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银河致远养老目标日期 2045 三年持有
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银河致远养老目标日期 2045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4 年 9 月 23 日《关于准予银河睿
璟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
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
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
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
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判断基金的
投资价值,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
策,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市场
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特有的风险、未知价风险、
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
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和其他风险等;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资产
支持证券等品种,可能给本基金带来额外风险。
本基金名称中包含“养老”字样,但并不代表收益保障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收
益承诺。基金管理人不以任何方式保证本基金投资不受损失,不保证投资者一定
盈利,不保证最低收益,也不保证能取得市场平均业绩水平。
本基金不保本,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
或存款类金融机构,本基金存在无法获得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目标日期(即 2045 年 12 月 31 日)之前(含该日),本基金对于每份基金
份额设定三年最短持有期限,投资者在最短持有期限内不得提出赎回(含转换
转出,下同)申请,请投资者合理安排资金进行投资。目标日期到期后(即自
(FOF)”,不再设定最短持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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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标日期(即 2045 年 12 月 31 日)之前(含该日),本基金采用目标日期
策略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根据设计的下滑曲线确定权益类资产与非权益类资
产的配置比例范围,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将结合经济状况与市场环
境确定各时间段的权益类资产与非权益类资产具体配置比例,因此本基金的各
时间段的实际资产配置比例可能与预设的下滑曲线出现差异。此外,若相关政
策和经济情况、人口结构、市场因素等较前述方法模拟预期的情况相比发生较
大变化,基金管理人可对下滑曲线及各时间段权益类资产配置比例进行相应调
整。请投资者予以特别关注。
目标日期(即 2045 年 12 月 31 日)之前(含该日),红利再投资所得基金
份额的持有期起始日,按原份额的持有期起始日计算。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份额,基金净值会因为持有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的变动而产生波动。本
基金持有基金的相关风险会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被投
资基金的业绩风险、赎回资金到账时间较晚的风险、双重收费风险、持有基金
(包括 QDII 基金、香港互认基金、商品基金、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
金)的风险、可上市交易基金的二级市场投资风险、被投资基金的运作风险、
被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经营风险、被投资基金的相关政策风险等风险。
本基金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变化,可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
公募 REITs,但本基金并非必然投资公募 REITs。基金资产投资公募 REITs 可能
使本基金面临以下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价格波动风险、基础设施项目运营
风险、基金份额交易价格折溢价风险、流动性风险、政策调整风险、终止上市
风险等。
本基金可投资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关联方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关联方管理的其他基金的相关风险将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
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
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但会根据
市场环境的变化以及投资策略的需要进行调整,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
股通标的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本基金资产并非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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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
本基金资产若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
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
波动较大的风险、汇率风险、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等。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流通受限证券,由于流通受限证券具有锁定期,存在
潜在的流动性风险。因此可能在本基金需要变现资产时,受流动性所限,本基
金无法卖出所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不利影响或损失。
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一般都针对特定机构投资
人发行,在特定机构投资人范围内流通转让,该品种的流动性较差,抵押资产
的流动性一般较差,因此,持有资产支持证券可能给组合资产净值带来一定的
风险。另外,资产支持证券还面临提前偿还和延期支付等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
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投资存托凭证的特殊风险。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满 3 年后的对应日(若无对应日则
顺延至下一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同时不
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投资者可能面临基金合同提前终
止的风险。
本基金的具体风险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部分。
本基金属于采用目标日期策略的养老目标基金,目标日期为 2045 年 12 月
随着时间逐渐接近目标日期而逐步降低。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中基金,其预期
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货币型基金中基金、债券型基金及债
券型基金中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中基金。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
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
等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
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
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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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与债券,基金投资者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
能损失本金。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
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
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
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此外,本基金以 1.00 元初始面值进
行募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存在单位份额净值跌破 1.00 元初始面
值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
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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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银河致远养老目标日期 2045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一、绪言
《银河致远养老目标日期 2045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2 号-基金中基金指引》、《养老目标证券投资基金指
引(试行)》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银河致远养老目标日期 2045 三
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银河致远养老目标日期 2045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
式基金中基金(FOF)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
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
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
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
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
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
基金合同。
银河致远养老目标日期 2045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中基金(FOF)
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目标日期 2045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
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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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
实施,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
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
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
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
合称
人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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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限公司或接受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不得超过 3 个月
开放日
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基金管理人可调整本基
金的开放日或开放时间,具体安排以届时公告为准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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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情形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规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等媒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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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
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下同)
等人员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发起资金
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0 万元,且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
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
等人员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河悦欣稳健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设定三年最短持有期限。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
限指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
而言)起至三年后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的期间。最短持有期限内基金份额持有人
不能提出赎回申请
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若该年度实际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年度对日为该
年度对应日历月最后一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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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
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件
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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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基金管理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 99 号 21-22 层
法定代表人:胡泊
成立日期:2002 年 6 月 14 日
注册资本:2.0 亿元人民币
电话:(021)38568888
联系人:罗琼
股权结构:
持股单位 出资额(万元) 占总股本比例
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10000 50%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 2500 12.5%
上海城投(集团)有限公司 2500 12.5%
首都机场集团有限公司 2500 12.5%
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500 12.5%
合 计 20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董事长胡泊先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
责任公司首席运营官兼战略发展部总经理、股权管理部总经理,银河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战略发展部副总经理、银河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董事史平武先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历任中国农业银行山
西省分行直属国贸支行副行长、太原市分行副行长;大华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助理副总裁、金融机构部负责人;农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交通运输部副总经理(主
持工作)、国际业务部总经理;中建投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董事、总经
理、党委委员、党委副书记。2023 年 5 月加入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党
委书记、总经理和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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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吕智先生,中共党员,哲学博士。现任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中国银河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历任
斯伦贝谢公司现场工程师、高级现场工程师、总现场工程师、现场服务经理、市
场拓展经理、技术经理,中投海外直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投君义资产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高级经理,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经理。
董事王韬先生,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历任上海市财税局第四分局查帐一
所科员,人教科团总支副书记、科员、副科长、分局一所副所长,上海市财政科
学研究所副所长,上海市财税科学研究所副所长,上海市财税局规划处处长、办
公室主任,上海市财政局办公室主任、监督检查局局长、监督检查局党组书记、
涉外经济处(金融处)处长、一级调研员、二级巡视员。现任上海城投(集团)
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董事付维刚先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曾任快乐购股份有限
公司董秘办高级总监,江西博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现任湖南电广传媒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董事付华杰先生,中共党员,硕士。2018 年 3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历任金飞民航经济发展中心投资主管,首都机场地产
集团有限公司部门经理助理,首都机场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部门经理。现任首
都机场集团有限公司资本运营部副总经理。
董事戚振忠先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2017
年 2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历任大港油田总机械
厂技术员、大港油田局办公室科员、大港油田经济研究所科员,现任中石油集团
资本运营部处长,中石油集团公司所属企业专职外部董事。
独立董事田国林先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机械(电
子)工业部机床工具局经济师;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部基建贷款处、
信贷一部综合处经济师,信贷一部机电轻纺处副处长,信贷管理部交通邮电处副
处长(主持工作),信贷管理部部务秘书(主持工作),信贷风险管理部分行监管
二处副处长、处长,信贷风险管理部综合处处长,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建信信
托有限责任公司监事;甘肃省财政厅副厅长、党组成员(挂职担任);华夏金融
租赁有限公司副总裁、副总裁 1 级。
银河致远养老目标日期 2045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独立董事陈冬梅女士,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现任复旦大学经
济学院副教授。
独立董事郭田勇先生,2014 年 4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
心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咨询专家、中国金融学会中国金融论坛
(CFF)成员、国家金融实验室高级研究员、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互联网金融专家
委员会委员、北京市政府研究室外脑专家。
独立董事楼建波先生,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房地产
法研究中心主任。兼任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理事,北京市物权法研究会副会
长;曾任英国剑桥大学中国商法讲师。
监事赵斌先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2015 年 11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先后任职于北京城建华城监理公司、银河证券
有限公司。现任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办公室/党建工作部/综合管理部副总
监兼董事会办公室主任。
总经理史平武先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历任中国农业银行
山西省分行直属国贸支行副行长、太原市分行副行长;大华银行(中国)有限公
司助理副总裁、金融机构部负责人;农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交通运输部副总经理
(主持工作)、国际业务部总经理;中建投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董事、
总经理、党委委员、党委副书记。2023 年 5 月加入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
任党委书记、总经理和公司董事。
副总经理吴磊先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管理学博士。2004 年 4 月加
入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市场部总监、产品规划部总监、战略规
划部总监、专户投资部总监、总经理助理、银河资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董事长等职。现任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督察长秦长建先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持有中国注册会计
师、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等专业资格
证书,先后在会计师事务所、上市公司等行业从事内审、财务、资产评估等工作。
部总监。
银河致远养老目标日期 2045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首席信息官管良权先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曾先后在上海
神通电信有限公司、金信证券、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从事系统开发、信息技术管理等相关工作。2021 年 12 月加入银河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现任首席信息官。
蒋敏女士,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13 年金融行业从业经历。曾先后
任职于汇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交银康联
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从事业务分析师、账户经理、资产配置与委托管理经理等
相关工作,2019 年 7 月加入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投资、研究相关工作,
现担任量化与 FOF 投资部基金经理。2021 年 7 月起担任银河颐年稳健养老目标
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经理,2021 年 8 月至 2024 年 8 月担
任银河悦宁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经理。
权益投委会:副总经理吴磊先生,股票投资部总监郑巍山先生,股票投资部
副总监袁曦女士。
固收投委会:副总经理吴磊先生,固定收益部总监郑可成先生,固定收益
部总监助理蒋磊先生,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张沛先生,研究部固收研究员洪汉
先生。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基金财产;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银河致远养老目标日期 2045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基金投资;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报告义务;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但根据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
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人分配基金收益;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关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
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变现和分配;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银河致远养老目标日期 2045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他法律行为;
《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税后)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行为的发生;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其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银河致远养老目标日期 2045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者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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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
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
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
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
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查。
本基金投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关联方管理的基金的情况,不属于前
述重大关联交易,但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五)基金经理承诺
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
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
风险,确保基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
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
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
理方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
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对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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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
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监
察稽核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资料档案管
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
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
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
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
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并
通过切实可行的措施来实行。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各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运用科学化的方法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
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1)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投资基
