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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国全球健康生活主题(QDII)人民币,富国全球健康生活主题(QDII)美元: 富国全球健康生活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二0二五年第二号)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4-02 13:5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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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募说明书(更新)
富国全球健康生活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0二五年第二号)
 基金管理人: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以下简称“本基金”)
已于 2020 年 10 月 28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828
号)。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20 年 12 月 24 日正式生效。
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
资价值、收益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
险。
因素产生波动,投资本基金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投资人根据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在投资本
基金前,投资者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
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风险,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
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投资风险、
交易对手风险、运作风险和合规与道德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
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
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本基金可投资于境外证券,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
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
国家/地区风险等境外证券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别投资风险。
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
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
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
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
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
                                招募说明书(更新)
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具体风险请查阅本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
示”章节的具体内容。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
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
必然投资港股。
投资境内存托凭证在承担境内上市交易股票投资的共同风险外,还将承担与存托
凭证、创新企业发行、境外发行人以及交易机制相关的特有风险。
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
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由于证券、期货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
此既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和基金业绩表现截止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本次招募说明书更新内容如下:
       更新章节                 更新内容
第六部分 基金管理人           更新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
第十八部分 基金托管人          更新基金托管人基本信息
第二十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更新相关服务机构信息。
释义、基金的募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增加收取销售服务费的人民币 C 类基
赎回、基金费用与税收、基金资产估 金份额,并修订相关内容。
值、基金的收益与分配等相关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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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合格境
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以下简称“《试行办法》”)、
                                《关于实
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以下简
称“《通知》”)、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及《富国全球健康生活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QDII)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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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合同,为本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境外托管人由基金托管
人选择、更换和撤销
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生活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QDII)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QDII)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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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
实施的,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
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试行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7 年 6 月 18 日颁布、同年 7 月 5 日实施
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
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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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者的合称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限公司或接受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
记机构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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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超过 3 个月
开放日
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本基金投资的主要境外市场同时交易的工作日(若本
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本基金可以不开放申购
和赎回等业务,具体以届时公告为准)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者共同遵守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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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后
得出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为计算日各币种基金份额余额
的合计数;美元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人民币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础,按照计算日的估值汇率进行折算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收取方式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以人民币计价并进行申购、赎回的
份额类别,称为人民币份额;在人民币份额类别内,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
收取方式的不同,将人民币份额分为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以美元计
价并进行申购、赎回,且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
收取赎回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份额类别,称为美
元份额
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一类基金份额,或简称“A 类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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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一类基金份额,或简称“C 类份额”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
易所上市的股票
及权益的任何未完成或已完成的行动,及其他与本基金持仓证券所投资的发行公
司有关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权益派发、配股、提前赎回等信息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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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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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部分 风险揭示
  一、   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全球市场,包括境内市场和境外市场的健康生活主题股票及存
托凭证,其中主要境外市场有:美国、香港、台湾、新加坡、欧洲和日本等国家
或地区。基金净值会因为境内外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本基金投资运作
中可能面临的风险包括特有风险、投资风险、交易对手风险、运作风险、合规与
道德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
  (一)特有风险
本基金界定的全球健康生活主题股票及存托凭证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
的 80%;本基金投资境外股票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20%,投资境内股票及境
内存托凭证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20%。因此全球健康生活主题股票的走势
是影响本基金投资标的的重要风险因素。
  若本基金发生了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有可能采取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的措施以应对巨额赎回,因此在巨额赎回情形发生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存在不能
及时赎回份额或获得赎回款的风险。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确认当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本基金可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投资股指期货。期货市场与现货市场不同,采
取保证金交易,风险较现货市场更高。虽然本基金对股指期货的投资仅限于现金
管理和套期保值等用途,在极端情况下,期货市场波动仍可能对基金资产造成不
良影响。
  本基金境内投资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债期货,国债期货的投资可能面临市场风
险、基差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是因期货市场价格波动使所持有的期货合
约价值发生变化的风险。基差风险是期货市场的特有风险之一,是指由于期货与
现货间的价差的波动,影响套期保值或套利效果,使之发生意外损益的风险。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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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性风险可分为两类:一类为流通量风险,是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以所希望的价
格建立或了结头寸的风险,此类风险往往是由市场缺乏广度或深度导致的;另一
类为资金量风险,是指资金量无法满足保证金要求,使得所持有的头寸面临被强
制平仓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存在信用风险、利率风
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的各种合约的违约所造成的可能损失。从简单意义上讲,信用风险表现为证券化
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不能支持本金和利息的及时支付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即资产支持证券的价格受利率波动发生逆向变动而造成的风险。
于提前偿付而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而引起的风险。
件较多,而存在的法律风险和履约风险。
  港股通业务实施每日额度限制。在联交所开市前时段,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
新增的买单申报将面临失败的风险;在联交所持续交易时段或收市竞价交易时段,
港股通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当日本基金将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易的
风险。
  本基金同时设立人民币份额和美元份额,人民币份额以人民币计价并进行申
购、赎回;美元份额以美元计价并进行申购、赎回。估值计算中涉及美元、港币、
日元、欧元、英镑等五种主要货币对人民币汇率。募集资金将投资于境内和境外
市场分别以人民币和外币进行计价的金融工具。外币相对于人民币的汇率变化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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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影响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从而导致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
  本基金将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在交易时间内提交订单依据的港币买入参考
汇率和卖出参考汇率,并不等于最终结算汇率。港股通交易日日终,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净额换汇,将换汇成本按成交金额分摊至每笔交易,确
定交易实际适用的结算汇率。故本基金投资面临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
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
  (1)本基金将通过港股通投资于香港市场,在市场进入、可投资对象、税
务政策等方面都有一定的限制,而且此类限制可能会不断调整,这些限制因素的
变化可能对本基金进入或退出当地市场造成障碍,从而对投资收益以及正常的申
购赎回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2)香港市场交易规则有别于内地 A 股市场规则,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
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参与香港
股票投资还将面临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特殊风险:
因此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即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
波动。
通交易日。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包括在内地开市香港休
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
风险。
停市,投资者将面临在停市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出现内地证券交易
服务公司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时,内地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可能暂停提供部分或
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本基金将面临在暂停服务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
情况,所取得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联交所上市证券,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
得买入,相关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取
得的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在联交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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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权;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联交所上
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
意愿,中国结算对投资者设定的意愿征集期比香港结算的征集期稍早结束;投票
没有权益登记日的,以投票截止日的持有作为计算基准;投票数量超出持有数量
的,按照比例分配持有基数。
投资港股,基金资产对港股标的投资比例会根据市场情况、投资策略等发生较大
的调整,存在不对港股进行投资的可能。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在承担境内上市交易股票投资的共同风险外,还将承担
与存托凭证、创新企业发行、境外发行人以及交易机制相关的特有风险,具体包
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
  (1)与存托凭证相关的风险
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享有的权益与境外基础证券
持有人的权益虽然基本相当,但并不能等同于直接持有境外基础证券。
存托协议,成为存托协议的当事人。存托协议可能通过红筹公司和存托人商议等
方式进行修改,本基金无法单独要求红筹公司或者存托人对存托协议作出额外修
改。
股东身份直接行使股东权利;本基金仅能根据存托协议的约定,通过存托人享有
并行使分红、投票等权利。
但不限于存托凭证与基础证券转换比例发生调整、红筹公司和存托人可能对存托
协议作出修改,更换存托人、更换托管人、存托凭证主动退市等。部分变化可能
