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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深证成长40ETF联接A,大成深证成长40ETF联接C: 大成深证成长4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3-01 10:1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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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深证成长 4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基金合同
  大成深证成长 4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三月
大成深证成长 4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基金合同
                                                                 目         录
                                                                    第 1页
大成深证成长 4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基金合同
                   一、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务,规范基金运作,保障基金财产的安全。
                              (以下简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
                ”)、
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
           《指数基金指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
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
以基金合同为准。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
者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
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三) 大成深证成长 4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
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
                     第 2页
大成深证成长 4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基金合同
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更新导致
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冲突之处,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
规定为准。
  (五)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可能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
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六)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
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长 4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
和补充
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份额发售公告》
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及对该等法律法
规不时作出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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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深证成长 4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基金合同
会议通过,自 2006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
出的修订
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
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5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指数基金指引》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登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
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
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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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深证成长 4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基金合同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有限公司或接受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办理交易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收到其书面确
认的日期
的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该 ETF 和本基金所跟踪的标的指数相同,
                    并且该 ETF 的投资目标和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该 ETF 以求达到投资目标。本基金选择深证成长 4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为目标 ETF
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
基金,本基金是联接其所投资的目标 ETF 的 ETF 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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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月
             :指《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
的行为
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售机构的操作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在基金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并于每期约定
申购日提交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
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情形
份额所得收益、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
的节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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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额净值的过程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
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
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有人服务的费用
分为不同的类别。其中 A 类基金份额为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前端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
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为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
费,但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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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
  大成深证成长 4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ETF 联接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标的指数
  深证成长 40 价格指数,但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或停止深证成长 40 价格指数的编制及
发布,或深证成长 40 价格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深证
成长 40 价格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
数推出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履行适当的程序
后,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
  (五)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是深证成长 4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联接基金。本基金通过投资于
深证成长 4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
误差最小化。
  (六)本基金与目标 ETF 的差异
资于目标 ETF。
方式发售;联接基金则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
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联接基金采用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方式。
异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1)联接基金资金运用效率造成的投资时机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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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联接基金的费用成本;
  (3)联接基金申购赎回资金的冲击成本;
  (4)联接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限制等。
  (七)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八)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和认购费用
  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不高于认购金额的 5%,具体费率情况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
说明书和发售公告中列示。
  (九)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十)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等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其
中 A 类基金份额为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前端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
服务费的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为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但不收取申购费
用的基金份额。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各类基金份额之间不能转换。
  本基金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
中公告。
  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在不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
金管理人可以不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停止现有
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发售公告。
  本基金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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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深证成长 4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基金合同
单见发售公告)公开发售。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
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
事人不得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
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中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本基金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认购费用,认购费率不得超过认购金额的
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各
项费用。
  本基金合同生效前,基金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
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折算成基金份额计入基金投资者的账户,具体份额以注
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认购
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三)基金份额认购原则及持有限额
算。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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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五、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和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同时本基金目标 ETF 深证成长 4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符合基金备案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认购资金在基金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基金投资者认购的基金份额,归
基金投资者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
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基金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不到 200 人,或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进行。代销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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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深证成长 4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基金合同
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投资者在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
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在申购、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在开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未知价”原则,即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其中 C 类基金份额申购首日的申购价格为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
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的原则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
                     第 12页
大成深证成长 4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基金合同
赎回的申请。
  基金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基金投资者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日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基金投资者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申请。申购的确认以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基金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
退还给基金投资者。
  基金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销售机构在 T
+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
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见招募说明书。
份额总数的比例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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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深证成长 4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基金合同
  本基金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本基金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
购费用。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
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
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
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
式,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低于柜台交易方
式的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可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
转换费率。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第 14页
大成深证成长 4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基金合同
情形;
或某些申购;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发生上述除 6、7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和基金
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
退还给基金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当
