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鑫元启丰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转换、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4 年 9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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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名称 鑫元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鑫元启丰债券
基金主代码 021449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4 年 6 月 6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鑫元
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鑫元启丰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 2024 年 9 月 5 日
赎回起始日 2024 年 9 月 5 日
转换转入起始日 2024 年 9 月 5 日
转换转出起始日 2024 年 9 月 5 日
定期定额投资起始日 2024 年 9 月 5 日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
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
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或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平台首次申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金额
为人民币 1 元(含申购费,下同)
,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投资人通过直销中心柜
台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已持有本
基金份额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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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根据基金份额投资群体的不同,将收取不同的申购费率,具体的投资群体分类如下:
(1)特定投资者:指通过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
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全国社
会保障基金、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险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
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
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特定投资者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特定投资者,收取的申购费率按其申购金额递
减,具体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0.06%
M≥500 万元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2)非特定投资者:指除特定投资者之外的投资者。
非特定投资者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按其申购金额递减,具体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0.60%
M≥500 万元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因红利再投资而产生
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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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
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
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
销售费率。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0.01 份。某笔赎回导致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单个交易账户的份额余额少于 0.01 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
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在该销售机构单个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
投资者在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时,赎回费由赎回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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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该部分基金份额的时间分段设定
赎回费率,具体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N) 赎回费率
N<7天 1.50%
N≥7天 0%
对于持续持有基金份额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
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
销售费率。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费率差异情况和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率而定。收取的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以及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
的基金向申购费用低的基金转换时,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申购补差费用按照转换金额对应的转
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差额进行补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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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C×(1-D)/(1+H)+G]/E
F=B×C×D
J=[B×C×(1-D)/(1+H)]×H
其中,
A 为转入的基金份额数量;
B 为转出的基金份额数量;
C 为转换当日转出基金份额净值;
D 为转出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E 为转换当日转入基金份额净值;
F 为转出基金份额的赎回费;
G 为货币基金份额的未支付收益(如有,具体参见公司相关公告及各销售机构规则);
H 为申购补差费率,当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时,则 H=0;
J 为申购补差费。
转出金额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在转出资金的基金资产中
列支;转入份额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在转入基金的基金资产
中列支。
举例:某基金份额持有人(非特定投资者)持有鑫元货币市场基金 A 类份额 10,000 份,假设转
出鑫元货币市场基金 A 类份额(没有未支付收益),转换为鑫元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换日
鑫元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净值为 1.0100 元,申购补差费率为 0.6%,则可得到的转换的鑫元
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为:
转出金额=10,000×1.0000=10000 元
补差费=[10,000/(1+0.6%)]×0.6%=59.64 元
转入金额=10000-59.64=9940.36 元
转入份额=9940.36 /1.0100=9841.94 份
为满足投资者的理财需求,投资者在本公司直销柜台和本公司的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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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业务,享受零申购补差费率优惠,只收取赎回费。基金原转换补差费率为固定费用的,不享有
零申购补差费率优惠。
本基金可与我司旗下已开通转换业务的基金转换。投资者在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具体办理
规则及程序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规定。除直销机构以外的其他销售机构是否开通基金转换业务以
各销售机构为准。
注:同一只基金不同类型份额之间不能互相转换。
机构处注册登记的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
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
请,基金转换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
请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若上述指定开放式基金存在暂停或限制(大额)申购(含转换转入、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等情形的,则互相转换的业务将受限制,具体参见本公司相关公告。投资者
提出的基金转换申请,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前可以撤销,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的,投资者在销售机构办理相关业务时,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定的处理程序进行受理。
赎回或转出时,按照自基金转入确认日起至该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或转出确认日止的持有时段所适
用的赎回费率档次计算其所应支付的赎回费。基金转换后可赎回的时间为 T+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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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是指投资者通过本公司指定的销售机构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时间、扣
款金额、扣款方式,由指定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和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长期投资方式。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与普通申购费率相同。销售机构将按照
与投资者申请时所约定的每期固定扣款日、扣款金额扣款,若遇非基金交易日时,扣款是否顺延
以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每期扣款最低金额为1元(含申购费)
。
本基金管理人的网上交易系统定期定额投资的每期扣款最低金额为1元(含申购费)
。除直销
机构以外的其他销售机构是否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及定期定额投资的每期扣款最低金额以各销
售机构为准。
具体办理程序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有关规定,具体扣款方式也以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
为准。
(1)直销机构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本公司的网上交易系统
客户服务电话:4006066188,021-68619600
本公司的网上交易系统网址:www.xyamc.com
(2)场外代销机构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大连网金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调整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
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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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
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
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
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
投资者如有任何问题,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606-6188)以及各销售机构客户服
务电话。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不保证基金
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
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
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
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
理财方式。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在投资前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敬请投
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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