仅以事先通知的方式,即对本基金生效。本基金可能无法对此行使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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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冻结、强制执行等情形,本基金可能存在失去应有权利的风险。
基础证券,本基金持有的存托凭证无法转到境内其他市场进行公开交易或者转让,
存托人无法继续按照存托协议的约定为本基金提供相应服务等风险。
  (2)与创新企业发行相关的风险
  创新企业证券首次公开发行的价格可能高于公司每股净资产账面值,或者高
于公司在境外其他市场公开发行的股票或者存托凭证的发行价格或者二级市场
交易价格。
  (3)与境外发行人相关的风险
用境外注册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已经在境外上市的,还需要遵守境外上
市地相关规则。投资者权利及其行使可能与境内市场存在一定差异。此外,境内
股东和境内存托凭证持有人享有的权益还可能受境外法律变化影响。
公司大部分或者绝大部分的表决权由境外股东等持有,境内投资者可能无法实际
参与公司重大事务的决策。
但境内投资者无法直接作为红筹公司境外注册地或者境外上市地的投资者,依据
当地法律制度提起证券诉讼。
  (4)与交易机制相关的风险
存托凭证可能出现在一个市场正常交易而在另一个市场实施停牌等现象。
研究报告观点、境内外交易机制差异、异常交易情形、做空机制等出现较大波动,
可能对境内证券价格产生影响。
股票可能转移至境内市场上市交易,或者公司实施配股、非公开发行、回购等行
为,从而增加或者减少境内市场的股票或者存托凭证流通数量,可能引起交易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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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波动。
行的相同类别的股票或者存托凭证;本基金持有境内发行的存托凭证,暂不允许
转换为境外基础证券。
  以上所述因素可能会给本基金投资带来特殊交易风险。
  (二)投资风险
  投资风险是指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投资风
险主要包括境外市场风险、政府管制风险、政治风险、信用风险、小市值/新兴市
场/高科技公司股票风险、大宗交易风险、初级产品风险、证券借贷/正回购/逆回
购风险。其中海外市场风险包括证券价格风险、流动性风险、汇率风险、利率风
险及衍生品风险。
  境外市场风险是指由于境外市场因素如基础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和商品价
格的变化或由于这些境外市场因素的波动率的变化而引起的证券价格的非预期
变化,并产生损失的可能性。
  境外投资受到各个国家/地区宏观经济运行情况、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
政策、税法、汇率、交易规则、结算、托管以及其他运作风险等多种因素的影响,
上述因素的波动和变化可能会使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此外,境外投资的成本、
境外市场的波动性也可能高于国内 A 股市场,存在一定的市场风险。
  由于本基金将投资于境外市场,因此一方面基金净值会因全球股市的整体变
化而出现价格波动。另一方面,各国各地区处于不同的产业经济循环周期之中,
这也将对基金的投资绩效产生影响。具体而言,境外股票市场对于特定事件的反
映各不相同;各国对上市公司的会计准则和信息披露要求均存在较大的区别;各
国或地区有其独特的政治因素、法律法规、市场状况、经济发展趋势;并且美国、
香港等证券交易市场对每日证券交易价格并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定,使得这些国
家或地区证券的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以上所述因素都可能会带来市场的急
剧下跌,从而导致投资风险的增加。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不能以适当价格及时进行境外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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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的风险,或基金无法应付基金赎回支付的要求所引起的风险。
  境外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
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
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
不能完全规避。
  利率风险是指境外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的各类境外债券受利率波动影响而引
起基金资产波动,使基金资产面临的风险。利率风险是债券投资所面临的主要风
险,息票利率、期限和到期收益率水平都将影响债券的利率风险水平。国家或地
区的利率变动还将影响该地区的经济与汇率等。
  衍生品风险是指期货、期权、互换等金融衍生品的价格剧烈波动以及交易保
证金变化而引起基金资产波动,使基金资产面临的风险。
  政府管制风险是指由于在所投资国家或地区中,新兴市场国家一般对外汇的
管制较严格,因此存在一定的外汇管制风险,可能导致汇兑损益产生的风险。
  政治风险国家或地区的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宏
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波动从而而影响基金收益产生的风险。例如新政府或
许会拒绝承担前任政府的债务。
  信用风险是指债券发行人出现拒绝支付利息或者到期时拒绝支付本息的违
约,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而导致债券价格下跌的风险。
  小市值/新兴市场/高科技公司股票风险是指受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
务等多方面影响,小市值/新兴市场/高科技公司抗风险能力比较脆弱,市场价格
波动剧烈,基金投资此类证券可能导致基金资产面临的风险。
                            招募说明书(更新)
  大宗交易风险是指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并非完全由市场供需关系形成,可能
与市场价格存在一定差异,基金进行此类大宗交易可能导致基金资产面临的风险。
  初级产品风险是指以农业原材料、金属矿产品和石油等能源为代表的初级产
品受供求关系影响使其价格大幅波动,对相关行业及产业链、全球经济、区域通
货膨胀等产生影响,从而从宏观和微观方面引起基金资产波动,使基金资产面临
系统性和非系统性的风险。
  证券借贷/正回购/逆回购风险是指基金在证券借贷、融资、融券业务的费率、
价格、交割等环节存在非完全市场化因素的影响,基金进行此类业务可能导致基
金资产面临的风险。
  (三)交易对手风险
  交易对手风险是指境外证券投资由于通过例如经纪商进行交易境外证券或
例如通过子基金基金公司申赎交易子基金之交易对手,而交易对手可能破产、违
约等引发的信用风险。
  (四)运作风险
  运作风险是指由于内部控制失效、人为操作失误、计算机系统故障、外部事
件等原因引发的风险,主要包括制度和流程风险、境外投资顾问管理风险、会计
核算风险、税务风险、交易结算风险、金融模型风险、信息技术风险、业务连续
风险、人力资源风险和新业务风险等。
  制度和流程风险主要指由于业务操作缺乏适用制度和流程,或者制度、操作
流程和授权未被有效执行带来的风险。
  境外投资顾问管理风险是指境外投资顾问未能充分履行职责,影响基金运作
的正常进行,致使基金财产面临的风险。
  会计核算风险是指在基金资产会计核算中,由于计价口径和估值方式不科学、
                            招募说明书(更新)
工作疏忽等操作失误导致基金财产未能正确反映公允价值的风险。
  税务风险是指基金运作过程中未按照税务规定执行,使基金财产面临的风险。
  交易结算风险是指投资交易不能及时正确交割,使基金财产面临较大的风险
暴露。
  金融模型风险是指定量分析模型的分析结果与实际情况存在较大差异,对投
资决策带来负面影响,使基金财产面临较大的风险暴露。
  信息技术风险主要指由于信息技术系统不能正常运作、信息技术系统和关键
数据的保护和备份措施不足、重要信息技术系统提供商不能提供持续支持和服务
等因素所引起的风险。
  业务连续风险是指由于重大灾难或者事故发生、重大传染性疾病流行、核心
团队不能履行职责等极端情况致使公司不能连续运作的风险。
  人力资源风险是指缺少符合岗位专业素质要求的员工、关键业务人员流失、
关键岗位缺乏适用的备份人员带来的风险。
  新业务风险是指由于对新产品、新系统、新项目等论证不充分或资源配置不
足导致的风险。
  (五)合规与道德风险
  合规风险是指因公司及员工违反法律法规、行业准则、职业操守和职业道德
而可能引起法律制裁、重大财务损失或者声誉损失的风险。道德风险是指员工违
背职业道德、法规和公司制度,通过内幕信息、利用工作程序中的漏洞或其它不
法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所带来的风险。
  (六)流动性风险
                              招募说明书(更新)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章节。
  本基金投资于全球市场,包括境内市场和境外市场的健康生活主题股票及存
托凭证,其中主要境外市场有:美国、香港、台湾、新加坡、欧洲和日本等国家
或地区。主要投资对象为国内外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和
货币市场工具等。本基金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
其中投资于本基金界定的全球健康生活主题股票及存托凭证的比例不低于非现
金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投资境外股票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20%,投资境
内股票及境内存托凭证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20%。
  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综合评
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相对可控。但不排除在特定阶段、特定
市场环境下特定投资标的出现流动性较差的情况,因此,本基金投资于上述资产
时,可能存在以下流动性风险:一是基金管理人建仓或进行组合调整时,可能由
于特定投资标的流动性相对不足而无法按预期的价格买进或卖出;二是为应付投
资者的赎回,基金被迫以不适当的价格卖出权益类品种、固定收益类品种或其他
资产。两者均可能使基金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经内部决策,并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后,将运用多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整,以应对
流动性风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
  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十、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巨
                           招募说明书(更新)
额赎回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为前提,按照法
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估值、摆动定价、侧袋机制等流动性风
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
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
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
管理人将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
  投资者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详细了解本基金侧袋机制
的情形及程序。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
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
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
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
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
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
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
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
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
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 因此实施侧袋机
制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
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并根据相关规定对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减少
进行按投资损失处理,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
及变化情况。
                             招募说明书(更新)
  (七)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
致的风险
  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
况的表述仅为主要基于基金投资方向与策略特点的概括性表述;而本基金各销售
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内部评级标准,将基金产品按照风险由低到高顺序进行
风险级别评定划分,其风险评级结果所依据的评价要素可能更多、范围更广,与
本基金法律文件中的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况表述并不必然一致或存在对应关
系。
  同时,不同销售机构因其采取的具体评价标准和方法的差异,对同一产品风
险级别的评定也可能各有不同;销售机构还可能根据监管要求、市场变化及基金
实际运作情况等适时调整对本基金的风险评级。
  敬请投资者知悉,在购买本基金时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
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并须及时关注销售机构对于本基金风险评级的调整情
况,自主作出投资决策。
  (八)不可抗力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遭受损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和销售机构等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
从而影响基金的各项业务按正常时限完成、使投资者和持有人无法及时查询权益、
进行日常交易以致利益受损。
     二、   声明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都不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全球健康生活主题股票,通过精选个股和严格风险控制,力
求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取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境内境外市场。
  针对境外投资,本基金可投资于下列金融产品或工具: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
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含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ETF);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
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
房地产信托凭证;港股通机制下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
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
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
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
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远期合约、互换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
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与固定收益、股权、信用、商品指
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
  针对境内投资,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
板、中小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国
家债券、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公开发行
的次级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短期融
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
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等)、同业存单、衍生产品(股指期货、国债
期货);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
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以进行境外证券借贷交易、境外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有关证
券借贷交易的内容以专门签署的协议约定为准。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招募说明书(更新)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
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投资境外股票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20%,投
资境内股票及境内存托凭证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2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
  本基金投资于全球市场,包括境内市场和境外市场的健康生活主题股票及存
托凭证,其中主要境外市场有:美国、香港、台湾、新加坡、欧洲和日本等国家
或地区。香港市场可通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投资额度和港股通机制进行投
资。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以变更后的比
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会做相应调整。
     三、 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自上而下”的方式进行大类资产配置,根据对宏观经济、市场
面、政策面等因素进行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分析研究,确定组合中股票、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比例。
  本基金主要考虑的因素为:
  (1)宏观经济指标,包括 GDP 增长率、工业增加值、 PPI、 CPI、市场利
率变化、货币供应量、固定资产投资、进出口贸易数据等,以判断当前所处的经
济周期阶段;
  (2)市场方面指标,包括股票及债券市场的涨跌及预期收益率、市场整体
估值水平及与国外市场的比较、市场资金供求关系及其变化;
  (3)政策因素,包括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资本市场相关政策等;
  (4)行业因素:包括相关行业所处的周期阶段、行业政策扶持情况等。通
过对以上各种因素的分析,结合全球宏观经济形势,研判国内及香港经济的发展
趋势,并在严格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确定或调整投资组合中大类资产的
                              招募说明书(更新)
比例。
  本基金坚持个股精选策略,“自下而上”选择优质个股,寻求基金资产的长
期稳健增值。
  (1)全球健康生活主题股票的界定
  本基金将围绕健康生活的主题,重点关注有利于提升民众医疗健康水平以及
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质量的行业和个股。
  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理念,A 股上市公司按照在申银万国 28 个一
级行业,与健康生活主题相关的行业包括医药生物、休闲服务、传媒、纺织服装、
商业贸易、食品饮料、家用电器、汽车、通信、电子、计算机、轻工制造、银行、
非银金融、房地产、公用事业、交通运输、农林牧渔、机械设备,这些行业内的
上市公司将作为本基金的主要投资方向。港股和美股等其他海外市场的上市公司
按照 GICS 11 个分类,与健康生活主题相关的行业包括医疗保健、非日常生活消
费品、日常消费品、金融、信息技术、通信服务、公用事业、房地产、原材料、
工业,这些行业内的上市公司将作为本基金的主要投资方向。本基金将不低于 80%
的非现金基金资产投资于健康生活主题的上市公司。对于以上行业之外的其他行
业,如对提升居民健康水平具有积极的作用,符合健康生活的投资主题,本基金
也将对这些行业的公司进行积极投资。
  随着居民收入水平的提升和产业升级,居民的需求也会发生变化,从而导致
