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调整业绩比较基准
并修订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公告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指引》的相关规定,为更好地反
映基金投资风格,提高基金业绩表现与业绩比较基准的可比性,经与各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决定自 2026
年 6 月 1 日起调整旗下部分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并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有关条
款进行修订。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业绩比较基准调整情况
本次调整业绩比较基准的基金及调整前后的业绩比较基准情况如下:
序号 基金全称 原基金合同业绩比较基准 调整后的新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医药卫生指数收益率*80%+中证港
大成品质医疗 中证医药卫生指数收益率×65%+恒生
股通医药卫生综合指数(人民币)收益
率*10%+中债-国债总全价(1-3 年)指数
资基金 值)指数收益率×20%
收益率*10%
大成睿裕六个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70%+中证综合债 中证 800 指数收益率*70%+恒生指数收
月持有期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
*10% 数收益率*15%
金
大成产业升级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80%+中证综合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85%+中债-国债
债券指数收益率×20% 总财富(1-3 年)指数收益率*15%
资基金(LOF)
大成成长进取 中证 500 指数收益率×70%+恒生指数 中证 800 指数收益率*75%+恒生指数收
资基金 率×20% 数收益率*10%
大成科创主题 中国战略新兴产业成份指数收益率
中国战略新兴产业成份指数收益率
*60%+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收益率*40%
资基金(LOF) 益率*10%
大成北交所两 中国战略新兴产业综合指数收益率
北证 50 成份指数收益率*70%+恒生指
年定期开放混 *70%+恒生指数收益率(使用估值汇率
合型证券投资 调整)*10%+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
年)指数收益率*25%
基金 数收益率*20%
大成核心双动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70%+中证 500 指
券指数
投资基金 年)指数收益率*10%
大成健康产业
申万医药生物行业指数×80%+中证综 中证医药卫生指数收益率*90%+中债-
合债券指数×20% 国债总财富(1-3 年)指数收益率*10%
资基金
大成专精特新 中证 1000 指数收益率*70%+恒生指数 中证专精特新 100 指数收益率*75%+恒
资基金 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收益率*20% (1-3 年)指数收益率*20%
大成锐见未来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70%+恒生指数收 中证 800 指数收益率*70%+恒生指数收
资基金 综合全价(总值)指数收益率*20% 数收益率*20%
大成国企改革
中证国有企业综合指数收益率*90%+中
灵活配置混合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60%+中债综合
型证券投资基 指数收益率×40%
*10%
金
大成灵活配置
中证 A500 指数收益率*80%+中债-国债
总全价(1-3 年)指数收益率*20%
资基金
大成恒享夏盛 中证综合债券指数收益率*75%+沪深
中债-新综合财富(总值)指数收益率
一年定期开放 300 指数收益率*15%+恒生指数收益率
混合型证券投 *5%+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
存款基准利率*5%
资基金 后)*5%
大成景盛一年
定期开放债券 中债综合指数(全价)收益率*80%+沪深 中债-综合全价(1-3 年)指数收益率
型证券投资基 300 指数收益率*20% *85%+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15%
金
大成颐禧积极 中证 800 指数收益率*65%+恒生指数收 中证 800 指数收益率*65%+恒生指数收
养老目标五年 益率(使用估值汇率调整)*3%+中证商 益率*3%+上海黄金交易所 AU99.99 现
发起式基金中 全价(总值)指数收益率*25%+银行活 全价(总值)指数收益率*24%+活期存
基金(FOF) 期存款利率(税后)*5% 款基准利率*5%
大成稳康 6 个月
中债-新综合全价(总值)指数收益率 中债-新综合全价(1-3 年)指数收益
*80%+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20% 率*95%+活期存款基准利率*5%
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惠祥纯债
中债-新综合财富(1-3 年)指数收益
率*95%+活期存款基准利率*5%
资基金
上述基金调整业绩比较基准要素的原因、差异及影响详见附件《业绩比较基
准调整原因及合理性说明》。
二、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修订内容
(一)基金合同具体修订内容包括:在“基金的投资”章节中的“业绩比较
基准”部分列明基金调整后的业绩比较基准、设定原因(包括与基金产品投资目
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限制的匹配情况)、基准要素相关信息(包
括发布机构、代码、查询途径等)、业绩比较基准的计算方法、管理投资偏离业
绩比较基准的定性或定量方法,以及未来可能变更业绩比较基准的情形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将一并更新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相关内容。
(二)本次修订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基金管理人已履
行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招
募说明书(更新)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将在基金管理人网站
( www.dcfund.com.cn )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基 金 电 子 披 露 网 站
(http://eid.csrc.gov.cn/fund)发布。投资者办理基金交易等相关业务前,应仔细
阅读各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风险提示及相关业务
规则和操作指南等文件。
三、上述基金修订后的基金合同自2026年6月1日起生效。
四、其他事项
(一)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5558
网址:www.dcfund.com.cn
(二)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
类别、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投
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和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更新)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产
品情况及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
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基金管理人提
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
