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原安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025 年 1 月更新)
基金管理人: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安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 年 1 月更新)
重要提示
安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安信中证一带
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由《安信中证一带
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而成的《安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根据《安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约定、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定于 2020 年 12 月 2 日发布
《关于安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和安信一带一
路 B 份额终止运作、终止上市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终止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与安信
一带一路 B 份额的运作,《安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
为《安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并于 2021 年 1 月 1 日生效,
同日,《安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本基金管理人保
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
本基金的投资价值、收益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
风险。
安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
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
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
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
中产生的积极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其中,指数投资风险主要包括:(1)高仓
位风险;(2)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3)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4)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5)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6)标
的指数编制方案变更的风险;(7)标的指数成份股权重较大的风险;(8)标的指数成份
股停牌的风险;(9)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10)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
风险;(11)标的指数值计算出错的风险等。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
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同时本基金为指数基金,通过跟踪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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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指数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公司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投资者在
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
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谨慎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
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
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
自行负责。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
同中证全指指数的样本空间。
(1)对样本空间内证券按照过去一年的日均成交金额由高到低排名,剔除排名后 10%
的证券;
(2)对样本空间的剩余股票,将一带一路主题划分为五大相关产业,分别为:基础建
设、交通运输、高端装备、电力通信、资源开发。
(3)在每个产业中,在综合考虑过去一年日均总市值、现有海外业务占比、新签一带
一路地区订单、主营业务所在地域等四个维度的基础上,选取最具主题代表性的股票入选,
并确保每个产业入选的股票总数不超过 20 个。
权重不超过 3%。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更新)详见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网站,网址:
www.csindex.com.cn。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在基金运
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基金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技术条件不允许等
基金管理人无法予以控制的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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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主要涉及增加 C 类基金份额相关内容、更新法律法规、更
新基金管理人情况等。本招募说明书(更新)其他内容截止日为 2024 年 5 月 28 日,有关
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24 年 3 月 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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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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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绪言
《安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
(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以及《安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由安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分级运作变更而来,安信
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
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
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
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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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分级运作并变更而来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新
告书》
概要》及其更新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会议通过,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
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十五次会议修订,自 2020 年 3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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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起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
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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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其中可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必须是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
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
金销售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司或接受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
额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C 类基金份额的登记机构为安信基金管
理有限责任公司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用于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 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效日,《安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失效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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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及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
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本公司发布实施的《安信基
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以及销售机构业务规
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
金份额的行为
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额销售机构的操作,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
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全部基金份额的 10%
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份额净值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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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登记机构等事项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
购费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
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
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投资者可以通过场外申购赎回、场内申购赎回两种方式实现 A 类基金份额的交易;
C 类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为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C 类基金份额不上市交易,也不开设
场内申购、赎回的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场外方式申购与赎回 C 类基金份额
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
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理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和场所
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业务的场所
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基金注册登记系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
系统
过场内会员单位申购或通过上市交易买入的 A 类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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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登记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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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安社区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 29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安社区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 27-29 楼
法定代表人:刘入领
成立时间:2011 年 12 月 6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895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50,625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永续经营
联系人:陈静满
联系电话:0755-82509999
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五矿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39.84%
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3.95%
佛山市顺德区新碧贸易有限公司 20.28%
中广核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5.93%
二、主要人员情况
王苏望先生,董事长,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国建设银行莆田市分行储蓄所主任,中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职员,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部战略客户部总经
理,招商局积余产业运营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
经理、金融衍生品部总经理(兼任)。现任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党委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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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国投证券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刘入领先生,董事,经济学博士。历任国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研究发展中心总经理助理、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助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战略部
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总裁办公室主任、理财客户部总经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
力资源部总经理兼办公室主任、总裁助理兼营销服务中心总经理、总裁助理兼安信期货有
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裁助理兼资产管理部总经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
理,兼任安信乾盛财富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董事长。
贾媛媛女士,董事,会计硕士。历任五矿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综合管理部高级文员,
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运营管理部运营管理经理、高级运营经理,五矿资本股份有限公司
规划发展部投资管理岗高级经理,五矿资本股份有限公司规划发展部副总经理兼五矿资本
控股有限公司规划发展部副总经理等职务。现任五矿资本股份有限公司战略运营管理部副
总经理兼五矿资本控股有限公司战略运营管理部副总经理,五矿证券有限公司董事。
张振宇先生,董事,理学硕士。历任五矿资本控股有限公司规划发展部战略客户与产
品岗兼投资管理岗助理经理,中国五矿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党组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
秘书处专员、秘书处(总值班室)经理,五矿资本股份有限公司规划发展部战略规划岗经
理、高级经理,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资金管理总部总经理助理等职务。现任五矿资本股
份有限公司办公室(党委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副主任兼五矿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办公室
副主任。
陈明女士,董事,会计学学士。历任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经理、深圳市帕
拉丁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事业部副总经理。现任广州南沙宏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审计部总经
理。
李文猛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广核太阳能开发有限公司财务部副总经理、
中广核罗马尼亚核电公司(筹)投资财务部副经理、中广核工程有限公司 GNI 公司投资与
财务部经理。现任中广核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总经理。
刘忠亚先生,独立董事,工商管理硕士。历任江苏省审计厅外资处主任科员,苏亚金
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副所长。现任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管理合伙人,江苏苏亚金诚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总经理,江苏飞思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总
经理。
江春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历任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金融系主任、武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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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二级教授、经济与管理学院金融系博士生导师,中国国际金融学会常务理事兼学术委
员会委员。现任上海杉达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商学院特聘教授。
谭岳奇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博士。历任江苏海晨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翔丰华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深圳安泰科能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北京中银(深圳)
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深圳市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周敏女士,监事会主席,法学硕士。历任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部副
总经理、风险控制部副总经理、合规法务部总经理、纪委书记兼合规法务部总经理,五矿
资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现任五矿资本股份有限公司总法律顾问、合规法务部总经
理,五矿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合规法务部总经理,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监事。
余斌先生,监事,经济学学士。历任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监察部稽核二处处长、
稽核监察部总经理助理、稽核监察总部副总经理,中科证券托管组副组长。现任国投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总经理(行政负责人)。
肖大勇先生,监事,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美国纽约国
际集团北京代表处项目经理,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投行三部总经理,深圳市帕
拉丁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投资总监,深圳市碧桂园创新投资有限公司高级投资总监。现任广
州市盈睿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王卫峰先生,职工监事,工商管理硕士,注册会计师。历任吉林省国际信托公司财务
人员,汉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营业部财务经理,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
核部监察稽核主管,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部负责人,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
司监察稽核部总经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兼任安信乾盛财富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董事。
丁雪寒女士,职工监事,法学硕士。历任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法务部合规法务
岗,安信乾盛财富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合规负责人)兼合规风控部总经理兼
董事会办公室主任。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经理,兼任安信乾盛财
富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董事。
张再新先生,职工监事,经济学硕士。历任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会计,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会计、工会财务委员、运营部总经理助理、运营部副总
经理兼交易主管。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产品部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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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入领先生,董事,总经理,经济学博士。简历同上。
孙晓奇先生,督察长,经济学硕士。历任上海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室高级经
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运行部襄理、市场发展部高级经理、债券基金部执行经理,南方