满足居民健康和生活品质需求的行业范围发生变化。本基金将通过对居民需求变
化和行业发展趋势的跟踪研究,适时调整健康生活主题所覆盖的行业范围。经基
金管理人确认后,可纳入健康生活相关行业股票库。
  (2)个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自下而上”的选股策略。基金依据约定的投资范围,挑选
出成长性良好的上市公司股票进行投资,在有效控制风险前提下,争取实现基金
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本基金重点关注上市公司的资产质量、盈利能力、偿债能力、成本控制能力、
未来增长性、权益回报率及相对价值;同时,也重点关注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结
构、团队管理能力、企业核心竞争力、行业地位、研发能力、公司历史业绩和经
                           招募说明书(更新)
营策略等方面。
  (3)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股票市场。
本基金将自下而上精选基本面健康、业绩向上弹性较大、具有估值优势的港股通
标的股票纳入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
  对于境内发行的存托凭证投资,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股票投资
策略,基于对基础证券投资价值的研究判断,进行存托凭证的投资。
  本基金将根据需要,适度进行债券投资。本基金在有效控制整体资产风险的
基础上,根据对宏观经济发展状况、金融市场运行特点等因素的分析确定组合整
体框架,通过对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以及各种债券品种价格的变化进行预测,
进行以优化流动性管理、分散投资风险为主要目标的债券投资。
  对于可转换债券及可交换债券的投资,本基金将在评估其偿债能力的同时兼
顾公司的成长性,以期通过转换条款分享因股价上升带来的高收益;本基金将重
点关注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的转换价值、市场价值与其转换价值的比较、转
换期限、公司经营业绩、公司当前股票价格、相关的赎回条件、回售条件等。
  资产支持证券的定价受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标的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
偿还率等多种因素影响。本基金将在基本面分析和债券市场宏观分析的基础上,
对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易结构风险、信用风险、提前偿还风险和利率风险等进行分
析,采取包括收益率曲线策略、信用利差曲线策略、预期利率波动率策略等积极
主动的投资策略,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
  (1)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主要选择
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本基金力争利用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降
低股票仓位频繁调整的交易成本。
  (2)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招募说明书(更新)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结合对宏
观经济形势和政策趋势的判断、对债券市场定性和定量的分析,对国债期货和现
货基差、国债期货的流动性、波动水平等指标进行跟踪监控,在追求基金资产安
全的基础上,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中长期稳定增值。
  未来,随着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基金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相
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
  四、 投资限制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境内及境外投资不得参与下列投
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购买不动产;
  (5)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6)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7)购买实物商品;
  (8)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
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10)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1)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2)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3)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4)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5)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
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
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
执行。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其中投资于本基
金界定的全球健康生活主题股票及存托凭证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存托凭证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2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全部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4)本基金境内投资的,还须遵循以下限制:
金资产净值的 10%;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招募说明书(更新)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
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
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
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
含质押式回购)等;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
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卖出国
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
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
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在任何
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 30%;
时上市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的 10%(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境外同时上市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完全按照
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
                            招募说明书(更新)
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
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投资;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5)本基金境外投资的,还须遵循以下限制:
银行中,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
受上述限制;
一家机构在境内和境外同时上市的证券合计计算)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证券发行总量;
  前述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
并计算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
证行使转换;
  前述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
                               招募说明书(更新)
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货币市场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外基金总份额的 20%;
值的 10%;
  (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针对上述组合限制(1)-
(4)部分,除上述组合限制(2)、
                (4)中第 5)、13)、14)项以外,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从其规定。针对境外投资部分,除上述第(5)中第 8)项外,应当在
超过比例后 30 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进行调整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
求,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或放大交易,投资于境外金融衍生品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2)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
投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
要求:
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
提交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招募说明书(更新)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
市值的 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
利息和分红。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
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
限内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
任。
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
现金不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 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
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
息、利息和分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
                             招募说明书(更新)
已购入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 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
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
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市值或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 50%。
  前述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
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五、 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健康产业指数收益率*45%+中证香港创新药指数收益率*45%+人民币
活期存款利率(税后)*10%。
  中证健康产业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该指数从医疗保健、食品安全、
环保等产业中选取样本股,旨在反映这一类股票的整体表现。中证香港创新药指
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该指数在香港市场中选取不超过 50 家主营业务涉
及创新药研发的上市公司证券作为指数样本,以反映香港市场创新药主题上市公
司证券的整体表现。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
能够客观、合理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相关数据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该指数或
更改指数名称,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
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时,或者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所
参照的指数在未来不再发布时,且不改变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及风险收益特征的前
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可以在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
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
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可投资于境外证券,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
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国家 /地区风险等境外证
券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别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通过港股通机制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需承担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
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七、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   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
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
规定。
  九、 投资组合报告
       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序号         项目             金额
                                   (%)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其中:普通股                           118,870,759.77             70.16
         存托凭证                          9,011,652.98              5.32
         房地产信托凭证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其中:远期                                       -                 -
           期货                                   -                 -
           期权                                   -                 -
           权证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期末在各个国家(地区)证券市场的权益投资分布
                                                      金额单位:元
    国家(地区)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中国香港            79,321,138.20                      50.46
     中国大陆            35,338,769.80                      22.48
         美国          13,222,504.75                       8.41
         合计         127,882,412.75                      81.35
                                                            招募说明书(更新)
                 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权益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元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医疗保健                    94,202,918.54                           59.92
         非日常生活消费                 17,539,689.80                           11.16
     品
         日常消费品                    6,600,349.29                            4.20
         工业                       4,985,069.61                            3.17
         通信服务                     2,806,550.84                            1.79
         金融                       1,468,800.00                            0.93
         房地产                       279,034.67                             0.18
                合计              127,882,412.75                           81.35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权益投资
     明细
                                                                    金额单位:元
                                                                                占基金资
     公司名称        公司名称             所在证券市 所属国家
序号                       证券代码                          数量(股)      公允价值          产净值比
     (英文)        (中文)                 场        (地区)
                                                                                例(%)
      Consun
     Pharmaceut 康臣药业集             香港联合交
     ical Group 团有限公司                易所
      Limited
                                  香港联合交
     Hutchmed             13                   中国香港       215000 6,243,092.17     3.97
                和黄医药(中               易所
                国)有限公司            美国证券交
      Limited             HCM                    美国         8633 1,181,465.09     0.75
                                     易所
                                                        招募说明书(更新)
      Keymed      康诺亚生物
                                   香港联合交
                                    易所
      s Inc.       限公司
      Sichuan
      Kelun-      四川科伦博
      Biotech     泰生物医药            香港联合交
     Biopharmac 股份有限公               易所
      eutical      司
     Co., Ltd.
