币、有价证券的保管
与账务相分离,重要空白凭证的保管与使用相分离,投资决策与具体交易操作
相分离,前台交易与后台结算相分离,损失的确认与核销相分离,风险评定人
员与业务办理岗位相分离,基金经理与办理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经理
岗位相分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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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⑤ 物理隔离制度。对于不同工作区划分不同的保密级别,基金投资、交易、
研究、公司自有资金管理等相关部门,在空间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强调交易
部门和财务部门的一级保密性,实行严格的门禁制度,并相应建立安全保障设
施;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保密守则和监
督处罚措施。
  ⑥ 危机处理机制。公司制订切实有效的紧急情况处理制度,建立危机处理
机制和程序,主要包括:紧急情况处理制度、灾难复原计划、资料备份和系统
备份措施。灾难复原计划需要随着业务的改变而更新,每年测试及演习一次。
  (4)信息沟通
  为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公司制定管理和业务
报告制度,包括定期报告制度和临时报告制度。定期报告按照每日、每周、每
月、每季度等不同的时间、频次进行报告。临时报告是指一旦出现报告事由后
的及时报告。此外,公司制定针对违规及非法行为的举报机制。员工发现违规
或非法行为出现时可视情况越级报告。
  (5)内部监控
  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设置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对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
  公司定期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根据市场环境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
适时改进。
  (6)监督和内部监察
  公司严格贯彻基金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严格依法经营。督察长和监察稽
核部负责确保公司运作和各项业务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各部门规章制度及对外提交材料在实施或提交前,均需经监察稽核部进行
合法、合规审核;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负责监察各部门对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基金合
同的执行情况,着重于因违反法律法规等而产生的风险;
  监察稽核部负责跟踪法律法规的变化和更新,对业务部门的运作提供监察
标准和政策等方面的咨询及指引,提供监察方面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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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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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王小飞
  联系电话:(021)6063 7103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业务处、证券保
险业务处、理财信托业务处、全球业务处、养老金业务处、新兴业务处、客户
服务与业务协同处、运营管理处、跨境与外包管理处、托管应用系统支持处、
内控合规处等 12 个职能处室,在北京、上海、合肥设有托管运营中心,共有员
工 300 余人。自 2007 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
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
秉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
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
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
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
养老个人账户、(R)QFII、(R)QDII、企业年金、存托业务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
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24 年三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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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1387 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
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多次被《全球托
管人》、 《财资》、《环球金融》杂志及《中国基金报》评选为“最佳托管银
行”、连续多年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债)“优秀资产托管
机构”、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清所)“优秀托管银行”奖项、
并先后荣获《亚洲银行家》颁发的 2017 年度“最佳托管系统实施奖”、2019
年度“中国年度托管业务科技实施奖”、2021 年度“中国最佳数字化资产托管
银行”、以及 2020 及 2022 年度“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大型银行)”奖项。
行获得《财资》“中国最佳 QFI 托管银行”奖项。2023 年度,荣获中国基金报
“公募基金 25 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项。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检查,确保
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
作,对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
了专职内控合规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
作职权和能力。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
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
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
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
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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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
运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
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
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
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
况进行检查监督。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
例控制等情况进行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
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
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如有必要将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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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名称: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28 号陆家嘴基金大厦 9 层
电话:(021)60232799
传真:(021)60232779
客服电话:(021)60231999
联系人:敖玲
网址:www.boscam.com.cn
(1)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http://www.95559.com.cn
(2)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服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3)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金煜
客服电话:95594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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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 398 号兴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 398 号兴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客服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5)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泺源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泺源大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辛树人
客服电话:95395
网址:www.hfbank.com.cn
(6)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客服电话:95580/40088-95580
网址:www.psbc.com
(7)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延政中路 9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延政中路 9 号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客服电话:(0519)96005
网址:www.jnbank.com.cn
(8)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客服电话:95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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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ccb.com
(9)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10)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张为忠
客服电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11)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 7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 70 号上海农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徐力
客服电话:021-962999/400-696-2999
网址:www.srcb.com
(12)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10 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戴彦
客服电话:95357
网址:www.xzsec.com
(13)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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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服电话:95525/400-8888-788
 网址:http://www.ebscn.com/
 (14)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 1088 号紫竹国际大厦
 法定代表人:冉云
 客服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15)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科发路三号中电长城大厦 B 座 24 层
(国投证券客户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段文务
 客服电话:95517/4008-001-001
 网址:www.sdicsc.com.cn
 (16)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 370 号 2、3、4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 370 号 2、3、4 层
 法定代表人:刘加海
 客服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17)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人民路 366 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373 号 3 层
 法定代表人:李海超
 客服电话:4008-918-918
 网址:www.shzq.com
 (18)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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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层
   法定代表人:王献军
   客服电话: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19)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层
   法定代表人:张剑
   客服电话: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20)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389 号
   办公地址:中国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 389 号
   法定代表人:李剑锋
   客服电话:95386
   网址:www.njzq.com.cn
   (21)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 319 号 8 幢 10000 室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 319 号 8 幢 10000 室
   法定代表人:徐朝晖
   客服电话:95582
   网址:www.west95582.com
   (22)甬兴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海晏北路 565、577 号 8-11 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海晏北路 565、577 号 8-11 层
   法定代表人:李抱
   客服电话:400-916-0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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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址:www.yongxingsec.com
    (23)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
A 栋 41 层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
A 栋 41 层
    法定代表人:戚侠
    客服电话:95335/400-88-95335
    网址:www.avicsec.com
    (24)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科苑南路 2666 号中国华润大厦
L4601-L4608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后海中心区登良路与海德三道交汇处西南
角中国华润大厦 46 楼
    法定代表人:高涛
    客服电话:95532/400-600-8008
    网址:www.ciccwm.com
    (25)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0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刘成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26)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服电话:95548/0755-23835383
    网址:www.cs.eciti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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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 395 号 901 室(部位:自编 01),1001 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 395 号合利天德广场 T1 楼 10 层
