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投资策略 |
本基金为被动式指数基金,原则上采用完全复制法,按照成份券在标的指数中的基准权重构建指数化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券及其权重的变化进行相应调整。
当预期成份券发生调整和成份券发生扩募、分红等行为时,或因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等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或因某些特殊情况导致流动性不足时,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组合管理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力争控制本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不超过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4%。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资产配置策略
为实现紧密跟踪标的指数的投资目标,本基金将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原则上本基金将采用完全复制法,按标的指数的成份券权重构建组合。特殊情况下,本基金将配合使用优化方法作为补充,以保证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
基金投资策略
本基金原则上通过完全复制法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根据标的指数成份券的基准权重构建基金投资组合,并根据成份券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
1、基金投资组合的构建
本基金在建仓期内,将按照标的指数各成份券的基准权重对其逐步买入,在力求跟踪误差最小化的前提下,本基金可采取适当方法,以降低买入成本。特殊情况下,本基金可以根据市场情况,结合经验判断,对基金资产进行适当调整,以期在规定的风险承受限度之内,尽量缩小跟踪误差。
2、基金投资组合的调整
(1)定期调整
本基金所构建的指数化投资组合将定期根据所跟踪的标的指数对其成份券的调整而进行相应的跟踪调整。
(2)不定期调整
1)当成份券发生扩募等情况而影响成份券在指数中权重的行为时,本基金将根据指数公司发布的临时调整决定及其需调整的权重比例,进行相应调整;
2)根据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情况,对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从而有效跟踪标的指数;
3)特殊情况下,如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照其所占标的指数权重进行购买时,基金管理人将综合考虑跟踪误差最小化和投资人利益,决定部分持有现金或买入相关的替代性组合。
上述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①法律法规的限制;②标的指数成份券长期停牌;
③标的指数成份券流动性严重不足。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当标的指数成份券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风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及时对相关成份券进行调整。
3、非标的指数公募REITs投资策略
除标的指数成份券外,本基金将综合考量宏观经济运行情况、基金资产配置策略、底层资产运营情况、流动性及估值水平等因素,对非属标的指数成份券的公募REITs的投资价值进行深入研究,精选出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公募REITs进行投资。
4、其他开放式基金(债券ETF)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开放式基金投资方面,基于南方基金基金评价系统对全市场基金公司及其管理的基金的评级,将力求投资于管理规范、业绩优良的基金管理公司的基金,以分享资本市场的成长。
在上市ETF的套利投资方面,通过量化套利策略以及先进的交易手段,及时捕捉市场的折溢价机会。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关键在于对基础资产质量及未来现金流的分析,本基金将采用基本面分析和数量化模型相结合,对个券进行风险分析和价值评估后进行投资。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债券投资策略
结合对未来市场利率预期运用久期调整策略、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债券类属配置策略、利差轮动策略等多种积极管理策略,通过严谨的研究发现价值被低估的债券和市场投资机会,构建收益稳定、流动性良好的债券组合。 |
| 分红政策 |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基金管理人可每月评估是否进行收益分配。基金管理人可每月对基金相对业绩比较基准的超额收益率以及基金的可供分配利润进行评价,在符合基金收益分配条件下,可安排收益分配。收益分配条件、评估时间、分配时间、分配方案及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等内容,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按照有关规定公告;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内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