     Gushengtan
                  固生堂控股            香港联合交
                  有限公司              易所
      Limited
       Giant
      Biogene     巨子生物控            香港联合交
      Holding     股有限公司             易所
      Co., Ltd
                                   香港联合交
                                    易所
      Legend
      Biotech     传奇生物科            美国证券交
     Corporatio 技有限公司               易所
         n
     Chaoju Eye
                  朝聚眼科医
       Care                        香港联合交
     Holdings                       易所
                   公司
      Limited
       Henan      河南羚锐制
                                   上海证券交
                                    易所
     Pharmaceut    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ical Co.,
   Ltd
            期末按债券信用等级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
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
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金融衍生
品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金融衍生品。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基金投资
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基金。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
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在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招募说明书(更新)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未持有流通受限的股票。
     因四舍五入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市值占净值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存
在尾差。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五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 本基金历史各时间段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
      率的比较
                                                      业绩比较基准
                  净值增长      净值增长率标     业绩比较基
      阶段                                              收益率标准差        ①-③      ②-④
                  率①         准差②       准收益率③
                                                        ④
                  -10.93%      1.93%        -12.28%         1.45%    1.35%    0.48%
                  -18.91%      1.47%        -15.13%         1.76%   -3.78%   -0.29%
                  -15.10%      1.09%        -13.86%         1.15%   -1.24%   -0.06%
                  -34.43%      1.45%        -35.81%         1.48%    1.38%   -0.03%
              二、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
      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招募说明书(更新)
  注:1、截止日期为 2024 年 9 月 30 日。
日起至 2021 年 6 月 23 日,建仓期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均符合基金合同约
定。
算。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六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 号世纪汇办公楼二
座 27-30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196 号世纪汇二座 27-30 层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总经理:陈戈
   成立日期:1999 年 4 月 13 日
   电话:(021)20361818
   传真:(021)20361616
   联系人:赵瑛
   注册资本:5.2 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截止于(2024 年 12 月 31 日):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7.775%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27.775%
        加拿大蒙特利尔银行                  27.775%
    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6.675%
注:公司主要股东变更流程正在进行中,合并后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全
称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最终登记为准。
   二、 主要人员情况
            董事会成员
   裴长江先生,董事长,研究生学历。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工会主席。历任上海万国证券公司研究部研究员、闸北营业部总经理助理、总经
理,申银万国证券公司闸北营业部总经理、浙江管理总部副总经理、经纪总部副
总经理,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总监,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兼总经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招募说明书(更新)
  陈戈先生,董事,研究生学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历任国
泰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所研究员,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
理、研究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2005 年 4 月至 2014 年 4 月任富国
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William Bamber,董事,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现任蒙特利尔银行环球资
产管理首席执行官。历任多伦多证券交易所做市商助理,加拿大帝国商业银行伍
德岗迪证券公司固定收入销售和交易员、金融产品部执行总监,加拿大帝国商业
银行世界市场公司金融产品部执行总监,Corp Capital 银行结构化产品主管,
美国汇丰银行结构化产品部高级副总裁,美国贝尔斯登公司结构化权益类产品高
级董事总经理,加拿大帝国商业银行结构化产品部全球负责人、董事总经理兼财
富解决方案中心负责人,蒙特利尔银行环球资产管理联席首席执行官。
  方荣义先生,董事,副董事长,博士,高级会计师。现任申万宏源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和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监事会主席,申万宏源证券有限
公司工会主席;兼任中国证券业协会财务会计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兼任华东
政法大学兼职/客座教授;兼任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监事会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
兼任证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兼任上海申万宏源公益基金会理事长。历任北京用
友电子财务技术有限公司研究所信息中心副主任,厦门大学工商管理教育中心任
副教授,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会计处员工、助理调研员(副处级)、副
处长,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处处长,中国银监会深
圳监管局财务会计处处长,中国银监会深圳监管局国有银行监管处处长,申银万
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执行委员会成
员、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首席风险官,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监事会专业委员会
副主任委员。
  吴斌先生,董事,研究生学历。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机构销售部总经
理。历任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债券融资部高级经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
券部融资发行部项目经理、业务员,债券部副总裁,债券融资部总经理助理、副
总经理,上海债券融资部总经理。
  吴惠明先生,董事,硕士。现任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内核负责人、内核评
审总部总经理。历任上海申银证券公司浦西管理总部交易部员工,申银万国证券
                           招募说明书(更新)
股份有限公司经纪管理总部员工、办公室秘书、固定收益总部财务经理、党委办
公室主任兼党委组织部副部长、人力资源总部副总经理,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党建工作部/党委办公室主任,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计划财务管理总部总经理。
  赵士毅先生,董事,硕士。现任蒙特利尔银行香港分行董事总经理、亚洲企
业投资发展部负责人。历任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国际业务总部亚太业务发展业
务主管,西班牙对外银行中国区执行董事、业务发展主管、中国区私人银行副总
裁、中信-西班牙对外银行私人银行管理团队成员、亚洲零售银行助理副总裁、
西班牙对外银行全球青年领导层培训生,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国际
发展部执行总经理兼集团财富管理和私人银行委员会委员,蒙特利尔银行(中国)
有限公司亚洲区战略发展总监,蒙特利尔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高峰先生,董事,研究生学历。现任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投资
运营部(审计部)部长。历任万隆亚洲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山东分所职员,国
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山东分所职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山东分所项目经理、注册会计师,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发展部
(产权管理部)业务主管,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副部长(主
持工作),财务管理部部长。
  李彧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现任上海紫江(集团)有
限公司副董事长、执行副总裁,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上
海紫竹高新区(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历任上海紫江(集团)有限公司研究
室科长、总裁室经理、总裁特别助理、董事、副总裁,上海紫江企业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长。
  何伟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学历,经济师。现已退休。历任君安证券有限
公司投资二部经理、总裁办公室主任、资产管理公司常务副总经理、上海营业部
总经理、黑龙江营业部总经理、北京总部总经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
裁助理兼深圳分公司总经理,总裁助理兼企业融资部总监、总裁助理兼总裁办公
室主任、副总裁;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兼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許濬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香港大学经管学院教授、香港大学经管学
院环球商业管理学硕士项目总监。历任香港科技大学管理学系助理教授,香港中
                           招募说明书(更新)
文大学跨国商业学系副教授、管理学系教授,香港大学经管学院副院长。
  王叙果女士,独立董事,博士。现任南京审计大学金融学教授、硕士生导师,
从事金融学教学科研工作。历任安徽铜陵财经专科学校(现铜陵学院)财金系讲
师、副教授,南京审计学院副教授。
     监事会成员
  孟祥元先生,监事长,研究生学历。现任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投资发展部(基金管理部、战略规划部)部长。历任中国重汽集团济南桥箱有限
公司职员,中国重型汽车有限公司证券部政策研究员,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
有限公司产权管理部、投资发展部(产权管理部)一级职员、高级职员,山东省
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投资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山东省金融资产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党委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主任及综合管理部部
长,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主任及综合管
理部部长,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主任、综合管理部部
长,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党委副书记。
  叶康先生,监事,博士。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融产品部总经理。历
任上海证券交易所博士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交易总部网站策划及维护,
柜台市场部员工、产品管理部副经理、产品管理部经理,云南分公司党总支书记、
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总经理。
  赵伟先生,监事,硕士。现任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法律合规总部副总经理。
历任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崇明营业部员工、稽核总部审计部员工、合规与
风险管理总部合规督导部经理,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中心合规
综合部业务董事、综合管理总部综合行政部经理、法律合规总部合规综合部经理、
反洗钱部经理、法律合规总部总经理助理。
  高玲女士,监事,研究生学历。现任富国基金集中交易部风控副总监兼资深
风险管理经理。历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高级审计员,富国
基金高级合规管理经理、合规稽核部合规稽核总监助理、高级风险管理经理、集
中交易部风控总监助理。
  马兰女士,监事,研究生学历。现任富国基金营销管理部市场策略总监助理
兼高级市场策略经理。历任营销策划经理、高级营销策划经理。
                                     招募说明书(更新)
  黄宝菊女士,监事,研究生学历。现任富国基金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总监兼
高级人力资源经理。历任太原师范学院行政管理,上海金融学院行政管理,富国
基金人力资源专员、人力资源经理、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总监助理、人力资源部
人力资源副总监。
  马维娜女士,监事,本科学历。现任富国基金合规稽核部合规稽核总监兼资
深法律合规经理。历任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
务,富国基金助理信息披露与法务员、高级法律合规经理、合规稽核部合规稽核
总监助理、合规稽核部合规稽核副总监。
       督察长
  赵瑛女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曾任职于海通证券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
部、国际业务部;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风险管理部;海通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总部;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规与风
控部;2015 年 7 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察稽核部总经理。现任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经营管理层人员
  陈戈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董事的介绍)。
  林志松先生,本科学历,工商管理硕士学位。曾任漳州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秘
书、晋江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办事处负责人、厦门证券公司业务经理;1998 年 10
月参与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历任监察稽核部稽察员、高级稽察员、部门
副经理、部门经理、督察长、首席信息官,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陆文佳女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曾任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职员,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总监、副营销总裁;2014 年 5 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笑薇女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任国家教委外资贷款
办公室项目官员,摩根士丹利资本国际 Barra 公司(MSCI BARRA)BARRA 股票风
险评估部高级研究员,巴克莱国际投资管理公司(Barclays Global Investors)
大中华主动股票投资总监、高级基金经理及高级研究员;2009 年 6 月加入富国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经理、量化与海外投资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
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招募说明书(更新)
   朱少醒先生,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2000 年 6 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历任产品开发主管、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研究部总经理、权益投资
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李强先生,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曾任苏州大学助教,上海银行信息技术
部高级经理助理;自 2014 年 3 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客服与电子
商务部副总经理、信息技术部副总经理、信息技术部总经理、数字金融业务部副
总经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兼信息技术部总经理。
        本基金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彭陈晨,硕士,自 2015 年 7 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历任助理 QDII 研究员、QDII 研究员、QDII 投资经理;现任富国基金海外
权益投资部 QDII 基金经理。自 2021 年 11 月起任富国全球消费精选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QDII)基金经理;自 2022 年 01 月起任富国全球健康生活主题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经理;自 2024 年 12 月起任富国沪港深价值精选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2)历任基金经理: 宁
君自 2020 年 12 月至 2022 年 08 月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张慕禹自 2021 年 03 月
至 2022 年 08 月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张峰自 2020 年 12 月至 2022 年 01 月担
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司投委会成员:总经理陈戈,分管副总经理朱少醒,分管副总经理李笑薇
        其他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配收益;
                              招募说明书(更新)
他法律行为;
  四、   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作办法》、
    《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
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招募说明书(更新)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
相关的交易活动;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从业人员形象;
  (1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五、   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境内及境外投资不得参与下列投
资或者活动:
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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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
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
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
执行。
  六、    基金经理承诺
人谋取最大利益;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
易活动;
  七、    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
管理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包括
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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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建立风险管理环境。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目标,设置相应的
组织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与技术系统,设定风险管理的时间范围与空间范
围等内容。
  (2)识别风险。辨识组织系统与业务流程中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存在的原
因。
  (3)分析风险。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
后果。
  (4)度量风险。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定量的
度量手段。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
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些风险指标,
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处理风险。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对于那些级别较低的风
险,则承担它,但需加以监控。而对较为严重的风险,则实施一定的管理计划,
对于一些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监视与检查。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要监视及评价其管理绩效,在必
要时加以改变。
  (7)报告与咨询。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使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1)内部控制的原则
  ①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
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②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职能部门,并使它们保持
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③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
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④重要性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部
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招募说明书(更新)
  ①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基金管
理人在董事会下设立有独立董事参加的风险委员会,负责评价与完善公司的内部
控制体系;公司监事会负责审阅外部独立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确保公司财务报
告的真实性、可靠性,督促实施有关审计建议。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
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总经理办公会、投资决策
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等委员会,分别负责公司经营、基金投资、风险管理的
重大决策。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运
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发
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②风险评估
  公司内部稽核人员定期评估公司及基金的风险状况,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
投资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可能
性及影响程度,并将评估报告报总经理办公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③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
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
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
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
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
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完
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④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
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
                           招募说明书(更新)
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⑤监督与内部稽核
  基金管理人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职能部门,履行内部稽核职
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
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内部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监察稽核
报告提交全体董事审阅并报送中国证监会。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
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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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10 月 28 日证监许可【2020】
     一、   基金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三、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   募集情况
   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本次募集的有效认购户数
为 42,311 户,本次募集期的有效认购份额 670,151,429.09 份,其中人民币份额
份,其中人民币份额 97,285.39 份,美元份额 18.48 份,合计共 670,248,732.96 份
基金份额,其中人民币份额 655,746,427.96 份,美元份额 14,502,305.00 份。
   在基金募集期内,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从业人员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份,持有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量的 0.1390%;基金管理人未使用固有资金认购本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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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美元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需
按计算日美元估值汇率折算为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
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
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
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
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
动用。
