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华丰和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四年九月
基金合同
目 录
基金合同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规范基金运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和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
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
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
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
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鹏华丰和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由鹏华中小企业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转型而来,鹏华中小企业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鹏华中小企业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核准及其转型为鹏
华丰和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
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合同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取
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
所会员单位
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有限公司或接受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系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申购的 A 类、C 类和 E 类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申购或买入的 A 类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始日
基金合同
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
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销售机构业务
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份额的行为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应份额的基金资产中计提,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并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
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从本类别基金资
产中按 0.4%的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时不
收取申购费用,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按 0.2%的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E
类基金份额。各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
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基金合同
份额的行为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户之间进行,指投资人将基金份额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某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与注册登
记系统内的某销售机构(网点)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合同
额净值的过程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
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
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
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及其更新
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
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基金合同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鹏华丰和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通过严格的风险控制及积极的投资策略,力求最大限度获得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五、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六、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赎回费及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并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按 0.4%的年费率计
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从本类
别基金资产中按 0.2%的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E 类基金份额。相关费率
的设置及费率水平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列示。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A 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申购,并在
交易所上市交易(场内份额上市交易,场外份额不上市交易),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进行
跨系统转托管;C 类、E 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外方式申购,不在交易所上市交易,除经基金管
理人另行公告,C 类、E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进行跨系统转托管。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在对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以增加本基金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停止
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告。
基金合同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鹏华丰和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由鹏华中小企业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转型而成。
鹏华中小企业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于 2012 年 9 月 13 日获中国证监会证
监行政许可【2012】1219 号文批准募集。鹏华中小企业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
基金管理人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于
金基金合同生效。鹏华中小企业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于 2013 年 1 月 9 日开始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鹏华中小企业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封闭期为三年,
封闭期到期后将进行基金转型。鹏华中小企业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封闭期于
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更名为“鹏华丰和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
本基金根据《鹏华中小企业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由“鹏华
中小企业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封闭运作期到期变更而来。本《基金合同》自 2015
年 11 月 5 日起生效,《鹏华中小企业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同日起
失效。
《基金合同》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合同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在基金合同生效之后,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C 类、E 类基金份额不上市交
易。以下如无特指,均指 A 类基金份额。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和地点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注册
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至场内后,方可上市交易。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守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金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
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暂停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本基金上市后,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暂停上市交易:
发生上述暂停上市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接到深圳证券交易所通知后,应立即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上市公告。
七、恢复上市的公告
基金合同
暂停上市情形消除后,基金管理人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经深圳证券
交易所核准后,可恢复本基金上市,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恢复上市公告。
八、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基金应终止上市交易:
发生上述终止上市情形时,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报经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终止本基金的上市,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终止上市公告。
九、上市交易的其他业务规则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十、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进
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一、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
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基金合同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场外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场内申购和赎回场所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具体的销售网点和
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的会员单位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
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
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
中载明或另行公告。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
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投
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
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基准进行计算;
则,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注册登记确认日期在先的基
基金合同
金份额先赎回,注册登记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被赎回基金份额的持有期
限和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基金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任何损失。
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
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
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
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
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销售机构对申
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和赎
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规定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并在指定媒介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见招募说明书。
明书。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本基金 C 类和 E 类
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
份额单位为份。场外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场内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位,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
至投资者资金账户(返还资金的计算公式及方法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
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
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
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基金合同
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时收取。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续
持有期不少于 7 日的投资者,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
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各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
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
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
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
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前提下,设立新的基金份额级别、增加新的收费方式等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协商并及时公告,但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购申请。
益时。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基金合同
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发生上述第 1、2、3、5、7、8 项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
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及基金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任何损失。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公告(但相关暂停申购公告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执行)。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
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
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
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
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
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当日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 10%以上的赎回申请(“大额赎回申请人”)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
