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中证红利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重要提示】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023 号)。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
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有限责任公司, 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 1.00 元,认购价格为 1.00 元。
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上系统以现
金进行的认购。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现金进行的认
购。
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和网下现金认购两种方式。其中,网上现金认购的发售日期为 2024 年 8 月 26 日
至 2024 年 8 月 28 日;网下现金认购的发售日期为 2024 年 8 月 15 日至 2024 年 8 月 28 日。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遵循发售机构的相关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 3 个月。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募集情况适
当延长或缩短本基金的募集期限并及时公告。
(以下简称“上海证券账户”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只能进行基金份额的现金认购和二
级市场交易, 如投资人需要参与基金的申购、赎回, 则应开立上海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
投资者应保证用于认购的资金来源合法,投资者应有权自行支配,不存在任何法律上、合约上或
其他方面的障碍。投资者已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如已过有效期,请及时办理相关更新手
续,以免影响认购。投资者在认购时还应遵守销售机构有关反洗钱的相关要求,配合提供必要的客户
身份信息与资料。
网下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投资者通过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
须为 1,000 份或其整数倍;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在 5 万份以
上(含 5 万份)。投资人可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网上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投资人可以在当日交易时间内撤消指定的认购申请。
投资人通过网下现金认购本基金时,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到销售网点办理相关认购手续,并备
足认购资金。网下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如需撤销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细阅读《新华中证红利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新华中证红利低波动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本公告将同时
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ncfund.com.cn)。投资如有疑问,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19-
售机构的相关业务公告。
告。
有关部门认可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本基金上市后,未登记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投资者只能进行
本基金的二级市场买卖,如投资者需进行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交易,须转托管到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代理
券商。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
前,请认真阅读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了解本基金的
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
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包括: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
均回报偏离的风险、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跟踪误差
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基金份额二级市场
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成份股停牌的风险、参考 IOPV 决策和 IOPV 计算错误的风险、退市风险、投资
人申购失败的风险、投资人赎回失败的风险、退补现金替代方式的风险、基金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风
险、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的风险、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
的风险、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基金参与转融通业务的风险、基金参与存托凭证投资的风险、
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等。本基金被动跟踪标的指数“中证红利低波动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
更)”,因此,本基金的业绩表现与标的指数的表现密切相关。同时,本基金属股票型基金,其预期风险
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投资人投资本基金时需具有上海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账户。其中,上海
证券交易所基金账户只能进行基金的现金认购和二级市场交易,如投资人需要使用中证红利低波动
指数成份股中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参与网下股票认购或基金的申购、赎回,则应开立上海证券
交易所 A 股账户;如投资人需要使用中证红利低波动指数成份股中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参与
网下股票认购, 则还应开立深圳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
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
基金还将面临投资存托凭证的特殊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的风险揭示”章节内容。投资
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
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连续 5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而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面临终止清盘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
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
对投资者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者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
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
负责。
一、本次募集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新华中证红利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二)场内简称及基金代码
场内简称: 红利 DB
扩位简称: 红利低波 ETF 新华
基金认购代码: 560893
基金证券代码: 560890
(三)基金运作方式和类型
交易型开放式, 股票型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价格)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六)募集对象
本基金的发行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七)基金发售机构
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
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前获得基金代销资格的上交所会员可通过上交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本
基金的认购业务。
销机构或营业网点, 将另行公告。
(八)募集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本基金自 2024 年 8 月 15 日至 2024 年 8 月 28 日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发售。投资人可
选择网上现金认购和网下现金认购两种方式。其中,网上现金认购的发售日期为 2024 年 8 月 26 日至
网下现金认购的发售日期为 2024 年 8 月 15 日至 2024 年 8 月 28 日。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
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
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