法定代表人:陈可可
客服电话:95548/020-88836999
网址:www.gzs.com.cn
(28)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东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肖海峰
客服电话:95548/0532-85022313
网址:http://sd.citics.com
(29)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中国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张伟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30)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客服电话:95325
网址:www.kysec.cn
(31)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618 室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 26 号
法定代表人:林传辉
客服电话:95575
              上银新兴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 年 5 月 20 日公告)
   网址:www.gf.com.cn
   (32)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茶子山东路 112 号滨江金融中心 T2 栋(B
座)26 层
   办公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28 层
   法定代表人:刘宛晨
   客服电话:95317/400-8835-316
   网址:stock.hnchasing.com
   (33)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 201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五星路 201 号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客服电话:95345
   网址:www.stocke.com.cn
   (34)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35)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23 号平安金融中心 B 座第 22-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23 号平安金融中心 B 座第 22-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客服电话:95511 转 8
   网址:https://stock.pingan.com/
   (36)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上银新兴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 年 5 月 20 日公告)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 833 号
  法定代表人:赵洪波
  客服电话:956007
  网址:www.jhzq.com.cn
  (37)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1 号招商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霍达
  客服电话:95565/0755-95565
  网址:www.cmschina.com
  (38)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 27 号 1#楼 3 层、4 层、5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滨江大道 5129 号陆家嘴滨江中心 N1 幢
(上海业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苏军良
  客服电话:95547
  网址:www.hfzq.com.cn
  (39)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768 号国泰海通大厦上海
  法定代表人:朱健
  客服电话:95553/400-8888-001
  网址:www.gtht.com
  (40)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厦 2 层 202 室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厦 2 层 202 室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客服电话:4000-899-100
              上银新兴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 年 5 月 20 日公告)
   网址:www.yibaijin.com
   (41)鼎信汇金(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 36 号 1 幢第 8 层 09 号房间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 36 号 1 幢第 8 层 09 号房间
   法定代表人:齐凌峰
   客服电话:400-158-5050
   网址:www.tl50.com
   (42)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楼 1 层 1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盛超
   客服电话:95055
   网址:www.duxiaoman.com
   (43)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 号高地中心 1101 室
   办公地址:成都市金牛区花照壁西顺街 399 号 1 栋 1 单元龙湖西宸天街 B
座 12 层
   法定代表人:王建华
   客服电话:400-080-3388
   网址:www.puyifund.com
   (44)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8 号 4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海银金融中心 4 楼
   法定代表人:孙亚超
   客服电话: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45)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501 号 6211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 500 号华润时代广场商务楼 12 楼
           上银新兴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 年 5 月 20 日公告)
法定代表人:陶怡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howbuy.com
(46)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 4 层 4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D 座 4 层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服电话:400-055-5728
网址:www.hcfunds.com
(47)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500 号 30 层 3001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1503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客服电话:400-820-5369/021-65370077
网址:www.jiyufund.com.cn
(48)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凤凰岛 1 号楼 7 层 710 号
办公地址: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凤凰岛 1 号楼 7 层 710 号
法定代表人:张峰
客服电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49)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 76 号(写字楼)1 号楼 4 层 1-7-2
办公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京东总部 2 号楼
法定代表人:邹保威
客服电话:95118
网址:http://kenterui.jd.com
(50)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兰溪路 900 弄 15 号 526 室
             上银新兴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 年 5 月 20 日公告)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溧阳路 735 号 2 幢 3 层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客服电话:400-118-1188
  网址:www.66liantai.com
  (51)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 1088 号 7 层(实际楼层 6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 1088 号 7 层
  法定代表人:陈祎彬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52)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 号 3 幢 5 层 599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 号 3 幢 5 层 599 室
  法定代表人:王珺
  客服电话:95188-8
  网址:www.fund123.cn
  (53)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6 层(集中登记地)
  办公地址:上海市闵行区申滨南路 1226 号诺亚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吴卫国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54)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 116、128 号 7 层(名义楼层,
实际楼层 6 层)0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 116 号大华银行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郑新林
  客服电话:021-68889082
  网址:www.weonefunds.com
              上银新兴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 年 5 月 20 日公告)
   (55)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中国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客服电话:95511-3-8
   网址:https://bank.pingan.com/
   (56)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海基六路 70 弄 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1098 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 53 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客服电话:400-032-588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57)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客服电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58)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 118 号 10 层 1206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 118 号京汇大厦 1206
   法定代表人:彭浩
   客服电话:400-004-8821
   网址:www.taixincf.com
   (59)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上银新兴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 年 5 月 20 日公告)
  客服电话:95021
  网址:www.1234567.com.cn
  (60)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 1 号元茂大厦 903 室
  法定代表人:吴强
  客服电话:952555
  网址:www.5ifund.com
  (61)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 1500 号 8 层 M 座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浦东新区浦明路 1500 号万得大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简梦雯
  客服电话:021-50712782
  网址:www.520fund.com.cn
  (62)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银翔路 799 号 506 室-2
  办公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银翔路 799 号 506 室-2
  法定代表人:马永谙
  客服电话:400-080-8208
  网址:https://www.licaimofang.com/
  (63)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院 6 号楼 15 层 15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院 6 号楼 15 层 1501 室
  法定代表人:李楠
  客服电话:400-159-9288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64)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上银新兴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 年 5 月 20 日公告)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 A 座 17 楼 1704 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客服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65)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 3000 号 2719 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 688 号保利国际广场北塔 33 楼、8 楼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66)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滨江大道 1111 弄 1 号中企国际金融中心 A 楼 6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服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67)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兰路 277 号 1 号楼 1203、120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兰路 277 号东航滨江中心 1 号楼 1203 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客服电话:400-6767-523
    网址:www.zhongzhengfund.com
    (68)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法定代表人:窦长宏
              上银新兴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 年 5 月 20 日公告)
   客服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69)上海爱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1806-1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肇嘉浜路 746 号
   法定代表人:吴文新
   客服电话:400-803-2733
   网址:www.ajwm.com.cn
   (70)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 47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 2 号绿地紫峰大厦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客服电话:025-66046166 转 849
   网址:www.huilinbd.com
   (71)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九江路 769 号 1807-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 700 号枫林科创园 C5 栋
   法定代表人:金佶
   客服电话:021-34013999
   网址:www.hotjijin.com