发生上述第 7、9 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
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调整导
致上述第 7、9 项内容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修改上述内容,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值。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
                          第 15页
大成深证成长 4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基金合同
理人应按时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
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3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投资者在申请赎
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
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
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
理的赎回份额;基金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基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
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
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赎回的部分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
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并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基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基金投资者未能赎回部
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发生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
占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超过 10%时,本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赎回;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占前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赎回申请一起,按上述(1)或(2)方
式处理。如下一开放日,该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未赎回部分仍旧超出前一开放日基金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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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 10%的,继续按前述规则处理,直至该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单个开放日内申请赎回的
基金份额占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低于 10%。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根据当时市场环境调整前述比例和办理措施,并在
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两日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登暂停公告。
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
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它情况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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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
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
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办理转托管的销售机构因技术系统性能限制或其
它合理原因,可以暂停该业务或者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托管申请。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各项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务,具体实
施方法以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十五)其他情形
     基金账户和基金份额冻结、解冻的业务,由注册登记机构办理。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关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
额被冻结的,被冻结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法院判决、
裁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基金份额处于冻结状态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应拒绝该部分基金份额
的赎回申请、转出申请、非交易过户以及基金的转托管。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 1236 号大成基金总部大厦 5 层、27-33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 1236 号大成基金总部大厦 27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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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吴庆斌
  成立时间:1999 年 4 月 12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1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
财产;
  (2)依照本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
费用;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5)依照有关规定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决定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和管理费之外的
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7)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
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
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基金当事人的
利益;
  (8)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9)自行担任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或选择、更换登记结算机构,对登记结算机构的代理
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并从登记结算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
的监督和检查;
  (11)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2)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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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4)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以基金的名义依法为基金融资、
融券;
  (1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由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各类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各类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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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27)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谷澍
     成立时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4,998,303.4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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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获得基金托管费;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财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
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
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
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 15 年;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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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
免除;
  (18)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履行其义务,基金管理人因
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根据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0)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
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
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
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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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对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代销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
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
代销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账户名称而有
所改变。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
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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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但根据法律法规的
要求提高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
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集目标 ETF 份额持有人大会;
  (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其他应由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承
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
更收费方式;
  (3)因为当事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变更,当事人分立、合并等原因导致基金合
同内容必须做出相应变动的;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7)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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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
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
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30 日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介网站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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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
方式和联系人、表达意见的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
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
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
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终止基金合同、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集。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下同)
                                     ;
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证明等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至少应在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
                     第 2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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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监督人经通知拒不参加收取和统计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
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
在 25 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以及会
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
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5 日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临时提案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
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
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
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
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
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
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
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 2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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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
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
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
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
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
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
期第 2 日在公证机构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
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通过方为
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
过;
     (2)特别决议
                      第 2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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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
为有效;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
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公告。
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
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项表决。
  (八)计票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
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中推举 3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及表决结果。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会议
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
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
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
                    第 3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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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
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监督计票的,不影响计
票效力及表决结果。但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当至少提前两个工作日通知召集人,由召
集人邀请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担任监督计票人员。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
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并在生效后方可执行。
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决定。
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鉴于本基金是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