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特此公告。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附件:业绩比较基准调整原因及合理性说明
(1)业绩比较基准变更原因及差异说明
为了更科学、准确地体现本基金的投资风格,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
范围、投资策略及投资比例限制等约定,并结合本基金投资组合历史的资产配置
比例、股票特征、行业分布特点、债券投资情况等,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由“中
证医药卫生指数收益率×65%+恒生指数收益率×15%+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
收益率×20%”调整为“中证医药卫生指数收益率*80%+中证港股通医药卫生综合
指数(人民币)收益率*10%+中债-国债总全价(1-3 年)指数收益率*10%”。
业绩比较基准要素的 A 股股票部分未做调整,仍为“中证医药卫生指数”。
业绩比较基准要素的港股股票部分方面,本基金重点投资于医疗相关行业的
上市公司股票,综合考虑基准指数与产品定位和投资风格等的匹配度,同时兼顾
考虑基准指数的表征性、认可度,以及指数市值覆盖、风格特征、行业与个股分
布等,本基金基准港股股票部分的基准要素由“恒生指数”调整为“中证港股通
医药卫生综合指数(人民币)”。原基准港股股票部分的基准要素“恒生指数”
采用流通市值加权方式编制,反映香港股票市场主要上市公司的整体表现。调整
后的港股基准要素“中证港股通医药卫生综合指数(人民币)” 从港股通范围
内选取 50 只流动性较好、市值较大的医疗卫生行业上市公司证券作为指数样本,
以反映港股通范围内医药卫生上市公司证券的整体表现,更适合作为本基金港股
股票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要素。
业绩比较基准要素的债券部分方面,基于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
略以及过往实际运作情况,本基金的债券资产预期整体偏向于中短久期利率债,
综合考虑基准指数与产品定位和投资风格等的匹配度,同时兼顾考虑基准指数的
表征性、认可度等,本基金基准债券部分的基准要素由“中债综合全价(总值)
指数”调整为“中债-国债总全价(1-3 年)指数”。原基准债券部分的基准要素
“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由在境内公开发行且上市流通的国债、政策性银
行债券、商业银行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企业债、公司债等成份券组成,
反映境内人民币债券市场整体表现。调整后的债券基准要素“中债-国债总全价
(1-3 年)指数”隶属于中债-国债总指数,该指数成分券由在境内公开发行且上
市流通、债券待偿期限在 1-3 年(含 1 年)的记账式国债组成,反映中短期限国
债的整体价格走势及变动趋势,更适合作为本基金债券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要素。
业绩比较基准要素的权重设置方面,基于本基金各类资产比例的投资比例限
制,结合本基金投资组合历史的资产配置比例情况以及预期的中长期资产配置比
例中枢,对本基金各业绩比较基准要素的权重进行了调整,将基准中 A 股股票资
产所对应的基准要素权重由 65%调整为 80%,港股股票资产所对应的基准要素权
重由 15%调整为 10%,将基准中债券资产所对应的基准要素权重由 20%调整为 10%,
调整后的新要素权重更符合基金所投资的资产类别过往实际运作情况。
(2)相关影响说明
本次业绩比较基准变更旨在更科学、准确地表征本基金的投资风格,未改变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不改变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及
风险收益特征,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不会因本次基准调整发生实质性变化,仍
将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开展投资管理工作,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
(1)业绩比较基准变更原因及差异说明
为了更科学、准确地体现本基金的投资风格,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
范围、投资策略及投资比例限制等约定,并结合本基金投资组合历史的资产配置
比例、股票特征、行业分布特点、债券投资情况等,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由“沪
深 300 指数收益率*70%+中证综合债券指数收益率*20%+恒生指数收益率*10%”调
整为“中证 800 指数收益率*70%+恒生指数收益率*15%+中债-国债总财富(1-3 年)
指数收益率*15%”。
业绩比较基准要素的 A 股股票部分方面,本基金的股票资产采用全市场选股
策略,综合考虑基准指数与产品定位和投资风格等的匹配度,同时兼顾考虑基准
指数的表征性、认可度,以及指数市值覆盖、风格特征、行业与个股分布等,本
基金基准 A 股股票部分的基准要素由“沪深 300 指数”调整为“中证 800 指数”。
原基准 A 股股票部分的基准要素“沪深 300 指数” 由沪深市场中规模大、流动
性好的最具代表性的 300 只证券组成,以反映沪深市场上市公司证券的整体表现。
调整后的 A 股基准要素“中证 800 指数”由中证 500 和沪深 300 指数成份股组成,
综合反映中国 A 股市场大中小市值公司的股票价格表现,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
和市场影响力,更适合作为本基金 A 股股票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要素。
业绩比较基准要素的港股股票部分未做调整,仍为“恒生指数”。
业绩比较基准要素的债券部分方面,基于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
略以及过往实际运作情况,本基金的债券资产预期整体偏向于中短久期利率债,
综合考虑基准指数与产品定位和投资风格等的匹配度,同时兼顾考虑基准指数的
表征性、认可度等,本基金基准债券部分的基准要素由“中证综合债券指数”调
整为“中债-国债总财富(1-3 年)指数”。原基准债券部分的基准要素“中证综
合债指数”选取在沪深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上市的 BBB 及以上、且剩余期限 1
个月及以上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等债券作为成份券,反映全市场债券的整体
表现。调整后的债券基准要素“中债-国债总财富(1-3 年)指数”隶属于中债-国
债总指数,该指数成分券由在境内公开发行且上市流通、债券待偿期限在 1-3
年(含 1 年)的记账式国债组成,反映中短期限国债的整体价格走势及变动趋势,
更适合作为本基金债券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要素。
业绩比较基准要素的权重设置方面,基于本基金各类资产比例的投资比例限
制,结合本基金投资组合历史的资产配置比例情况以及预期的中长期资产配置比
例中枢,对本基金各业绩比较基准要素的权重进行了调整,基准中 A 股股票资产
所对应的基准要素权重保持不变,仍为 70%,将基准中港股股票资产所对应的基
准要素权重由 10%调整为 15%,将基准中债券资产所对应的基准要素权重由 20%
调整为 15%,调整后的新要素权重更符合基金所投资的资产类别过往实际运作情
况。
(2)相关影响说明
本次业绩比较基准变更旨在更科学、准确地表征本基金的投资风格,未改变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不改变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及
风险收益特征,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不会因本次基准调整发生实质性变化,仍
将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开展投资管理工作,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
(1)业绩比较基准变更原因及差异说明
为了更科学、准确地体现本基金的投资风格,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
范围、投资策略及投资比例限制等约定,并结合本基金投资组合历史的资产配置
比例、股票特征、行业分布特点、债券投资情况等,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由“沪