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基金会
计制度、公司财务会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职责,并针对各个
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凭证制度、复核制度、账务处理程序、基金估值制
度和程序、基金财务清算制度和程序、成本控制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
用报销管理办法、财产登记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
接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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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制定,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
制的目标和原则、风险控制的机构设置、风险控制的程序、风险类型的界定、
风险控制的主要措施、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风险控制制度的监督与评价等部
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交易风险管理制度、财
务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防火墙制度、岗位职责、反馈制度、保密
制度、员工行为准则等程序性风险管理制度。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
部风险控制情况。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并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除应当回避的情况外,督察长享
有充分的知情权和独立的调查权。督察长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参加或者
列席公司董事会以及公司业务、投资决策、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有权调阅公
司相关文件、档案。督察长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向全体董事报送工作报告,并
在董事会及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定期会议上报告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
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
监察稽核人员,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内部稽核管理办法、内部稽核工作准则等。通过这些制
度的建立,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检
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
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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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98号兴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路167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成立日期:1988年8月22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347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7.74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兴业银行成立于 1988 年 8 月,是经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首批
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总行设在福建省福州市,2007 年 2 月 5 日正式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166),注册资本 207.74 亿元。截至 2023 年
同比降低 5.19%,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771.16 亿元。
开业三十多年来,兴业银行始终坚持“真诚服务,相伴成长”的经营理念,
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
(二)托管业务部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设综合管理处、基金证券业务
处、信托保险业务处、理财私募业务处、产品管理处、稽核监察处、投资监督管
理处、运行管理处等处室,共有员工100余人,业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
格。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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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5年4月26日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基金托管业务
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74号。截至2024年3月31日,兴业银行共托管证券
投资基金708只,托管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合计24269.91亿元,基金份额合计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
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
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
兴业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组织架构由总行内部控制委员会、总行风险
管理部门、总行审计部、总行资产托管部、总行运营管理部及分行托管运营机构
共同组成。各级内部控制组织依照本行相关制度对本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
控制实施管理。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贯穿资产托管业务的全过程,覆盖各项业务和
产品,以及从事资产托管业务的各机构和从业人员;
(2)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事项
和高风险领域;
(3)独立性原则:开展托管业务的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权责分明、相对独
立、相互制衡;
(4)审慎性原则:内控与风险管理必须以防范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与完整为出发点,“内控优先”,“制度优先”,审慎发展资产托管业务;
(5)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
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6)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体系应同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
现内控目标,内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
营管理的需要,适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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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反馈和纠正;
(7)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
本实现有效控制。
(1)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
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险识别与评估:稽核监察处指导业务处室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
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
像监控。
(5)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
控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
地灾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
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
围、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
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
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
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
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
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
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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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约定的,应当暂缓或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约定的,应当立即通
知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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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 99 号 21-22 层
法定代表人:胡泊
公司网站:www.cgf.cn(支持网上交易)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0860
直销业务电话:(021)38568981/ 38568507
传真交易电话:(021)38568985
联系人:徐佳晶、郑夫桦
(2)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西街 6 号院 A-F 座三层(邮编:100045)
电话:(010)56086900
传真:(010)56086939
联系人:郭森慧
(3)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 235 号 3404-A 单元(邮编 510630)
电话:(020)88524556
联系人:王晓萍
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销售机构代
理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基金登记结算机构
名称: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 99 号 21-22 层
法定代表人:胡泊
电话:(021)38568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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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21)38568800
联系人:富弘毅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刘佳、李筱筱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A 座 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A 座 8 层
法定代表人:谭小青
联系电话:010-65542288
传真:010-65547190
经办注册会计师:崔巍巍、杨宇桑
联系人:杨宇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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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运作办法》、
《销售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注册文件: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4〕1386 号
注册日期:2024 年 9 月 23 日
(一)基金类型与存续期间
目标日期(即 2045 年 12 月 31 日)之前(含该日),本基金对于每份基金份
额设定三年最短持有期限,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后,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对
认购份额而言)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起三年内不得赎回。
投资人的每笔认购/申购申请确认的基金份额需在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
而言)或该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三年后的年度对日(含该日)
起方可办理赎回业务。年度对日指某一日期在后续日历年中的对应日期,若该对
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若该年度实际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年
度对日为该年度对应日历月最后一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目标日期到期后(即自 2046 年 1 月 1 日起),本基金将转型为“银河悦欣
稳健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对目标日期之后的申购份额不再设置最短持有
期限,并在每个开放日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对于 2046 年 1 月 1 日基金转型之前已确认的基金份额,若其申购确认
日至目标日期不满三年的,相应基金份额可以在目标日期到期后(即自 2046 年
(二)募集方式及募集场所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或按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
式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三)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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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境外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投资人。
(四)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金额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发起资金提供方使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
少于 1,000 万元,且持有期限不少于 3 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六)发起资金的来源
发起资金来自于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
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在上述期限内离职的,其持有期限的承诺不受影响。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基金份额的类别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不损害持有人利益以
及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适用销售费率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停止现
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或者变更收费方
式,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
公告。
(八)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面值、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认购费用
费率按单笔认购申请分别计算,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 认购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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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认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并应在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
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用的认购,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
认购费用金额)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用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用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的有效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1: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
利息为 0.30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 = 10,000/(1+0.80%)= 9,920.63元
认购费用 = 10,000-9,920.63 =79.37元
认购份额 =(9,920.63+0.30)/1.00 = 9,920.93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加上募集期间利息后一共可以得到
例 2:某投资人一次性投资 1000 万元认购本基金,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
获得的利息为 1,800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金额 = 10,000,000 元
净认购金额 = 10,000,000-1000=9,999,000.00 元
认购份额= (9,999,000+1,800)/1.00=10,000,800.00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 万元认购本基金,加上募集期间利息后一共可以得到
(九)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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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立基金账户,然后办理基金认购手续。
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T 日的申请是否有效应以登记机构的确
认登记为准。投资人可以自 T+2 日起,通过其原认购网点柜台或本基金管理人
客户服务中心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投资人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
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
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
具体限制请参看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
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相关公告。
(4)募集期内,投资人可多次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5)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
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
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
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
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发起资金提供方使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
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 3 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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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十)首次募集期间认购资金的管理和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只能存入专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
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
金财产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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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合同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发起资金提供方使用发起资金认
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人民币且承诺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的条件下,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
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
有的基金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
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
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
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期活期存款利息(税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
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满 3 年后的对应日(若无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日),若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基金合同》应当终止,同时不得通过召开基金持有人
大会的方式延续。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
被取消、更改或补充,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
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满 3 年后本基金继续存续的,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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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
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于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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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销售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见上
述第五章第(一)条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
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
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或赎回,但在目标日期(即 2045 年
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后,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或基金份
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起三年内不得赎回。投资人的每笔认购/申购
申请确认的基金份额需在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或该基金份额申购
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三年后的年度对日(含该日)起方可办理赎回业务。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基金管
理人可调整本基金的开放日或开放时间,具体安排以届时公告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在目标日期到期后即自 2045 年 12 月 31 日次日(即 2046 年 1 月 1 日)起,
本基金将转型为“银河悦欣稳健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届时本基金将变更
基金名称,同时转为每个开放日开放申购赎回的运作模式,此项调整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对于 2046 年 1 月 1 日基金转型之前已确认的基金份
额,若其申购确认日至目标日期不满三年的,相应基金份额可以在目标日期到
期后(即自 2046 年 1 月 1 日起)开始办理赎回业务,不再受最短持有期限限制。
转型后基金的投资、申购赎回规则、相关费率等也将做相应的调整,有关基金
银河致远养老目标日期 2045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转型的相关事项届时将另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三年后的年度对日(含该日)起开始办理
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
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
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但对于尚未满足最短持有期限要求
的基金份额,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赎回或者转换转出
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进行计算;
顺序赎回;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
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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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费)
;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 元(含申购费)。
基金份额赎回。若某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足 10 份或其某笔赎回导致该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足 10 份的,投资者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否则将自动
赎回。
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的最低金额。
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申购比例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
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
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
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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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
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
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
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10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
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
统故障、港股通交易系统或港股通资金交收规则限制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
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该因素消除的
最近一个工作日划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
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
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3 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4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立
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在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
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
公告。
