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
华夏大悦城购物中心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战略投资者之专项核查报告
华夏大悦城购物中心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拟进行
公开发售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华夏基金”)为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投资者适当性
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
托基金(REITs)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基础设施领
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
投资基金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基础设施基金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
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 1 号——审核关注事项(试行)(2023 年修订)》、《深
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 2 号——发售业务(试行)》
(以下简称“《发售业务指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其他有关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对本基金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进行核查,出具如下专项核查报告。
一、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
根据《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基础设施项目
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及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
公司、保险公司及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商业银行及银行理财子公
司、政策性银行、符合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投资者
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
根据《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
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机构是专业机
构投资者:(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
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
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二)上述机构
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
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
会备案的私募基金;(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
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四)同
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1.最近 1 年末净资产不低于 2,000 万元;2.最近
投资经历。
根据《华夏大悦城购物中心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文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为:本
基金原始权益人卓远地产(成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远地产”)或其同一控制下
的关联方以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除原
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外,其他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
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包
括但不限于以下投资者:(1)与原始权益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
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2)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
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3)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长期限、高分红类资产的证
券投资基金或其他资管产品;(4)具有丰富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验的基础设施投资机
构、政府专项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专业机构投资者;
(5)原始权益人及其相关子公司;
(6)原始权益人与同一控制下关联方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7)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
机构投资者。
因此,本基金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发售
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以及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二、战略投资者的配售资格
根据《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文件,共有 10 家战略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该等
战略投资者的名单及类型如下表所示:
序 战略投资者简
战略投资者全称 战略投资者类型
号 称
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
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
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
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
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
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
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
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
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
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一)卓远地产
根据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远地产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卓远地产(成都)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港澳台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 李书娟
住所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大悦路 518 号
注册资本 16,625 万美元
成立日期 2006-12-19
营业期限 2006-12-19 至 2047-09-03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商业综合体管理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柜台、摊位出租;住
房租赁;停车场服务;酒店管理;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
玩具、动漫及游艺用品销售;家居用品销售;服装服饰零售;鞋帽零售;日
用百货销售;礼品花卉销售;自行车及零配件零售;办公用品销售;纸制品
销售;家具销售;家具零配件销售;化妆品零售;美发饰品销售;金银制品
销售;珠宝首饰零售;母婴用品销售;家用电器销售;家用电器零配件销售;
家用视听设备销售;电子产品销售;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制作;广告发布;
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教育咨询服务(不含涉许可审
批的教育培训活动);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洗染服务;票务代理服务;
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物业管理;房地产经纪;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
食品);房地产咨询;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
措施的除外)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卓远地产合法有效存续,不存在依据《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
根据《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卓远地产系本基金的原始权益人。
根据《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
下的关联方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
经核查,卓远地产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
格。
根据卓远地产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卓远地产认购数量占发售
份额总数的比例为 40%。
根据《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的规定,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
制下的关联方参与基础设施基金份额战略配售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本次基金份额发售
数量的 20%。
经核查,本次战略配售卓远地产作为原始权益人参与战略配售的比例符合《基础设
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的规定。
根据卓远地产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以及卓远地产出具的承诺
函,卓远地产保证并承诺通过战略配售持有的占本基金份额发售总量 20%的基金份额的
持有期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 60 个月,超过 20%部分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自本基
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 36 个月。
经核查,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参与战略配
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根据《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以及卓远地产出具的承诺函,卓远地产参与本次
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综上,卓远地产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
条规定以及《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约定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具备参与本次战
略配售的资格,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二)中信证券
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信证券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 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注册资本 1,482,054.6829 万元
成立日期 1995-10-25
营业期限 1995-10-25 至无固定期限
许可经营项目是:证券经纪(限山东省、河南省、浙江省天台县、浙江省苍
南县以外区域);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
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境内委
托投资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证券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和职
经营范围
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
间介绍业务;代销金融产品;股票期权做市。上市证券做市交易。(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
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中信证券合法有效存续,不存在依据《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
根据《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投资
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投资者适当
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
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
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以及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
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前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
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
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属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中信证
券持有由中国证监会于 2023 年 10 月 30 日核发的流水号为 000000059611 的《经营证券
期货业务许可证》。
基于上述,中信证券为依法设立的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