深 300 指数收益率×80%+中证综合债券指数收益率×20%”调整为“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85%+中债-国债总财富(1-3 年)指数收益率*15%”。
业绩比较基准要素的 A 股股票部分未做调整,仍为“沪深 300 指数”。
业绩比较基准要素的债券部分方面,基于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
略以及过往实际运作情况,本基金的债券资产预期整体偏向于中短久期利率债,
综合考虑基准指数与产品定位和投资风格等的匹配度,同时兼顾考虑基准指数的
表征性、认可度等,本基金基准债券部分的基准要素由“中证综合债券指数”调
整为“中债-国债总财富(1-3 年)指数”。原基准债券部分的基准要素“中证综
合债指数”选取在沪深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上市的 BBB 及以上、且剩余期限 1
个月及以上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等债券作为成份券,反映全市场债券的整体
表现。调整后的债券基准要素“中债-国债总财富(1-3 年)指数”隶属于中债-国
债总指数,该指数成分券由在境内公开发行且上市流通、债券待偿期限在 1-3
年(含 1 年)的记账式国债组成,反映中短期限国债的整体价格走势及变动趋势,
更适合作为本基金债券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要素。
业绩比较基准要素的权重设置方面,基于本基金各类资产比例的投资比例限
制,结合本基金投资组合历史的资产配置比例情况以及预期的中长期资产配置比
例中枢,对本基金各业绩比较基准要素的权重进行了调整,将基准中股票资产所
对应的基准要素权重由 80%调整为 85%,将基准中债券资产所对应的基准要素权
重由 20%调整为 15%,调整后的新要素权重更符合基金所投资的资产类别过往实
际运作情况。
(2)相关影响说明
本次业绩比较基准变更旨在更科学、准确地表征本基金的投资风格,未改变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不改变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及
风险收益特征,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不会因本次基准调整发生实质性变化,仍
将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开展投资管理工作,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
为了更科学、准确地体现本基金的投资风格,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
范围、投资策略及投资比例限制等约定,并结合本基金投资组合历史的资产配置
比例、股票特征、行业分布特点、债券投资情况等,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由“中
证 500 指数收益率×70%+恒生指数收益率×10%+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收益率×20%”
调整为“中证 800 指数收益率*75%+恒生指数收益率*15%+中债-国债总全价(1-3
年)指数收益率*10%”。
业绩比较基准要素的 A 股股票部分方面,本基金的股票资产采用全市场选股
策略,综合考虑基准指数与产品定位和投资风格等的匹配度,同时兼顾考虑基准
指数的表征性、认可度,以及指数市值覆盖、风格特征、行业与个股分布等,本
基金基准 A 股股票部分的基准要素由“中证 500 指数”调整为“中证 800 指数”。
原基准 A 股股票部分的基准要素“中证 500 指数”综合反映沪深股市场内小市值
公司的整体状况,对沪深股市小盘股的整体走势具有较强的代表性。调整后的 A
股基准要素“中证 800 指数”由中证 500 和沪深 300 指数成份股组成,综合反映
中国 A 股市场大中小市值公司的股票价格表现,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和市场影
响力,更适合作为本基金 A 股股票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要素。
业绩比较基准要素的港股股票部分未做调整,仍为“恒生指数”。
业绩比较基准要素的债券部分方面,基于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
略以及过往实际运作情况,本基金的债券资产预期整体偏向于中短久期利率债,
综合考虑基准指数与产品定位和投资风格等的匹配度,同时兼顾考虑基准指数的
表征性、认可度等,本基金基准债券部分的基准要素由“中债综合全价指数”调
整为“中债-国债总全价(1-3 年)指数”。原基准债券部分的基准要素“中债综
合全价指数”由在境内公开发行且上市流通的国债、政策性银行债券、商业银行
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企业债、公司债等成份券组成,反映境内人民币
债券市场整体表现。调整后的债券基准要素“中债-国债总全价(1-3 年)指数”
隶属于中债-国债总指数,该指数成分券由在境内公开发行且上市流通、债券待
偿期限在 1-3 年(含 1 年)的记账式国债组成,反映中短期限国债的整体价格走
势及变动趋势,更适合作为本基金债券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要素。
业绩比较基准要素的权重设置方面,基于本基金各类资产比例的投资比例限
制,结合本基金投资组合历史的资产配置比例情况以及预期的中长期资产配置比
例中枢,对本基金各业绩比较基准要素的权重进行了调整,将基准中 A 股股票资
产所对应的基准要素权重由 70%调整为 75%,港股股票资产所对应的基准要素权
重由 10%调整为 15%,将基准中债券资产所对应的基准要素权重由 20%调整为 10%,
调整后的新要素权重更符合基金所投资的资产类别过往实际运作情况。
(2)相关影响说明
本次业绩比较基准变更旨在更科学、准确地表征本基金的投资风格,未改变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不改变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及
风险收益特征,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不会因本次基准调整发生实质性变化,仍
将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开展投资管理工作,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
(1)业绩比较基准变更原因及差异说明
为了更科学、准确地体现本基金的投资风格,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
范围、投资策略及投资比例限制等约定,并结合本基金投资组合历史的资产配置
比例、股票特征、行业分布特点、债券投资情况等,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由“中
国战略新兴产业成份指数收益率*60%+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收益率*40%”调整为“中
国战略新兴产业成份指数收益率*90%+中债-国债总全价(1-3 年)指数收益率
*10%”。
业绩比较基准要素的 A 股股票部分未做调整,仍为“中国战略新兴产业成份
指数”。
业绩比较基准要素的债券部分方面,基于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
略以及过往实际运作情况,本基金的债券资产预期整体偏向于中短久期利率债,
综合考虑基准指数与产品定位和投资风格等的匹配度,同时兼顾考虑基准指数的
表征性、认可度等,本基金基准债券部分的基准要素由“中债综合全价指数”调
整为“中债-国债总全价(1-3 年)指数”。原基准债券部分的基准要素“中债综
合全价指数”由在境内公开发行且上市流通的国债、政策性银行债券、商业银行
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企业债、公司债等成份券组成,反映境内人民币
债券市场整体表现。调整后的债券基准要素“中债-国债总全价(1-3 年)指数”
隶属于中债-国债总指数,该指数成分券由在境内公开发行且上市流通、债券待
偿期限在 1-3 年(含 1 年)的记账式国债组成,反映中短期限国债的整体价格走
势及变动趋势,更适合作为本基金债券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要素。
业绩比较基准要素的权重设置方面,基于本基金各类资产比例的投资比例限
制,结合本基金投资组合历史的资产配置比例情况以及预期的中长期资产配置比