  二、   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 2020 年 12 月 24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美元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需按计算
日美元估值汇率折算为人民币)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5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美元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需按计算日美
元估值汇率折算为人民币)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且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规定
被取消、更改或补充时,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
定执行。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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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同时设立人民币份额和美元份额。人民币份额以人民币计价并进行申
购、赎回;美元份额以美元计价并进行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
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增设以其他销售币种计价的基金份额以及接受其他销售币
种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其他销售币种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原则、费用等届
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提前公告。
  一、 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各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或有不
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
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
圳证券交易所和本基金投资的主要境外市场同时交易的工作日(若本基金参与港
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本基金可以不开放申购和赎回等业
务,具体以届时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
机构公布时间为准。本基金境外主要投资场所的定义见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不可抗力,或者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
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其他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
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本基金已于 2021 年 2 月 26 日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招募说明书(更新)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相应类别
的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对应份额类
别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顺序赎回;
   “分币种申赎”原则,即以人民币申购获得人民币份额,赎回人民币份额
获得人民币赎回款,以美元申购获得美元份额,赎回美元份额获得美元赎回款,
依此类推;
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
定为准;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则所提
交的申购申请不成立。投资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
份额时,申购生效。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
                              招募说明书(更新)
请不成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规定的时间内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
确认赎回申请时,赎回生效。
  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销售机构将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
者,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
  投资者 T 日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10 日(包括该日)内将
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如基金投资所处的主要市场或外汇市场
正常或非正常停市时,赎回款项支付的时间将相应调整。外管局相关规定有变更
或本基金所投资市场的交易清算规则有变更时,赎回款支付时间将相应调整。遇
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
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至
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
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
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2 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应在 T+3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
到销售机构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因投资者未
及时进行查询而造成的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
果为准。对于申请及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因投资者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招募说明书(更新)
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对于人民币份额,单个账户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 元(含申购费);
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人民币份额时,除需满足基金管理人最低申购金
额限制外,当销售机构设定的最低金额高于上述金额限制时,投资者还应遵循相
关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直销网点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50,000 元(含
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20,000 元(含申购费);销售机构的投资
者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限制。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
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
统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申购最低金额为
单笔 1 元(含申购费)。
  对于美元份额的申购,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网点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200 美元(含申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本
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投资者可多
次申购,但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在
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
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0.01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
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0.01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
回。但各销售机构对交易账户最低份额余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
规定为准。
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申购比例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回份额的数量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 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人民币 A 类基金份额和美元基金份额时,需交纳申购费
用。本基金人民币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
售服务费。各销售机构销售的份额类别以其业务规定为准,敬请投资者留意。投
资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人民币 A 类基金份额和美元基金份额的
特定客户与普通客户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特定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
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a、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b、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c、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d、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e、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f、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等产品;
  g、养老目标基金;
  h、职业年金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公司将在招募
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特定客户范围。普通客户指除特定客户外
的其他投资者。具体申购费率如下:
  (1)人民币 A 类基金份额
                                                        招募说明书(更新)
       申购金额 M   申购费率(通过直销中
                                            申购费率(普通客户)
   (含申购费)       心申购的养老金客户)
    M<100 万元             0.15%                          1.50%
    M≥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2)美元份额
       申购金额 M   申购费率(通过直销中心
                                              申购费率(普通客户)
   (含申购费)           申购的养老金客户)
    M<20 万美元              0.15%                          1.50%
    <100 万美元
   M≥100 万美元                           每笔 200 美元
  基金申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
项费用。
  (1)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投资者认(申)购本基金所对应的赎回费率随持有时间递
减。本基金(包括人民币份额和美元份额)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人民币 A 类基金份额和美元份额的赎回费率为: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7 日                               1.50%
            N≥730 日                                 0
  人民币 C 类基金份的赎回费率为: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招募说明书(更新)
         N<7 日              1.5%
         N≥30 日               0
  (注:赎回份额持有时间的计算,以该份额自登记机构确认之日开始计算。)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
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30 日但少于 90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
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180 日的投资
者,将赎回费总额的 25%归入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
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
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
对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
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本基金的销售费率,或针对
特定渠道、特定投资群体开展有差别的费率优惠活动。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投资者申购本基金人民币 A 类基金份额或美元份额的计算方式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招募说明书(更新)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人民币 40,000 元申购本基金人民币 A
类基金份额,则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1.50%,假设申购当日人民币 A 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40,000/(1+1.50%)=39,408.87 元
  申购费用=40,000-39,408.87=591.13 元
  申购份额=39,408.87/1.0400=37,893.14 份
  即:该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人民币 40,000 元申购本基金人民币 A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人民币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
可得到 37,893.14 份人民币份额。
  (2)投资者申购本基金人民币 C 类基金份额的计算方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日人民币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 40,000 元申购本基金人民币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
日的人民币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则其可得到的人民币 C 类基金份额
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40,000/1.0400=38,461.54 份
  即:投资者投资 40,000 元申购本基金人民币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的人民币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可得到 38,461.54 份人民币 C 类基金
份额。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招募说明书(更新)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在 T 日赎回 10,000 份人民币 A 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人
民币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500 元,持有时间为 365 日,对应的申
购费率为 0.30%,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1.2500×10,000=12,500.00 元
   赎回费用=12,500.00×0.3%=37.50 元
   赎回金额=12,500.00-37.50=12,462.5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人民币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365 日,
假设赎回当日人民币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
赎回金额为 12,462.50 元。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人民币 C 类基金份额,持续持有期 6 天,
赎回费率为 1.50%,假设赎回当日人民币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7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170×10,000=10,170.00 元
   赎回费用=10,170.00×1.50%=152.55 元
   净赎回金额=10,170.00-152.55=10,017.45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人民币 C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6 天,
假设赎回当日人民币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70 元,则其可得到的
净赎回金额为 10,017.45 元。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
T+1 日内计算,并在 T+2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
迟计算或公告。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
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招募说明书(更新)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而立基金份额净值并扣
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
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某一类币种或多类币
种份额的申购申请: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交易且港股通暂停交易,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能影响本基金正常估值时。
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人管理的境外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规模达到外管局核定的本基金管理人境外证
券投资额度(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外管局的审批及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
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招募说明书(更新)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务公司等机构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或
者发生其他影响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正常交易的情
形。
  发生上述第 1、2、3、4、5、6、10、11、12、13、14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
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发生上述第 7、8、9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的,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
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
制的需要,也可以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
  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
给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在暂
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某一类币种或多类币种份额
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交易且港股通暂停交易,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能影响本基金正常估值时。
                            招募说明书(更新)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受赎回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
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赎回公
告,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
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
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6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招募说明书(更新)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
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
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 10%的赎回申请(“大额赎回申请人”)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大额
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即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申请
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可以优先确认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具体
为: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则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
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
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大额赎回申请人未予确认
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被全部确认,则对
全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
全部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延期办理的具体程序,按照本条规定的延期赎回或取
消赎回的方式办理;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
办理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者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同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的事宜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有权根据当时市场环境调整前述比例和办理措施,并在规定媒介
上进行公告。
  (4)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招募说明书(更新)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
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
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
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 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四、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非交易过户,或者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
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或者是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招募说明书(更新)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 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
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并可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十八、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
制”部分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十九、 当技术条件成熟,本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根据具体
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或者安排本基金的一类或多类
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申购和赎回等,届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但应根据相关法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十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生的费用(out-of-pocket fees);
征费、关税、印花税及预扣提税(以及与前述各项有关的任何利息及费用)(简
称“税收”);
外托管行垫付资金所产生的合理费用);
换基金托管人及基金资产由原任基金托管人转移至新任基金托管人以及由于境
外托管人更换导致基金资产转移所引起的费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1.20%÷当年天数
                              招募说明书(更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
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基金的托管费包含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和境外托管人的托管费两部分。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
期顺延。
  本基金人民币 A 类基金份额和美元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人民币 C 类基
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人民币 C 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 0.40%年费率计
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 为人民币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人民币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
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5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招募说明书(更新)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财产的损失;
目。
     四、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五、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
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
期货结算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
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
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和/或其委托的境外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境外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
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现金存入现金账户
时构成境外托管人的等额无担保债务,除非法律法规及撤销或清盘程序明文规定
该等现金不归于清算财产外。境外托管人在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
宣告清盘或破产等原因进行终止清算时,除非在相关法律法规强制要求下,不得
将托管资产项下的证券、非现金资产归入其清算资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
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
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
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在符合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有关资产保管的要求下,对境外托管人的破
产而产生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采取合理措施进行追偿,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托管人进行追偿。基金托管人在已根据《试行办法》的要求谨慎、尽职的原
则选择、委任和监督境外托管人,且境外托管人已按照当地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及托管协议的要求保管托管资产的前提下,基金托管人对境外托管人破产产生的
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除非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存在过失、疏忽、欺诈或故意
不当行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不保证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所接收基
金财产中的证券的所有权、合法性或真实性(包括是否以良好形式转让)及其他
效力瑕疵。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对境外托管人依据当地法律法规、证券、
期货交易所规则、市场惯例的作为或不作为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应妥善保存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汇入、汇出、兑换、