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
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
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管理人根据认购的实际情况可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募集时间。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 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 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托管人和发售代理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二、认购方式与相关规定
(一)认购方式
投资人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 2 种方式。
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上系统以现
金进行的认购。
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现金进行的认购。
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者按基金管
理人或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接受的认购方式、
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式, 请参见本公告第八部分。
基金发售代理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代理机构确实接
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
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二)认购费率
基金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时收取认购费用。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认购份额(M) 认购费率
M<50 万份 0.8%
M≥100 万份 1,000 元/笔
按笔收取,
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按照上表所示费率收取认购费用。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上现金认
购、网下现金认购时可参照上述费率结构收取一定的佣金。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
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三)认购费用计算公式
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投资人,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购佣金、认购金额的计
算公式为:
(1)当认购佣金适用比例费率时: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佣金比率)
认购佣金=认购价格×认购份额×佣金比率
(2)当认购佣金为固定金额时:
认购佣金=固定金额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固定金额
认购佣金由发售代理机构收取, 投资人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佣金。
例:某投资人通过某发售代理机构采用现金方式认购 1,000 份本基金,假设该发售代理机构确认
的佣金比率为 0.8%, 则需准备的资金金额计算如下:
认购佣金=1,000×1.00×0.8%=8 元
认购金额=1,000×1.00×(1+0.8%)=1,008 元
若投资人通过某发售代理机构采用网上现金方式认购 1,000 份本基金,假设该发售代理机构确认
的佣金比率为 0.8%, 该投资人需准备 1,008 元资金, 方可认购到 1,000 份本基金基金份额。
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投资人, 认购费用和认购金额的计算如下:
(1)若适用比例费率, 计算公式如下:
认购费用=认购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认购费率)
总认购份额=认购份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认购价格
(2)若适用固定费率, 计算公式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费用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固定费用
总认购份额=认购份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认购价格
认购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向投资人收取, 投资人需以现金方式支付认购费用。
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整数位, 小数部分舍去, 舍去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者到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认购 100,000 份基金份额,假定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是 10
元, 则需准备的基金金额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1.00×100,000×0.8%=800
认购金额=1.00×100,000×(1+0.8%)=100,800
净认购份额=100,000+10/1.00=100,010 份
即投资人若通过基金管理人认购本基金 100,000 份,需准备 100,800 元资金,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
生利息 10 元, 则投资人可得到 100,010 份本基金基金份额。
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投资人,认购佣金和认购金额在计算同通过发售代理机
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计算。
(四)认购方式和认购限制
网上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单一账户每笔认购份额需为 1,000 份或其整数倍,最高不得超过
网下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投资者通过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
需为 1,000 份或其整数倍;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投资者每笔认购份额须在 5
万份以上(含 5 万份)。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五)募集期利息的处理
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
归投资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网上现金认购和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
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登记机构清算交收后产生的利息,计入基金财产,不折算为投资人基金份
额。
三、投资者开户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时需具有上海证券账户,上海证券账户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或上海
证券交易所基金账户。
(一)如投资人需新开立证券账户, 则应注意:
标的指数成份股中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进行网下股票认购或者进行基金的申购、赎回,则应开
立上海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如投资人需要使用标的指数成份股中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参与
网下股票认购, 则应同时开立上海证券账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
日办理开户手续。
(二)如投资人已开立上海证券账户, 则应注意:
转指定交易在可办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证券公司。
工作日前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手续。
四、网上现金认购程序
(一)认购时间
(二)认购限制
网上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单一账户每笔认购份额需为 1,000 份或其整数倍, 最高不得超过
(三)认购手续
报,申报一经确认,认购资金即被冻结。具体时间和认购手续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发售代理机构的相
关规定为准。
五、网下现金认购程序
(一)直销机构
(1)投资者本人签字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需清晰显示证件号码及证件有效期)
(2)投资者本人签字的上海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卡复印件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复印件
(3)填妥的《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
(4)汇款使用的银行借记卡或存折复印件
(5)填妥的《基金投资者风险测评问卷(个人版)》
(6)本公司直销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1)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未换发三证合一营业执照的需同时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组