例中枢,对本基金各业绩比较基准要素的权重进行了调整,将基准中股票资产所
对应的基准要素权重由 60%调整为 90%,将基准中债券资产所对应的基准要素权
重由 40%调整为 10%,调整后的新要素权重更符合基金所投资的资产类别过往实
际运作情况。
(2)相关影响说明
本次业绩比较基准变更旨在更科学、准确地表征本基金的投资风格,未改变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不改变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及
风险收益特征,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不会因本次基准调整发生实质性变化,仍
将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开展投资管理工作,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
为了更科学、准确地体现本基金的投资风格,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
范围、投资策略及投资比例限制等约定,并结合本基金投资组合历史的资产配置
比例、股票特征、行业分布特点、债券投资情况等,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由“中
国战略新兴产业综合指数收益率*70%+恒生指数收益率(使用估值汇率调整)
*10%+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收益率*20%”调整为“北证 50 成份指数收益率
*70%+恒生指数收益率*5%+中债-国债总全价(1-3 年)指数收益率*25%”。
业绩比较基准要素的 A 股股票部分方面,本基金重点投资于北京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股票,综合考虑基准指数与产品定位和投资风格等的匹配度,同时兼顾
考虑基准指数的表征性、认可度,以及指数市值覆盖、风格特征、行业与个股分
布等,本基金基准 A 股股票部分的基准要素由“中国战略新兴产业综合指数”调
整为“北证 50 成份指数”。原基准 A 股股票部分的基准要素“中国战略新兴产
业综合指数”选取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产业、新材料产业、生物
产业、新能源汽车产业、新能源产业、节能环保产业、数字创意产业、高技术服
务业等领域的公司证券作为指数样本,以反映中国战略新兴产业公司证券的整体
表现。调整后的 A 股基准要素“北证 50 成份指数”由北交所规模大、流动性好
的最具市场代表性的 50 只上市公司证券组成,以综合反映市场整体表现,更适
合作为本基金 A 股股票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要素。
业绩比较基准要素的港股股票部分未做实质性调整,仍为“恒生指数”,仅
规范相关基准要素的表述方式。
业绩比较基准要素的债券部分方面,基于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
略以及过往实际运作情况,本基金的债券资产预期整体偏向于中短久期利率债,
综合考虑基准指数与产品定位和投资风格等的匹配度,同时兼顾考虑基准指数的
表征性、认可度等,本基金基准债券部分的基准要素由“中债综合全价(总值)
指数”调整为“中债-国债总全价(1-3 年)指数”。原基准债券部分的基准要素
“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由在境内公开发行且上市流通的国债、政策性银
行债券、商业银行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企业债、公司债等成份券组成,
反映境内人民币债券市场整体表现。调整后的债券基准要素“中债-国债总全价
(1-3 年)指数”隶属于中债-国债总指数,该指数成分券由在境内公开发行且上
市流通、债券待偿期限在 1-3 年(含 1 年)的记账式国债组成,反映中短期限国
债的整体价格走势及变动趋势,更适合作为本基金债券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要素。
业绩比较基准要素的权重设置方面,基于本基金各类资产比例的投资比例限
制,结合本基金投资组合历史的资产配置比例情况以及预期的中长期资产配置比
例中枢,对本基金各业绩比较基准要素的权重进行了调整,基准中 A 股股票资产
所对应的基准要素权重保持不变,仍为 70%,将基准中港股股票资产所对应的基
准要素权重由 10%调整为 5%,将基准中债券资产所对应的基准要素权重由 20%调
整为 25%,调整后的新要素权重更符合基金所投资的资产类别过往实际运作情况。
(2)相关影响说明
本次业绩比较基准变更旨在更科学、准确地表征本基金的投资风格,未改变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不改变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及
风险收益特征,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不会因本次基准调整发生实质性变化,仍
将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开展投资管理工作,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
(1)业绩比较基准变更原因及差异说明
为了更科学、准确地体现本基金的投资风格,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
范围、投资策略及投资比例限制等约定,并结合本基金投资组合历史的资产配置
比例、股票特征、行业分布特点、债券投资情况等,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由“75%
×沪深 300 指数+25%×中证综合债券指数”调整为“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70%+
中证 500 指数收益率*20%+中债-国债总财富(1-3 年)指数收益率*10%”。
业绩比较基准要素的 A 股股票部分方面,本基金股票投资策略包括稳健成长
策略及积极进取策略和超额收益策略,其中稳健成长策略以沪深 300 指数成份股
及其备选成份股为投资对象,综合考虑基准指数与产品定位和投资风格等的匹配
度,同时兼顾考虑基准指数的表征性、认可度,以及指数市值覆盖、风格特征、
行业与个股分布等,本基金基准 A 股股票部分的基准要素由“沪深 300 指数”单
一指数增加“中证 500 指数”基准要素。原基准 A 股股票部分的基准要素“沪深
反映沪深市场上市公司证券的整体表现,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和市场影响力,
适合本基金稳健成长策略部分的参考基准。新增的 A 股股票部分基准要素“中证
后,总市值排名靠前的 500 只股票组成,综合反映中国 A 股市场中一批中小市值
公司的股票价格表现,适合本基金积极进取策略和超额收益策略部分的参考基准。
业绩比较基准要素的债券部分方面,基于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
略以及过往实际运作情况,本基金的债券资产预期整体偏向于中短久期利率债,
综合考虑基准指数与产品定位和投资风格等的匹配度,同时兼顾考虑基准指数的
表征性、认可度等,本基金基准债券部分的基准要素由“中证综合债券指数”调
整为“中债-国债总财富(1-3 年)指数”。原基准债券部分的基准要素“中证综
合债券指数”选取在沪深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上市的 BBB 及以上、且剩余期限 1
个月及以上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等债券作为成份券,反映全市场债券的整体
表现。调整后的债券基准要素“中债-国债总财富(1-3 年)指数”隶属于中债-国
债总指数,该指数成分券由在境内公开发行且上市流通、债券待偿期限在 1-3
年(含 1 年)的记账式国债组成,反映中短期限国债的整体价格走势及变动趋势,
更适合作为本基金债券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要素。
业绩比较基准要素的权重设置方面,基于本基金各类资产比例的投资比例限
制,结合本基金投资组合历史的资产配置比例情况以及预期的中长期资产配置比
例中枢,对本基金各业绩比较基准要素的权重进行了调整,将基准中 A 股股票所
对应的基准要素权重由 75%调整为 90%,其中“沪深 300 指数”的权重为 70%,
“中证 500 指数”的权重为 20%。将基准中债券资产所对应的基准要素权重由 25%
调整为 10%,调整后的新要素权重更符合基金所投资的资产类别过往实际运作情
况。
(2)相关影响说明