证券行政接管组成员,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基金筹备组副组长,安信基金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督察长、副总经理兼安信乾盛财富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安信基金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督察长,兼任安信乾盛财富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董事。
陈振宇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历任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投资部经理、
资产管理部总经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民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证券投资部副总经理,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
兼基金投资部总经理、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副总经理兼量化投资部总经理。
李学明先生,副总经理,哲学硕士。历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办公室高级经理,
理财发展部高级经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安信基
金筹备组成员;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市场部总经理。现任安信基金管
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乔江晖女士,副总经理,文学学士。历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科长、副处长,安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基金筹备组成员,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北京分
公司总经理、公司督察长。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北京分公司总经理。
廖维坤先生,副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理学学士。历任轻工业部南宁设计院电算站软
件工程师,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营业部电脑主管,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
管理总部电脑工程师、布吉营业部营业部副总经理、稽核总部高级经理、经纪业务总部高
级经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
经理兼首席信息官,兼任安信乾盛财富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监事。
施荣盛先生,经济学博士。历任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量化投资部研究员,安信
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量化投资部研究助理、基金经理助理、投资经理,现任安信基金管
理有限责任公司量化投资部基金经理。2020 年 01 月 13 日至今,任安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原安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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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理;2020 年 01 月 13 日至 2020 年 03 月 11 日,任安信中证复兴发展 100 主题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0 年 01 月 13 日至 2023 年 08 月 23 日,任安信量化优选股票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2 年 10 月 10 日至 2023 年 11 月 06 日,任安信聚利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3 年 08 月 24 日至今,任安信量化精选沪深 300 指数
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情况:
历任基金经理姓名 管理本基金时间
龙川先生 2015 年 05 月 14 日至 2020 年 01 月 20 日
刘入领先生,董事,总经理,经济学博士。简历同上。
陈振宇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简历同上。
张翼飞先生,经济学硕士。历任摩根轧机(上海)有限公司财务部财务主管,上海市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划发展处研究员,秦皇岛嘉隆高科实业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日
盛嘉富证券国际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研究部研究员,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
部基金经理、混合资产投资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安信基金管
理有限责任公司首席投资官(混合资产 CIO)。
陈一峰先生,经济学硕士,注册金融分析师(CFA)。历任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总
部助理研究员,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研究部研究员、特定资产管理部投资经理、权益
投资部基金经理、权益投资部总经理、研究部总经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
经理助理兼研究总监兼价值投资部总经理。
张竞先生,经济学硕士。历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研究员,安信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证券投资部投资经理助理、安信基金筹备组研究部研究员,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研究部研究员、特定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特定资产管理部总经理、权益投资部总经
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均衡投资部总经理兼国际投资部(筹)总经理。
占冠良先生,管理学硕士。历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部研究员,大成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研究部研究员、投资部基金经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户投资管理部投资经
理,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研究部总经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FOF 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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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 年 1 月更新)
部总经理。
陈鹏先生,工商管理硕士。历任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部研究员,鹏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基金经理,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研究部总经理。现任安信基金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成长投资部总经理。
张立聪先生,管理学硕士,历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发中心分析师,华泰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研究所首席分析师,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中心副总经理,现任安信基金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研究部总经理。
聂世林先生,经济学硕士。历任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研究员、证券投资
部研究员,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研究部、权益投资部基金经理助理、权益投资部基
金经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均衡投资部副总经理。
张睿先生,经济学硕士,历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市场部产品经理、交易
员,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资本市场部投资经理,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
益部投资经理,暖流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
产管理业务总部副总经理兼固收总监。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
李君先生,管理学硕士。历任光大证券研究所研究部行业分析师,国信证券研究所研
究部高级行业分析师,上海泽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研究部投资研究员,太和先机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研究部研究总监,东方睿德(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权投资部投资
总监,上海东证橡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总经理,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
益部基金经理、混合资产投资部基金经理、混合资产投资部副总经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混合资产投资部总经理。
易美连女士,经济学硕士,历任湖南信息学院商学院电子商务教师,盛诺金投资顾问
(深圳)有限公司投资顾问部副经理,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证券评级(二)部总经理助
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研究部总经理。
王涛先生,经济学硕士,CFA、FRM。历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资金
运营部交易员、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市场部交易员、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投资经理、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
投资经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
任凭女士,硕士研究生,曾任职于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1 年加入安信基金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历任运营部交易员、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助理,现任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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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 年 1 月更新)
黄晓宾先生,经济学硕士。历任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市场部投资经理,东兴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总部投资经理,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投资
经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为;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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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 年 1 月更新)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五、基金经理承诺
利益;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不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岗位,并渗透到各
项业务过程,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适用的内部控制程序,
并适时调整和不断完善,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的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
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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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6)防火墙原则:公司投资、交易、研究、评估、销售等业务环节,适当分离,以达
到防范风险的目的,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部信息的人员,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措施。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了合
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针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研究并制定相应
的控制制度。
公司经理层牢固树立内部控制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
营造一个浓厚的内部控制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公司构建有效的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严禁不正当关联
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公司建立合规、高效、健全、制衡的内部组织架构,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
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
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各职能部门是公司内部控制的具体实施单位。各部门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根据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的业务管理规定、操作流程及内部控制规定,加强对业务风险的
控制。部门管理层定期对部门内风险进行评估,确定风险管理战略并实施,监控风险管理
绩效,以不断改进风险管理能力。
(2)风险评估
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
防范和化解风险,包括定期和不定期的风险评估、开展新业务之前的风险评估以及违规、
投诉、危机事件发生后的风险评估等。
(3)控制活动
公司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部控制防线。
公司建立科学的授权制度。授权控制是内部控制活动的基本要点,它贯穿于公司经营
活动的始终。公司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基金资产与公司资产、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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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受托资产要实行独立运作,单独核算。公司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业务授权、
业务执行、业务记录和业务监督严格分离,投资和交易、交易和清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
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实行物理隔离。公司制定切实有效
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适当、有效的信息沟通机制和渠道,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实现公司内部信息的沟通和共享,促进公司内部管理顺畅实施。公司根据组织架构和授权
制度,建立清晰的业务报告系统。
(5)监督与内部稽核
内部控制的监督完善由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等部门在各
自的职权范围内开展。必要时,公司可聘请外部专家对内部控制进行检查和评价。
公司根据市场环境、新的金融工具、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对原有的
内部控制定期进行全面检讨,审查其合法合规性、合理性和有效性,适时改进。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
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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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法定代表人:霍达
成立时间:1993 年 8 月 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86.97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1478 号
联系人:韩鑫普
联系电话:0755-26951111
招商证券是具有百年历史的招商局集团旗下的证券公司,传承了招商局集团长期积淀
的创新精神、市场化管理理念、国际化运营模式及稳健经营的风格,经过三十年的发展,
已成为国内拥有证券市场业务全牌照的一流券商。招商证券具有稳定持续的盈利能力、科
学合理的风险管理架构、全面专业的服务能力。拥有多层次客户服务渠道,在国内设有
司、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招商致远资本投资有限公司、招商证券投资有限公司;
参股博时基金管理公司、招商基金管理公司。同时,以香港公司为国际化平台,在英国、
新加坡、韩国设立子公司,构建起国内、国际业务一体化的综合证券服务平台。招商证券
致力于“全面提升核心竞争力,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中国最佳投资银行”,将以卓越的
金融服务实现客户价值增长,推动证券行业进步,立志打造产品丰富、服务一流、能力突
出、品牌卓越的国际化金融机构,成为客户信赖、社会尊重、股东满意、员工自豪的优秀
企业。
招商证券托管部员工多人拥有证券投资基金业务运作经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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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大型 IT 公司的软件设计与开发经验,人员专业背景覆盖了金融、会计、经济、计算机
等各领域,其中本科以上人员占比 100%,高级管理人员均拥有硕士研究生或以上学历。
招商证券是国内首批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证券公司,可为各类公开募集资金
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提供托管服务。托管部拥有独立的安全监控设施,稳定、高效的托管
业务系统,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招商证券托管部本着“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履行基金托管职责。除此之外,招商证券于 2014 年 1 月获得了中国
证监会关于核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批复,成为业内首批可从
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券商之一,经验丰富,服务优质,业绩突出。截至 2024 年一季
度,招商证券共托管 64 只公募基金。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招商证券作为基金托管人:
(1)托管业务的经营运作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
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保持托管业务内部控制
制度健全、执行有效。
(3)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使托管业务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安
全完整,实现托管业务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4)不断改进和完善内控机制、体制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提高业务运作效率和
效果。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营管理层面设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作为公司内部最高风险
决策机构,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审批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制度、公司风险偏好、风险容忍度
及各类风险限额指标,全面审议公司的风险管理情况。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及稽核部
为公司的风险管理职能部门。
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工作的内控稽核岗,配备专职稽核人员,依照有关法律
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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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证券托管部制定了各项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
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保持托管业务健全、有效执行;安全保管基金财产,保持基金财产
的独立性;实行经营场所封闭式管理,并配备录音和录像监控系统;有独立的托管业务系
统;业务管理实行复核和检查机制,建立了严格有效的操作制约体系;托管部树立内控优
先和风险管理的理念,培养部门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和保密意识。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的约定,对基金合同生效之后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等进行监督,
并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违规风险。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
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限期内及时
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
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
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
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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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网上直销系统
交易系统网站:www.essencefund.com
目前支持的网上直销银行卡是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
行、招商银行和第三方支付平台通联支付支持的银行卡。
客户服务电话:4008-088-088
客户服务信箱:service@essencefund.com
(2)直销柜台
名称: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安社区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 29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安社区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 27 楼
法定代表人:刘入领
电话:0755-82509820
传真:0755-82509920
联系人:江程
客户服务电话:4008-088-088
公司网站:www.essencefund.com
