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投资策略 |
资产配置策略
基金管理人在充分研究宏观市场形势以及微观市场主体的基础上,采取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策略,通过定性与定量分析,对利率变化趋势、债券收益率曲线移动方向、信用利差等影响债券价格的因素进行评估,对不同投资品种运用不同的投资策略,深入挖掘市场投资机会。在信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寻求组合流动性与收益的最佳配比,力求持续取得达到或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信用衍生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于根据法律法规或证监会的规定可以投资的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上交易的信用衍生品,将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以风险对冲为主要目的,并遵守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的相关规定,参与信用衍生品投资。本基金将根据所持标的债券等固定收益品种的投资策略,审慎开展信用衍生品投资,合理确定信用衍生品的投资金额、期限等。同时,本基金将加强基金投资信用衍生品的交易对手方、创设机构的风险管理,合理分散交易对手方、创设机构的集中度,对交易对手方、创设机构的财务状况、偿付能力及杠杆水平等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与严格的准入管理。
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投资国债期货。本基金将充分考虑国债期货的流动性和风险收益特征,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趋势的判断、对债券市场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对国债期货和现货的基差、国债期货的流动性、波动水平等指标进行跟踪监控,在最大限度保证基金资产安全的基础上,力求实现委托财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债券投资策略
1、久期配置策略
根据基本价值评估、经济环境和市场风险评估,考虑在运作周期中所处阶段,确定债券组合的久期配置。本基金将在预期市场利率下行时,适当拉长债券组合的久期水平,在预期市场利率上行时,适当缩短债券组合的久期水平,以此提高债券组合的收益水平。
2、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本基金对同一类属收益率曲线形态和期限结构变动进行分析,在给定组合久期以及其他组合约束条件的情形下,确定最优的期限结构。本基金期限结构调整的配置方式包括子弹策略、哑铃策略和梯形策略。
3、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分析各类属相对收益情况、利差变化状况、信用风险评级、流动性风险管理等因素来确定各类属配置比例,发掘具有较好投资价值的投资品种,研究同期限不同投资品种的利差和变化趋势,以获取不同债券类属之间利差变化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4、利率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经济增长水平、广义价格水平、国际收支、流动性水平等重要指标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宏观经济运行的可能情景,并在此基础上判断包括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在内的宏观经济政策取向,结合债券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变化趋势及结构,对市场利率水平和收益率曲线斜度未来的变化趋势做出预测和判断。在此基础上,本基金将结合历史与经验数据,区分当前利率债收益率曲线的期限利差、曲率与券间利差所面临的历史分位,判断收益率曲线参数变动的程度与概率,以此为依据动态调整投资组合。如预期收益率曲线出现正向平移的概率较大时,即市场利率将上升,本基金将降低利率债久期以规避损失;如出现负向平移的概率较大时,则提高利率债久期以获取超额收益;如收益率曲线过于陡峭时,本基金视实际情况采用骑乘策略获取超额收益。
5、信用类债券(含资产支持类证券)投资策略
基金将自上而下通过对宏观经济形势、基准利率走势、资金面状况、行业以及个券信用状况的研判,对债券发行主体所在行业发展以及公司治理、财务状况等信息进行深入研究并及时跟踪。在此基础上,结合债券发行具体条款,对债券的收益性、安全性、流动性等因素进行分析。同时参考债券外部评级,对债券发行人和债券的信用风险细致甄别,做出综合评价,并着重挑选资质良好及信用评级被低估的券种进行投资。本基金所投信用债(含资产支持证券,下同)的信用评级应在AA+级及以上,其中投资于AA+级的信用债占信用债投资比例不超过50%,投资于AAA级的信用债占信用债投资比例不低于50%。对于不存在债项评级的信用资产,本基金所投信用资产评级依照评级机构出具的主体评级。本基金将综合参考国内依法成立并拥有证券评级资质的评级机构所出具的信用评级,评级机构以基金管理人选定为准。基金持有信用资产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上述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6、跨市场套利策略
跨市场套利是根据不同债券市场间的运行规律和风险特性,构建和调整债券组合,提高投资收益,实现跨市场套利。
7、回购套利策略
回购套利策略是本基金重要的操作策略之一,把信用产品投资和回购交易结合起来。本基金将根据信用产品的特征,在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通过回购的不断滚动来套取信用产品收益率和资金成本的利差。 |
| 分红政策 |
1、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对于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的基金份额,每份基金份额(原份额)所获得的红利再投资份额的运作期到期日,与该原份额的运作期到期日一致;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各基金份额类别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不同;本基金的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