   (72)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听海大道 5212 号腾讯数码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听海大道 5212 号腾讯数码大厦
   法定代表人:谭广锋
   客服电话:4000-890-555
   网址:www.txfund.com
   (73)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银新兴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 年 5 月 20 日公告)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 118 号 12 层 01D、02A—02F、03A—03C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118 号招商局大厦 24F
法定代表人:汤蕾
客服电话:400-6099-200
网址:https://www.puzefund.com
(74)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南川工业园区创业路 1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富城路 99 号震旦国际大楼 24 楼
法定代表人:邓晖
客服电话:953050971/6105305
网址:http://www.jzsec.com
(75)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479 号 1008-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 号 8 栋嘉昱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许欣
客服电话:400-100-2666
网址:www.zocaifu.com
(76)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 360-1 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阳光金融中心 4、5、6、7 层
法定代表人:李科
客服电话:95510
网址:https://life.sinosig.com
(77)上海国信嘉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华泾路 507 号 4 幢 2 层 22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居里路 99 号
法定代表人:付钢
客服电话:021-68809999
网址:www.gxjlcn.com
               上银新兴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 年 5 月 20 日公告)
   (78)贵州省贵文文化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龙洞堡电子商务港太升国际 A 栋 2 单元 5
层 17 号
   办公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龙腾路 118 号贵文投资大楼 4 楼
   法定代表人:陈成
   客服电话:0851-85407888
   网址:https://www.gwcaifu.com
   (79)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金泽路 161 号 1 号楼-4 至 43 层 101 内 3 层 09A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金泽路 161 号 1 号楼 3 层 309
   法定代表人:梁蓉
   客服电话:010-66154828
   网址:https://www.5irich.com
   (80)上海云湾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 27 号、明月路 1257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新金桥路 27 号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姚杨
   客服电话:021-20530188
   网址:https://www.zhengtongfunds.com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
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列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秀浦路 2388 号 3 幢 528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28 号陆家嘴基金大厦 9 层
   电话:(021)60232799
   传真:(021)60232779
   客服电话:(021)60231999
           上银新兴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 年 5 月 20 日公告)
联系人:刘漠
网址:www.boscam.com.cn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电路 438 号双鸽大厦 18G
负责人:奚正辉
电话:(021)50366223
传真:(021)50366733
联系人:孙贤
经办律师:屠勰、孙贤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二座 8 楼
办公地址:北京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二座 8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邹俊
电话:(010)85085000
联系人:朱伊俐
经办注册会计师:虞京京、朱伊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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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599 号文注册募集。
募集期为 2014 年 3 月 24 日至 2014 年 4 月 30 日。
   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
份额 1.00 元计算,设立期间募集的有效总份额为 235,951,037.76 份基金份
额。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为            44,036.75 份 基 金 份 额 。 两 项 合 计 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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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 2014 年 5 月 6 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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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
人在招募说明书或网站公示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
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内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内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
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上银新兴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 年 5 月 20 日公告)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
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
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
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
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已经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上银新兴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 年 5 月 20 日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1)本基金在代销网点申购以金额申请,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 元(含认
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 元,累计申购金额不设上限。各代销机构对
最低申购限额及投资金额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在直销机构(柜台方式)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 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
低金额为 1 元,累计申购金额不设上限。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状况和投资者
需求调整直销机构(柜台方式)的最低申购标准。已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
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 份基金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将导致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
份额余额不足 1 份的,需一并全部赎回。
  (3)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份额余额为 1 份。基金份
额持有人因赎回、转换等原因导致其单个基金账户内剩余的基金份额低于 1 份
时,注册登记系统可对该剩余的基金份额自动进行强制赎回处理。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
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
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上银新兴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 年 5 月 20 日公告)
  本基金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费率
        M<50 万元                        1.5%
        M≥500 万元                 按笔收取每笔 1000 元
  投资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应交纳赎回费。对持续持有本基金少于 7 日的
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资产;对于持有期少于 30 日
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不少于 30 日但少
于 3 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其 75%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不少
于 3 个月但少于 6 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其 50%计入基金财产;对
于持有期长于 6 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其 25%计入基金财产。未计
入基金财产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必要的手续费。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
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本基金赎回费用如下: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7 日                         1.5%
          N≥2 年                           0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
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
             上银新兴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 年 5 月 20 日公告)
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
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基金管理人须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
份,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认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
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投资 5,000 元申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 1.5%,假设申购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8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1+1.5%)=4,926.11 元
  申购费用=5,000-4,926.11=73.89 元
  申购份额=4,926.11/1.128=4,367.12 份
  即:该投资人通过场外投资 5,000 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为 1.128 元,则可得到 4,367.12 份基金份额。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
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银新兴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 年 5 月 20 日公告)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一年后(未满 2 年)
决定赎回,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2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148 元,
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0.25%=28.70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28.70=11,451.30 元
   即: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10,000 份本基金基金份额一年后(未满 2 年)
赎回,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份额净值是 1.148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
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
   (八)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
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
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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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产净值。
额持有人利益时。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申购申请。
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发生上述第 1、2、3、5、6、7、8、9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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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
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
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
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5 项所述情
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
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
赎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
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
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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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
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
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
赎回申请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应当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只接受其小
