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东财中证 1-3 年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
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4 年 12 月 31 日
基金名称 西藏东财中证 1-3 年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国债 ETF 东财(场内简称:国债东财,扩位简
称:国债 ETF 东财)
基金主代码(交易代码) 511160
基金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4 年 12 月 20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西藏东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配
套法规、 《西藏东财中证 1-3 年国债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西藏东财
中证 1-3 年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
申购起始日 2025 年 1 月 6 日
赎回起始日 2025 年 1 月 6 日
投资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常开放交易的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
回,具体办理时间为开放日的正常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登记机构的业务规则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
公告。
金的最小申购单位为 1 万份。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情况、投资
人需求等因素对基金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进行调整,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
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 0.30%的标准收
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的最小赎回单位为 1 万份。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情况、投资人
需求等因素对基金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进行调整,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 0.30%的标准收
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投资者应当在本基金指定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
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目前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包括: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恒泰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
券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上述排名不分先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申购赎回代理机构,
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或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额申请;
他对价;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布的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如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修改或更新上述规则并适用于本基金的,则按照新的规则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但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
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投资者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申购对价。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无效。
基金投资者 T 日的申购、赎回申请在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人未能提供符合
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
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
回对价或投资人提交的赎回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当日净赎回份额上限、当
日累计赎回份额上限、单个账户当日净赎回份额上限或单个账户当日累计赎回份
额上限,则赎回申请失败。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受理申购、赎回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购、赎回申请一定成功。
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人应及时通过其办理申购、
赎回的销售网点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
本基金申购赎回的确认规则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和参
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如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修改或更新上述规则并适用于本基金的,则按照新的规则执行,无须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
其他对价的交收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
的有关规定。如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修改或更新上
述规则并适用于本基金的,则按照新的规则执行。
投资者 T 日申购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 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成份券的交收、基金份额的交收登记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 T+1 日办
理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基金管理人与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在 T+2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
投资者 T 日赎回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 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的注
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券的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 T+1 日办理现
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基金管理人与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在 T+2 日办
理现金差额的交收。
对于因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交收资金不足,导致投资者申购失败的情形,按照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相关规则处理。
如果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和参
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并不违
背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相关规则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程序。基金管理人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数额确定。申购对价是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
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
人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
理人编制。T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
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如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
或公告。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对基金
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和公告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dongcaijijin.com)
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上的《西藏
东财中证 1-3 年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西藏东财中证
件。
告。
(www.dongcaijijin.com)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9210-107)进行相关咨询。
金资产,但并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以 1 元初始面值
开展基金募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
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基金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
预期的金融工具,基金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
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
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基金业绩表
现的保证。指数历史业绩不预示指数未来表现,也不代表本基金的未来业绩表现。
我国基金运作时间较短,不能反映证券市场发展的所有阶段。基金投资人在做出
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波动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
担。
基金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请务必详细阅读该基金相关的《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等法律文件,全面了解该基金的
具体情况、风险评级及特有风险。请务必了解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规定,提前
进行风险承受能力测评,在了解基金收益与风险特征的前提下选择与自身风险承
受能力相匹配的基金产品进行投资。
西藏东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