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加盖单位公章的上海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卡复印件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复印件
(3)加盖单位公章的《开放式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
(4)加盖单位公章的机构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正反面复印件;
(5)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及授权交易经办人签字的《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
(6)加盖公章的机构资质证明(专业投资者提交)
(7)本公司直销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账户名称: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重庆市分行解放碑支行
账号: 3100021119200059628
(1)投资人在认购时不能使用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而需使用上海证券交
易所 A 股账户卡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卡。
(2)投资者应在“汇款人”栏中填写其开立上海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账户
时登记的名称。
(3)投资者汇款时, 可提示银行柜台人员务必准确完整地传递汇款信息。
(4)若投资者的认购资金在认购申请当日 16:30 之前未达到本公司指定的直销资金账户,则当日
提交的申请顺延受理。申请受理日期(即有效申请日)以资金到账日为准。在本基金发行截止日的
认购。
(二)发售代理机构
(1)开立上海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账户, 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
(2)按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 在认购前向资金账户中存入足够的认购资金。
(3)投资人填写认购委托单,同时填写委托该发售代理机构代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委托申请
书。申报一经确认, 认购资金即被冻结。
具体认购手续以各发售代理机构的相关规定为准。
六、清算与交割
(一)网上现金认购的清算交收
T 日通过发售代理机构提交的网上现金认购申请,由该发售代理机构冻结相应的认购资金,登记
机构进行清算交收,并将有效认购数据发送发售协调人,发售协调人于网上现金认购结束后的第 3 个
工作日将实际到位的认购资金划往其预先开设的基金募集专户。
(二)网下现金认购的清算交收
T 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 由基金管理人于 T+2 日内进行有效认购款项的清
算交收, 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预先开设的基金募集专户。
T 日通过发售代理机构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 由该发售代理机构冻结相应的认购资金。在网
下现金认购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各发售代理机构将每一个投资人账户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汇总
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网定价发行系统代该投资人提交网上现金认购申请。之后,登记机构进行
清算交收,并将有效认购数据发送发售协调人,发售协调人将实际到位的认购资金划往基金管理人预
先开设的基金募集专户。
(三)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
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网上现金认购和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
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登记机构清算交收后产生的利息,计入基金财产,不折算为投资人基
金份额。
(四)本基金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在募集结束后对基金权益进行登记。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 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
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
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
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
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
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 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 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托管人和发售代理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八、有关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重庆市江北区聚贤岩广场 6 号力帆中心 2 号办公楼第 19 层
办公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聚贤岩广场 6 号力帆中心 2 号办公楼第 19 层
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6 号新时代大厦 9 层、11 层
法定代表人: 于春玲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97 号
注册资本: 21,750 万元人民币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 27 号 1#楼 3 层、4 层、5 层
办公地址: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 380 号宝地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 苏军良
成立时间: 1988 年 6 月 9 日
注册资本: 33 亿元人民币
(三)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名称: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 张伟
客服电话: 95597
网址: www.htsc.com.cn
网上现金发售通过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办理,具体名单可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
(1)直销机构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6 号新时代大厦 9 层、11 层
法定代表人: 于春玲
电话: 010-68730999
联系人: 郑维丹
网址: www.ncfund.com.cn
客服电话: 400-819-8866
(2)代理销售机构(排序不分先后):
注册地址: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综合楼
办公地址: 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7 号中国人寿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 祝艳辉
客服电话: 956088
网址: www.cnht.com.cn
注册地址: 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 张伟
客服电话: 95597
网址: www.htsc.com.cn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 号院 1 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 号院 1 号楼 7 至 18 层 101
邮编:100073
法定代表人: 王晟
客服电话: 4008-888-888、95551
公司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注册地址: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 446 号天风证券大厦 20 层
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 217 号天风大厦 2 号楼
法定代表人: 庞介民
客服电话: 95391
公司网址: www.tfzq.com
注册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 王洪
客服电话: 95538
网址: www.zts.com.cn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调整本基金的发售代理机构, 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四)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于文强
联系人: 苑泽田
电话: 010-50938697
传真: 010-50938991
(五)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 韩炯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经办律师: 安冬、陆奇
联系人: 陆奇
(六)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北京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2 号赛特广场 5 层
办公地址: 北京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2 号赛特广场 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惠琦
电话: 010-8566 5588
传真: 010-8566 5120
经办注册会计师: 张伟、邓冰清
联系人: 邓冰清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