于等于基金总份额 20%部分作为当日有效赎回申请,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
日有效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前述“(1)全额赎回”或“(2)部分
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对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赎回申请延期赎回。延期的赎回申请
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延期部分如选择取消赎回
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
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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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
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的开放日公告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暂停公告 1 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刊登公告
的频率。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的开放日
公告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
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
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
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
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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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
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
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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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在股票、固定收益证券、现金等资产的积极灵活配置,顺应经
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发展的趋势,关注新兴产业和传统产业升级换代带来的
投资机会,同时把握传统产业低估的投资机会,重点关注具有成长和价值的优
质上市公司,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
  (二)投资理念
  在国家经济转型的背景下,顺应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发展的趋势,充
分挖掘新兴产业和传统产业升级换代以及传统产业低估带来的投资机会,平衡
价值和成长,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
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现金或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3%。
  本基金将重点投资于新兴产业中的优质上市公司和传统产业中具备成长和
价值的上市公司股票,其比例将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四)投资策略
  公司的发展受到内外部因素的影响,本基金管理人将分析影响公司持续发
展的内外部因素,采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分析公司的外
部环境和内部经营,精选新兴产业中的优质上市公司和传统产业中具备新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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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力和价值低估的上市公司股票。
  同时,本基金将结合宏观经济环境和金融市场运行情况,动态调整股票、
债券等大类资产配置。
  本基金将利用各项重要的经济指标分析宏观经济趋势,判断所处经济周期,
同时结合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行业发展状况、证券市场趋势和流动性状
况综合分析,考虑股市和债市的估值和风险进行大类资产配置。本基金将根据
各类资产风险收益特征的相对变化,适时动态地调整股票、债券和货币市场工
具的投资比例,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基础上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持续稳定增
长。
  本基金管理人认为,我国经济在经历了 30 余年的高速成长后,面临的首要
任务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经济转型。目前,我国经济发展面临着内外部的
多重困难,包括外需放缓、内部经济结构矛盾突出等,要继续实现经济的长期
持续发展必须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调整经济结构。从整个世界经济发展历史看,
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后,新兴产业和传统产业升级换代就将成为经济继续发展
的主要动力。我国目前已经进入这一阶段,在国家产业政策的大力扶持下,新
兴产业将获得巨大的发展机会,相关的上下游行业也将获得发展的良机,同时,
相当一部分传统产业也将通过新的技术、新的赢利模式和生产组织方式来实现
产业升级,其中蕴含着巨大的投资机会。与此同时,相当部分经营状况良好的
传统产业会被阶段性的低估,也是介入良机。本基金将一方面关注新兴产业发
展过程中的投资机会,另一方面也将关注传统产业升级换代以及阶段性低估带
来的投资机会。
  (1)新兴产业中的投资机会
  新兴产业是以重大技术突破和重大发展需求为基础,对经济社会全局和长
远发展具有重大引领带动作用,知识技术密集、物质资源消耗少、成长潜力大、
综合效益好的产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
定》,本基金对新兴产业的范围界定为: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
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和新能源汽车。随着时代的发展,新兴产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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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也不断变化,我们将不定期的更新新兴产业的范围。
  鉴于新兴行业不同于传统行业的特征,对于新兴行业的各个细分子行业,本
基金管理人将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分析,寻找投资机会。首先考虑行业受
宏观经济环境和国家产业政策的影响程度,分析相关行业与宏观经济环境之间
的关系,深入分析国家的特定产业政策和区域政策及其落实情况和力度,综合
评估以上因素对于行业的影响。其次分析行业的发展前景,主要分析行业内产
品的需求空间和成长速度,并考虑行业在没有政策影响下内生的增长动力,综
合各方面的信息对行业的发展做出预测,判断行业的投资机会。再次分析行业
所处生命周期,从所处行业的技术发展、需求变化以及创新程度,结合产业在
国内发展的时间,判断行业生命周期,选择处于成长期及成熟期早期的行业,
在行业上升时期将会有更多的投资机会。另外考虑行业的竞争环境,分析行业
的技术壁垒和进入壁垒,行业内企业的财务状况以及盈利模式等。
  (2)传统产业中的投资机会
  传统产业是指发展时间较长,生产技术已经基本成熟,经过高速增长后发
展速度趋缓,对国民经济的贡献度逐步下降,资源利用率和环保水平通常较低
的产业。我国的传统产业,主要是指在工业化初级阶段发展起来的一系列产业
群,在产业分类上包括传统农林牧副渔业,第二产业中的传统工业以及部分第
三产业。
  传统产业的投资机会主要来自产业升级具有新的成长性以及经营状况良好
的行业被低估两类。本基金将通过分析宏观经济环境变化、国家政策、所处产
业基本面和产品的市场情况来判断产业的整体状况。重点考虑在产业升级过程
中获得国家扶持、具有核心竞争力以及通过并购、重组、新技术、新产品导致
公司基本面发生重大变化,获得新的成长性的企业。此外,通过定性和定量的
研究以及实地调研,筛选出基本面健康、具有估值优势的行业和企业作为投资
的对象。
  (3)个股精选策略
  在新兴产业股票方面,本基金将从公司行业地位、核心竞争力、受国家政
策的影响程度、盈利增长前景、公司治理结构、财务状况、主要股东状况等多
方面评估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精选新兴产业上市公司中具有创新能力、专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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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特许权、品牌、渠道优势、从国家产业政策中受益较大,具有较大成长
潜力的公司股票。
  在传统产业升级换代股票方面,本基金管理人通过对宏观经济政策、产业
政策、区域政策等因素的分析,选择获得国家政策支持、具有增长潜力的行业,
积极发现公司经营与发展过程中的重大变化,分析其对公司未来成长能力和盈
利能力的影响。充分理解企业的内生性成长和外延式成长,深入挖掘影响公司
未来成长的内生性和外延性的新因素,并从公司发展战略、核心竞争力、盈利
能力与盈利质量、财务健康状况、公司治理结构等方面对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
进行评估,寻找具有良好成长潜力的上市公司股票。
  估值优势股票方面,将采用定量和定性结合的方式。定量方面,首先依据
市净率、市盈率、股息率等指标来考察个股的价值属性;依据营业收入增长率、
营业利润增长率、税后利润增长率等指标来考察个股的成长属性。然后通过
PEG、EV/EBITDA 等主要估值指标来考察和筛选出内在价值较高的股票。定性方
面主要考虑:公司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具有核心竞争优势;公司主营业务
具有持续成长的能力;公司具有良好的治理结构和财务健康度等。最后结合以
上分析结果以及实地调研筛选出基本面健康的、具有估值吸引力的股票作为本
基金的投资目标。
  (1)平均久期配置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形势和宏观经济政策进行分析,预测未来的利率趋
势,并据此积极调整债券组合的平均久期,在控制债券组合风险的基础上提高
组合收益。当预期市场利率上升时,本基金将缩短债券投资组合久期,以规避
债券价格下跌的风险。当预期市场利率下降时,本基金将拉长债券投资组合久
期,以更大程度的获取债券价格上涨带来的价差收益。
  (2)期限结构配置
  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的判断,运用统计和数量分析技术,本基金对
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的期限结构进行分析,预测收益率曲线的变化趋势,制定
组合的期限结构配置策略。在预期收益率曲线趋向平坦化时,本基金将采取哑
铃型策略,重点配置收益率曲线的两端。当预期收益率曲线趋向陡峭化时,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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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子弹型策略,重点配置收益率曲线的中部。当预期收益率曲线不变或平行移
动时,则采取梯形策略,债券投资资产在各期限间平均配置。
  (3)类属配置
  本基金对不同类型债券的信用风险、流动性、税赋水平等因素进行分析,
研究同期限的国债、金融债、央票、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之间的利差
和变化趋势,制定债券类属配置策略,确定组合在不同类型债券品种上的配置
比例。根据中国债券市场存在市场分割的特点,本基金将考察相同债券在交易
所市场和银行间市场的利差情况,结合流动性等因素的分析,选择具有更高投
资价值的市场进行配置。
  (4)回购套利
  本基金将在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限定的比例内,适时适度运用回购
交易套利策略以增强组合的收益率,比如运用回购与现券之间的套利、不同回
购期限之间的套利进行低风险的套利操作。
  本基金投资于可转债,主要目标是降低基金净值的下行风险,基金投资的
可转债可以转股,以保留分享股票升值的收益潜力。
  (1)积极管理策略
  可转债内含选择权定价是决定可转债投资价值的关键因素。本基金将采取
积极管理策略,重视对可转债对应股票的分析与研究,选择那些公司行业景气
趋势回升、成长性好、估值水平偏低或合理的转债进行投资,以获取收益。
  (2)一级市场申购策略
  目前,可转债均采取定价发行,对于那些发行条款优惠、期权价值较高、
公司基本面优良的可转债,因供求不平衡,会产生较大的一、二级市场价差。
因此,为增加组合收益,本基金将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参与可转换债券的一
级市场申购,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获得稳定收益。
  本基金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利用权证及其他金融工具进行套利、避险
交易,控制基金组合风险,获取超额收益。本基金进行权证投资时,将在对权
证标的证券进行基本面研究及估值的基础上,结合股价波动率等参数,运用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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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化期权定价模型,确定其合理内在价值,从而构建套利交易或避险交易组合。
未来,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金融工具的丰富和交易方式的创新等,基金还将
积极寻求其他投资机会,履行适当程序后更新和丰富组合投资策略。
  (五)投资决策程序
  公司基金的投资决策实行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负责基金投资决策的最高权力机构,由总经理、分
管投资的副总经理、投资研究部经理和基金经理等组成。投资决策流程如下:
  (1)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基金资产配置等重大投资决策形成决议并下达
给基金经理。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作为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执行委员负责决
议的督促落实;
  (2)基金经理根据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的要求,结合股票池及有关研究报
告,负责制定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
  (3)根据有限授权原则,基金经理在授权范围内的投资组合方案可直接进
入执行程序;超出基金经理授权权限但在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授权权限范围内
的,经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审批后方可进入执行程序;超出分管投资的副总经
理授权权限的,须经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后方可进入执行程序;
  (4)投资研究部、运营部基于一套数量化系统,对基金的投资组合进行日
常性的风险测量与绩效评估;定期向总经理、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基金投资
决策委员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交风险测评报告。
  (六)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的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其中投资于新兴产业
中的优质上市公司和传统产业中具备成长和价值的上市公司股票的比例不低于
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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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15)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
产净值的 8%;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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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7)本基金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因素致使基金被动超过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12)、(17)、(18)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
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上银新兴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 年 5 月 20 日公告)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
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
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披露义务。
  (七)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50%×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50%×上证国债指数收
益率。