银行销售渠道:
(1)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中华路 26 号
法定代表人:葛仁余
客户服务电话:95319
网站:www.jsbchina.cn/
(2)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浙江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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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户服务电话:95574
网站:www.nbcb.com.cn
(3)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网站:www.bank.pingan.com
(4)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中山大厦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网站:www.cib.com.cn
(5)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廖林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站:www.icbc.com.cn
(6)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站:www.ccb.com
(7)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谷澍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站:www.abch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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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站:www.cmbchina.com
第三方销售公司销售渠道:
(1)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经济日报社综合楼 A 座 712 室
法定代表人:梁蓉
客户服务电话:400-6262-1818 /010-66154828
网站:www.5irich.com
(2)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楼度小满金融总部
法定代表人:盛超
客户服务电话:95055
网站: www.duxiaoman.com
(3)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D 座 401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户服务电话:400-0555-728
网站:www.hcfunds.com
(4)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石景山区金融长安中心 26 号院 2 号楼 1735
法定代表人:王利刚
客户服务电话:400-893-6885
网站:www.qianjing.com
(5)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块新浪总部科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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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 5 层 518 室
法定代表人:李柳娜
客户服务电话:010-62675369
网站:www.xincai.com
(6)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院融新科技中心 C 座 17 层
法定代表人:李楠
客户服务电话:400-066-8586
网站:https://danjuanapp.com
(7)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国际中心 B 座 407
法定代表人:刘洁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8811
网站:www.zcvc.com.cn
(8)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1 号金地中心 A 座 28 层
法定代表人:武建华
客户服务电话:400-8980-618
网站:http://www.chtfund.com
(9)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 号高地中心 1101 室
法定代表人:王建华
客户服务电话:400-080-3388
网站:https://www.puyifund.com
(10)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8 号保利大厦 E 座 18 层
法定代表人:章知方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网站:https://homeway.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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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 号院冠捷大厦 307
法定代表人:杨健
客户服务电话:400-673-7010
网址:http://www.jianfortune.com
(12)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 A 座 17 层
法定代表人:邹保威
客户服务电话:400-098-8511
网站:www.jdt.com.cn
(13)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1 号北京国际俱乐部 C 座写字楼 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峰
客户服务电话: 4400-021-8850
网站:www.harvestwm.cn
(14)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 2 号绿地紫峰大厦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客户服务电话:025-66046166
网站:www.huilinbd.com
(15)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 707 号生命人寿大厦 32 楼
法定代表人:贲惠琴
客户服务电话:021-50206003
网站:http://www.msftec.com
(16)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 569 号蚂蚁 A 空间 9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珺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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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www.fund123.cn
(17)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客户服务电话:95177
网站:www.snjijin.com
(18)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闵行区申滨南路 1226 号诺亚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站:www.noah-fund.com
(19)乾道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8 号楼中海国际中心 6 层 607
法定代表人:董云巍
客户服务电话:400-088-8080
网站:www.qiandaojr.com
(20)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 2 期 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网站:www.erichfund.com
(21)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 500 号 10 楼
法定代表人:陶怡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站:www.ehowbuy.com
(22)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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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 400-817-5666
网站:www.amcfortune.com
(23)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1503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369
网站:www.jiyufund.com.cn
(24)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客户服务电话:4006-433-389
网站:www.vstonewealth.com
(25)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1098 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 53 层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客户服务电话:400-032-5885
网站:www.leadfund.com.cn
(26)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5 楼
法定代表人:陈祎彬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网站:www.lufunds.com
(27)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临潼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客户服务电话:400-118-1188
网站:www.66liantai.com
(28)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 116 号大华银行大厦 703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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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郑新林
客户服务电话:021-68889082
网站:www.pytz.cn
(29)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10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站:www.1234567.com.cn
(30)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59 号 18 层 03 单元
法定代表人:方磊
客户服务电话: 021-50810673
网站: www.wacaijijin.com
(31)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500 号万得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简梦雯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0203
网站:http://windmoney.com.cn
(32)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 号 8 栋嘉昱大厦 6 楼
法定代表人:许欣
客户服务电话:400-100-2666
网站:www.zocaifu.com
(33)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都社区中康路 136 号深圳新一代产业园 2 栋 3401
法定代表人:张斌
客户服务电话:400-116-1188
网站:www.new-rand.cn
(34)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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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 6 号物资控股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站:www.jjmmw.com
(35)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科技园科技中一路腾讯大厦
法定代表人:谭广锋
客户服务电话:95017(拨通后转 1 转 8)
网站:www.txfund.com
(36)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沪路 55 号通华科技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沈丹义
客户服务电话:400-101-9301
网站:https://www.tonghuafund.com
(37)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江汉区台北一路 17-19 号环亚大厦 B 座 601 室
法定代表人:江翔
客户服务电话:400-027-9899
网站: www.buyfunds.cn
(38)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泓晟国际中心 18 层
法定代表人:戴晓云
客户服务电话:010-59013895
网站:www.wanjiawealth.com
(39)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 707 号 1105 室
法定代表人:马永谙
电话:021-50701003
网址:www.licaimofan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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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 A 座 17 楼 1704 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客户服务电话: 400-684-0500
网站:www.ifastps.com.cn
(41)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朝阳区景辉街 33 号院 1 号楼阳光金融中心 5 层
法定代表人:李科
客户服务电话:95510
网站:http://fund.sinosig.com/
(42)一路财富(深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兴海大道 3046 号香江金融大厦 2111
法定代表人: 吴雪秀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网站:http://www.yilucaifu.com
(43)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7 号楼 20 层 20A1、20A2 单元
法定代表人:胡雄征
电话:010-56856293
网址:www.yixinfund.com
(44)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 688 号保利国际北塔 33 楼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网站:http://qieman.com
(45)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楼
法定代表人:吴强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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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 年 1 月更新)
网站:http://www.ijijin.com.cn
(46)中民财富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 1438 号 30 楼
法定代表人:弭洪军
客户服务电话:400-876-5716
网站:https://www.cmiwm.com
证券公司及期货公司渠道销售:
(1)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 2026 号能源大厦南塔楼 10-19 层
法定代表人:王军
客户服务电话:95514/400-6666-888
网站:www.cgws.com
(2)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法定代表人:武晓春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8/021-68639618
网站:www.tebon.com.cn
(3)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客户服务电话:95360
网站:www.nesc.cn
(4)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10 栋楼
法定代表人:戴彦
客户服务电话:95357
网站:www.xzsec.com
(5)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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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 年 1 月更新)
住所: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法定代表人:王文卓
客户服务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站:www.longone.com.cn
(6)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央 21 层
法定代表人:董祥
客户服务电话:400-7121212
网站:www.dtsbc.com.cn
(7)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12、15 层
法定代表人:李娟
客户服务电话:95309
网站:www.dxzq.net
(8)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法定代表人:吴礼顺
客户服务电话:95358
网站:www.firstcapital.com.cn
(9)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网站:www.gjzq.com.cn
(10)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子实路 1589 号
法定代表人:徐丽峰
客户服务电话:956080
网站:www.gsz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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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 年 1 月更新)
(11)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法定代表人:朱健
客户服务电话:95521/400-8888-666
网站:www.gtja.com
(12)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段文务
客户服务电话:95517
网站:www.essence.com.cn
(13)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站:www.guosen.com.cn
(14)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 2 幢 1 层 A2112 室
法定代表人:张海文
客户服务电话:95390
网站:www.crsec.com.cn
(15)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 370 号 2、3、4 层
法定代表人:刘加海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网站:www.cnhbstock.com
(16)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客户服务电话:95553/4008888001/02195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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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客户服务电话:95584/4008-888-818
网站:www.hx168.com.cn
(18)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成都市锦江区人民南路二段十八号川信大厦 10 楼
法定代表人:吴玉明
客户服务电话:95304/4008-366-366
网站:www.hxzq.cn/index.php
(19)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 195 号 8 号楼 15 层
法定代表人:吕春卫
客户服务电话:956006
网站:www.lczq.com
(20)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23 号平安金融中心 B 座第 22-25 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客户服务电话:95511 转 8
网站:stock.pingan.com
(21)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 7 楼
法定代表人:李海超
客户服务电话:4008-918-918
网站:www.shzq.com
(22)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梦海大道 5073 号民生互联网大厦 C 座 1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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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李剑峰
客户服务电话:956019
网站:www.csco.com.cn
(23)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王献军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站:www.hysec.com
(24)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张剑
客户服务电话:95523/400-889-5523
网站:www.swhysc.com
(25)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 446 号天风证券大厦 20 层
法定代表人: 庞介民
客户服务电话: 95391/400-800-5000
网站: www.tfzq.com
(26)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滨海大道 3165 号五矿金融大厦 2401
法定代表人:郑宇
客户服务电话:40018-40028
网站:www.wkzq.com.cn
(27)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 18、19 楼全层
法定代表人:王达
客户服务电话:95322
网站:www.wlzq.cn
(28)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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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 319 号 8 幢 10000 室
法定代表人:徐朝晖
客户服务电话:95582
网站:www.west95582.com
(29)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网站:www.xyzq.com.cn
(30)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 号院 1 号楼 7 至 18 层 101
法定代表人:王晟
客户服务电话:95551 或 4008-888-888
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31)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科苑南路 2666 号中国华润大厦 L4601-L4608
法定代表人:高涛
客户服务电话:95532/400-600-8008
网站:www.ciccwm.com
(32)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法定代表人:霍达
客户服务电话:95565/0755-95565
网站:www.cmschina.com
(33)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芳芷一路 13 号舜远金融大厦 1 栋 23 层
法定代表人:李永湖
客户服务电话:95329
网站:www.zsz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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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中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 23 甲
法定代表人:李安有
客户服务电话:024-95346
网站:www.iztzq.com
(35)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户服务电话:95587/4008-888-108
网站:www.csc108.com
(36)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法定代表人:窦长宏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网站:www.citicsf.com