请。对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申请人”)和大额赎回申请人 10%以内的赎回申请在当
日根据前述“(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办理,在仍可接受赎回
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超过 10%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当日未予确认的赎回申
请进行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
或取消赎回。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选择延期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将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
基金合同
明确选择,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通过指定媒介刊登公告。同
时以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合理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停公告。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
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
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
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
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
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
基金合同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
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是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对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十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基金合同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设立日期:1998 年 12 月 2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31 号文
组织形式:(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银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8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
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
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
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
款;外汇担保;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
有价证券;自营和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离岸金融业务。经中国人民
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52.20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合同
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
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
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
为必要条件。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产;
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
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
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五、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基金合同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
资;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管人追偿;
基金合同
管人;
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
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基金合同
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有人大会;
除;
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基金合同
表决权;
讼;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十、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财产账户名称而有
所改变。
基金合同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以上(含 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
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
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终止基金上市,但因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
外;
(9)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
除外);
(10)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1)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或收费方式、调
低赎回费率;
(4)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增加或减少份额类别,或调
基金合同
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规则;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集;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
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
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
扰。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基金合同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式,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
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
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基金合同
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监督
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
效力;
(4)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以上;
(5)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提交
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
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6)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
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
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
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基金合同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
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
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
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
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
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
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
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
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以上(含 50%)多数选举
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
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
期后第 2 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合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
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
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项表决。
告。
七、计票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
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
担任监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
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大会
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
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
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基金合同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
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
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
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
合该等比例:
以上(含 10%);
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合同
二分之一)通过;
(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基金合同
第十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
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执行;
告。
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并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合同
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额的基金持有人提名;
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
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执行;
告。
向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
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并应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四)新任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任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
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基金合同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托管
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有关规定订立《鹏华丰和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
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登记、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
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职责以《鹏华丰和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托管协议》的约定为准。
基金合同
第十二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基金的份额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注册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二、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
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
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
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
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
外;
服务;
基金合同
相应的赔偿责任;
基金合同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基金的投资
通过严格的风险控制及积极的投资策略,力求最大限度获得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本基金通过灵活运用债券投资策略,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实现基金资产的长
期稳健增值。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证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短期融资券、可转债、分离交易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等;同
时投资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证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1)资产配置策略
在资产配置方面,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形势、经济周期所处阶段、国内外经济形势等
分析,结合债券市场整体收益率曲线变化、股票市场整体走势预判等,选择配置合适的大类
资产,并动态调整大类资产之间的比例。
(2)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灵活应用久期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骑乘策略、息差策略、债券选择策略等,
在合理管理并控制组合风险的前提下,最大化组合收益。
本基金将通过自上而下的组合久期管理策略,以实现对组合利率风险的有效控制。基金
管理人将根据对宏观经济周期所处阶段及其他相关因素的研判调整组合久期。如果预期利率
基金合同
下降,本基金将增加组合的久期,以较多地获得债券价格上升带来的收益;反之,如果预期
利率上升,本基金将缩短组合的久期,以减小债券价格下降带来的风险。
收益率曲线的形状变化是判断市场整体走向的依据之一,本基金将据此调整组合长、中、
短期债券的搭配。本基金将通过对收益率曲线变化的预测,适时采用子弹式、杠铃或梯形策
略构造组合,并进行动态调整。
本基金将采用骑乘策略增强组合的持有期收益。这一策略即通过对收益率曲线的分析,
在可选的目标久期区间买入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线较陡峭处右侧的债券。在收益率曲线不变动
的情况下,随着其剩余期限的衰减,债券收益率将沿着陡峭的收益率曲线有较大幅的下滑,
从而获得较高的资本收益;即使收益率曲线上升或进一步变陡,这一策略也能够提供更多的
安全边际。
本基金将利用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的情形,通过正回购将所获得的资金投资于债券,
利用杠杆放大债券投资的收益。
根据单个债券到期收益率相对于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偏离程度,结合信用等级、流动性、
选择权条款、税赋特点等因素,确定其投资价值,选择定价合理或价值被低估的债券进行投
资。
① 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是介于股票和债券之间的投资品种,具有抵御下行风险、分享股票价格上涨
收益的特征。本基金首先将根据对债券市场、股票市场的比较分析,选择股性强、债性弱或
特征相反的可转债列入当期可转债核心库,然后对具体个券的股性、债性做进一步分析比较,
优选最合适的券种进入组合,以获取超额收益。
在选择可转换债券品种时,本基金将与本公司的股票投研团队积极合作,深入研究,力
求选择被市场低估的品种,来构建本基金可转换债券的投资组合。
②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
公司债券。由于其非公开性及条款可协商性,普遍具有较高收益。本基金将深入研究发行人
资信及公司运营情况,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承销券商紧密合作,合理合规合格地进行中小企
基金合同
业私募债券投资。本基金主要采用买入并持有策略,在投资过程中密切监控债券信用等级或
发行人信用等级变化情况,力求规避可能存在的债券违约,并获取超额收益。