  本基金采用沪深 300 指数作为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主要因为:(1)
沪深 300 指数是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第一次联合发布的反映 A 股市场整体走
势的指数,指数样本覆盖了沪深市场六成左右的市值,具有较强的独立性、代
表性和良好的市场流动性;(2)沪深 300 指数是一只符合国际标准的优良指数,
该指数体现出与市场整体表现较高的相关度,且指数历史表现强于市场平均收
益水平,风险调整后收益也较好,具有良好的投资价值;(3)沪深 300 指数编
制方法的透明度较高;且具有较高的市场认同度和未来广泛使用的前景,使基
金之间更易于比较。上证国债指数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所有固定利率国债
组成,编制合理、透明、运用广泛,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和权威性。基于本基金
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真实、客观地反映本基金
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
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股票指
数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以变更本基金
业绩比较基准,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产品,在开放式基金中,其预期风险和收益水平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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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属于风险较高、收益较高的
基金产品。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额持有人的利益。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并履行相关程序
后,进行融资融券。
     (十一)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25 年 4
月 21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
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报告期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
      其中:股票                 131,715,596.30          75.80
                上银新兴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 年 5 月 20 日公告)
        其中:债券                      3,626,984.16            2.09
        资产支持证券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
                                               -               -
        入返售金融资产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
        合计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2,594,910.00                 1.82
    B    采矿业                 12,923,101.00                 9.04
    C    制造业                 73,200,669.80                51.23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           4,944,618.00                 3.46
         生产和供应业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3,017,272.50                 2.11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                        -                   -
         业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           7,155,883.00                 5.01
         技术服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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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   金融业                   22,764,798.00                 15.93
    K   房地产业                   1,394,288.00                  0.98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                 619,340.00                0.43
        管理业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                          -                   -
        服务业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3,100,716.00                  2.17
    S   综合                                  -                   -
        合计                   131,715,596.30                 92.18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通过港股通交易机制投资的港股。

                               数量                       占基金资产净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公允价值(元)
                               (股)                       值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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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例(%)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数量                         占基金资产净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张)                         值比例(%)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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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2)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无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受到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报
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说明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报告期内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日前
一年内受到监管部门公开谴责或处罚的情况。经分析,上述处罚事项对证券投资
价值未产生实质影响;本基金对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
同的要求。除上述情形外,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在报告编制日前
一年内没有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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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例(%)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因四舍五入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存在尾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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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
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
说明书。
(一)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业绩比
                              业绩比
                      净值增               较基准
            净值增               较基准
  阶段                  长率标               收益率      ①-③      ②-④
            长率①               收益率
                      准差②               标准差
                               ③
                                         ④
 月 6 日至
  月 31 日
 月 1 日至
  月 31 日
 月 1 日至
  月 31 日
 月 1 日至
  月 31 日
 月 1 日至
            -22.00%   1.29%   -10.68%   0.67%   -11.32%   0.62%
  月 31 日
 月 1 日至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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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月 1 日至
  月 31 日
 月 1 日至
  月 31 日
 月 1 日至
            -14.98%   1.17%   -9.43%    0.64%   -5.55%    0.53%
  月 31 日
  月 1 日-
            -5.22%    0.81%   -3.88%    0.42%   -1.34%    0.39%
  月 31 日
  月 1 日-
  月 31 日
 月 1 日-
            -0.29%    0.69%   -0.48%    0.46%    0.19%    0.23%
 月 31 日
自基金合
同生效起
  至今
(2014 年     234.90%   1.43%   110.30%   0.80%   124.60%   0.63%
月 31 日)
注:本基金在 2015 年 7 月 30 日前(转型前)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80%×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20%×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自 2015 年 7 月 30 日起(转型后)的
业绩比较基准为 50%×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50%×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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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注:1、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4 年 5 月 6 日,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6 个月内
为建仓期,建仓期结束时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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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
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
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
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
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
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
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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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
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
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
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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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值。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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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估值程序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
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确认与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以内(含第三位)发生估
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
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
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
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
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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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
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
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
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
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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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且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
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估值错误处理。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
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
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
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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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
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
在指定媒体公告。
          上银新兴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 年 5 月 20 日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
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
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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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1.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