本次业绩比较基准变更旨在更科学、准确地表征本基金的投资风格,未改变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不改变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及
风险收益特征,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不会因本次基准调整发生实质性变化,仍
将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开展投资管理工作,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
(1)业绩比较基准变更原因及差异说明
为了更科学、准确地体现本基金的投资风格,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
范围、投资策略及投资比例限制等约定,并结合本基金投资组合历史的资产配置
比例、股票特征、行业分布特点、债券投资情况等,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由“申
万医药生物行业指数*80%+中证综合债券指数*20%”调整为“中证医药卫生指数
收益率*90%+中债-国债总财富(1-3 年)指数收益率*10%”。
业绩比较基准要素的 A 股股票部分方面,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与健康产业相关
的优质上市公司,综合考虑基准指数与产品定位和投资风格等的匹配度,同时兼
顾考虑基准指数的表征性、认可度,以及指数市值覆盖、风格特征、行业与个股
分布等,本基金基准 A 股股票部分的基准要素由“申万医药生物行业指数”调整
为“中证医药卫生指数”。原基准 A 股股票部分的基准要素“申万医药生物行业
指数”以申万行业分类标准为基础,选取归属于医药生物行业的证券作为指数成
分股,按照自由流通市值加权计算,反映医药生物行业公司证券的整体表现。调
整后的 A 股股票基准要素“中证医药卫生指数”选取中证 800 指数样本中按照中
证指数一级行业分类归属于医药卫生行业的证券,反映医药卫生行业公司证券的
整体表现,更适合作为本基金 A 股股票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要素。
业绩比较基准要素的债券部分方面,基于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
略以及过往实际运作情况,本基金的债券资产预期整体偏向于中短久期利率债,
综合考虑基准指数与产品定位和投资风格等的匹配度,同时兼顾考虑基准指数的
表征性、认可度等,本基金基准债券部分的基准要素由“中证综合债券指数”调
整为“中债-国债总财富(1-3 年)指数”。原基准债券部分的基准要素“中证综
合债券指数”选取在沪深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上市的 BBB 及以上、且剩余期限 1
个月及以上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等债券作为成份券,反映全市场债券的整体
表现。调整后的债券基准要素“中债-国债总财富(1-3 年)指数”隶属于中债-国
债总指数,该指数成分券由在境内公开发行且上市流通、债券待偿期限在 1-3
年(含 1 年)的记账式国债组成,反映中短期限国债的整体价格走势及变动趋势,
更适合作为本基金债券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要素。
业绩比较基准要素的权重设置方面,基于本基金各类资产比例的投资比例限
制,结合本基金投资组合历史的资产配置比例情况以及预期的中长期资产配置比
例中枢,对本基金各业绩比较基准要素的权重进行了调整,将基准中股票资产所
对应的基准要素权重由 80%调整为 90%,将基准中债券资产所对应的基准要素权
重由 20%调整为 10%,调整后的新要素权重更符合基金所投资的资产类别过往实
际运作情况。
(2)相关影响说明
本次业绩比较基准变更旨在更科学、准确地表征本基金的投资风格,未改变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不改变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及
风险收益特征,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不会因本次基准调整发生实质性变化,仍
将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开展投资管理工作,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
(1)业绩比较基准变更原因及差异说明
为了更科学、准确地体现本基金的投资风格,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
范围、投资策略及投资比例限制等约定,并结合本基金投资组合历史的资产配置
比例、股票特征、行业分布特点、债券投资情况等,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由“中
证 1000 指数收益率*70%+恒生指数收益率(使用估值汇率调整)*10%+中债综合
全价(总值)指数收益率*20%”调整为“中证专精特新 100 指数收益率*75%+恒
生指数收益率*5%+中债-国债总全价(1-3 年)指数收益率*20%”。
业绩比较基准要素的 A 股股票部分方面,本基金重点投资于专精特新主题相
关上市公司股票,综合考虑基准指数与产品定位和投资风格等的匹配度,同时兼
顾考虑基准指数的表征性、认可度,以及指数市值覆盖、风格特征、行业与个股
分布等,本基金基准 A 股股票部分的基准要素由“中证 1000 指数”调整为“中
证专精特新 100 指数”。原基准 A 股股票部分的基准要素“中证 1000 指数”选
取中证 800 指数样本以外的规模偏小且流动性好的 1000 只证券作为指数样本,
综合反映中国 A 股市场中一批市值规模偏小的公司的股票价格表现。调整后的 A
股基准要素“中证专精特新 100 指数”从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中选取 100
只规模较大的上市公司证券作为指数样本,反映代表性专精特新上市公司证券的
整体表现,更适合作为本基金 A 股股票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要素。
业绩比较基准要素的港股股票部分未做实质性调整,仅规范相关基准要素的
表述方式。
业绩比较基准要素的债券部分方面,基于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
略以及过往实际运作情况,本基金的债券资产预期整体偏向于中短久期利率债,
综合考虑基准指数与产品定位和投资风格等的匹配度,同时兼顾考虑基准指数的
表征性、认可度等,本基金基准债券部分的基准要素由“中债综合全价(总值)
指数”调整为“中债-国债总全价(1-3 年)指数”。原基准债券部分的基准要素
“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由在境内公开发行且上市流通的国债、政策性银
行债券、商业银行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企业债、公司债等成份券组成,
反映境内人民币债券市场整体表现。调整后的债券基准要素“中债-国债总全价
(1-3 年)指数”隶属于中债-国债总指数,该指数成分券由在境内公开发行且上
市流通、债券待偿期限在 1-3 年(含 1 年)的记账式国债组成,反映中短期限国
债的整体价格走势及变动趋势,更适合作为本基金债券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要素。
业绩比较基准要素的权重设置方面,基于本基金各类资产比例的投资比例限
制,结合本基金投资组合历史的资产配置比例情况以及预期的中长期资产配置比
例中枢,对本基金各业绩比较基准要素的权重进行了调整,将基准中 A 股股票所
对应的基准要素权重由 70%调整为 75%,将基准中港股股票所对应的基准要素权
重由 10%调整为 5%,基准中债券资产所对应的基准要素权重保持 20%不变,调整
后的新要素权重更符合基金所投资的资产类别过往实际运作情况。
(2)相关影响说明
本次业绩比较基准变更旨在更科学、准确地表征本基金的投资风格,未改
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不改变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
略及风险收益特征,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不会因本次基准调整发生实质性变
化,仍将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开展投资管理工作,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1)业绩比较基准变更原因及差异说明