项规定的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
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
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根
据中信证券出具的承诺函,中信证券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
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
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根据中信证券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中信证券出具的承诺函,
中信证券保证并承诺通过战略配售持有的本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
不少于 12 个月。
基于上述,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
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根据《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以及中信证券出具的承诺函,中信证券参与本次
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综上,中信证券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
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及《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约定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具备参
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
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
止性情形。
(三)中金公司
根据北京市监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625909986U)
以及企业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中金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上市)
法定代表人 陈亮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注册资本 482,725.6868 万元
成立日期 1995-07-31
营业期限 1995-07-31 至无固定期限
许可项目:证券业务;外汇业务;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证券公司为期货
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经营范围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
可证件为准)(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
动。)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中金公司合法有效存续,不存在依据《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
根据《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投资
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投资者适当
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
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
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以及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
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前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
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
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属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中金公
司持有由中国证监会于 2024 年 2 月 6 日核发的流水号为 000000059670 的《经营证券期
货业务许可证》。
基于上述,中金公司为依法设立的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
项规定的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
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
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根
据中金公司出具的承诺函,中金公司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
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
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根据中金公司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中金公司出具的承诺函,
中金公司保证并承诺通过战略配售持有的本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
不少于 12 个月。
基于上述,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
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根据《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以及中金公司出具的承诺函,中金公司参与本次
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综上,中金公司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
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及《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约定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具备参
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
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
止性情形。
(四)中邮人寿
根据北京市监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7825368K)
以及企业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中邮人寿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中邮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韩广岳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3 号 B 座 6 层、7 层、8 层
注册资本 2,866,284.4954 万元
成立日期 2009-08-18
营业期限 2009-08-18 至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 人身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各类人身保险业务;上述业务的再
保险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保险资金运用业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
的其他业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
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中邮人寿合法有效存续,不存在依据《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
根据《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投资
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投资者适当
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
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
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以及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
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前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
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
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属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中邮人
寿持有由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2 年 4 月 2 日核发的机构编码为 000141
的《保险许可证》。
经核查,中邮人寿为依法设立的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
规定的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
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
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根
据中邮人寿出具的承诺函,中邮人寿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
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
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根据中邮人寿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中邮人寿出具的承诺函,
中邮人寿保证并承诺通过战略配售持有的本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
不少于 12 个月。
经核查,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
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根据《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以及中邮人寿出具的承诺函,中邮人寿参与本次
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综上,中邮人寿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
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及《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约定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具备参
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
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
止性情形。
(五)中国人寿
根据北京市监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0000071092841XX)
以及企业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中国人寿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国有控股)
法定代表人 白涛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6 号
注册资本 2,826,470.5 万元
成立日期 2003-06-30
营业期限 2003-06-30 至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 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各类人身保险业务;人身保险的再
保险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或国务院批准的资金运用业务;各类人身
保险服务、咨询和代理业务;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国家保险监督管理
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
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
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中国人寿合法有效存续,不存在依据《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
根据《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投资
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投资者适当
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
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
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以及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
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前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
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
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属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中国人
寿持有由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1 年 12 月 7 日核发的机构编码为 000005
的《保险许可证》。
经核查,中国人寿为依法设立的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
规定的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
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
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根
据中国人寿出具的承诺函,中国人寿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