期顺延。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上银新兴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 年 5 月 20 日公告)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8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财产的损失;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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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
计年度;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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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
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对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
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
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
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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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
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
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
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
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合同》终
止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
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
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
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
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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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
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
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
并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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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基金扩募、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
  (6)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
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
项;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8)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基金管理人的实
际控制人;
  (9)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10)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1)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
分之三十;
  (12)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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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
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9)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0)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1)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项时;
  (2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4)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
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
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
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
案,并予以公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
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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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清算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
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
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
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
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
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
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
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
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
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
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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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暂停估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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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七、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风险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
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
发生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
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
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
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信用风险。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
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
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5)购买力风险。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
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因素而使其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6)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
投资时的收益率的影响。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
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较以前低的收益率。
  (7)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
能力、行业竞争、市场前景、技术更新、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
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
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
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1)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
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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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收益水平。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
变化也会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基金的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基金管理人建仓时或为实现投
资收益而进行组合调整时,可能会由于个股的市场流动性相对不足而无法按预
期的价格将股票或债券买进或卖出;二是为应付投资者的赎回,当个股的流动
性较差时,基金管理人被迫在不适当的价格大量抛售股票或债券。两者均可能
使基金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
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如越权违规交易、内幕
交易、交易错误和欺诈等。
  此外,在基金的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
易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等。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
反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本基金在把握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的发展趋势基础上,充分挖掘新兴
产业发展中的投资机会,重点关注新兴产业中的优质上市公司,以及传统产业
中具备新成长动力和价值的上市公司进行投资,因此本基金的特定风险主要来
自两方面:一是对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的理解偏差导致对行业和个股的判
断不够准确;二是对上市公司的基本面研究不够深入导致个股选择失误。
  (1)在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型投资工具出现和发展后,如果投资于这
些工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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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
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
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声明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基金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
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基金代销机构代理
销售,但是,基金资产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基金销售机构
担保收益,销售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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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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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
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上银新兴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 年 5 月 20 日公告)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 1。
       上银新兴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 年 5 月 20 日公告)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见附件 2。
         上银新兴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 年 5 月 20 日公告)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潜在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一系
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
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注册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注册登记服务。基金管理人将配备安全、
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账户、基金
份额的登记、管理、托管与转托管;基金转换和非交易过户;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的管理;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派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
易资金的交收等服务。
  (二)交易资料寄送服务
  基金管理人可以视情况根据持有人账单订制情况向账单期内发生交易或账
单期末仍持有本公司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定期或不定期发送电子对账单。
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手机号码、电子邮箱不详、错误、未及时变更等原
因有可能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或准确送达。因上述原因无法正常收取对账单的
投资者,敬请及时通过本公司网站,或拨打本公司客服热线查询、核对、变更
您的预留联系方式。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需要获取指定期间的纸质对账单,可拨
打本公司客服电话(021)60231999 进行申请,提供姓名、开户证件号码或基
金账号、邮寄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经本公司客服人员核实相关信息
并同意后,可以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免费邮寄纸质对账单。
  (三)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 24 小时自动语音查询服务。持有人可进行基金账户余额、
申购与赎回交易情况查询与基金产品等信息的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五天,每天不少于 8 小时的人工热线咨询服务。持
有人可通过客服热线电话((021)60231999)享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
投诉、信息定制、对账单寄送地址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上银新兴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 年 5 月 20 日公告)
  (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和销售机构为投资者提供定期
定额投资服务。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销售渠道定期定额申
购基金份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详见基金管理人公告。
  (五)信息定制服务