收汇、现金往来及证券交易的记录、凭证等相关资料,并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但
境外托管人持有的与境外托管人账户相关的资料的保管应按照境外托管人的业
务惯例保管。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金
融衍生品、其他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   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
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
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
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
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
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形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
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
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
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
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招募说明书(更新)
     四、   估值方法
  交易所上市的非固定收益品种(包括股票、权证、存托凭证、上市流通的基
金、衍生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
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
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1)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
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
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可转债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税后)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
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
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
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
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
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招募说明书(更新)
的市场分别估值。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
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按
成本估值。
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股权证可以在交易所交易,则按照 1 中确定的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在交易所交易
的配股权证,如果收盘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如
果收盘价低于或等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报价系统提供的报价进行估值。
  (1)上市流通的衍生工具按估值日当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的衍生工具按成本价估值,如成本价不能反映公允价值,则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招募说明书(更新)
  (1)上市流通的基金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
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非上市流通基金以估值截止时点能够取得的最新基金份额净值进行估
值。
  (1)对于上市流通的债券,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选取
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净价估值;境外证券交易所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可转债除外)
按第三方机构提供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税后)应收利息得到
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第三方机构提供的估值全价
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最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估值。具体估值机
构由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另行协商一致后确定;
  (2)对于首次发行未上市的债券按成本价估值;对于非上市债券,参照主
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若债券价格无法通过公开信
息取得,参照最近一个交易日可取得的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
价进行估值。
  对于未上市流通、或流通受限、或暂停交易的证券,应参照上述估值原则进
行估值。如果上述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
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估值计算中涉及美元、港币、日元、欧元、英镑等五种主要货币对人
民币汇率的,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提供的汇率为基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的人民币与主要货币的中间价。
  (2)其他货币采用美元作为中间货币进行换算,与美元的汇率则以估值日
彭博(伦敦时间)16:00 报价数据为准。
  若无法取得上述汇率价格信息时,以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所提供的合理
公开外汇市场交易价格为准。
                               招募说明书(更新)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
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
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
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对于非代扣代缴的税收,基金管理人可聘请税收顾问对相关投资市场的税收
情况给予意见和建议。境外资产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示具体协调基金在海
外税务的申报、缴纳及索取税收返还等相关工作。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   估值程序
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估值日某类基金份额余额为计算日该类各币种基金份额
余额数量的合计数;美元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人民币 A 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按照计算日的估值汇率进行折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精
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
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
                              招募说明书(更新)
值,并按规定公告。
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前一估
值日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
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招募说明书(更新)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由于时差、通讯或其他非可控的客观原因,在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时间点前无法确认的交易,导致的对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不
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
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    暂停估值的情形
                             招募说明书(更新)
因暂停营业时;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八、   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
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加密传真或其他经双方约定
认可的方式发送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签章并
以加密传真或其他双方约定认可的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净值信息予以公布。
     九、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十、   特殊情形的处理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
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发生制进行估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
理。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汇兑损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
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后的余额。
  二、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其中,人民币基金份额的现金分红币种
为人民币,美元基金份额的现金分红币种为美元;不同类别份额红利再投资适用
的净值为该类别基金份额的净值。
日的各类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
于人民币基金份额面值;而对于美元基金份额,由于汇率因素影响,收益分配后
美元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低于对应的美元基金份额面值。
在计价币种或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按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
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招募说明书(更新)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
规定媒介公告。
  六、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
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披露;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基金的年度审计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
行审计。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
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
新规定。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
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
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
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
资料。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
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元。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
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
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
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
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
定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招募说明书(更新)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两个估值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两个估值日,在规定网
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各类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
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
                              招募说明书(更新)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人变更;
负责人发生变动;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招募说明书(更新)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提示性公告;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
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招募说明书(更新)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一)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
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
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
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
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
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港股通交易的相关情况。
  本基金如投资境外基金的,应当披露本基金与境外基金之间的费率安排。
                              招募说明书(更新)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上述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基金管理人将按最新规
定进行信息披露。
     六、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
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   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招募说明书(更新)
原因暂停营业时;
  八、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十六部分 侧袋机制
     一、   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及时聘请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
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
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换;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
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回外,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
袋账户份额。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
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 10%认定。
     三、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
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 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
资组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
作。
                             招募说明书(更新)
  四、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
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侧袋账户的会
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    实施侧袋账户期间的基金费用
基数计提。
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六、    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
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
当及时向侧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若侧袋账户资产
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聘请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七、    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
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
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施侧
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和累计净值。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侧袋账
                           招募说明书(更新)
户相关信息,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会计
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内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
计核算和年度报告披露等发表审计意见。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低于 5000 万元(美元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需按计算日美元估值汇率
折算为人民币)情形的;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招募说明书(更新)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各类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定最低
期限。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十八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王小飞
  联系电话:(021)6063 7103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业务处、证券保险
业务处、理财信托业务处、全球业务处、养老金业务处、新兴业务处、客户服务
与业务协同处、运营管理处、跨境与外包管理处、托管应用系统支持处、内控合
规处等 12 个职能处室,在北京、上海、合肥设有托管运营中心,共有员工 300
余人。自 2007 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
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
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
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
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
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
户、(R)QFII、(R)QDII、企业年金、存托业务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
                                招募说明书(更新)
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24 年末,中国建设银行已
托管 1405 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
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多次被《全球托管人》、 《财资》、
                                 《环球
金融》杂志及《中国基金报》评选为“最佳托管银行”、连续多年荣获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债)
             “优秀资产托管机构”、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
限公司(上清所)
       “优秀托管银行”奖项、并先后荣获《亚洲银行家》颁发的 2017
年度“最佳托管系统实施奖”、2019 年度“中国年度托管业务科技实施奖”、2021
年度“中国最佳数字化资产托管银行”、以及 2020 及 2022 年度“中国年度托管
银行(大型银行)”奖项。2022 年度,荣获《环球金融》“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
并作为唯一中资银行获得《财资》“中国最佳 QFI 托管银行”奖项。2023 年度,
荣获中国基金报“公募基金 25 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项。2024 年度,荣获《中
国基金报》
    “优秀 ETF 托管人”、
                《中国证券报》
                      “ETF 金牛生态圈卓越托管机构(银
行)”、《环球金融》“中国最佳次托管人”等奖项。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
业监管规章和中国建设银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检查,
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
对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
内控合规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
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
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
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
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
                           招募说明书(更新)
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
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
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
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
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
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
监督。
  (二)监督流程
制等情况进行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
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如有必要将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十九部分 境外托管人
  一、   境外托管人的基本情况
 名称:摩根大通银行(JPMorgan Chase Bank, National Association)
 注册地址:1111 Polaris Parkway, Columbus, Ohio 43240, U.S.A.
 办公地址:383 Madison Avenue, New York, NY 10179-0001
 法定代表人:James Dimon
 成立时间:1799 年
 总资产(截止 2023 年 12 月 31 日):3.88 万亿美元
 实收资本(截止 2023 年 12 月 31 日):1,214 亿美元
 托管资产规模(截止 2023 年 12 月 31 日):32.4 万亿美元
 信用等级:穆迪评级 Aa2(高级信用债券)
  二、   境外托管人的职责
取所有应得收入。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二十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销售机构
            直销机构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 号世纪汇办公楼二座 27-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 号世纪汇办公楼二
座 27-30 层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总经理:陈戈
   成立日期:1999 年 4 月 13 日
   直销网点:直销中心
   直销中心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196 号世纪汇二座 27 层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105686、4008880688(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
   传真:021-20513177
   联系人:吕铭泽
   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
            代销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法人代表:张金良
   联系人员:张静
   客服电话:95533
   公司网站:www.ccb.com
   (2)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法人代表:任德奇
联系人员:高天
客服电话:95559
公司网站:www.bankcomm.com
(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人代表:缪建民
联系人员:季平伟
客服电话:95555
公司网站:www.cmbchina.com
(4)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0 号院 1 号楼 6-30 层、32-42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0 号院 1 号楼 6-30 层、32-42 层
法人代表:方合英
联系人员:常振明
客服电话:95558
公司网站:bank.ecitic.com
(5)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中国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法人代表:吕家进
联系人员:孙琪虹
客服电话:95561
公司网站:www.cib.com.cn
(6)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民生银行大厦
法人代表:高迎欣
                                 招募说明书(更新)
联系人员:杨成茜
客服电话:95568
公司网站:www.cmbc.com.cn
(7)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华夏银行大厦
法人代表:李民吉
联系人员:郑鹏
客服电话:95577
公司网站:www.hxb.com.cn
(8)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法人代表:王凯
联系人员:朱弘源
客服电话:4008308003
公司网站:www.cgbchina.com.cn
(9)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人代表:谢永林
联系人员:蔡宇洲
客服电话:95511-3
公司网站:www.bank.pingan.com
(10)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宁东路 345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宁东路 345 号
法人代表:陆华裕
联系人员:胡技勋
                                招募说明书(更新)
客服电话:95574
公司网站:www.nbcb.com.cn
(11)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
法人代表:夏平
联系人员:田春慧
客服电话:95319
公司网站:www.jsbchina.cn
(12)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温岭市太平街道三星大道 168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丹桂街 10 号
法人代表:江建法
联系人员:沈斯诺
客服电话:95343
公司网站:www.mintaibank.com
(13)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法人代表:王耀球
联系人员:洪晓琳
客服电话:0769-961122
公司网站:www.drcbank.com
(14)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 178 号华融大厦 27 层 2704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 A 座 7 层
法人代表:洪弘
联系人员:张燕
客服电话:010-83363002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公司网站:http://8.jrj.com.cn
   (15)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腾讯大厦
   法人代表:刘明军
   联系人员:刘鸣
   客服电话:95017
   公司网站:www.tenganxinxi.com
   (16)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楼 1 层 1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楼
   法人代表:葛新
   联系人员:孙博超
   客服电话:95055-4
   公司网站:www.baiyingfund.com
   (17)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 1687 号 2 号楼
   法人代表:汪静波
   联系人员:张姚杰
   客服电话:400-821-5399
   公司网站:www.noah-fund.com
   (18)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 8 号 HALO 广场一期四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 8 号 HALO 广场一期四层
   法人代表:薛峰
                                  招募说明书(更新)
联系人员:汤素娅
客服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站:www.jjmmw.com
(19)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 26 楼
法人代表:其实
联系人员:潘世友
客服电话:95021
公司网站:www.1234567.com.cn