(六)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银河致远养老目标日期 2045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本基金申购设置级差费率,申购费率随申购
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表如下:
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并应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不列入基金
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等于或长于 30 日、少于 90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 75%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等于或长于 90 日但少于 180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
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等于或长于 180 日的投资者不收
取赎回费。赎回费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
基金财产。
具体持有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N) 赎回费率
N<7 日 1.50%
N≥180 日 0
在目标日期(即 2045 年 12 月 31 日)之前(含该日),本基金对于每份基金
份额设定三年最短持有期限,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后,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对认购份额而言)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起三年内不得赎
回。投资人的每笔认购/申购申请确认的基金份额需在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
份额而言)或该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三年后的年度对日(含
该日)起方可办理赎回业务,不收取赎回费。
在目标日期到期后即自 2045 年 12 月 31 日次日(即 2046 年 1 月 1 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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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将转型为“银河悦欣稳健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对于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 2046 年 1 月 1 日基金转型之前已确认的基金份额,若其申购确认日至目标
日期不满三年的,相应基金份额可以在目标日期到期后(即自 2046 年 1 月 1 日
起)开始办理赎回业务,不再受最短持有期限限制,并根据实际持有期限计算
赎回费。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目标日期到期后(即自 2046 年 1 月 1 日起)申
购的基金份额,将根据实际持有期限计算赎回费。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
介上公告。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外),应当通过直销渠道申购且不收取申购费、赎回费(按照相关法规、招募说
明书约定应当收取并计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除外)、销售服务费(如有)等销
售费用。
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投资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
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程序后,对投资人适当调低基金的销售费
率。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
为份,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
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赎回金额的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
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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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总金额=申请总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固
定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总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 1:某投资人投资 40,000 元申购本基金,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1.00%,假
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总金额=40,000 元
净申购金额=40,000/(1+1.00%)=39,603.96 元
申购费用=40,000-39,603.96=396.04 元
申购份额=39,603.96/1.0400=38,080.73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40,000 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例 2:某投资人在投资 1000 万元申购本基金,申购费为 1000 元,假设申
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总金额 = 10,000,000 元
申购费用=1,000 元
净申购金额 = 10,000,000-1000=9,999,000.00 元
申购份额 = 9,999,000/1.0400=9,614,423.08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1000 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例 3:目标日期(即 2045 年 12 月 31 日)之前,某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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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满三年后的任一开放日赎回本基金 10,000.00 份基金份额,则适用的
赎回费率为 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0 元,则其可得赎回金额
为:
赎回金额=10,000.00×1.1480=11,480.00 元
赎回费用=11,480.00×0%=0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00-0=11,480.00 元
即:目标日期(即 2045 年 12 月 31 日)之前,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持有基
金份额满三年后的任一开放日赎回本基金 10,000.00 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1,480.00 元。
本基金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 T+2 日内完成计算,并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公
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可阶段性调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精度并进行相应公告,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调整,并最迟于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予
以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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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股通暂停交易,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当日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
额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上市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其他合
适的可替代的基金品种,或其他可能对本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的情形。
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持有基金份
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日申购金额限制、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或接受该申购申请会使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超出基金管理人公告的
限额时。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会计系统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无法正常运
行。
务公司等机构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或
者发生其他影响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正常交易的情
形。
发生上述除第 6、9、10 项外的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
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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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
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当发生上述第 9、10 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被拒绝
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
生的利息等损失。
如果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对上述第 9 项内容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修改上述内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港股通暂停交易,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当日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
级市场交易停牌、延期办理赎回、延期支付赎回款项。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
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
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
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6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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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
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如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在发生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大额赎回申请人”)
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即按照保护
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申请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有权优先确认小
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对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且
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在仍可接受
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大额赎回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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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日未予确认的部分,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
期赎回的,当日未获处理的赎回申请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至全
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
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至全部赎回为止。如大额赎回申请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大额赎回申请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被全部确认,则对全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
(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延期办理的具体程序,按照本条规定的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方式办理;同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事宜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有权根据当时市场环境调整前述比例和办理措施,并在规定媒介上
进行公告。
(4)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
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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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
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或者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
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
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
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
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
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
配与支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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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将制定
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八)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
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
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
务。
(十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
袋机制”章节或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二十)基金份额折算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因尾数处理产生的损
益不视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实质不利影响),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可对基金份额进行折算,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二十一)当技术条件成熟,本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根据具体情
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或者安排本基金的一类或多类基金
份额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申购和赎回,或者办理基金份额的转让、过户等业
务,届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信
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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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的目标日期为 2045 年 12 月 31 日。目标日期前(含该日),本基金
采用目标日期策略,依照设定的下滑曲线进行大类资产配置,随目标日期临近
逐渐降低权益类资产的比重,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基金资产长期稳
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
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包括 QDII 基金、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
金和黄金 ETF,下同)、香港互认基金、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
简称“公募 REITs”)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的基金,以下简称“证券
投资基金”)、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和存托凭证(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注册上市的股票和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
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金融债券、
企业债券、公司债券、次级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可转
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
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分级基金、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目标日期(即 2045 年 12 月 31 日)前(含该日),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股票(含存托
凭证)、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等品种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
的 60%,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投资于商品
基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 10%,投资于 QDII 基金及香港互认基金的比例
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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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目标日期(即 2045 年 12 月 31 日)前(含该日),主要运用目标日
期策略进行资产配置,构建下滑曲线,确定权益类资产和非权益类资产的配置比
例。随着目标日期的临近,趋势上逐步降低权益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增加非权益
类资产的配置比例。
本基金是养老目标日期基金。本基金在预先设定的下滑曲线范围内通过战略
资产配置和战术资产配置确定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
根据本基金下滑曲线模型,本基金在采用目标日期策略投资的不同时间段
内,持有的权益类资产投资比例遵从下表约定:
时间段 权益类资产投资比例上限 权益类资产投资比例下限
基金成立日-2024/12/31 60% 45%
本基金投资的权益类资产是指股票(含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和满足下述
条件之一的混合型基金: ① 基金合同约定股票(含存托凭证)资产投资比例应
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60%;② 最近四个季度定期报告披露的股票(含存托凭证)
资产投资比例均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60%。
在实际投资管理过程中,本基金具体配置比例由基金管理人根据中国宏观经
济情况和证券市场的阶段性变化做主动调整,以求基金资产在各类资产的投资中
达到风险和收益的最佳平衡。
目标日期基金资产配置策略的核心在于下滑曲线模型的设计,资产配置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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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投资者生命周期中是动态变化的,本基金的目标日期设定为 2045 年 12 月 31
日。下滑曲线模型的设计采用随机模拟和动态规划技术,具体设计过程中,基于
谨慎的长期资本市场假设,在借鉴海外成熟经验的基础上结合了中国本土化实际
情况,综合考虑了跨生命周期的人力资产、金融资产、预期寿命、风险承受能力
等多重要素进行优化求解。本基金以实现投资者养老金财富稳健增值为目标,在
实际投资过程中,会根据宏观经济、资本市场形势、政策、估值等要素进行评估
分析,形成各类资产中短期的趋势判断,在约定范围内开展战术资产配置调整,
战术调整过程中权益类资产投资比例在下滑曲线中枢基础上进行上下偏离,但偏
离范围不得超过上下限范围。
本基金的预设下滑路径以及权益类资产投资比例上下限范围具体如下:
时间段 下滑曲线中枢 上限 下限
基金成立日-2024/12/31 60% 60% 45%
基金管理人将采用定量研究与定性研究相结合的方法,对备选基金进行深
入的评估分析,精选风格清晰、业绩稳定、投资能力出色的优秀基金作为子基
金构建投资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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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条件
本基金投资的子基金首先需满足如下条件:
近 2 年平均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 2 亿元;
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 1 亿元;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被投资子基金条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
为准。
(2)子基金的定量评估方法
在定量研究方面,重点从基金的业绩表现、风险控制、基金风格、基金组
合分析等方面进行多角度分析,并根据基金品种分类设定指标权重,综合打分
进行排序后,优选同类基金中排名靠前具有投资价值的基金。
息比率、相对排名等;
跟踪误差等;
择时能力、个股选择能力、个券选择能力等;
(3)子基金的定性评估方法
定性研究主要从备选子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经理两方面进行评估。对
基金管理人的定性分析重点考察管理资产规模、过往发行基金产品的表现、投
研团队综合实力、团队稳定性以及风险合规控制能力;
对基金经理的定性分析重点考察从业经验、投资理念、历史管理产品的业
绩表现、获奖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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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将通过长期持续追踪备选子基金表现,定期更新并选择业绩优秀、
风格稳定的子基金。考虑到费率影响,在同等条件下,本基金将优先选择本基
金管理人旗下的基金。
(4)公募 REITs 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公募 REITs。本基金将综合考量宏观经济运行情况、基金资
产配置策略、底层资产运营情况、流动性及估值水平等因素,对公募 REITs 的
投资价值进行深入研究,精选出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公募 REITs 进行投资。本
基金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变化,可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公募
REITs,但本基金并非必然投资公募 REITs。
在注重控制证券市场波动带来的下行风险及追求一定安全边际的基础上,
本基金通过“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结合的方式,精选具有投资价值的股
票构建投资组合。一方面“自上而下”通过对宏观经济、利率走势、资金环境、
股债资产相对性价比、市场情绪、行业发展、估值、盈利等进行全面和深入的
研究,确定股票投资组合的切入时机、行业配置及投资比例等;另一方面,依
托基金管理人权益投资研究团队的力量,通过“自下而上”对重点上市公司基
本面的研究和挖掘,对股票的投资价值、成长性以及风险进行综合评估,进一
步筛选并确认估值合理、基本面良好且具有投资价值的股票。
本基金可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股票市
场,将重点关注:在港股市场上市、具有行业代表性的优质中资公司;具有行
业稀缺性的香港本地和外资公司;港股市场在行业结构、估值、AH 股折溢价、
分红率等方面具有吸引力的投资标的。
本基金将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依照基金投资目标和股票投资策略,基于
对基础证券投资价值的深入研究和判断,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
式,精选出具有比较优势的存托凭证。
基于流动性管理和提高基金资产投资收益的目标,本基金将根据对宏观经
济形势、未来市场利率水平趋势以及信用环境的预期,结合财政政策、货币政
策、流动性等因素,考虑不同债券品种的流动性、信用风险、对利率变化的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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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性等特征,综合运用久期策略、骑乘策略、杠杆策略、现金管理策略等多种
方式,确定债券组合的合理期限结构和各债券品种的配置比例,力图参与债券
市场上涨机会,增厚基金资产收益。
本基金基于对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对应的基础股票的行业景气度、成
长性、核心竞争力等基本面分析,并参考同类公司的估值水平,研判发行公司
的投资价值;基于对利率水平、票息率及派息频率、信用风险等因素的分析,
判断其债券投资价值;采用期权定价模型,评估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的转
换期权价值。综合以上因素,对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进行定价分析,制定
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考虑市场利率水平,资产支持证券的存续期限、发行条款、
偿付结构、信用增级方式、基础资产的质量、交易结构、现金流、资产池结构
及行业特征等影响资产支持证券价值的因素,并充分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
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和操作风险,在收益和风险相匹
配的基础上,严格挑选投资品种,以获取长期稳定收益。
(1)风险的定义
本基金定位于满足养老需求的长期投资,因此将从长期和短期两个方面定
义下滑曲线的“风险”。其中:长期风险为收益水平不足,或称为长寿风险;短
期风险为业绩不确定性过高,即波动风险。
(2)风险控制措施
本基金将从绩效评估、下滑曲线、战略及战术资产配置、子基金、合规性
监控等方面控制组合风险。其中:
本基金主要通过绩效评估来识别和评估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来源,从而针
对性的采用相应的风险管理技术和措施管理基金的风险。对下滑曲线的风险控
制主要体现为通过资产端和负债端相关参数假设,设置合理的长期收益和风险
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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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战略及战术资产配置层面,本基金将主要通过分析经济和资本市场周期
中的风险收益水平的新变化,在下滑曲线资产配置比例的基础进行微调,一方
面使得组合可以规避极端风险,另一方面则确保本基金的收益实现符合养老长
期目标。对子基金的风险控制则主要体现为对子基金主动管理风险、回撤风险、
风格漂移风险等均设定专门指标进行跟踪;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还将重视对合
规性风险的控制,主要包括但不限于:设置专人专岗,保障基金运作合规;制
定基金池制度,严控基金准入并进行定期复核;关注本基金资产配置相对下滑
曲线的偏离程度是否合规,并在基金风险敞口较大时及时提示基金经理控制回
撤。
变投资目标的前提下,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调整或更新投资策略,并在招募
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2)投资于股票(含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等品
种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60%,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
股票资产的 50%,投资于商品基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 10%,投资于 QDII