为了更科学、准确地体现本基金的投资风格,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
范围、投资策略及投资比例限制等约定,并结合本基金投资组合历史的资产配置
比例、股票特征、行业分布特点、债券投资情况等,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由“沪
深 300 指数收益率*70%+恒生指数收益率(使用估值汇率调整)*10%+中债综合全
价(总值)指数收益率*20%”调整为“中证 800 指数收益率*70%+恒生指数收益
率*10%+中债-国债总全价(1-3 年)指数收益率*20%”。
业绩比较基准要素的 A 股股票部分方面,本基金为全市场选股策略基金,综
合考虑基准指数与产品定位和投资风格等的匹配度,同时兼顾考虑基准指数的表
征性、认可度,以及指数市值覆盖、风格特征、行业与个股分布等,本基金基准
A 股股票部分的基准要素由“沪深 300 指数”调整为“中证 800 指数”。原基准
A 股股票部分的基准要素“沪深 300 指数”由沪深市场中规模大、流动性好的最
具代表性的 300 只证券组成,以反映沪深市场上市公司证券的整体表现。调整后
的 A 股基准要素“中证 800 指数”由中证 500 和沪深 300 指数成份股组成,综合
反映中国 A 股市场大中小市值公司的股票价格表现,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和市
场影响力,更适合作为本基金 A 股股票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要素。
业绩比较基准要素的港股股票部分未做实质性调整,仅规范相关基准要素的
表述方式。
业绩比较基准要素的债券部分方面,基于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
略以及过往实际运作情况,本基金的债券资产预期整体偏向于中短久期利率债,
综合考虑基准指数与产品定位和投资风格等的匹配度,同时兼顾考虑基准指数的
表征性、认可度等,本基金基准债券部分的基准要素由“中债综合全价(总值)
指数”调整为“中债-国债总全价(1-3 年)指数”。原基准债券部分的基准要素
“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由在境内公开发行且上市流通的国债、政策性银
行债券、商业银行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企业债、公司债等成份券组成,
反映境内人民币债券市场整体表现。调整后的债券基准要素“中债-国债总全价
(1-3 年)指数”隶属于中债-国债总指数,该指数成分券由在境内公开发行且上
市流通、债券待偿期限在 1-3 年(含 1 年)的记账式国债组成,反映中短期限国
债的整体价格走势及变动趋势,更适合作为本基金债券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要素。
业绩比较基准要素的权重设置方面,本基金未调整基准各要素的权重。
(2)相关影响说明
本次业绩比较基准变更旨在更科学、准确地表征本基金的投资风格,未改
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不改变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
略及风险收益特征,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不会因本次基准调整发生实质性变
化,仍将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开展投资管理工作,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1)业绩比较基准变更原因及差异说明
为了更科学、准确地体现本基金的投资风格,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
范围、投资策略及投资比例限制等约定,并结合本基金投资组合历史的资产配置
比例、股票特征、行业分布特点、债券投资情况等,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由“沪
深 300 指数收益率×60%+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40%”调整为“中证国有企业综
合指数收益率*90%+中债-国债总全价(1-3 年)指数收益率*10%”。
业绩比较基准要素的 A 股股票部分方面,本基金重点投资受益于国企改革主
题的上市公司股票,综合考虑基准指数与产品定位和投资风格等的匹配度,同时
兼顾考虑基准指数的表征性、认可度,以及指数市值覆盖、风格特征、行业与个
股分布等,本基金基准 A 股股票部分的基准要素由“沪深 300 指数”调整为“中
证国有企业综合指数”。原基准 A 股股票部分的基准要素“沪深 300 指数”由沪
深市场中规模大、流动性好的最具代表性的 300 只证券组成,以反映沪深市场上
市公司证券的整体表现。调整后的 A 股基准要素“中证国有企业综合指数”由中
证地方国有企业综合指数和中证中央企业综合指数样本组成,以反映国有企业上
市公司证券的整体表现,更适合作为本基金 A 股股票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要素。
业绩比较基准要素的债券部分方面,基于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
略以及过往实际运作情况,本基金的债券资产预期整体偏向于中短久期利率债,
综合考虑基准指数与产品定位和投资风格等的匹配度,同时兼顾考虑基准指数的
表征性、认可度等,本基金基准债券部分的基准要素由“中债综合指数”调整为
“中债-国债总全价(1-3 年)指数”。原基准债券部分的基准要素“中债综合指
数”由在境内公开发行且上市流通的国债、政策性银行债券、商业银行债券、中
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企业债、公司债等成份券组成,反映境内人民币债券市场
整体表现。调整后的债券基准要素“中债-国债总全价(1-3 年)指数”隶属于中
债-国债总指数,该指数成分券由在境内公开发行且上市流通、债券待偿期限在
趋势,更适合作为本基金债券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要素。
业绩比较基准要素的权重设置方面,基于本基金各类资产比例的投资比例限
制,结合本基金投资组合历史的资产配置比例情况以及预期的中长期资产配置比
例中枢,对本基金各业绩比较基准要素的权重进行了调整,将基准中股票资产所
对应的基准要素权重由 60%调整为 90%,将基准中债券资产所对应的基准要素权
重由 40%调整为 10%,调整后的新要素权重更符合基金所投资的资产类别过往实
际运作情况。
(2)相关影响说明
本次业绩比较基准变更旨在更科学、准确地表征本基金的投资风格,未改变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不改变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及
风险收益特征,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不会因本次基准调整发生实质性变化,仍
将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开展投资管理工作,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
(1)业绩比较基准变更原因及差异说明
为了更科学、准确地体现本基金的投资风格,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
范围、投资策略及投资比例限制等约定,并结合本基金投资组合历史的资产配置
比例、股票特征、行业分布特点、债券投资情况等,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由“年
化收益率 6%”调整为“中证 A500 指数收益率*80%+中债-国债总全价(1-3 年)指
数收益率*20%”。
业绩比较基准要素的 A 股股票部分方面,本基金的股票资产采用全市场选股
策略,综合考虑基准指数与产品定位和投资风格等的匹配度,同时兼顾考虑基准
指数的表征性、认可度,以及指数市值覆盖、风格特征、行业与个股分布等,本
基金的基准由绝对收益基准要素“年化收益率 6%”调整为“中证 A500 指数”作
为 A 股股票部分的基准要素。调整后的 A 股基准要素“中证 A500 指数”从各行
业选取市值较大、流动性较好的 500 只证券作为指数样本,以反映各行业最具代
表性上市公司证券的整体表现,更适合作为本基金 A 股股票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
要素。
业绩比较基准要素的债券部分方面,基于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