(37)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站:www.citics.com
(38)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 395 号 901 室(部位:自编 01 号)1001 室(部位:自编
法定代表人:陈可可
客户服务电话: 95548
网站:www.gzs.com.cn
(39)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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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肖海峰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站:sd.citics.com
(40)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陕西省西安市唐延路 5 号(陕西邮政信息大厦 9-11 层)
法定代表人:郭成林
客户服务电话:956039
网站:www.cnpsec.com.cn
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二、登记机构
A 类基金份额的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8598839
传真:(010)58598907
联系人:朱立元
C 类基金份额的登记机构
名称: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安社区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 29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安社区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 27 楼
法定代表人:刘入领
电话:0755-82509865
传真:0755-82560289
联系人:宋发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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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6 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0755)25028288
传真:(010)85188298、(0755)25026188
签章注册会计师:昌华、邓雯
联系人:昌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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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安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安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终止分级运作并变更而来。
安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依据《基金法》于 2015 年 4 月 29 日获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770 号文准予募集。
安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为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
司,基金托管人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于 2015 年 5 月 14 日获得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安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安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约定,安信中证一带
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应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等
法律法规规定终止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与安信一带一路 B 份额的运作,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据此,基金管理人已于 2020 年 12 月 2 日在规定媒介发布《关于安信中证一
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和安信一带一路 B 份额终止运作、
终止上市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安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安信一带一路 A 份额和安信一带一路 B 份额两级子份额退市,并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基金折算基准日)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安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基金折算基准日次一日正式生效,《安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时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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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 基金的存续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登记机构将进行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更名以及必要信息的变
更。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
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
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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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基金
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不
上市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地点为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份
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
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基金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基金法》相关规定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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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
内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九、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
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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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可通过场内或场外两种方式对 A 类基金份额进行申购
与赎回,投资者仅可通过场外方式对 C 类基金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
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经深圳证
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投资人需使
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场外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场外代销机
构。投资人需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开
放式基金账户办理基金份额场外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代销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本基金场内、场外代销机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
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赎回开放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为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开放日。场
内业务办理时间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交易时间,场外业务办理时间以各销售机构的规
定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
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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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自 2021 年 1 月 5 日起,恢复办理安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
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
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
认接受的,其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基准进行计算;
时按照登记机构登记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基金份额持
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
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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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
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若申购
不成立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
退还给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
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申请。申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
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
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请的最低金额为 10 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 元。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不含直
销柜台)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单笔申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 1 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
额为 1 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场外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单笔
首次申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 50,000 元,单笔追加申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 10,000 元;代销
网点的投资人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限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
上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单笔申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 10 元。通过基金管理人
网上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单笔申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 1 元。基金管理人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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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份额申购的最低金额。该基金的场外销售机构可以根据各自的
业务情况设置高于或等于基金管理人设定的上述单笔最低申购金额。投资人在场外销售机
构办理本基金申购业务时,除需满足基金管理人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外,当场外销售机构设
定的最低金额高于上述金额限制时,投资人还应遵循相关场外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投资人通过场内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单笔申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
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本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
赎回、基金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技术条件不允许等基金管理人无法予以
控制的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
本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5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
构(网点)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不足 5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各销售机构对最低
赎回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
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
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投资人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时,需交纳申购费用,费率按申购金额递减,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投
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1)场外申购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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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 年 1 月更新)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0.50%,且随投资者申购
金额的增加而减少。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柜台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
差别的申购费率。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表
申购金额 M(含申购费用) 申购费率
M<50 万元 0.05%
M≥50 万元 100 元/笔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
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
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经
监管部门批准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险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
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
养老保险产品、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养老目标基金及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职
业年金计划、养老保障管理产品、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企
业年金或其他养老金客户类型。养老金客户需在认购、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赎回及
转换前向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并经基金管理人确认。如将来出现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投
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等,本公司将
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表
申购金额 M(含申购费用) 申购费率
M<50 万元 0.50%
M≥50 万元 100 元/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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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申购费
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登记和销售。
(2)场内申购费率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费率由销售机构参照场外申购费率执行。
(1)场外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 1.50%,且随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期限
的增加而减少。
本基金场外赎回费率如下表(1 年为 365 日):
份额类别 持有年限 Y 赎回费率
Y<7 天 1.50%
A 类基金份额
Y≥2 年 0.00%
Y<7 天 1.50%
C 类基金份额
Y≥7 天 0.00%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
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不低于 25%归
入基金资产。赎回费未归入基金财产的其余部分用于支付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
要的手续费。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对于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渠道赎回的养老金客户,可
将不计入基金资产部分的赎回费免除。
(2)场内赎回费率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场内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 1.50%,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赎回金额的 0.50%作为赎回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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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并全额计
入基金财产,对于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不低于 25%归入基金资产。
赎回费未归入基金财产的其余部分用于支付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对于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渠道赎回的养老金客户,将不计入基金资
产部分的赎回费免除。
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的媒介上公
告。
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
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
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基金赎回费率和销售服
务费率。
在开展对应基金促销活动的机构办理业务的适用该销售机构的费率,基金管理人可不再另
行公告。
七、申购份额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申购费用,申购 C 类基金份额不支付申购费用,而是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份额累计净值。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
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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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和场内申购均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
用和净申购金额。
(1)若投资者选择申购 A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场内申购份额计算结果先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再采用截位方式,
保留至整数位,小数部分对应的申购资金返还至投资人资金账户;场外申购份额计算结果
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非直销柜台养老金客户)投资 50,000 元通过场外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0.50%。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3860 元,
则可得到的 A 类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0.50%)=49,751.24 元;
申购费用=50,000-49,751.24=248.76 元;
申购份额=49,751.24/1.3860=35,895.56 份。
即,若该投资者(非直销柜台养老金客户)在场外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50,000 元,
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3860 元,则可得到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例:某投资者(非直销柜台养老金客户)投资 50,000 元通过场内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0.50%。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3860 元,
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0.50%)=49,751.24 元;
申购费用=50,000-49,751.24=248.76 元;
申购份额=49,751.24/1.3860=35,895.56 份(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 2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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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净申购金额=35,895×1.3860=49750.47 元;
返还金额=0.56×1.3860=0.77616 元。
即,若该投资者(非直销柜台养老金客户)在场内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50,000 元,
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3860 元,则可得到 A 类基金份额 35,895
份,申购资金返还 0.77616 元。