基金及香港互认基金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3)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等;
(4)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其市值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且不得持
有其他基金中基金;
(5)除 ETF 联接基金外,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比
例不超过该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 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
露的规模为准;
(6)本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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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证券投资基金,
且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本基金
所投资的证券投资基金,且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
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3)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本基金投资于流通受限基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流通
受限基金是指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由基金合同规定明确在一定期限锁
定期内不可赎回的基金,但不包括 ETF、LOF 等可上市交易的基金;因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
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通受限基金的投资;
(16)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条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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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20)本基金投资的基金需满足如下要求:1)除指数基金、ETF 和商品基
金外,子基金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 2 年,最近 2 年平均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
低于 2 亿元;2)子基金为指数基金、ETF 和商品基金等品种的,运作期限应当
不少于 1 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 1 亿元;3)子基
金运作合规,风格清晰,中长期收益良好,业绩波动性较低;4)子基金的基金
管理人及基金经理最近 2 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条件;
(21)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15%;
(22)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
合前款第(4)项、第(5)项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2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除上述第(3)、(4)、(5)、
(13)、(15)、(17)、(19)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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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
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
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
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
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查。
本基金投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关联方管理的基金的情况,不属于前
述重大关联交易,但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X×90%+中证港股通综合
指数(CNY)×X×10%+中债新综合全价指数(总值)收益率×(1-X)
X 取值范围见下表:
时间段 X 的取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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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深 300 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和发布,由沪深 A 股中规模大、流
动性好的最具代表性的 300 只股票组成,以综合反映沪深 A 股市场整体表现。
中证港股通综合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选取符合港股通资格的上
市公司证券作为样本,以反映港股通范围内上市公司的整体表现,具有良好市
场代表性,适合作为本基金港股通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新综合全价指数(总值)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隶
属于中债总指数族分类,该指数旨在综合反映债券全市场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
情况,指数涵盖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指数成份券种包括国债、企业债等
主要债券品种,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能够综合反映债券市场总体走势,适
合作为本基金债券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
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采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比较客观
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若今后上述基准指数停止计算编制、发布或更改名称,或者未来法律法规
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
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本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
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履行适当程序后,适当调整业
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采用目标日期策略的养老目标基金,目标日期为 2045 年 12 月
随着时间逐渐接近目标日期而逐步降低。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中基金,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
金、货币型基金中基金、债券型基金及债券型基金中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和
股票型基金中基金。
本基金可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本基金还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
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
波动较大的风险、汇率风险、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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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额持有人的利益;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
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
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
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
章节的规定。
(九)基金转型后的投资
本基金转型后,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限制、业绩
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发生变化,详见基金合同第十三部分及本招募说明
书第十章“基金的转型”的有关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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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基金的转型
(一)转型的条件
目标日期到期后(即自 2046 年 1 月 1 日起),本基金将自动转型为“银河悦
欣稳健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届时本基金将变更基金名称,同时转为每个
开放日开放申购赎回的运作模式,并对目标日期之后的申购份额不再设置最短持
有期限。由上述情形导致本基金运作方式转换的,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对于 2046 年 1 月 1 日基金转型之前已确认的基金份额,若其申购确认日至
目标日期不满三年的,相应基金份额可以在目标日期到期后(即自 2046 年 1 月
(二)基金转型后的名称及申赎安排
本基金自 2046 年 1 月 1 日起转为每日开放申购赎回的运作模式后,基金名
称变更为“银河悦欣稳健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并在每个开放日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同时,本基金对目标日期之后的申购份额不再设置最短持有
期限,上述变更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基金转型的具体安排请见
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基金转型后的投资
本基金转型为银河悦欣稳健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后,基金的投资目标、
资产配置策略等发生变化,具体投资安排如下:
通过资产配置模型,优化资产配置比例,努力提高风险调整后收益,力争获
取长期稳健回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
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包括 QDII 基金、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
金和黄金 ETF,下同)、香港互认基金、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
简称“公募 REITs”)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的基金,以下简称“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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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基金”)、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和存托凭证(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注册上市的股票和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
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金融债券、
企业债券、公司债券、次级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可转
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
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分级基金、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目标日期到期后(即自 2046 年 1 月 1 日起),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
基金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股票(含存托凭
证)、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30%,
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
场基金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15%;投资于 QDII 基金和香港互认基金的比例
合计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所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计入上述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需符合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基金合同
约定股票(含存托凭证)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60%的混合型基金;(2)
根据基金披露的定期报告,最近四个季度股票(含存托凭证)资产占基金资产比
例均不低于 60%的混合型基金。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采用战略资产配置与战术资产配置、定量研究和定性研究相结合的方
法实现不同类别资产的配置。在战略配置中枢的基础上,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
运行周期、货币与财政政策形势、资金面供求变化、证券市场走势与估值水平等
银河致远养老目标日期 2045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综合分析,结合各类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和投资机会评估,在一定范围内动态调
整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追求风险调整后的最大收益。
(2)基金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将采用定量研究与定性研究相结合的方法,对备选基金进行深入
的评估分析,精选风格清晰、业绩稳定、投资能力出色的优秀基金作为子基金构
建投资组合。
在定量研究方面,重点从基金的业绩表现、风险控制、基金风格、基金组合
分析等方面进行多角度分析,并根据基金品种分类设定指标权重,综合打分进行
排序后,优选同类基金中排名靠前具有投资价值的基金。
①业绩表现主要包括历史收益率、相对基准的超额收益率、夏普比率、信息
比率、相对排名等;
②风险控制主要包括波动率、最大回撤、相对基准的最大回撤、流动性和跟
踪误差等;
③风格分析主要包括基金的资产配置、行业配置、重仓持股、重仓持债、择
时能力、个股选择能力、个券选择能力等;
④组合分析主要包括基金的仓位变动、成交量情况、持有人结构等。
定性研究主要从备选子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经理两方面进行评估。对基
金管理人的定性分析重点考察管理资产规模、过往发行基金产品的表现、投研团
队综合实力、团队稳定性以及风险合规控制能力;
对基金经理的定性分析重点考察从业经验、投资理念、历史管理产品的业绩
表现、获奖情况等;
本基金将通过长期持续追踪备选子基金表现,定期更新并选择业绩优秀、风
格稳定的子基金。考虑到费率影响,在同等条件下,本基金将优先选择本基金管
理人旗下的基金。
本基金可投资公募 REITs。本基金将综合考量宏观经济运行情况、基金资产
配置策略、底层资产运营情况、流动性及估值水平等因素,对公募 REITs 的投资
价值进行深入研究,精选出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公募 REITs 进行投资。本基金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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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变化,可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公募 REITs,但
本基金并非必然投资公募 REITs。
(3)股票投资策略
在注重控制证券市场波动带来的下行风险及追求一定安全边际的基础上,本
基金通过“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结合的方式,精选具有投资价值的股票构
建投资组合。一方面“自上而下”通过对宏观经济、利率走势、资金环境、股债
资产相对性价比、市场情绪、行业发展、估值、盈利等进行全面和深入的研究,
确定股票投资组合的切入时机、行业配置及投资比例等;另一方面,依托基金管
理人权益投资研究团队的力量,通过“自下而上”对重点上市公司基本面的研究
和挖掘,对股票的投资价值、成长性以及风险进行综合评估,进一步筛选并确认
估值合理、基本面良好且具有投资价值的股票。
本基金可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股票市场,
将重点关注:在港股市场上市、具有行业代表性的优质中资公司;具有行业稀缺
性的香港本地和外资公司;港股市场在行业结构、估值、AH 股折溢价、分红率
等方面具有吸引力的投资标的。
本基金将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依照基金投资目标和股票投资策略,基于对
基础证券投资价值的深入研究和判断,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式,
精选出具有比较优势的存托凭证。
(4)债券投资策略
基于流动性管理和提高基金资产投资收益的目标,本基金将根据对宏观经济
形势、未来市场利率水平趋势以及信用环境的预期,结合财政政策、货币政策、
流动性等因素,考虑不同债券品种的流动性、信用风险、对利率变化的敏感性等
特征,综合运用久期策略、骑乘策略、杠杆策略、现金管理策略等多种方式,确
定债券组合的合理期限结构和各债券品种的配置比例,力图参与债券市场上涨机
会,增厚基金资产收益。
(5)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基于对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对应的基础股票的行业景气度、成长
性、核心竞争力等基本面分析,并参考同类公司的估值水平,研判发行公司的投
资价值;基于对利率水平、票息率及派息频率、信用风险等因素的分析,判断其
债券投资价值;采用期权定价模型,评估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的转换期权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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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综合以上因素,对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进行定价分析,制定投资策略。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考虑市场利率水平,资产支持证券的存续期限、发行条款、偿
付结构、信用增级方式、基础资产的质量、交易结构、现金流、资产池结构及行
业特征等影响资产支持证券价值的因素,并充分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风险、
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和操作风险,在收益和风险相匹配的基础
上,严格挑选投资品种,以获取长期稳定收益。
(7)风险控制策略
为了保障组合获取较好的长期业绩,基金管理人将密切跟踪产品表现并定期
进行回顾分析,审视各类资产实际配置比例情况,避免组合在单一资产类别/风
格上面有过于集中的暴露;当基金资产的波动率超过一定阈值,基金管理人将降
低风险贡献度较高的资产的比例,并提高风险贡献度较低的资产比例,以维持基
金整体的波动性在预定范围内。同时,基金管理人会根据公开信息对子基金进行
持仓分析,估算基金整体行业分布和个股集中度情况,避免基金的投资风格过于
集中。另外,当出现子基金的投资风格发生显著偏移、投资策略发生实质性改变、
投资团队发生重要变化等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将对子基金重新进行评估和调整,
保证基金整体风险处于可控范围内。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2)投资于股票(含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等权益类资产的
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30%,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
资产的 50%;投资于 QDII 基金和香港互认基金的比例合计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
(3)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所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等;
(4)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其市值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且不得持
有其他基金中基金;
(5)除 ETF 联接基金外,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比
例不超过该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 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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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的规模为准;
(6)本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7)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证券投资基金,
且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本基金
所投资的证券投资基金,且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
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3)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本基金投资于流通受限基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流通
受限基金是指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由基金合同规定明确在一定期限锁
定期内不可赎回的基金,但不包括 ETF、LOF 等可上市交易的基金;因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
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通受限基金的投资;
(16)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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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条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20)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时,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 1 年,最
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 1 亿元;
(21)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15%;
(22)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
合前款第(4)项、第(5)项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2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除上述第(3)、(4)、(5)、
(13)、(15)、(17)、(19)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是:中债新综合全价指数(总值)收益率*80% +沪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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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今后上述基准指数停止计算编制、发布或更改名称,或者未来法律法规发
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市场
发生变化导致本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
权益的原则,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履行适当程序后,适当调整业绩比较基
准并及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风险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货
币型基金中基金、债券型基金及债券型基金中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及股票型基
金中基金。
本基金若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
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
的风险、汇率风险、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等。
(四)基金转型后的费用
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本基金管理
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
所对应的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 0)的 0.6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份额所对应的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 E 取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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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银行存款
本息和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
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
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
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
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
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
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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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证券投资基金份额、股票、存托凭证、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和
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和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
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
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
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
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
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
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
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
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
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
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
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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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估值方法
(1)投资于非上市基金的估值
节假日)的万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如所投资的境内货币市场基金披露份
额净值,则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2)投资于交易所上市基金的估值
值;
收盘价估值;
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万份(百份)收益,则
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百份)收益计提
估值日基金收益。
(3)如遇所投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无交
易等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根据以下原则进行估值:
一致但未公布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按其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可使用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份额净值或收盘价、单位基金份额分红金额、折算拆分比
