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通资管先进制造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4年11月11日
基金名称 财通资管先进制造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财通资管先进制造混合发起式
基金主代码 021985
基金运作方式 普通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4年10月15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财通资管先进制造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公告依据 《财通资管先进制造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等
申购起始日 2024年11月15日
赎回起始日 2024年11月15日
定期定额投资起始日 2024年11月15日
财通资管先进制造混合发起 财通资管先进制造混合发起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
式A 式C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 021985 021986
该分级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 是 是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
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
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直销柜台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50,000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元;已在
直销柜台有认购过本基金基金份额记录的投资者不受基金份额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通过基金
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柜台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申购最低金
额为单笔1元。本基金直销柜台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其他各销售机构每个账
户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元,如果销售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申购金额高于1元,以销
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基金 A 类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
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
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
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以及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如将来出现经养老
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
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适用下表特定申购费率,其他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适用下表一般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 M 一般申购费率 特定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1.50% 0.60%
M≥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 A 类基金份额时收取,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
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用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3)因红利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
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
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投资人适当调低基金申
购费率。
(6)关于本基金参加非直销销售机构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情况,详见该销售机构相关公告或
说明。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0.01份。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份额余额为0.01份。基金份额持有人因赎回、
转换等原因导致其单个基金账户内剩余的该类基金份额低于0.01份时,登记机构可对该剩余的基金
份额自动进行强制赎回处理。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持有时间递减。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赎回,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
计算。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本基金 A 类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Y<7 日 1.50%
Y≥180 日 0
本基金 C 类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Y<7 日 1.50%
Y≥30 日 0
(1)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 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
持有期不少于 30 日但少于 3 个月的 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
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3 个月但少于 6 个月的 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
产。上述未纳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
的 C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
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
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投资人适当调低基金赎
回费率。
(1)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提交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时
间、扣款金额,由指定的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并提
交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长期投资方式。
(2)销售机构开始办理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时间、网点等信息,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投资者在本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办理规则及程序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规定。
(3)定额投资业务安排
所约定的每期约定扣款日、扣款金额进行扣款。由于销售机构关于具体扣款方式和扣款日期的规定
有所不同,投资者应参照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若遇非基金开放日时,扣款是否顺延以销售机构
的具体规定为准。
申购金额。
金额与申购一致,销售机构开展本基金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以销售机构相关公告为准。
体的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业务规则与相关公告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
公告或说明。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序号 代销机构
深圳市前海排排网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
司
序号 代销机构
深圳市前海排排网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
司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
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1)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和最低基金份
额保留余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
介上公告。
(2)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3)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相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
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财通资管先进制造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财通资管先进制造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
(4)有关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具体规定若有变化,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5)投资者应及时通过本基金销售网点或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400-116-7888(免长途话
费)或登录本公司网站www.ctzg.com查询其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
(6)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合同、招募说明书
等法律文件。基金的过往业绩不预示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基金业
绩表现的保证。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
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
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特此公告。
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