(2)若投资者选择申购 C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2 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通过场外投资 100,000 元申购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 C 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20 元,则其可得到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520=95,057.03 份
即:投资人通过场外投资 100,000 元申购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 C 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20 元,则其可得到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95,057.03 份。
本基金的场外赎回和场内赎回均采用份额赎回的方式,赎回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本基金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以上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非直销柜台养老金客户)持有 100,000 份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场外
赎回,持有期限为 1 个月,赎回费率为 0.5%,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是 1.01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0×1.0150=101,500.00 元
赎回费用=101,500×0.5%=507.50 元
赎回金额=101,500-507.50=100,992.50 元
即投资者(非直销柜台养老金客户)持有 100,000 份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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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 1 个月,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
额为 100,992.50 元。
例:某投资者(非直销柜台养老金客户)持有 100,000 份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场内
赎回,持有期限为 1 个月,赎回费率为 0.5%,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是 1.01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0×1.0150=101,500.00 元
赎回费用=101,500×0.5%=507.50 元
赎回金额=101,500-507.5=100,992.50 元
即投资人(非直销柜台养老金客户)持有 100,000 份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场内赎回,
持有期限为 1 个月,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50 元,则其可得到
的赎回金额为 100,992.50 元。
例:某投资者通过场外赎回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1 万份,持有时间为 20 天,对应的赎
回费率为 0.00%,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68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
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680=10,680.00 元
赎回费用=10,680.00×0.00%=0.00 元
净赎回金额=10,680.00-0.00=10,680.00 元
即:投资者通过场外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C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20 天,假设赎回当
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68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680.00 元。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购申请。
值。
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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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发生上述第 1、2、3、5、8、9 项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
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
的利息等损失。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值。
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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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
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
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
款处理。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当出现暂停
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场内赎回申请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办理。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
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
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
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全部基金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
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
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
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
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
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场内赎回申请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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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相应规则进行处理;基金转换中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及届
时开展转换业务的公告。
(3)暂停赎回: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
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50%以上的赎
回申请情形的,除未超过基金总份额 50%以内的赎回申请按上述规定办理赎回申请外,基
金管理人可以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5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
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
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
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
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
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停公告。
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
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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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
构。
本基金暂未开通转换业务。
十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已于 2021 年 1 月 5 日恢复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实施办法详见
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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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转托管及其他业务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
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
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2)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可以在本基金上市交
易后在二级市场卖出,也可以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至登记结算系统后申请场外赎回。
(3)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直接申请场外赎回,也可以通过跨系统
转托管转至证券登记系统后申请场内赎回,或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在二级市场卖出。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
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份额赎回业务的
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份额场内赎回或
交易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4)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按照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处于质押、冻结
状态、处于募集期内及登记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时,不能办理系统内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 A 类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
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除经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外,C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
办理跨系统转托管。
(2)基金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3)处于质押、冻结状态及深圳交易所、登记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时,基金份额不能
办理跨系统转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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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
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
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
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
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或者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
家有权机关要求的划转主体。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
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
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
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四、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
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
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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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用指数化投资策略,紧密跟踪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在正常市场情况下,
力争将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35%以内,
年跟踪误差控制在 4%以内。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资产,包括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
股、其他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股票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资产
支持证券、股指期货、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资产(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其中投
资于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会做
相应调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的方法进行投资,即按照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构建基金
的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相应地调整。
在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变动、增发、配股、分红等公司行为导致成份股的构成及权重
发生变化时,由于交易成本、交易制度、个别成份股停牌或者流动性不足等原因导致本基
金无法及时完成投资组合同步调整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将运用其他合理的投资方法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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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实际投资组合,追求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的表现。
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风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综合考虑成份股的退市风险、其在指
数中的权重以及对跟踪误差的影响,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1)组合构建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构建投资组合的过程主要分为三步:确定目标组合、确定建仓策略和逐
步调整。
用适当的手段调整实际组合直至达到跟踪标的指数的要求。
(2)组合管理策略
本基金股票组合根据标的指数对其成份股的定期调整而进行相应的定期跟踪调整。
①当成份股发生增发、送配等情况而影响成份股在指数中权重的行为时,本基金将根
据指数公司的公告,进行相应调整;
②根据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情况,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从而有效跟踪标的指数;
③若个别成份股因停牌、流动性不足或法规限制等因素,使得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照其
所占标的指数权重进行购买时,基金管理人将综合考虑跟踪误差最小化和投资者利益,决
定部分持有现金或买入相关的替代性组合。
本基金在股指期货投资中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
则,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
货合约,力争利用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降低股票仓位频繁调整的交易成本和跟踪误差,
达到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
本基金管理人将以宏观形势及利率分析为基础,依据国家经济发展规划量化核心基准
参照指标和辅助参考指标,结合货币政策、财政政策的实施情况,以及国际金融市场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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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率水平及变化情况,预测未来基准利率水平变化趋势与幅度,进行定量评价。本基金债
券投资的目的是在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有效利用基金资产,提高基金资产的投
资收益。
本基金将权证看作是辅助性投资工具,其投资原则为优化基金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
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有利于加强基金风险控制。本基金将在权证理论定价模型的基础上,
综合考虑权证标的证券的基本面趋势、权证的市场供求关系以及交易制度设计等多种因素,
对权证进行合理定价,在此基础上谨慎进行权证投资。本基金还可利用权证与标的股票之
间可能存在形成的风险对冲机会,在充分论证和模型分析的基础上谨慎构建套利投资组合,
获取相对稳定的投资收益。本基金权证主要投资策略为低成本避险和合理杠杆操作。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类别资产配置、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
择和利差定价管理等策略,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基础上,进行资产支持证券产
品的投资。本基金将特别注重资产支持证券品种的信用风险和流动性管理,本着风险调整
后收益最大化的原则,确定资产支持证券类别资产的合理配置比例,保证本金相对安全和
基金资产流动性,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四、投资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
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其中投资于中证一带一
路主题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净值的 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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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
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1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
总市值的 20%;
(16)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8)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9)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
金托管人在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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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
险等各种风险;
(2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上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除上述第(2)、(10)、(20)、(21)条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约定。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
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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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是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
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
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
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
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
金投资运作。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决定更换标的指数的,若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
质性影响且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
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收益率×95%+商业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由于本基金投资标的指数为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且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5%,因此,本基金将业绩比较基准定为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收益率×95%+商
业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若基金标的指数发生变更,基金业绩比较基准随之变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标的指数
变更情形履行适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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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其预期的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
币市场基金。同时本基金为指数基金,通过跟踪标的指数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
指数所代表的公司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及其配套规则,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其他销
售机构将定期或不定期对本基金产品风险等级进行重新评定,因而本基金的产品风险等级
具体结果应以各销售机构提供的最新评级结果为准。
七、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
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来源于《安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
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4 年第 1 季度报告》。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序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项目 金额(元)
号 (%)
其中:股票 83,897,109.18 94.16
其中:债券 3,041,854.79 3.41