例、持仓份额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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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
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
价,同时应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回售登记期截止
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4)对于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
含转股权的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
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
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于存在活跃市场
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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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确
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在当前情
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估值。对于含
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同时应充
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
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
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估值技术确认其公
允价值。
值。
元等主要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应当以基金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
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制涉及的境外交易场所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
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
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
估值调整。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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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主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托管人承担复核责任,
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
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
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 T+2 日内计算 T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
托管人复核,并按规定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
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
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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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经济损失
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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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暂停营业时;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
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 T+2 日内计算 T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
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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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
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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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方案见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届时不定期发布的相关分红公告。若《基
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目标日期前,红利再投资所得基金份额的持有期
起始日,按原份额的持有期起始日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
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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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
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
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
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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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
信息披露费用;
销售服务费等),但法律法规禁止从基金财产中列支的除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本基金管
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
额所对应的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 0)的 0.80%年费率计提。管
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8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份额所对应的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 E 取 0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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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
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基金的部分不收取托管费。本基金托管
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份额所
对应的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 0)的 0.15%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的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
份额所对应的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 E 取 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
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
指令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应当通过直销渠道申购且不得收取申购费、赎回费(按照相关法规、基金招募
说明书约定应当收取,并计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除外)、销售服务费(如有)
等销售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财产的损失;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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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
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
取管理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或相关公告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
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六)基金转型后的费用
本基金转型后的管理费率、托管费率详见基金合同第十三部分及本招募说明
书第十章“基金的转型”的有关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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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
进行审计。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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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
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
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
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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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发售公告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
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
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
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
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
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5)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
日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其中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还
应当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及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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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的基金份额、承诺持有的期限
等情况。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后的第三个工作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后的第三个工作日,在规
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
年度报告登载于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
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
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
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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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外。
本基金目标日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基金资产
配置比例,并说明与预设的下滑曲线是否存在差异。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定期报告中应披露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
投资管理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务所;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人变更;
负责人发生变动;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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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生变更;
(FOF);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
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
澄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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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
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文件中披露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情况。若中
国证监会对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通过港股通投资香港股票市场的信息披露另
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本基金在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中应设立专门章节披露所持基金的相关情
况并揭示相关风险,具体内容包括:
(1)投资策略、持仓情况、损益情况、净值披露时间等;
(2)交易及持有基金产生的费用,包括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管
理费、托管费等,在招募说明书中列明计算方法并举例说明;
(3)持有的基金发生的重大影响事件,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
终止基金合同以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
(4)本基金投资于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管理人关联方所管理基金的情况。
基金合同出现终止事由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
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
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
规定。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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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
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未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管控,并建立基
金敏感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关从业人员不得泄
露未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
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
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证监
会规定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
响的信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
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
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
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
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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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暂停营业时;
商确认后,本基金暂停估值时;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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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和实施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
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
会及基金管理人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服务机构应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
有账户份额为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
的申购申请,视为投资者对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提交的申购申请办理;
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二)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运作安排
(1)侧袋账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基
金份额持有人申请申购、赎回或转换侧袋账户基金份额的,该申购、赎回或转
换申请将被拒绝。
(2)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将依法保障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权
利,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事项,具体事项届时将由基金管理
人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3)基金份额的登记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对侧袋账户份额实行独立管理,主袋账
户沿用原基金代码,侧袋账户使用独立的基金代码。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所载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
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本基金的各项投资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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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 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
投资组合的调整,但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
作。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服务机构在计算基金业绩相关指标
时仅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减少在计算基金
业绩相关指标时按投资损失处理。基金管理人、基金服务机构在展示基金业绩
时,应当就前述情况进行充分的解释说明,避免引起投资者误解。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其他费用详见届时发布
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将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从侧袋账户资产中列支,但应待
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因启用侧袋机制
产生的咨询、审计费用等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1)基金净值信息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2)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基金定期报告
中披露报告期内侧袋账户相关信息,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
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侧袋账户相关信息在定期报告中单独进行披露,包括但不
限于:报告期内的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
该净值或净值区间并不代表特定资产最终的变现价格,不作为基金管理人对特
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内基金侧袋机制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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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相关的会计核算和年度报告披露,执行适当程序并发表审计意见。
(3)临时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
可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侧袋机制实施
期间,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
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
和估值情况、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
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
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无论侧袋账户资
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将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
部分对应的款项。
侧袋账户资产完全清算后,基金管理人应注销侧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和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三)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
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
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针对侧袋机制的内容有进一步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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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风险揭示
本基金为采用目标日期策略的养老目标基金,致力于满足投资者的养老资金
理财需求,但养老目标基金不代表收益保障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收益承诺,本基金
不保本,可能发生亏损。
基金份额持有人须了解并承受以下风险: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同时也少量直接持有基础证券。由于证
券投资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
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从而导致本基金间接或直
接承担各类证券市场的风险,主要包括:
发展政策等)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性的特点,而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对基
金收益造成影响。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本基金
既可以通过持有证券投资基金而间接投资于股票和债券,也可以直接投资于债
券和债券回购,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
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
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证券发行人经营不善,其证券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
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使基金的实际
收益下降,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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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
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
益水平。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
技术等相关性较大,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
投资者大额赎回的风险。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
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
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在持有人集中度控制、巨额赎回监测及应对在投资者申购赎回方面
均明确了管理机制,在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以及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可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
同的规定,审慎确认申购赎回申请并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
助措施,全面应对流动性风险。具体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章。
(1)投资市场、行业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为基金中基金,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上述资产市场容量大,通常情况下流动性情况良好,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
的原则,不以投资于某单一行业为投资目标。在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
人会合理控制对所投资基金的赎回份额,尽可能避免出现被所投资基金认定为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赎回申请的情形,减少被实
施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情况。
当遇到极端市场情况时,基金管理人会按照基金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及时启动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投资资产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针对流动性较低资产的投资进行了严格的限制,以降低基金的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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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风险: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
本基金绝大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7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包括可在交易所、
银行间市场正常交易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同业存单,7个工作日
内到期或可支取的逆回购、银行存款,7个工作日内能够确认收到的各类应收款
项等,上述资产流动性情况良好。
在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
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
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对前述单个赎回申请人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具体内容详见本招
募说明书第八章。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
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的规定,谨慎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暂停基金估值、摆动定价、启用侧袋机制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