  基金持有人可以拨打客服热线电话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基金管理人通过手
机短信、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按持有人的定制提供信息。可定制的信息包括:
每周基金净值、交易确认信息、投资者服务刊物、分红公告、公司公告等。基
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业务需要,调整定制信息的条件、方式和内容。
  (六)投资者投诉受理服务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客 服 热 线 电 话 、 客 服 邮 箱
(service@boscam.com.cn)等形式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基金管
理人将采用限期处理、分级管理的原则及时处理客户的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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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二、其他披露事项
     本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有关更新公告如下: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金新增中欧财富为销             中国证监会规定
      售机构及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             报刊和规定网站
      公告
      上银新兴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
                                中国证监会规定
                                网站
      新(2024 年第 1 号)
      上银新兴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
                                中国证监会规定
                                网站
      (2024 年第 1 号)
      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
                                中国证监会规定
                                报刊和规定网站
      产品资料概要提示性公告
      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中国证监会规定
                                报刊和规定网站
      售机构的公告
      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
                                中国证监会规定
                                报刊和规定网站
      信息资料的公告
      上银新兴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
                                中国证监会规定
                                网站
      告
      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
                                中国证监会规定
                                报刊和规定网站
      性公告
      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中国证监会规定
                                报刊和规定网站
      售机构的公告
      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中国证监会规定
                                报刊和规定网站
      售机构的公告
           上银新兴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 年 5 月 20 日公告)
     上银新兴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             中国证监会规定
     投资基金 2024 年中期报告           网站
     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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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刊和规定网站
     告
     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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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上银新兴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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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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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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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售机构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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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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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银新兴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 年 5 月 20 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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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银新兴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 年 5 月 20 日公告)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
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对投资者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保证与所公告文本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boscam.com.cn)查阅和下
载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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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四、备查文件
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二)存放地点
  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三)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免费查阅备查文件。
                                   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日
  附件 1: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上银新兴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 年 5 月 20 日公告)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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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
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
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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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
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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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
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
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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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
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
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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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
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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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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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金管理人召集;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
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定网站上进行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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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
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
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
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
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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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
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
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
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
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
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
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第 1 条第(2)款、第 2
条第(3)款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
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应不小于在权
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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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
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
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
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
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
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
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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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
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
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
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
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
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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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
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
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完成备案手续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如果采
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
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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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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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
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
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
费用和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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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附件 2: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秀浦路 2388 号 3 幢 528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28 号陆家嘴基金大厦 9 层
 邮政编码:200122
 法定代表人:汪明
 成立日期:2013 年 8 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114 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和中国证
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日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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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
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
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
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
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
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
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的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现
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3%。