(20)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 500 号华润时代广场 12 层
法人代表:杨文斌
联系人员:张茹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站:www.howbuy.com
(21)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 号 3 幢 5 层 599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 556 号
法人代表:王珺
联系人员:韩爱彬
客服电话:95188-8
公司网站:www.fund123.cn
(22)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人代表:张跃伟
联系人员:沈雯斌
                                      招募说明书(更新)
   客服电话:400-089-1289
   公司网站:www.erichfund.com
   (23)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 1 号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 18 号同花顺大楼 4 层
   法人代表:吴强
   联系人员:吴强
   客服电话:952555
   公司网站:http://fund.10jqka.com.cn/
   (24)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月浦镇塘南街 57 号 6 幢 221 室
   办公地址:上海虹口区东大名路 1098 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 53 层
   法人代表:李兴春
   联系人员:曹怡晨
   客服电话:4000325885
   公司网站:http://www.leadfund.com.cn/
   (25)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三亚湾路国际客运港区国际养生度假中心酒
店 B 座(2#楼)27 楼 2714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1 号北京国际俱乐部 C 座
   法人代表:张峰
   联系人员:张倩
   客服电话:400-021-8850
   公司网站:www.harvestwm.cn
   (26)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院 6 号楼 71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院 6 号楼 712 室
   法人代表:梁蓉
   联系人员:张旭
                                                 招募说明书(更新)
   客服电话:010-66154828
   公司网站:www.5irich.com
   (27) 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 号高地中心 1101 室
   办公地址:成都市金牛区花照壁西顺街 399 号 1 栋 1 单元龙湖西宸天街 B 座
   法人代表:于海锋
   联系人员:史若芬
   客服电话:400-080-3388
   公司网站:www.puyifund.com
   (28)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09
   法人代表:沈伟桦
   联系人员:程刚
   客服电话:400-609-9200
   公司网站:www.yixinfund.com
   (29)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人代表:王锋
   联系人员:王锋
   客服电话:95177
   公司网站:https://www.snjijin.com/fsws/index.htm
   (30)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南川工业园区创业路 108 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万松街道青年路 278 号中海中心 32F-34F
   法人代表:邓晖
   联系人员:丛瑞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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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95305
公司网站:www.huayuanstock.com
(31)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 1 号院 2 号楼 17 层 19C13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号
法人代表:王伟刚
联系人员:丁向坤
客服电话:400-619-9059
公司网站:www.hcfunds.com
(32)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500 号万得大厦
法人代表:黄祎
联系人员:姜吉灵
客服电话:400-799-1888
公司网站:www.520fund.com.cn
(33)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楼
法人代表:燕斌
联系人员:凌秋艳
客服电话:400-046-6788
公司网站:www.66zichan.com
(34)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 118 号 10 层 1206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 118 号京汇大厦 1206
法人代表:彭浩
联系人员:门闯
客服电话:400-004-8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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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网站:www.taixincf.com
 (35)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上海泰
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1503 室
 法人代表:王翔
 联系人员:项阳
 客服电话:400-820-5369
 公司网站:www.jiyufund.com.cn
 (36)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 1088 号 7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 1088 号 7 层
 法人代表:陈祎彬
 联系人员:宁博宇
 客服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站:https://lupro.lufunds.com
 (37)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 688 号保利国际广场北塔 33 层
 法人代表:肖雯
 联系人员:黄敏娥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站:www.yingmi.cn
 (38)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 2 号 4 层 401-15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 A 座 17 层
 法人代表:江卉
 联系人员:徐伯宇
 客服电话:95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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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网站:http://fund.jd.com/
   (39)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院 6 号楼 15 层 15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院融新科技中心 C 座 17 层
   法人代表:钟斐斐
   联系人员:戚晓强
   客服电话:400-159-9288
   公司网站:danjuanapp.com
   (40)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333 号 729S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 号 8 栋嘉昱大厦 6 层
   法人代表:许欣
   联系人员:屠帅颖
   客服电话:021-68609600
   公司网站:www.qiangungun.com
   (41)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8 层
   法人代表:李一梅
   联系人员:仲秋月
   客服电话:400-817-5666
   公司网站:www.amcfortune.com
   (42)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法人代表:张皓
   联系人员:韩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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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400-990-8826
公司网站:www.citicsf.com
(4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人代表:贺青
联系人员:芮敏琪
客服电话:400-8888-666/ 95521
公司网站:www.gtja.com
(44)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0 号
法人代表:王常青
联系人员:权唐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45)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法人代表:张纳沙
联系人员:李颖
客服电话:95536
公司网站:www.guosen.com.cn
(46)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1 号招商证券大厦 23 楼
法人代表:霍达
联系人员:业清扬
客服电话:95565/0755-955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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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站:www.cmschina.com
(47)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张佑君
联系人员:顾凌
客服电话:95548 或 4008895548
公司网站:www.cs.ecitic.com
(48)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人代表:周杰
联系人员:李笑鸣
客服电话:95553
公司网站:www.htsec.com
(49)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1 层
法人代表:杨华辉
联系人员:夏中苏
客服电话:95562
公司网站:www.xyzq.com.cn
(50)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淮海路 88 号
办公地址:武汉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金才玖
联系人员:李良
客服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公司网站:www.95579.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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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
法人代表:段文务
联系人员:陈剑虹
客服电话:95517
公司网站:www.sdicsc.com.cn
(52)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吴坚
联系人员:张煜
客服电话:4008-096-096
公司网站:www.swsc.com.cn
(53)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法人代表:高振营
联系人员:江恩前
客服电话:95351
公司网站:www.xcsc.com
(54)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座 18、19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3 号高德置地广场 E 座 12 层
法人代表:袁笑一
联系人员:丁思
客服电话:95322
公司网站:www.wlzq.cn
(55)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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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 8 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 8 号
法人代表:冯鹤年
联系人员:赵明
客服电话:400-6198-888
公司网站:www.mszq.com
(56)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人代表:安志勇
联系人员:蔡霆
客服电话:956066
公司网站:https://www.bhzq.com
(57)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东座 5 层
法人代表:肖海峰
联系人员:赵如意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站:sd.citics.com
(58)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法人代表:范力
联系人员:陆晓
客服电话:95330
公司网站:www.dwzq.com.cn
(59)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 2026 号能源大厦南塔楼 10-19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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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人代表:张巍
联系人员:刘阳
客服电话:95514
公司网站:www.cgws.com
(60)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人代表:刘秋明
联系人员:姚巍
客服电话:95525
公司网站:www.ebscn.com
(61)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 501 房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人代表:胡伏云
联系人员:陈靖
客服电话:95396
公司网站:www.gzs.com.cn
(62)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生态大街 6666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人代表:李福春
联系人员:安岩岩
客服电话:95360
公司网站:www.nesc.cn
(63)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389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大钟亭 8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法人代表:李剑锋
   联系人员:陈秀丛
   客服电话:4008-285-888
   公司网站:www.njzq.com.cn
   (64)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 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法人代表:何伟
   联系人员:张瑾
   客服电话:400-819-8198
   公司网站:www.shzq.com
   (65)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国联金融大厦 7-9 层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国联金融大厦 702
   法人代表:葛小波
   联系人员:沈刚
   客服电话:95570
   公司网站:www.glsc.com.cn
   (66)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23 号平安金融中心 B 座第 22-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23 号平安金融中心 B 座第 22-
   法人代表:何之江
   联系人员:吴琼
   客服电话:95511-8
   公司网站:stock.pingan.com
   (67)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综
                                   招募说明书(更新)
合楼
  办公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综
合楼
  法人代表:庞介民
  联系人员:王旭华
  客服电话:956088
  公司网站:www.cnht.com.cn
  (68)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子实路 1589 号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子实路 1589 号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
凤凰中大道 1115 号北京银行南昌分行营业大楼
  法人代表:周军
  联系人员:占文驰
  客服电话:956080
  公司网站:www.gszq.com
  (69)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
  法人代表:杨炯洋
  联系人员:谢国梅
  客服电话:95584
  公司网站:www.hx168.com.cn
  (70)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23 层
  法人代表:王洪
  联系人员:吴阳
  客服电话:95538
  公司网站:www.zts.com.cn
                                    招募说明书(更新)
   (71)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8 楼
   法人代表:刘学民
   联系人员:吴军
   客服电话:95358
   公司网站:www.firstcapital.com.cn
   (72)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
   办公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
   法人代表:丛中
   联系人员:戴蕾
   客服电话:400-8866-567
   公司网站:www.avicsec.com
   (73)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3 层
   法人代表:沈如军
   联系人员:陶亭
   客服电话:010-65051166
   公司网站:http://www.cicc.com.cn
   (74)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东海社区深南大道 7888 号东海国际中
心一期 A 栋 2301A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福州路 666 号
   法人代表:俞洋
   联系人员:刘熠
   客服电话:95323,4001099918(全国)
   公司网站:www.cfsc.com.cn
                                   招募说明书(更新)
   (75)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科苑南路 2666 号中国华润大厦
第 46 层 01 至 08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法人代表:高涛
   联系人员:张鹏
   客服电话:95532、400-600-8008
   公司网站:www.ciccwm.com
   (76)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10 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人代表:戴彦
   联系人员:唐湘怡
   客服电话:95357
   公司网站:http://www.18.cn
   (77)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人代表:冉云
   联系人员:刘婧漪
   客服电话:95310
   公司网站:www.gjzq.com.cn
   (78)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 5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 57 层
   法人代表:刘加海
   联系人员:刘闻川
   客服电话:4008-209-898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公司网站:www.cnhbstock.com
    (79)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法人代表:李刚
    联系人员:邵丹
    客服电话:95325
    公司网站:www.kysec.cn/
    (80)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天目西路 128 号 19 层 190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759 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 2 号楼 27

    法人代表:宋卫东
    联系人员:龙莹
    客服电话:9560110
    公司网站:www.huajinsc.cn
    (81)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6 号
    法人代表:王滨
    联系人员:陈慧
    客服电话:010-63631519
    公司网站:www.e-chinalife.com
    (82)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 1819 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 7 栋 A 座
    法人代表:顾敏
    联系人员:邹榆
    客服电话:95384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公司网站:https://www.webank.com/
            其他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
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 登记机构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 号世纪汇办公楼二座 27-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 号世纪汇办公楼二
座 27-30 层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成立日期:1999 年 4 月 13 日
   电话:(021)20361818
   传真:(021)20361616
   联系人:徐慧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联系人:陈颖华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招募说明书(更新)
联系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王珊珊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珊珊、李倩妤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或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收益分配等的业务规则;
  (17)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
  (18)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为支付本基金应付的赎回、交易清算等款项,基金管理人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资产作为质押进行融资;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除委托境外托管人履行对境外财产的托管职责外,
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
定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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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
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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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后)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委托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代理买卖证券的,应当严格履行受信责任,并
按照有关规定对投资交易的流程、信息披露、记录保存进行管理;
  (28)与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之间的证券交易和研究服务安排,应当严格按照
《试行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原则进行;
  (29)进行境外证券投资,应当遵守当地监管机构、交易所的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
  (3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托管人并与之签署有关协议;
  (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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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
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
措施;
  (11)除(25)项所述资料外,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
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
  (12)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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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选择符合《试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境外托管人。对基金的境外财
产,基金托管人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职责;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职
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原因而导致的基金财产受损的,基金托管人承担相
应责任;在决定境外托管人是否存在过错、疏忽等不当行为时,应根据基金托管
人与境外托管人之间的协议适用法律及当地的法律法规、证券市场惯例决定;但
基金托管人已按照谨慎、尽职的原则选择、委任和监督境外托管人,且境外托管
人已按照当地法律法规的要求托管资产的前提下,对境外托管人的破产而产生的
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3)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
入情况实施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外管局报告;
  (24)办理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
币资金结算业务;
  (25)基金托管人就管理本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资
金往来、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 20 年;
  (26)及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
  (27)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负有审查义务。对于符合表面一致的指令,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托管人执行该等指令所产生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8)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外管局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
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
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
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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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
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同一类别每
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若未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成立日
常机构,则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一)召开事由
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但根据
法律法规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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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者变
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增设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类别;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6)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
内,调整或修改《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转让、质押等内容;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理人召集。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
                               招募说明书(更新)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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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形式或相关公告指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
系统。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相关公告指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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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
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
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
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用其他书面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
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
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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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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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