具作为辅助措施。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的部分赎回申请可能将被延期办理,同时投资人完成基
金赎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与其提交赎回申请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不同。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的部分或全部赎回申请可能被拒绝,同时投资人完成基
金赎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与其提交赎回申请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不同。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接收赎回款项的时间将可能比一般正常情形下有所延
迟。
(4)收取短期赎回费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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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基金财产。
(5)暂停基金估值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没有可供参考的基金份额净值,同时赎回申请可能被延
期办理或被暂停接受,或被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6)摆动定价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当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时,投资者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
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将会根据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而进行调整,使得市场的
冲击成本能够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7)启用侧袋机制
本基金侧袋机制的情形及程序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8)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审慎
决策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的赎
回申请、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四)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五)本基金特定风险
本基金为养老目标混合型基金中基金,主要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
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净值会因为持有基金的基金
份额净值的变动而产生波动,持有基金的相关风险会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
风险,本基金具有如下特有风险:
本基金名称中包含“养老”字样,但并不代表收益保障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收
益承诺。基金管理人不以任何方式保证本基金投资不受损失,不保证投资者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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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利,不保证最低收益,也不保证能取得市场平均业绩水平。
本基金不保本,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
或存款类金融机构,本基金存在无法获得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目标日期(即 2045 年 12 月 31 日)之前(含该日),本基金采用目标日期
策略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根据设计的下滑曲线确定权益类资产与非权益类资
产的配置比例范围,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将结合经济状况与市场环
境确定各时间段的权益类资产与非权益类资产具体配置比例,因此本基金的各
时间段的实际资产配置比例可能与预设的下滑曲线出现差异。此外,若相关政
策和经济情况、人口结构、市场因素等较前述方法模拟预期的情况相比发生较
大变化,基金管理人可对下滑曲线及各时间段权益类资产配置比例进行相应调
整。请投资者予以特别关注。
目标日期(即 2045 年 12 月 31 日)之前(含该日),本基金对于每份基金
份额设定三年最短持有期限,投资者在最短持有期限内不得提出赎回申请,请
投资者合理安排资金进行投资。目标日期到期后(即自 2046 年 1 月 1 日起),
本基金自动转型为“银河悦欣稳健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不再设定最短持
有期限。
本基金投资于其他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由此可能面临如下
风险:
(1)被投资基金的业绩风险。本基金投资于其他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的 80%,因此本基金投资目标的实现建立在被投资基金本身投资目标实现的
基础上。如果由于被投资基金未能实现投资目标,则本基金存在达不成投资目
标的风险。
(2)赎回资金到账时间较晚的风险。本基金的赎回资金到账时间在一定程
度上取决于卖出或赎回持有基金所得款项的到账时间,赎回资金到账时间较长,
受此影响本基金的赎回资金到账时间可能会较晚。
本基金持有其他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其估值须待持有的公开募集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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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净值披露后方可进行,因此本基金的估值和净值披露时间较一般证券投资
基金为晚。
(3)双重收费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含全市场基金,投资于非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时,存在本基金与被投资基金各类基金费用的双重收取情况,相较于其他基
金产品存在额外增加投资者投资成本的风险。
(4)持有基金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 QDII 基金、香港互认基金,因此将面临海外市场风
险、汇率风险、政治管制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商品基金,因此将间接承担商品基金可能面临的商品价格
波动风险、投资商品期货合约的风险、盯市风险等商品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公募 REITs,将面临投资公募 REITs 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
限于:
属性,受经济环境、运营管理等因素影响,基础设施项目市场价值及现金流情
况可能发生变化,可能引起公募 REITs 价格波动,甚至存在基础设施项目遭遇
极端事件(如地震、台风等)发生较大损失而影响基金价格的风险。
赖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情况,基础设施项目可能因经济环境变化或运营不善等因
素影响,导致实际现金流大幅低于测算现金流,存在基金收益率不佳的风险,
基础设施项目运营过程中租金、收费等收入的波动也将影响基金收益分配水平
的稳定。此外,公募 REITs 可直接或间接对外借款,存在基础设施项目经营不
达预期,基金无法偿还借款的风险。
关法律法规申请在交易所上市,在每个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将根据相关交易规则
确定交易价格,该交易价格可能受诸多因素影响;此外,公募 REITs 还将按照
相关业务规则、基金合同约定进行估值并披露基金份额净值等信息。由于基金
份额交易价格与基金份额净值形成机制以及影响因素不同,存在基金份额交易
价格相对于基金份额净值折溢价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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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市场交易,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此外,公募 REITs 持有基础设施资产支
持证券全部份额,如发生特殊情况需要处置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可能会由
于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流动性较弱而带来损失(如证券不能卖出或贬值出售
等)。
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通过项目公司持有的基础设施资产可能会存在无法
处置及变现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无法控制的因素的变化,使基金或投资者利益受到影响的风险,例
如:公募 REITs 运作过程中可能涉及基金持有人、公募基金、资产支持证券、
项目公司等多层面税负,如果国家税收等政策发生调整,可能影响投资运作与
基金收益;监管机构基金估值政策的修改导致基金估值方法的调整而引起基金
净值波动;相关法规的修改导致基金投资范围变化,基金管理人为调整投资组
合而引起基金净值波动等。
定的终止上市情形而终止上市,导致本基金无法在二级市场交易。
(5)可上市交易基金的二级市场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通过二级市场进行 ETF、LOF、上市封闭式基金的买卖交易,由此
可能面临交易量不足所引起的流动性风险、交易价格与基金份额净值之间的折
溢价风险以及被投资基金暂停交易或退市的风险等。
(6)被投资基金的运作风险
具体包括基金投资风格漂移风险、基金经理变更风险、基金实际运作风险
以及基金产品设计开发创新风险等。此外,封闭式基金到期转开放、基金清算、
基金合并等事件也会带来风险。虽然本基金管理人将会从基金风格、投资能力、
管理团队、实际运作情况等多方面精选基金投资品种,但无法完全规避基金运
作风险。
(7)被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经营风险
基金的投资业绩会受到基金管理人的经营状况的影响。如基金管理人面临
的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因素的变化均会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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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基金投资业绩的波动。虽然本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
但不能完全规避。
特别地,在本基金投资策略的实施过程中,可将基金资产部分或全部投资
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在这种情况下,本基金将无法通过投资多样
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性风险。
(8)被投资基金的相关政策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各类其他基金,如遇国家金融政策发生重大调整,导致
被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操作、基金运作方式发生较大变化,可能
影响本基金的收益水平。
本基金可投资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关联方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关联方管理的其他基金的相关风险将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
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
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但会根
据市场环境的变化以及投资策略的需要进行调整,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
港股通标的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本基金资产并非
必然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
本基金资产若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
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
波动较大的风险、汇率风险、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等,
具体如下:
(1)本基金可通过“港股通”投资于香港市场,若投资,则在市场进入、
投资额度、可投资对象、税务政策等方面都有一定的限制,而且此类限制可能
会不断调整,这些限制因素的变化可能对本基金进入或退出当地市场造成障碍,
从而对投资收益以及正常的申购赎回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2)香港市场交易规则有别于内地 A 股市场规则,此外,在港股通下参与
香港股票投资还将面临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特殊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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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因此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
价波动;
通交易日,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
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联合交易所将可能停市,本基金将面临在停市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
出现内地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时,内地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
可能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本基金将面临在暂停服务期间无法进
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
异常情况,所取得的港股通标的股票以外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证券,只能通
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港股通标的股票
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取得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在香港联
合交易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行权;因港股通标的股票权益
分派、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证券,可以
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
意愿,中国结算对投资者设定的意愿征集期比香港结算的征集期稍早结束;投
票没有权益登记日的,以投票截止日的持有作为计算基准;投票数量超出持有
数量的,按照比例分配持有基数;
的港币买入参考汇率和卖出参考汇率,并不等于最终结算汇率。港股通交易日
日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净额换汇,将换汇成本按成交金额
分摊至每笔交易,确定交易实际适用的结算汇率。故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
票还面临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影响。
所开市前时段,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新增的买单申报将面临失败的风险;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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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联合交易所持续交易时段或收市竞价交易时段,港股通当日额度使用完毕
的,当日本基金将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易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流通受限证券,由于流通受限证券具有锁定期,存在
潜在的流动性风险。因此可能在本基金需要变现资产时,受流动性所限,本基
金无法卖出所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不利影响或损失。
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一般都针对特定机构投资
人发行,在特定机构投资人范围内流通转让,该品种的流动性较差,抵押资产
的流动性一般较差,因此,持有资产支持证券可能给组合资产净值带来一定的
风险。
另外,资产支持证券还面临提前偿还和延期支付等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
波动影响,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的相关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
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风格和决策过程决定了本基金具有其他投资风险。例如,本
基金还投资于可转债及可交换债等品种,相应的市场波动也可能给基金财产带
来较高的风险。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发起资金提供方运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
低于 1000 万元,且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三年后,发起资金提供方将根据自身
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持有,届时,发起资金提供方有可能赎回所持有的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
另外,
《基金合同》生效满 3 年后的对应日(若无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日),
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同时不得通过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投资者可能面临基金合同提前终止的风险。
(六)未知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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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可能受证券市场影响有所波动,产生未知价风险。
(七)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净
值信息,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面临无法及时获
得侧袋账户对应部分的资金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持有人利益最大
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
付对应款项,但因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
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即便基金
管理人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
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
现价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
制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
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并根据相关规定对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
减少按投资损失处理,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
值及变化情况。
(八)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
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
比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
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
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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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
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九)其他风险
不完善产生的风险;
平,从而带来风险;
(十)声明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售,但是,基金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代销机构担保或者背
书,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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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并公告。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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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可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
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
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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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
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
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
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提起诉讼或仲裁;
(2)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披露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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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限责任;
规则;
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管理基金财产;
的其他费用;
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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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请;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在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
原则的前提下,以基金管理人名义直接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其他基金份额所
产生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参加本基金持有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
相关投票权利,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所持基金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述事项无需事先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定期定额投资、转托管、收益分配等业务规则;
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2)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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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基金投资;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报告义务;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但根据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
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人分配基金收益;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关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
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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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现和分配;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他法律行为;
《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税后)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1)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管基金财产;
的其他费用;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银河致远养老目标日期 2045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为基金办理证券、基金交易资金清算;
(2)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
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根据监管机构、
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
提供的情况除外;
申购、赎回价格;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
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银河致远养老目标日期 2045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限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
赎回款项;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分配;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
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未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常机构,如今后设立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日常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本基金持有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在遵循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在事先征求基金托管人的意见后可
直接参加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相关投票权利,无需事先召开本基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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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同意本基
金管理人参与本基金所持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相关投票权利。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遵循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可
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所持
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无需事先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
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同意本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所持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要
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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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
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提下,调整基金份额类别、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或变更收费方
式;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围内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情形。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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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