资产支持证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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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
- -
资产
(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10,735,652.53 12.12
C 制造业 48,517,407.24 54.78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
D 1,705,858.56 1.93
生产和供应业
E 建筑业 12,500,960.00 14.11
F 批发和零售业 - -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
G 7,648,156.55 8.64
业
H 住宿和餐饮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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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
I 2,520,674.74 2.85
技术服务业
J 金融业 254,902.00 0.29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
N - -
管理业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
O - -
服务业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83,883,611.62 94.71
(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2,124.76 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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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热力、燃气及水
D
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
G
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
I
技术服务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372.80 0.00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
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
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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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13,497.56 0.02
(3)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股票。
(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
明细
股票代 数量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序号 股票名称 公允价值(元)
码 (股) (%)
(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票投资
明细
股票代 数量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序号 股票名称 公允价值(元)
码 (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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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债券代 数量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序号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码 (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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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合约。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在股指期货投资中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
则,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
货合约,力争利用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降低股票仓位频繁调整的交易成本和跟踪误差,
达到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尚未在基金合同中明确国债期货的投资策略、比例限制、信息披露等,本基金
暂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合约。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尚未在基金合同中明确国债期货的投资策略、比例限制、信息披露等,本基金
暂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
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除中国石油(代码:601857 SH)、中国建筑(代
码:601668 SH)、国电南瑞(代码:600406 SH)外其他证券的发行主体未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不存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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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市望城区税务局责令改正。
沙市望城区税务局责令改正。
岳阳县税务局责令改正。
运输局衡水市分局处以罚款、被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南海区税务局、中国交通运输局衡水
市分局责令改正、罚款。
款、违反交通法规被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南海区税务局责令改正,被福州市晋安区城管局罚
款、责令改正,被中国交通运输局衡水市分局责令改正、罚款。
令改正、罚款。
局上海市浦东新区税务局第十一税务所责令改正。
上海市浦东新区税务局第十一税务所责令改正。
以上证券的投资已执行内部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本基金管理人从制度
和流程上要求股票必须先入库再买入。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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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流通受限部分的公 占基金资产净 流通受限情况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允价值(元) 值比例(%) 说明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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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安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安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终止分级运作并变更而来。《安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以来(截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的投资业绩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份额净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
份额净值 值增长 基准收益
阶段 基准收益 ①-③ ②-④
增长率① 率标准 率标准差
率③
差② ④
-12.10% 1.29% -14.25% 1.29% 2.15% 0.00%
-4.43% 0.88% -5.76% 0.88% 1.33%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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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
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
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
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
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
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
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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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股指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
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
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
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
况下,按成本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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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
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定公允价值。
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自律组织的规定。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结算价估值。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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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各类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
按规定公告。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各类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
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以内(含第四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
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
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
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
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
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
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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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
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
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
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
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
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任一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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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估值;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
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各类基金净值信息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方法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
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
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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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和 C 类基金份额之间在可供分配利润上有所不同;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
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登记在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遵循
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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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现金红利的付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指令划入基金管理
人的指定账户。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对于场外份额,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
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
依照《业务规则》执行。场内基金份额收益分配时发生的费用,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登
记机构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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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0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月初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20%÷当年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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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月初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月初 5 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支付给基金相关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
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2%的年费率计提。标的指
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季季末,按季支付(当季不足 50,000 元
的,按 50,000 元计算),计费期间不足一季度的,根据实际天数按比例计算。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季前 10 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标的指数供应商。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
顺延。
标的指数供应商根据相应指数许可协议变更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率和计算方式时,基
金管理人需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和计费方式实施日前 2 日在规定媒介公告。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5-12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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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损失;
金基金合同》执行;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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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务所需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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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规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
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
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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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
的法律文件。
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
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
说明书。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
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
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安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本基金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二)上市交易公告书
本基金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前至
少 3 个工作日,将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
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四)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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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申购、赎回价格
的计算方式及有关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及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费率,并
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
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
障其他投资者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
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
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
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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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动;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
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率发生变更;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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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
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若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等金融期货,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文件中披露金融期货交易情况,包括交易政策、持仓情
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金融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
合既定的交易政策和交易目标。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
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
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
明细。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
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
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
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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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
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
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网站
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
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
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
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
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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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部分 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投资本基金面临的风险主要有: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
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
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各个行业和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
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波动,并影响着
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购买力风险。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
胀抵销,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
到期本息,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
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较少的收益