对于含认股权证及可转股条款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本基金将遵循以下投资原则:
a.发行时无法确定发行主体是否可以在交易所上市的品种,本基金将视其为普通中小企
业私募债,主要以债项属性为基础进行投资决策。在持有过程中,除非发行主体实现上市,
否则本基金将遵循这一原则,不进行认股权证的行使或者转股操作。
b.发行时已经确定发行主体可在交易所上市的中小企业私募债,本基金在投资时候会在
债项属性的基础上,结合相关认股权证或转股条款进行分析,采用相应的模型进行投资。
c.在持有过程中,如果发行主体实现交易所上市,本基金将分析相关认股权证或转股条
款的价值,并结合债项属性制定投资决策,根据市场情况及进行相应的投资操作。
(3)资产支持证券等品种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ABS)、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等,
其定价受多种因素影响,包括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等。
本基金将在基本面分析和债券市场宏观分析的基础上,结合蒙特卡洛模拟等数量化方法,
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定价,评估其内在价值进行投资。
(4)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根据新股发行人的基本情况,结合对认购中签率和新股上市后表现的预期,谨慎
参与新股申购。
本基金通过综合分析上市公司的行业地位、竞争优势、盈利能力、成长性、估值水平等
多种因素,精选具备较高成长性及估值合理的股票构建股票资产组合。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
中债综合指数样本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涵盖主要交易市场、不同发行主体和期限的
债券,是中国目前最权威、应用最广的债券指数之一,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合同
本基金属于债券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
股票型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
二、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6)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7)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8)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公募基金投资于一家企业发行的单期中期票据合计不超过
该期证券的 10%;
(9)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
基金合同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除上述第(6)、(10)、(11)条外,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
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三、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不当利益。
四、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基金合同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
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
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基金合同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
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
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
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
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基金合同
第十五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
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1)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进行估值;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固定收益品种,按成本估值。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基金合同
定确定公允价值。
(4)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以采用中国债券信息网提供的私募债券价格进行估值。如市
场上有其他渠道可以提供私募债券价格,则采用最能反映其公允价值的价格进行估值。如市
场上无法获取私募债券的价格或相关价格难以准确计量私募债券的公允价值,则采用按成本
法进行估值。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最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值的公平性。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
基金合同
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
错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
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
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
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
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
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
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
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
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
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
基金合同
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
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
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
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
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
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
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
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
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
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
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基金合同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
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
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工作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
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
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
的影响。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
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第十六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8%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8%÷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
方核对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
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
方核对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
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基金合同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4%,E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2%。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 C 类基金份
额和 E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
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C 类、E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该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年费率÷当年天数
H 为该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该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份额销售服
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并付给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损失;
四、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此项调整不需要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
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合同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基金合同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3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
配;
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
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场内的基金份额只能采取现金红利的分配方式,投资人
不能选择其他的分红方式,具体收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配利润上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
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
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基金合同
个工作日。
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
者的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基金合同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合同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
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
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
明书。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且基金份额未上市交易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或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
每个开放日/交易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交
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三)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四)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 2 个交易日内,在指定媒介披露所投
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
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
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
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
有风险。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基金合同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动;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发生变更;
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澄清公告
基金合同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
(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
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公司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基金合同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承接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基金合同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基金合同
第二十二部分 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的
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
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
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免责:
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等。
毁损造成的损失。
财产,或交由期货公司或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委托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期货保证金账户
内的资金、期货合约等)及其收益;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构会员单位等本合同当事人外第三
方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委托财产造成的损失等。
(二)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基金合同,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基金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三)本基金合同一方当事人造成违约后,其他当事人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
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
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四)因一方当事人违约而导致其他当事人损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先于其他受损方
获得赔偿。
(五)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
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基金合同
第二十三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
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
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
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基金合同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一)本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在基金募集结束,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并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
日止。
(二)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
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三)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叁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壹份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各持有壹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注册
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基金合同
第二十五部分 其他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