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
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
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规定媒
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
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
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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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
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
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
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
料相符;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
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
面形式或会议通知载明的其他形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
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会议通知载明的其他形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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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
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
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
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
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
采用其他书面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
权,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
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
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
通知中列明。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
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
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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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7 条规定程序确定和
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
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
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
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
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
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中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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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
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
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
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在符合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通知为准。
(1)现场开会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公布计票结果。
议,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
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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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
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
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
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
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
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
关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
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分之一);
(4)若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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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
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
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
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
户的,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
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
账户份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
内容为准,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部分的相关规定。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
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并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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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
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及基金的流动性
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可相应顺延。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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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
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
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
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
商、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应当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
员会,仲裁地点为上海市,按照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
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
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
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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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名称: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 99 号 21-22 层
邮政编码:200122
法定代表人:胡泊
成立日期:2002 年 6 月 14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2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0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 398 号兴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路 167 号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成立日期:1988 年 8 月 2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347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7.74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买卖、代理买卖股票以
外的有价证券;资产托管业务;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
银河致远养老目标日期 2045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汇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
务;提供保管箱服务;财务顾问、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经中国银行保险
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公
募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
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1)到达目标日期前投资范围及投资对象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
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包括 QDII 基金、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
金和黄金 ETF,下同)、香港互认基金、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
简称“公募 REITs”)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的基金,以下简称“证券
投资基金”)、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和存托凭证(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注册上市的股票和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
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金融债券、
企业债券、公司债券、次级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可转
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
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分级基金、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目标日期(即 2045 年 12 月 31 日)前(含该日),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股票(含存托
凭证)、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等品种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
的 60%,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投资于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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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 10%,投资于 QDII 基金及香港互认基金的比例
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到达目标日期后投资范围及投资对象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
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包括 QDII 基金、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
金和黄金 ETF,下同)、香港互认基金、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
简称“公募 REITs”)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的基金,以下简称“证券
投资基金”)、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和存托凭证(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注册上市的股票和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
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金融债券、
企业债券、公司债券、次级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可转
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
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分级基金、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目标日期到期后(即自 2046 年 1 月 1 日起),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
基金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股票(含存托凭
证)、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30%,
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
场基金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15%;投资于 QDII 基金和香港互认基金的比例
合计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所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银河致远养老目标日期 2045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计入上述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需符合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基金合同
约定股票(含存托凭证)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60%的混合型基金;(2)
根据基金披露的定期报告,最近四个季度股票(含存托凭证)资产占基金资产比
例均不低于 60%的混合型基金。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到达目标日期前投资比例
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60%,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
票资产的 50%,投资于商品基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 10%,投资于 QDII 基
金及香港互认基金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
款等;
其他基金中基金;
不超过该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 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
的规模为准;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且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投资的证券投资基金,且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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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资产净值的 10%;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限基金是指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由基金合同规定明确在一定期限锁定
期内不可赎回的基金,但不包括 ETF、LOF 等可上市交易的基金;因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
人不得主动新增流通受限基金的投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条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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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基金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 2 年,最近 2 年平均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 2
亿元;②子基金为指数基金、ETF 和商品基金等品种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 1
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 1 亿元;③子基金运作合规,
风格清晰,中长期收益良好,业绩波动性较低;④子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经
理最近 2 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⑤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
合前款第 4)项、第 5)项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2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除上述第 3)、4)、5)、13)、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2)到达目标日期后投资比例
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30%,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
产的 50%;投资于 QDII 基金和香港互认基金的比例合计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
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
申购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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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基金中基金;
不超过该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 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
的规模为准;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且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投资的证券投资基金,且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金资产净值的 10%;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限基金是指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由基金合同规定明确在一定期限锁定
期内不可赎回的基金,但不包括 ETF、LOF 等可上市交易的基金;因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
人不得主动新增流通受限基金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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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条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定期报告披露的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 1 亿元;
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
合前款第 4)项、第 5)项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2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除上述第 3)、4)、5)、13)、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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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的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本基金投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关联方管理的基金的情况,不属于前述
重大关联交易,但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
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
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有责
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发送另一方,另一方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
认已知名单的变更。一方收到另一方书面确认后,新的关联交易名单开始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
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
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
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未向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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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托管人提供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的,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全市场交易
对手。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
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
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
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
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基金托管人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本基金银行间债券交易的交易对手及
其结算方式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
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以书面或以双方认可的其他方
式提醒基金管理人,经提醒后仍未改正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和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未能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
出现风险或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份额累计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
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
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
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存款机构签订相
关书面协议。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规及协议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进行监督与
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
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
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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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等的各项规定。
(4)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如基
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存款银行名单的,视为基金管
理人认可所有银行。
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
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法律法规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
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
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
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在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之前,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有
关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有):
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与承
销商签订的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
划款账号、划款金额、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
整。
(4)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
证监会规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
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5)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
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
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
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
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
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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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期票据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关于投资中期票据的相关规定,基
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中期票据的额度和比例进
行监督。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
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
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
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
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如果基金托管人未能切实履行监督
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或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
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
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以书面或以双方