略以及过往实际运作情况,本基金的债券资产预期整体偏向于中短久期利率债,
综合考虑基准指数与产品定位和投资风格等的匹配度,同时兼顾考虑基准指数的
表征性、认可度等,选取“中债-国债总全价(1-3 年)指数”作为债券部分的基
准要素。“中债-国债总全价(1-3 年)指数”隶属于中债-国债总指数,该指数成
分券由在境内公开发行且上市流通、债券待偿期限在 1-3 年(含 1 年)的记账式
国债组成,反映中短期限国债的整体价格走势及变动趋势,更适合作为本基金债
券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要素。
业绩比较基准要素的权重设置方面,基于本基金各类资产比例的投资比例限
制,结合本基金投资组合历史的资产配置比例情况以及预期的中长期资产配置比
例中枢,本基金将股票资产与债券资产所对应的基准要素权重分别设置为 80%与
(2)相关影响说明
本次业绩比较基准变更旨在更科学、准确地表征本基金的投资风格,未改
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不改变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
略及风险收益特征,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不会因本次基准调整发生实质性变
化,仍将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开展投资管理工作,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1)业绩比较基准变更原因及差异说明
为了更科学、准确地体现本基金的投资风格,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
资范围、投资策略及投资比例限制等约定,并结合本基金投资组合历史的资产
配置比例、债券投资情况等,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由“中证综合债券指数收益
率*75%+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15%+恒生指数收益率*5%+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
存款利率(税后)*5%”调整为“中债-新综合财富(总值)指数收益率*85%+沪深
业绩比较基准要素的债券部分方面,本基金灵活运用利率预期策略、信用
债券投资策略、套利交易策略、个券选择策略等多种投资策略构建资产组合,
综合考虑基准指数与产品定位和投资风格的匹配度,同时兼顾考虑基准指数的
表征性、认可度,以及基准指数券种、久期、信用等级分布特征等,本基金基
准债券部分的基准要素由“中证综合债券指数”调整为“中债-新综合财富(总
值)指数”。原基准债券部分的基准要素“中证综合债券指数”由在沪深交易
所或银行间市场上市的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
据、短期融资券等成份券组成,反映境内人民币债券市场整体表现。调整后的
债券基准要素“中债-新综合财富(总值)指数”选取除资产支持证券、美元债
券、可转债以及流通受限债券(如私募债、定向募集债券等)之外,在境内债
券市场公开发行的债券,主要包括国债、政策性银行债券、商业银行债券、中
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企业债、公司债等成份券,反映境内人民币债券市场整
体表现,更适合作为本基金债券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要素。
业绩比较基准要素的港股股票部分方面,由于港股资产不属于本基金主要
的资产类别,基于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以及过往实际运作情况,
在基准中不做体现。
本基金其他基准要素未做实质性调整,仅规范相关基准要素的表述方式。
业绩比较基准要素的权重设置方面,基于本基金各类资产比例的投资比例
限制,结合本基金投资组合历史的资产配置比例情况以及预期的中长期资产配
置比例中枢,对本基金各业绩比较基准要素的权重进行了调整,将基准中债券
资产所对应的基准要素权重由 75%调整为 85%,将基准中 A 股股票资产所对应
的基准要素权重由 15%调整为 10%,调整后的新要素权重更符合基金所投资的
资产类别过往实际运作情况。
(2)相关影响说明
本次业绩比较基准变更旨在更科学、准确地表征本基金的投资风格,未改变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不改变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及
风险收益特征,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不会因本次基准调整发生实质性变化,仍
将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开展投资管理工作,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
(1)业绩比较基准变更原因及差异说明
为了更科学、准确地体现本基金的投资风格,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
资范围、投资策略及投资比例限制等约定,并结合本基金投资组合历史的资产
配置比例、债券投资情况等,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由“中债综合指数(全价)
收益率*80%+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20%”调整为“中债-综合全价(1-3 年)指
数收益率*85%+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15%”。
业绩比较基准要素的债券部分方面,本基金基于宏观市场判断和信用环境
的变化,重点投资于久期与投资目标相匹配的债券类资产。综合考虑基准指数
与产品定位和投资风格的匹配度,同时兼顾考虑基准指数的表征性、认可度,
以及基准指数券种、久期、信用等级分布特征等,本基金债券部分的业绩比较
基准要素由“中债综合指数(全价)”调整为“中债-综合全价(1-3 年)指
数”。原基准债券部分的基准要素“中债综合指数(全价)”由在境内公开发
行且上市流通的国债、政策性银行债券、商业银行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
券、企业债、公司债等成份券组成,反映境内人民币债券市场整体表现。调整
后基准债券部分的基准要素“中债-综合全价(1-3 年)指数”同隶属于中债
总指数族分类,但主要为反映银行间债券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债券市场的中短期
债券指数,对中短期债券价格变动趋势有很强的代表性,能更好地反映本基金
过往实际运作情况,更适合作为本基金债券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要素。
本基金其他基准要素未做调整。
业绩比较基准要素的权重设置方面,基于本基金各类资产比例的投资比例
限制,结合本基金投资组合历史的资产配置比例情况以及预期的中长期资产配
置比例中枢,对本基金各业绩比较基准要素的权重进行了调整,将基准中债券
资产所对应的基准要素权重由 80%调整为 85%,将基准中 A 股股票资产所对应
的基准要素权重由 20%调整为 15%,调整后的新要素权重更符合基金所投资的
资产类别过往实际运作情况。
(2)相关影响说明
本次业绩比较基准变更旨在更科学、准确地表征本基金的投资风格,未改变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不改变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及
风险收益特征,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不会因本次基准调整发生实质性变化,仍
将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开展投资管理工作,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
(1)业绩比较基准变更原因及差异说明
为了更科学、准确地体现本基金的投资风格,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
范围、投资策略及投资比例限制等约定,并结合本基金投资组合历史的资产配置
比例特点等,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由“中证 800 指数收益率*65%+恒生指数收益
率(使用估值汇率调整)*3%+中证商品期货成份指数收益率*2%+中债综合全价(总
值)指数收益率*2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调整为“中证 800 指数收益