率。
指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回的风险。
在本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
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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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有误、获取
的信息不全等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
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
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本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
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注
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
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指每日基金估值可能发生错误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
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
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
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
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
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1)高仓位风险
本基金作为股票型指数基金,主要采用复制法密切跟踪标的指数,股票资产投资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分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
产的 80%,难以规避股票市场系统性风险。在市场大幅上涨时也不能保证基金净值能够完
全跟随或超越市场上涨幅度。因此,本基金的波动性可能较高,市场风险可能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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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整个股票市
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3)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投资者心
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
产生风险。
(4)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标的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
1 由于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或变更编制方法,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
踪误差。
2 由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等行为导致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发生
变化,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误差。
3 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新股收益将导致基金收益率超过标的指数收益率,产生跟
踪误差。
4 由于成份股停牌、摘牌或流动性差等原因使本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或承担
冲击成本而产生跟踪误差。
5 由于基金应对日常赎回保留的少量现金、投资过程中的证券交易成本,以及基金
管理费和托管费的存在,使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产生跟踪误差。
6 其他因素产生的跟踪误差。如因缺乏卖空、对冲机制及其他工具造成的指数跟踪
成本较大;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金变动。
(5)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尽管可能性很小,但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如出现变更标的指数的情形,本基金将变更
标的指数。基于原标的指数的投资政策将会改变,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基金的收益风险
特征将与新的标的指数保持一致,投资者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6)标的指数编制方案变更的风险
标的指数的编制方案存在变更的可能,从而引发指数成份股及权重发生较大调整,进
而增加基金投资成本和跟踪误差,对基金净值表现产生影响。
(7)标的指数成份股权重较大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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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本基金标的指数编制方案,存在个别成份股权重较大、集中度较高的情况,可能
使基金面临较大波动风险或流动性风险。
(8)标的指数成份股停牌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因各种原因临时或长期停牌,发生成份股停牌时可能面临如下风
险:
1基金可能因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而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2若成份股停牌时间较长,在约定时间内仍未能及时买入或卖出的,由此可能影响投
资者的投资损益并使基金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3在极端情况下,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大面积停牌,基金可能无法及时卖出成份股以
获取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由此基金管理人可能在申购赎回中设置较低的赎回份额
上限或者采取暂停赎回的措施,投资者将面临无法赎回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的风险。
(9)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本基金力争将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控制在 0.35%以内,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 4%以
内,但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可能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本基金净值
表现与指数价格走势可能发生较大偏离。
(10)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机构可能由于各
种原因停止对指数的管理和维护,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
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
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投资人将面临
更换基金标 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风险。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并实施前,基金管理人应
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
持基金投资运作,该期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导致指数表现与相关市场表现
存在差异,影响投资收益。
(11)标的指数值计算出错的风险
尽管指数编制机构将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确保指数的准确性,但不对此作任何保证,
亦不因指数的任何错误对任何人负责。因此,如果标的指数值出现错误,投资人参考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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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进行投资决策,则可能导致损失。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
上市,由于上市期间可能因信息披露导致基金停牌,投资人在停牌期间不能买卖本基金上
市交易份额,产生风险;同时,可能因上市后交易对手不足而产生流动性风险;另外,当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份额转向场外交易后导致场内的基金份额或持有人数不满足上市条件时,
本基金存在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的可能。
二、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管理
(一)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九部分的约定。
(二)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流动性风险是指基金投资流动性受限资产时,因投资者赎回导致基金规模下降而使基
金资产的流动性出现明显降低的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期货市场,在投资运作过程中,为有效应对和处理本基
金可能面临的流动性风险,防范由于流动性不足导致的风险事件或损失,基金管理人将充
分考虑投资股票、债券等证券品种的流动性,以及投资组合整体的流动性,降低基金资产
的流动性风险。
(三)巨额赎回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全部基金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
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
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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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
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
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场内赎回申请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相应规则进行处理;基金转换中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及届
时开展转换业务的公告。
(3)暂停赎回: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
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50%以上的赎
回申请情形的,除未超过基金总份额 50%以内的赎回申请按上述规定办理赎回申请外,基
金管理人可以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5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
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
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
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
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四)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
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
具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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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处理程序详见基金合同相关约定,以上流动性管理工具将使投资者无法及时全部
或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无法及时全部或部分获得赎回款项等。
三、声明
行承担投资风险。
是,基金资产并不是销售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基金销售机构担保收益,销售机构
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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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承接的;
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
过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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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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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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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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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可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确认单,或在 T+1 个工作日后通过电话、网上服务手段查询交易确认情况。基金管理人不
向投资者寄送交易确认单。
投资者可以发送“订阅电子对账单”邮件到客服邮箱 service@essencefund.com;也
可直接拨打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4008-088-088(免长途话费)订阅。
二、定期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提供定期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期投资计划,投资
者可以定期申购基金份额,具体实施时间、方法另行公告。
三、网上理财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投资者可获得如下服务:
基金管理人网站上自助开户并进行网上交易业务。
等信息,同时可以修改联络信息等基本资料。
包括基金法律文件、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热点问题等。
线咨询互动。
四、短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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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向订制短信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相应短信服务。
五、电子邮件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提供电子邮件方式的业务咨询、投诉受理、基金份额净值等服务。
六、信息订阅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客服中心提交信息订制的申请,基金管理人将以电
子邮件、手机短信的形式定期为投资者发送所订制的信息。
七、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投资者拨打基金管理人全国统一客服热线:4008-088-088(免长途话费)可享有如下
服务:
自助查询账户余额、交易情况、基金净值等信息。
受理、信息订制等服务。
服务联系方式:
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地址及电子信箱
网站:www.essencefund.com
电子信箱:service@essencefund.com
八、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本基
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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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序号 标题 披露日期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新
增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为基金销售服务机构的公告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新
增麦高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基金销售服务机构的公告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旗下 86 只基金 2023 年
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旗下 88 只基金 2024 年
第 1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新增基金直销账户信息
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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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
件。对投资人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
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essencefund.com)查阅和下载招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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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部分 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安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安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安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安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五)《安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六)关于申请募集注册安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七)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八)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九)注册登记协议
(十)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存放在基金托管人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
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
费购买复印件。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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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
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
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
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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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
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各类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
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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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不
少于法定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
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
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
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
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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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期货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
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
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及各
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
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法定最低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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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
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
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
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
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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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
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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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
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终止基金份额的上市,但因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
上市的除外;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事项。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不产生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
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必须对
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适用的
费率的前提下,设立新的基金份额级别,增加新的收费方式;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
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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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集。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
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