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与基金托管人无关的,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
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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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
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组合限制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
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投
资所需的其他账户、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
是否对非公开信息保密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
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
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
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
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或未在合
理期限内确认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权要求基金托管
人赔偿基金管理人及基金财产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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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
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有效
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如果基金财产在基金托管人
保管期间损坏、灭失的,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赔偿责任。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
的其他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
管理,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
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基金投资、基金认购、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如基金托
管人无法从公开信息或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书面资料中获取到账日期信息的,应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
没有到达基金托管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并配合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
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
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应给予必要配合。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产。
(1)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基金募集专户”,该账
户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开立并管理。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时,发起资金的认购金额、发起资
金提供方及其承诺的持有期限符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
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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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基金管理人在规定时间内,
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
告,验资报告中需对基金募集的资金进行确认并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的基
金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
计师签字方为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
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中,基金
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
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1)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单独开立托管资金账户。托管资金账户的名称应
当包含本基金名称,具体名称以实际开立为准。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
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收益、收取认购/申购款,均需通过该托
管资金账户进行。
(2)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
本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托管资金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基金管理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在被投资基金公司开立基金账户。
(2)基金管理人负责使用和保管开放式基金账户的交易类预留印鉴。交易
类预留印鉴用于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转换、转托管、非交易过户、交易撤单、
变更分红方式、变更被授权业务人员及联系方式等事宜。
(3)如被投资基金为交易所挂牌的基金,被投资基金账户的开立参照本条
第 7 款的约定执行。
(4)本基金参与基金申购时,管理人应在申购日向托管人及时发送基金申
购申请书,并在赎回款项到账日之前向托管人及时发送赎回确认单。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基金财产投资定期存款在存款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包括实体或虚拟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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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预留印鉴经各方商议后预留。对于任何的定期存款投资,基金管理人都必须和
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
在取得存款证实书后,基金托管人保管证实书正本或者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应该
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定期存款的投资和支取事宜,若基金管理人提前支取或部分
提前支取定期存款,若产生息差(即本基金已计提的资金利息和提前支取时收到
的资金利息差额),该息差的处理方法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协商解决。
定期存款协议中必须有如下明确条款:“存款证实书不得被质押或以任何方
式被抵押,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
至托管专户(明确户名、开户行、账号等),不得划入其他任何账户”。如定期存
款协议中未体现前述条款,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定期存款投资的划款指令。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资金结算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
结算。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
或“中国结算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
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
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
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登公司的规定
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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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开立。新账户按有关
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登
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
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
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
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或双方同意的其他方式将
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
大合同的保管期限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
的合同传真件或复印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
得转移,由基金管理人保管。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
T 日(T 日为每个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 T 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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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
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 T+2 日内对 T 日的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
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在 T+2 日内计算 T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
托管人复核,并按规定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主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托管人承担复核责
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证券投资基金份额、股票、存托凭证、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和
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和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①投资于非上市基金的估值
a.投资的境内非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b.投资的境内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
节假日)的万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如所投资的境内货币市场基金披露份
额净值,则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②投资于交易所上市基金的估值
a.投资的 ETF 基金,按所投资 ETF 基金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b.投资的境内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c.投资的境内上市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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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价估值;
d.投资的境内上市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份额净值,则按
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万份(百份)收益,则按
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百份)收益计提估
值日基金收益。
③如遇所投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无交易等
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根据以下原则进行估值:
a.以所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的,若所投资基金与本基金估值频率一
致但未公布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按其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
b.以所投资基金的收盘价估值的,若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可使用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c.如果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至估值日期间发生分红除权、折算或拆分,基
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份额净值或收盘价、单位基金份额分红金额、折算拆分比例、
持仓份额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允价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
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③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
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
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
价,同时应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回售登记期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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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④对于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含
转股权的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价
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⑤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
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③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
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④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情
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于活
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确认计
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在当前情况下
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估值。对于含
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同时应充
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
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
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估值技术确认其公
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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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
元等主要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应当以基金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
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制涉及的境外交易场所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
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
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
估值调整。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
值。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3)特殊情形的处理
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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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4)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
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
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
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经济损失按基金合同约定的“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2)由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计算基金净值错误导致本基金财产或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
承担的责任进行赔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向获得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
返还不当得利。
(3)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
措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
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
偿。
(4)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
相关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
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
偿责任。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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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占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估值时;
(4)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
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
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季度结
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并公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两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并公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
年度报告的编制并公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
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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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法律
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
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
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
除外。
(七)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通过
友好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
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应当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
点为上海市,按照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
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
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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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
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
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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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3)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及基金的流动性
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可相应顺延。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
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
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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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树立并倡导“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以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至上”的企业价值观,致力于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完善的理财服务解
决方案和卓越的服务体验实践。基金管理人通过完善服务过程,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创造价值,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专业和优质的理财服务体验。基金管理
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需求、业务发展和技术变迁,不断完善服务内容,提升
服务品质。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共性需求,基金管理人主要利用两个公共接触点:
公司网站和呼叫中心(Call Center)来提供公共服务;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个
性化需求与隐性需求,基金管理人采用服务定制的方式以及通过专业的理财顾
问团队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接触拜访、沟通和交流的机制,提供个性化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持续完善服务。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需求向基金份额持有人以电子文件或纸质
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寄送对账单。
(二)基金收益分配申购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将现金收益转换基金份额申购的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事先选择将所获分配的现金收益,按照基金合同有关基金
份额申购的约定转为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基金管理
人将支付现金。
(三)基金转换服务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
况下提供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以
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在合理时间内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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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呼叫中心及网站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预设基金查询密码,预设的基金账户查询的
缺省密码为基金持有人开户证件号码的后六位(若开户证件号码的后六位包含
特殊字符或中文,该位字符以“0”替换)。为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的安
全和隐私权不受侵犯,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其知晓基金账号后,及时拨打基金
管理人呼叫中心全国统一客服电话 400-820-0860 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cgf.cn 修改基金查询密码。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电话和网站查询其账
户及交易信息。
基金管理人呼叫中心(400-820-0860)自动语音系统提供 7*24 小时账户余
额、交易等信息的查询;呼叫中心人工坐席提供 5*8 小时的人工服务,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供业务咨询、账户信息查询、资料修改、投诉受理等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cgf.cn 可以得到各种网上在线
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基金平台可以进行自助开户、基金
交易、账户查询、信息修改等。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和呼叫中心全国统一客服电话进
行服务定制。
(五)投诉和建议受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留言、呼叫
中心人工座席、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所提供
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服务电话
对该代销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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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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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资
人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
印件。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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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银河睿璟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变更注册为银河致远养老目标日期 2045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
(FOF)的批复文件
(二)《银河致远养老目标日期 2045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
(FOF)基金合同》
(三)《银河致远养老目标日期 2045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
(FOF)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法律意见书
以上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
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或下载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托管协议
及基金的各种定期和临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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