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
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根据中国人寿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中国人寿出具的承诺函,
中国人寿保证并承诺通过战略配售持有的本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
不少于 12 个月。
经核查,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
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根据《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以及中国人寿出具的承诺函,中国人寿参与本次
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综上,中国人寿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
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及《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约定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具备参
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
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
止性情形。
(六)新华人寿
根据北京市延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华人寿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法定代表人 杨玉成
住所 北京市延庆区湖南东路 16 号(中关村延庆园)
注册资本 311,954.66 万元
成立日期 1996-09-28
营业期限 1996-09-28 至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 人民币、外币的人身保险(包托各类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
险);为境内外的保险机构代理保险、检验、理赔;保险咨询;依照有关
法规从事资金运用。(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
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新华人寿合法有效存续,不存在依据《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
根据《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投资
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投资者适当
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
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
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以及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
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前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
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
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属于专业机构投资者。新华人
寿持有由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1 年 8 月 20 日核发的机构编码为 000019
的《保险许可证》。
经核查,新华人寿为依法设立的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
规定的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
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
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根
据新华人寿出具的承诺函,新华人寿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
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
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根据新华人寿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新华人寿出具的承诺函,
新华人寿保证并承诺通过战略配售持有的本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
不少于 12 个月。
经核查,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
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根据《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以及新华人寿出具的承诺函,新华人寿参与本次
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综上,新华人寿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
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及《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约定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具备参
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
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
止性情形。
(七)陆家嘴信托
根据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家嘴信托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陆家嘴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法定代表人 黎作强
住所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 195 号 3 号楼青岛上实中心 12 层
注册资本 1,040,000 万元
成立日期 2003-11-18
营业期限 2003-11-18 至无固定期限
本外币业务范围如下: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
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
资基金业务;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并购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
等业务;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办理居间、咨询、
经营范围
资信调查等业务;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以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
赁、投资方式运用固有财产;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从事同业拆借;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银监会批复 有效期限以许可
证为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陆家嘴信托合法有效存续,不存在依据《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
根据《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投资
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投资者适当
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
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
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以及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
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前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
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
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属于专业机构投资者。陆家嘴
信托持有由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育岛监管局于 2022 年 2 月 17 日核发的机构
编码为 K0041H237020001 的《金融许可证》。
基于上述,陆家嘴信托为依法设立的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
项规定的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
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
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根
据陆家嘴信托出具的承诺函,陆家嘴信托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
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
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根据陆家嘴信托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陆家嘴信托出具的承
诺函,陆家嘴信托保证并承诺通过战略配售持有的本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
之日起不少于 12 个月。
基于上述,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
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根据《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以及陆家嘴信托出具的承诺函,陆家嘴信托参与
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综上,陆家嘴信托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
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及《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约定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具
备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
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
的禁止性情形。
(八)国寿投资
根据北京市监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20321266)
以及企业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国寿投资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国寿投资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 张凤鸣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景华南街 5 号 17 层(14)1703 单元
注册资本 370,000 万元
成立日期 2003-01-21
营业期限 2003-01-21 至 2053-01-20
受托管理委托人委托的人民币、外币资金,开展另类投资业务;管理运用自
有人民币、外币资金;开展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等保险资产管理产
品业务;与资产管理相关的咨询业务;中国银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国务
经营范围
院其他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
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
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国寿投资合法有效存续,不存在依据《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
根据《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投资
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投资者适当
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
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
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以及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
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前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
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
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属于专业机构投资者。国寿投
资持有由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1 年 9 月 16 日核发的流水号为 00000042
的《保险许可证》。
基于上述,国寿投资为依法设立的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
项规定的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
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
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根
据国寿投资出具的承诺函,国寿投资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
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
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根据国寿投资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国寿投资出具的承诺函,