本基金份额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目标 ETF 的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计算参会份额
和计票时,ETF 联接基金参会份额数和票数,按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
日 ETF 联接基金所持有的目标 ETF 份额占联接基金基金资产的比例折算,计算结果按照四
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本基金的名义代表本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目标
ETF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权,但可接受本基
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目标 ETF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 ETF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须先遵照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 ETF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 ETF 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一)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 3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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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其基金管理资格的;
     (2)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撤销或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
金管理人形成决议,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核准: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
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4)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
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财产;
     (5)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
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
支;
     (6)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新任基金管理人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
后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本基金应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
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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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其基金托管资格的;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撤销或依法宣布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
金托管人形成决议,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核准: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更换基金
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4)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
时与新任基金托管人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
应当及时接收,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财产;
  (5)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
审计,并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6)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依照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四) 新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
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
保证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第 3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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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基金的托管
  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有关规定订立《大成深证成长 4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
                                       。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登记、
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
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一、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一)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基金投资者基金账户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份额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
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负
责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
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注册登记业务中的权利义务,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注册登记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进行调整;
  (四)注册登记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第 3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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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基金造成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监管部门和司法强制检查情形除外;
他必要服务;
相应的赔偿责任;
                  十二、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投资于目标 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二)投资理念
  中国经济和资本市场将长期快速增长。指数化投资可以在有效分散风险的基础上,以最
低的成本和较低的风险获得市场平均回报,有助于基金投资者实现财富与中国经济及资本市
场同步增长的目标。本基金以拟合、跟踪具有良好市场代表性、流动性与成长性的深证成长
标的指数所代表的平均收益率,满足基金投资者的投资需求。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以目标 ETF 基金份额、标的指数成份股(含存托凭证)及备选成份股(含存托
凭证)为主要投资对象。正常情况下投资于目标 ETF 基金份额的投资组合资产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90%,持有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还可投资于新股、存托凭证、债券、回购、权证及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深证成长 40ETF 作为其主要投资标的,方便特定的客户群通过本基金投资深
证成长 40ETF。本基金并不参与深证成长 40ETF 的管理。
                       第 3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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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金主要以一级市场申购的方式投资于目标 ETF,获取基金份额净值上涨带来的收
益;在目标 ETF 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流动性较好的情况下,也可以通过二级市场买卖目
标 ETF 的基金份额。
     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股票投资策略,基于对基础证
券投资价值的深入研究判断,进行存托凭证的投资。
     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标的指数的相关规定是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的决策依
据。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决定有关指
数重大调整的应对决策、其他重大组合调整决策以及重大的单项投资决策;基金经理负责决
定日常指数跟踪维护过程中的组合构建、调整决策。
     研究支持、投资决策、交易执行、投资绩效评估、组合维护的有机配合共同构成了本基
金的投资管理程序。严格的投资管理程序可以保证投资理念的正确执行,避免重大风险的发
生。
     (1)研究支持:金融工程部依托公司整体研究平台,整合内部信息以及券商等外部研
究力量的研究成果开展目标 ETF 申购赎回清单分析、目标 ETF 流动性分析、标的指数成份
证券相关信息的搜集与分析,作为基金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2)投资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金融工程部提供的研究报告,定期召开或遇重大
事项时召开投资决策会议,决策相关事项。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每日进行
基金投资管理的日常决策。
     (3)交易执行:交易管理部负责具体的交易执行,同时履行一线监控的职责。
     (4)投资绩效评估:金融工程部定期和不定期对基金进行投资绩效评估,并提供相关
报告。绩效评估能够确认组合是否实现了投资预期、组合跟踪误差的来源及投资策略成功与
否,基金经理可以据此检讨投资策略,进而调整投资组合。
     (5)组合监控与调整:基金经理将跟踪目标 ETF 申购赎回清单特征、二级市场交易特
征、标的指数变动情况,并结合成份股基本面情况、成份股公司行为、流动性状况、本基金
申购和赎回的现金流量以及组合投资绩效评估的结果等,对投资组合进行持续的监控和调
整,以实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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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对上述
投资管理程序做出调整,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五)投资组合管理
     基金管理人构建投资组合的过程主要分为两步:制定建仓策略和实施建仓策略。
     (1)制定建仓策略:基金管理人综合考虑基金规模、目标 ETF 份额流动性、目标 ETF
份额折溢价,以及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公司行为、基本面等因素,确定合理的建仓策略。
     (2)实施建仓策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基于建仓策略,根据当时
的市场情况,采用适当的手段,有节奏地构建和调整投资组合直至达到本基金投资范围的要
求。
     (1)对目标 ETF 二级市场流动性及折溢价进行跟踪与分析,适当制订目标 ETF 份额
的申购赎回、二级市场买卖策略。
     (2)跟踪本基金申购和赎回信息,分析其对组合的影响,并进行相应的流动性管理。
     (1)每日,基金经理分析基金的跟踪偏离度。
     (2)每月末,金融工程部对本基金的运行情况进行量化评估。
     (3)每月末,基金经理根据评估报告分析当月的投资操作、组合状况和跟踪误差等情
况,重点分析基金的偏离度和跟踪误差产生原因、现金控制情况、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前后
的操作、以及成份股未来可能发生的变化等。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3%,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
进一步扩大。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深证成长 40 价格指数×9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深证成长 40 指数由深圳证券信息公司编制,由深市具有良好成长性和行业代表性的 40
只股票构成,选股关注公司业绩成长的可持续性,为追求长期投资收益的投资者提供参考。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指数基金指引》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
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及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指数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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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
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
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
投资运作。
  标的指数更换后,业绩比较基准随之变更,基金管理人可根据需要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
中与原标的指数相关的商号或字样。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股票基金,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基金、债券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
基金为指数型基金,紧密跟踪标的指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
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八)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3)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4)本基金投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 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投资于其他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
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6)投资于目标 ETF 基金份额的投资组合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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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
     (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0)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
的股票合并计算;
     (11)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除上述第(3)、(8)、(9)项外,因证券市场
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非本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致使基金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
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
制。
     (九)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第 3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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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则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利益;
不当利益。
  (十一)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三、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包括目标 ETF 份额在内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金额。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的结
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
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
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
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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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的其他费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
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
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
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并为基金份额提供计价
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深证成长 4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份额、股票、存托凭证、
债券、权证及其他基金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方法
  目标 ETF 以该 ETF 份额当日净值估值;若估值日非证券交易所的营业日,以该基金最
近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1)上市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第 4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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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②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③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④ 非公开发行的且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
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股票进
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
(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股票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