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
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
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
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在符合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
知为准。
  (七)计票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
议,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招募说明书(更新)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
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
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三、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招募说明书(更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低于 5000 万元(美元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需按计算日美元估值汇率
折算为人民币)情形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招募说明书(更新)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各类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定最低
期限。
  四、   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一方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
仲裁时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
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
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管辖。
  五、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 号世纪汇办公楼二
座 27-30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 号世纪汇办公楼二
座 27-30 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成立日期:1999 年 4 月 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1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5.2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成立日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招募说明书(更新)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
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
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
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投资于境内境外市场。
  针对境外投资,本基金可投资于下列金融产品或工具: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
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含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ETF);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
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
房地产信托凭证;港股通机制下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
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
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
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
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远期合约、互换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
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与固定收益、股权、信用、商品指
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
  针对境内投资,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
板、中小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国
家债券、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公开发行
的次级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短期融
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
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等)、同业存单、衍生产品(股指期货、国债
期货);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
                              招募说明书(更新)
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以进行境外证券借贷交易、境外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有关证
券借贷交易的内容以专门签署的协议约定为准。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
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投资境外股票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20%,投
资境内股票及境内存托凭证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2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
  本基金投资于全球市场,包括境内市场和境外市场的健康生活主题股票及存
托凭证,其中主要境外市场有:美国、香港、台湾、新加坡、欧洲和日本等国家
或地区。香港市场可通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投资额度和港股通机制进行投
资。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以变更后的比
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会做相应调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其中投资于本基
金界定的全球健康生活主题股票及存托凭证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存托凭证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2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全部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4)本基金境内投资的,还须遵循以下限制:
                              招募说明书(更新)
金资产净值的 10%;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
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
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
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
含质押式回购)等;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
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卖出国
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
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
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
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在任何交易
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30%;
                            招募说明书(更新)
时上市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境外同时上市的,持股比例
合并计算),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
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
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
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
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投资;
  (5)本基金境外投资的,还须遵循以下限制:
银行中,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
受上述限制;
一家机构在境内和境外同时上市的证券合计计算)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招募说明书(更新)
  前述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
并计算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
证行使转换;
  前述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货币市场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 20%;
值的 10%;
  (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针对上述组合限制(1)-
(4)部分,除上述组合限制(2)、
                (4)中第 5)、13)项以外,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从其规定。针对境外投资部分,除上述第(5)中第 8)项外,应当在超过
比例后 30 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进行调整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或放大交易,投资于境外金融衍生品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2)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
投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
要求:
                             招募说明书(更新)
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
提交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
市值的 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
利息和分红。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
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
限内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
任。
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
                            招募说明书(更新)
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
现金不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 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
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
息、利息和分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
已购入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 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
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
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市值或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 50%。
  前述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
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托管
协议第十五条第(十二)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招募说明书(更新)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不需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提前公告。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
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
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
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
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
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
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
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招募说明书(更新)
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
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
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
相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
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
任与损失,及因流通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会批准。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
比例限制失调、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以及有关异常情
况的处置。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
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
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
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
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
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
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金托管人提交有关书面资料,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准确、
完整。有关资料如有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面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
                              招募说明书(更新)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会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
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在合理期限内未能
进行及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1)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在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
案的建立与完善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
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
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
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
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
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
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
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
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
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
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
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
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
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
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
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
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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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
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或交易/登记结算机构扣收
交易费、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
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
任。
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
间内,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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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
为有效。
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和使用。基金托管人可委托境外托管人开立境外资金账户,境外托管人根据
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办理境外资金收付。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户所在国或地区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按照该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开立证券账户。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证券账户开户费由本基金财产承担。此项开户费由基金管理人先行垫付,待
托管产品启始运营后,基金管理人可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将代垫开户费
从本基金托管资金账户中扣还基金管理人。账户开立后,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证
券账户开通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
                            招募说明书(更新)
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交
收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以及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签署的《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协议》执行。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主要办理人。账户注销期间,主要办理人如需
另一方提供配合的,另一方应予以配合。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
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在银行间市场登
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
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
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
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
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北京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
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
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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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人双方约定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
资产不承担任何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或双方同意的其他方式将
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
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
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估值日某类基金份额余额为计算日该类各币种基金份额
余额数量的合计数;美元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人民币 A 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按照计算日的估值汇率进行折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
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并按规定公告。
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前
一估值日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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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保存期
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不少于 20 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
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
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
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关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七、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
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托管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托管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
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管辖。
  八、   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招募说明书(更新)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服务
  投资者在交易申请被受理的 3 个工作日后,可通过销售网点查询和打印交易
确认单。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持有人账单订制情况,向账单期内发生交易或账单期
末仍持有本公司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定期或不定期发送对账单。具体业务
规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或相关说明。
  二、 网上交易、查询服务
  投资者除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和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办理申购、赎
回等交易以及账户查询外,还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fullgoal.com.cn)、
微信公众号(搜索“富国基金微管家”或“FullgoalWeFund”)或客户端“富国富
钱包”APP 享受网上交易、查询服务。具体业务规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或
相关说明。
  三、 信息定制及资讯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拨打客服热线、在线客服、发送邮件、短信或登陆基金管理人
网站等多种渠道,定制对账单、基金交易确认信息、周刊等各类资讯服务。当投
资者接收定制服务的手机号码、电子邮箱、邮寄地址等信息不详、填写有误或发
生变更时,可通过以上渠道更新修改,以避免无法及时接收相关定制服务。
  四、 网络在线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微信公众号或客户端获得投资咨询、业务咨
询、信息查询、信息定制、服务投诉及建议等多项在线服务。
  五、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 7×24 小时基金净值信息、账户交易情况、
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坐席提供每周 5 天、每天不少于 8 小时的座席服务,投资
者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
专项服务,节假日除外。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六、 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基金公司网站投诉栏目、客户服务中
心人工热线、在线客服、微客服、书信、电子邮件、短信、传真等多渠道对基金
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以及公司的政策规定提出投诉或意见。
  七、 基金管理人个人信息保护政策
  投资者因订立、履行基金合同所必需或基金管理人因遵守反洗钱、投资者适
当性管理、实名制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履行法定义务所必需,在账户开立
及基金交易时涉及个人信息处理。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微信服务号
(搜索“富国基金微管家”或“FullgoalWeFund”)、客户端“富国富钱包”APP
查看《富国基金个人信息保护政策》,了解基金管理人处理个人信息的规则。
  八、 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联络方式
  客户服务热线:95105686,4008880688(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工作时
间内可转人工坐席。
  客户服务传真:021-20513277
  公司网址:http://www.fullgoal.com.cn
  电子信箱:public@fullgoal.com.cn
  客服中心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196 号世纪汇二座 27 层
  九、 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联系基金管
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热线,或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件等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
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信息披露方式      公告日期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恢                     2023 年 10 月 31
     复履行基金经理职责的公告                            日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                     2023 年 11 月 23
      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日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修
     改富国全球健康生活主题混合                     2024 年 9 月 19
     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                         日
         合同的公告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二十五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
的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备查文件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二十六部分       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富国全球健康生活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富国全球健康生活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
 (三)《富国全球健康生活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关于申请募集富国全球健康生活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的
法律意见书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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