国寿投资保证并承诺通过战略配售持有的本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
不少于 12 个月。
基于上述,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
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根据《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以及国寿投资出具的承诺函,国寿投资参与本次
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综上,国寿投资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
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及《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约定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具备参
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
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
止性情形。
(九)丰惠一号产品
根据富荣基金提供的丰惠一号产品的《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截至本核查报告
出具日,丰惠一号产品的基本情况如下:
产品名称 富荣基金丰惠一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产品编码 SQE280
管理人名称 富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备案日期 2021-03-23
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富荣基金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富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亦伟
住所 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汇通二街 2 号 3110 房
注册资本 20,000 万元
成立日期 2016-01-25
营业期限 2016-01-25 至无固定期限
基金销售;基金募集;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
经营范围
务;资产管理(不含许可审批项目);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丰惠一号产品系由富荣基金担任管理人设立并经
基金业协会备案的资产管理产品;富荣基金合法有效存续,不存在依据《公司法》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
根据《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投资
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投资者适当
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
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
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以及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
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前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
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
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属于专业机构投资者。富荣基
金持有由中国证监会于 2023 年 7 月 5 日核发的流水号为 000000054778 的《经营证券期
货业务许可证》。
基于上述,富荣基金为依法设立的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
项规定的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丰惠一号产品系由富荣基金担任管
理人设立并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资产管理产品,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
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
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根
据富荣基金(代表丰惠一号产品)出具的承诺函,丰惠一号产品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
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发售业务指引》
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根据富荣基金(代表丰惠一号产品)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富
荣基金(代表丰惠一号产品)出具的承诺函,富荣基金(代表丰惠一号产品)保证并承
诺通过战略配售持有的本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 12 个月。
基于上述,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
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根据《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以及富荣基金(代表丰惠一号产品)出具的承诺
函,丰惠一号产品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
定的禁止性情形。
综上,丰惠一号产品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发售业务指引》第十
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及《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约定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
具备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
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
定的禁止性情形。
(十)锐盈 3 号产品
根据华润信托提供的锐盈 3 号产品的《初始登记完成通知书》以及中国信托登记有
限责任公司官网的公示信息,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锐盈 3 号产品的基本情况如下:
产品名称 华润信托·锐盈 3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产品编码: ZXD38H202207010008821
受托人 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
首次申请登记日期 2022-11-04
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润信托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小腊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三座第 10-12 层
注册资本 1,100,000 万元
成立日期 1982-08-24
营业期限 1982-08-24 至 2032-08-24
许可经营项目是: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其他
经营范围
财产或财产权信托;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
金业务;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
务;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办理居间、咨询、资信
调查等业务;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以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
投资方式运用固有财产;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从事同业拆借;法律
法规规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锐盈 3 号产品系由华润信托担任受托人并经中国
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完成初始登记的信托产品;华润信托合法有效存续,不存在依据
《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
根据《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投资
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投资者适当
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
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
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以及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
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前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
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
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属于专业机构投资者。华润信
托持有由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于 2021 年 12 月 27 日核发的流水
号为 K0071H244030001 的《金融许可证》。
基于上述,华润信托为依法设立的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
项规定的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锐盈 3 号产品系由华润信托担任受
托人并经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完成初始登记的信托产品,具备《发售业务指引》
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
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根
据华润信托(代表锐盈 3 号产品)出具的承诺函,锐盈 3 号产品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
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发售业务指引》
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根据华润信托(代表锐盈 3 号产品)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华
润信托(代表锐盈 3 号产品)出具的承诺函,华润信托(代表锐盈 3 号产品)保证并承
诺通过战略配售持有的本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 12 个月。
基于上述,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
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根据《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以及华润信托(代表锐盈 3 号产品)出具的承诺
函,锐盈 3 号产品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
定的禁止性情形。
综上,锐盈 3 号产品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发售业务指引》第十
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及《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约定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
具备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
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
定的禁止性情形。
三、律师核查意见
基金管理人聘请的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经核查后认为:
《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条、
《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中信证券、
中金公司、中邮人寿、中国人寿、新华人寿、陆家嘴信托、国寿投资、丰惠一号产品、
锐盈 3 号产品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具备《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
《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具
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条有关原始权益人同一控制下关联方参与战略配售的比例和限售期的相关规定;中信证
券、中金公司、中邮人寿、中国人寿、新华人寿、陆家嘴信托、国寿投资、丰惠一号产
品、锐盈 3 号产品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
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
售期的相关规定;
形。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华夏基金认为:
《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条、
《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中信证券、
中金公司、中邮人寿、中国人寿、新华人寿、陆家嘴信托、国寿投资、丰惠一号产品、
锐盈 3 号产品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具备《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
《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具
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关联方参与战略配售的比例和限售期的相关规定;中
信证券、中金公司、中邮人寿、中国人寿、新华人寿、陆家嘴信托、国寿投资、丰惠一
号产品、锐盈 3 号产品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
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
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的禁止性情形。
(本页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