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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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
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
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
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
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
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
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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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
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
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
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
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
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
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
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
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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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
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
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
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
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
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
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
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
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
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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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
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
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
表决。
(七)计票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
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
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
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
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
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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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
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
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
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
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承接的;
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
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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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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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
四、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市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
员会,按照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
约束力,仲裁费及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
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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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安社区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 29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安社区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 27-29 楼
邮政编码:518026
法定代表人:刘入领
成立日期:2011 年 12 月 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111895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5.062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永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
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邮政编码:518026
法定代表人:霍达
成立时间:1993 年 8 月 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478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66.99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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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代销金融产品。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
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
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
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资产,包括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
股、其他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股票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资产
支持证券、股指期货、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资产 (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其中投
资于中证一带一路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会做
相应调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
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净值的 80%;
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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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规模的 10%;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的 10%;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值的 20%;
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管人在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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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
各种风险;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上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除上述第 9、17、20、21 条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约定。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
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
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
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
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
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
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和结算交易方式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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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
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
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
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
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
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
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
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
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
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
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相关工作
的落实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流通受限证券
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失,及因流通受限证
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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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比例限制失调、基
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以及有关异常情况的处置。基金管理人应在
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
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
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
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
金的支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
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
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提交有关书面资料,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关资料如
有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进行及时
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1)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在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建立与
完善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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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各类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
核查。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
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
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
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
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
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
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
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
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信息、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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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
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
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户。
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本基金的
任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
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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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产。
(二)基金托管资金专门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账户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和使用。
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
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的支付。
(三)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
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
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四)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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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
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本基金进
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
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五)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六)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
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
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七)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
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
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
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
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传
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额净值均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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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各类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按
规定公告。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交易日对各类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股指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
资等资产及负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
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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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
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
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
(6)股指期货合约,以估值日结算价估值;估值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结算价估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
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7)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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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或标的指数供应商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
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
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
的影响。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任一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
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
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
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
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
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
承担相应的责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
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
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
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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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赔付。
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估值;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分
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
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
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度结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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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
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
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
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
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如不能妥善保管,
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
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
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
能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市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
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
裁费及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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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
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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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
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
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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