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且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
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
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且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
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
的净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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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债券进
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
(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债券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
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
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3)项规定的方法对权证进行
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3)
项规定的方法对权证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
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
结果以约定的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
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合同和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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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性。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或基
金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差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
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
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
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基金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
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
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
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
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
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
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
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
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
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的行为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
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的行为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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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
金管理人有权向有责任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
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
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
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
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
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
偿:
     ①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 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
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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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基金投资者或基
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 50%,基金托管人承担 50%;
  ③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
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
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
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将当日的净值计算结果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本
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权证估值方法的第(4)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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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
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
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合理价格确定,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 ETF 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在通常情况下,按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目标 ETF 份额所对应资产后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取 0)的
  H=E×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目标 ETF 份额所对应资产后的剩余部分,若
为负数,则 E 取 0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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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 ETF 的部分不收取托管费。在通常情况下,按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目标 ETF 份额所对应资产后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取 0)的
  H=E×0.1%÷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目标 ETF 份额所对应资产后的剩余部分,若
为负数,则 E 取 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
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
基金管理人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
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基金收取认购费的,可
以从认购费中列支。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和销售服务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上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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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
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等。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利润。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
权;
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基金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
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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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投资者自行承担。当基金投资者的
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
则》执行。
               十七、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会计年度,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二)基金的审计
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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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
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
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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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 3 日前,将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
同、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
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
件。
     (3)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
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
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
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
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登载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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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 2 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
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
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
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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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
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
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
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
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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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
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
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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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公司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人大会决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赎回费率或提高销售服务费,但根据
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它基金的合并;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
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9)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集目标 ETF 份额持有人大会;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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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变更后公布经修订的基金合同,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其他应由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承
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
更或增加收费方式;
  (3)因为当事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变更,当事人分立、合并等原因导致基金合
同内容必须作出相应变动的;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7)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在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
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后,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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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公布基金清算报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
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
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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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本基金合同约定,给基
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
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
况的,当事人可以免责:
而造成的损失等;
等。
     (二)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基金合同,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基金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三)本基金合同当事一方违约后,其他当事人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
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
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四)因当事人之一违约而导致其他当事人损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先于其他受损
方获得赔偿。
     (五)由于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基金投资者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
造成的影响。
                 二十一、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本基金合同产生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
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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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深证成长 4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基金合同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一)本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
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在基金募集结束,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并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后生效。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
之日止。
  (二)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
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三)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相关监管部门两份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各持有两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基金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
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三、其他事项
  本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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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深证成长 4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基金合同
  (本页无正文,为《大成深证成长 4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基金合同》的签字盖章页。
基金管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订地点:中国北京
                               签订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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