率*65%+恒生指数收益率*3%+上海黄金交易所 AU99.99 现货实盘合约价格收益率
*3%+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收益率*24%+活期存款基准利率*5%”。
业绩比较基准要素的商品资产部分方面,本基金可能配置各类商品类基金
(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 ETF),综合考虑基准指数与产品定位和投资风格等的
匹配度,同时兼顾考虑基准指数的表征性、认可度,以及指数风格特征等,本基
金基准商品资产部分的基准要素由“中证商品期货成份指数”调整为“上海黄金
交易所 AU99.99 现货实盘合约价格”。原基准要素“中证商品期货成份指数”由
在中国内地期货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最具代表性的 15 种商品期货组成,以综合反
映内地商品期货市场的整体表现。调整后的基准要素“上海黄金交易所 AU99.99
现货实盘合约”为在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代表黄金资产的现货合约,该黄金现
货合约价格能较好的代表黄金商品资产的表现,更适合作为本基金商品资产部分
(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 ETF)的业绩比较基准要素。
本基金其他基准要素未做实质性调整,仅规范相关基准要素的表述方式。
业绩比较基准要素的权重设置方面,基于本基金各类资产比例的投资比例限
制,结合本基金投资组合历史的资产配置比例情况以及预期的中长期资产配置比
例中枢,对本基金各业绩比较基准要素的权重进行了调整,将基准中商品资产所
对应的基准要素权重由 2%调整为 3%,将基准中债券资产所对应的基准要素权重
由 25%调整为 24%,调整后的新要素权重更符合基金所投资的资产类别过往实际
运作情况。
(2)相关影响说明
本次业绩比较基准变更旨在更科学、准确地表征本基金的投资风格,未改
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不改变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
略及风险收益特征,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不会因本次基准调整发生实质性变
化,仍将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开展投资管理工作,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1)业绩比较基准变更原因及差异说明
为了更科学、准确地体现本基金的投资风格,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
范围、投资策略及投资比例限制等约定,并结合本基金投资组合历史的资产配置
比例、债券投资情况等,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由“中债-新综合全价(总值)指数
收益率*80%+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20%”调整为“中债-新综合全价(1-3 年)
指数收益率*95%+活期存款基准利率*5%”。
业绩比较基准要素的债券部分方面,基于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
资策略及投资比例限制设置,本基金的债券资产采用全市场策略,主要通过类属
配置与券种选择进行投资管理,基金过往实际运作以中短久期债券投资为主。综
合考虑基准指数与产品定位和投资风格的匹配度,同时兼顾考虑基准指数的表征
性、认可度,以及基准指数券种、久期、信用等级分布特征等,本基金基准债券
部分的基准要素由“中债-新综合全价(总值)指数收益率*80%+银行活期存款利率
(税后)*20%”调整为“中债-新综合全价(1-3 年)指数收益率*95%+活期存款基
准利率*5%”。原基准债券部分的基准要素“中债-新综合全价(总值)指数”旨在
综合反映债券全市场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调整后的债券基准要素“中债-
新综合全价(1-3 年)指数”是中债-新综合指数细分指数之一,是综合反映银
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的跨市场中短期债券指数,更适合作为本基金债
券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要素。
业绩比较基准要素的流动性资产部分方面,本基金选取活期存款基准利率作
为流动性资产部分的基准要素。
业绩比较基准要素的权重设置方面,基于本基金各类资产比例的投资比例限
制,结合本基金投资组合历史的资产配置比例情况以及预期的中长期资产配置比
例中枢,对本基金各业绩比较基准要素的权重进行了调整,将基准中债券资产所
对应的基准要素权重由 80%调整为 95%,流动性资产所对应的基准要素权重为 5%,
调整后的新要素权重更符合基金所投资的资产类别过往实际运作情况。
(2)相关影响说明
本次业绩比较基准变更旨在更科学、准确地表征本基金的投资风格,未改
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不改变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
略及风险收益特征,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不会因本次基准调整发生实质性变
化,仍将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开展投资管理工作,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1)业绩比较基准变更原因及差异说明
为了更科学、准确地体现本基金的投资风格,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
范围、投资策略及投资比例限制等约定,并结合本基金投资组合历史的资产配置
比例、债券投资情况等,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由“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调整为
“中债-新综合财富(1-3 年)指数收益率*95%+活期存款基准利率*5%”。
业绩比较基准要素的债券部分方面,基于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
资策略及投资比例限制设置,本基金的债券资产采用全市场策略,主要通过类属
配置与券种选择进行投资管理,基金过往实际运作以中短久期债券投资为主。综
合考虑基准指数与产品定位和投资风格的匹配度,同时兼顾考虑基准指数的表征
性、认可度,以及基准指数券种、久期、信用等级分布特征等,本基金基准债券
部分的基准要素由“中债综合指数”调整为“中债-新综合财富(1-3 年)指数”。
原基准债券部分的基准要素“中债综合指数”由在境内公开发行且上市流通的
国债、政策性银行债券、商业银行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企业债、公司
债等成份券组成,反映境内人民币债券市场整体表现。调整后的债券基准要素“中
债-新综合财富(1-3 年)指数”是中债-新综合指数细分指数之一,是综合反映银
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的跨市场中短期债券指数,更适合作为本基金债
券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要素。
业绩比较基准要素的流动性资产部分方面,本基金选取活期存款基准利率作
为流动性资产部分的基准要素。
业绩比较基准要素的权重设置方面,基于本基金各类资产比例的投资比例限
制,结合本基金投资组合历史的资产配置比例情况以及预期的中长期资产配置比
例中枢,对本基金各业绩比较基准要素的权重进行了调整,将基准中债券资产所
对应的基准要素权重由 100%调整为 95%,流动性资产所对应的基准要素权重为
(2)相关影响说明
本次业绩比较基准变更旨在更科学、准确地表征本基金的投资风格,未改变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不改变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及
风险收益特征,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不会因本次基准调整发生实质性变化,仍
将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开展投资管理工作,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