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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月月丰A,交银月月丰C: 关于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月月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4-10-16 11:1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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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月月丰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和《交银施
罗德定期支付月月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使用全称或其简称
“《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月月丰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会议情况公告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本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大会表决投票起止时间自
间或移动网络投票系统记录的时间为准)。2024 年 10 月 15 日,在本基金的基
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基金管理人对本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进行了计票,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公证员林奇、公证人员孙立
和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对计票过程进行了见
证。
   根据计票结果,本人直接或委托授权代表出具有效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未达到在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总数的二分之一,未达到法定
的持有人会议召开条件。本次大会召集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将就本次
会议情况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根据《运作办法》及《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
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次会议费用如下表:
               项目              金额(单位:元)
              律师费                   25,000
              公证费                   10,000
               合计                   35,000
  二、备查文件
付月月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付月月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付月月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特此公告。
 附件:《公证书》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六日
  附件:《公证书》
                  公       证   书
                              (2024)沪东证经字第 8505 号
  申请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
区银城中路 188 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法定代表人:阮红。
  委托代理人:王子晴,女,2000 年 2 月 5 日出生。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月月丰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于 2024 年 10 月 11 日向本处提出申请,对该公司以通讯
方式召开的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月月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会议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经查,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月月丰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申请人依法于 2024
年 9 月 11 日在有关报刊媒体上发布了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公告;于 2024 年 9 月 12 日、9 月 13 日分别发布了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和第二次提示性公告,大会审议的事项为:《关于终止
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月月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申
请人向本处提交了该公司营业执照、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月月丰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的基金合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二次提示性公告、截至权益
登记日登记在册的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月月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等文件,申请人具有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合法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处公证员林奇
和工作人员孙立和于 2024 年 10 月 15 日上午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
金中心二期 21 楼申请人的办公场所对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月月丰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议案以通讯方式进行的表决,在该基金托管人中国建
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派的授权代表孙彦姣的监督下,由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委派的代表郝婷婷、王子晴进行计票。截至 2024 年 10 月 14 日 15 时,收
到参加本次大会(通讯方式)的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月月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效表决所持基金份额共 20,891.36 份,占 2024 年 9 月 11 日权
益登记日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月月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总份额
  经审查和现场监督,兹证明本次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月月丰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对《关于终止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月月丰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表决的计票过程符合有关法律规
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计票结果未满足以通讯方式有效召开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公 证 员     林奇
     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月月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结果
   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月月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通
讯方式召开,审议了《关于终止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月月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 2024 年 9 月 11 日,投票表决起止时间为自 2024 年 9 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月月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交
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月月丰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等规定,计票人在监督人、公证
员的现场监督及律师的现场见证下,统计了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结
果。计票结果如下:
   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所持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共计 20,891.36 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4,043,429.38 份
的 0.15%,小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计票人(基金管理人代表): 王子晴、郝婷婷
   监督人(基金托管人代表): 孙彦姣
   公证员:林奇、孙立和
   见证律师:李晓露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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