  本基金将重点投资于新兴产业中的优质上市公司和传统产业中具备成长和
价值的上市公司股票,其比例将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优质上市公司和传统产业中具备成长和价值的上市公司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
金基金资产的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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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的 10%;
净值的 0.5%;
金资产净值的 10%;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资产净值的 40%;
值的 1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 8%。
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托管人仅就本托管人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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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管理人全部开放式基金、全部投资组合进行监测。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被动超过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
关限制。
  除上述第 12、17、18 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
托管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
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
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
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
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
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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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
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
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
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
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
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
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
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
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
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
督。
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
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
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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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相
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
生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
与损失,及因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事会批准。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
比例限制失调、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以及有关异常
情况的处置。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
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
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
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
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
资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
原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
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提交有关书面资料,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准
确、完整。有关资料如有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
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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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会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
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进
行及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1)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在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
建立与完善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
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
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
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
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
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
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
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
会。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
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
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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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
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
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
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
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
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
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
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
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
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
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
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
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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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整与独立。
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结算公司结算数据
完成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
任何责任。
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
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
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
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
方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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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
人保管和使用。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
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
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
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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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
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
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
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
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
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
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
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
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照每个交易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
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交易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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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交易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
管理人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
资产。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
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
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
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
定公允价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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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
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说明后,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5)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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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
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
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
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
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
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
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
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
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
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
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
等),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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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
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
何情况,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时;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
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
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
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
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
核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
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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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
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两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
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
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
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
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
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
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
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和律师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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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权;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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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
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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