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投资策略 |
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环境、政策导向、大类资产风险收益状态、投资者行为、市场情绪、市场风险偏好等进行系统分析和评估,合理确定基金在股票、债券、基金等各类资产类别上的投资比例,并根据各类资产风险收益特征的相对变化和基金资产状况,适时动态调整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并依靠严格的投资纪律和风险控制,以保证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现收益最大化。
1)传统可转债投资策略
传统可转债即可转换公司债券,兼具债权和股权双重属性。债权属性是指投资者可以选择持有可转债到期,得到本金与利息收益;股权属性即股票期权属性,是指投资者可以在转股期间以约定的转股价格把可转债转换成股票。因此,可转债的价格由债权价格和期权价格两部分组成。
a.个券选择策略。一方面,本基金将对所有可转债对应的标的股票进行深入研究,采用定性分析(行业地位、竞争优势、治理结构、市场开拓、创新能力等)与定量分析(P/B、P/E、PEG、DCF、DDM、NAV等)相结合的方式挑选成长性好且估值合理的正股;另一方面,本基金将深入研究分析可转债自身的信用评估。综上所述,本基金将结合可转债自身的信用评估和其正股的价值分析,作为选取个券的重要依据。
b.条款价值发现策略。可转债一般均设有一些特殊条款,包括修正转股价条款、回售条款、赎回条款等,这些条款在特定环境下对可转债价值有着较大的影响。本基金将通过有效分析相关信息力争把握各项条款给可转债带来的可能的投资机会。
c.套利策略。可转债可以按照约定的价格转换为股票,因此在日常交易运作过程中会出现可转债与标的股票之间的套利机会。当处于转股期内的可转债市价低于转股价值,即可转债的转换溢价率为负时,买入可转债的同时卖出标的股票可以获得套利价差;反之,买入标的股票的同时卖出可转债也可以获取反向套利价差。在日常交易运作中,本基金将密切关注可转债与标的股票之间价格之间的对比关系,择机实施套利策略,以增强本基金的收益。
2)分离交易可转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对这类债券基本情况进行研究的同时,将重点分析附权部分对债券估值的影响。对于分离交易可转债的债券部分将按照债券投资策略进行管理,权证部分将在可交易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内卖出。
3)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交换债券具有股性和债性,其中债性,即选择持有可交换债券至到期以获取票面价值和票面利息;而对于股性的分析则需关注目标公司的股票价值。本基金将通过对目标公司股票的投资价值分析和可交换债券的纯债部分价值分析综合开展投资决策。
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债券投资将采取久期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骑乘策略、息差策略、个券选择策略、信用资产投资策略(含资产支持证券)、可转债投资策略及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等积极投资策略,自上而下地管理组合的久期,灵活地调整组合的券种搭配,同时精选个券,以增强组合的持有期收益。
(1)久期策略
久期管理是债券投资的重要考量因素,本基金将采用以“目标久期”为中心、自上而下的组合久期管理策略。
(2)收益率曲线策略
收益率曲线的形状变化是判断市场整体走向的一个重要依据,本基金将据此调整组合长、中、短期债券的搭配,并进行动态调整。
(3)骑乘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基于收益率曲线分析对债券组合进行适时调整的骑乘策略,以达到增强组合的持有期收益的目的。
(4)息差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息差策略,以达到更好地利用杠杆放大债券投资的收益的目的。
(5)个券选择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单个债券到期收益率相对于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偏离程度,结合信用等级、流动性、选择权条款、税赋特点等因素,确定其投资价值,选择定价合理或价值被低估的债券进行投资。
(6)信用资产投资策略(含资产支持证券)
本基金通过主动承担适度的信用风险来获取信用溢价,根据内、外部信用评级结果,结合对类似资产信用利差的分析以及对未来信用利差走势的判断,选择信用利差被高估、未来信用利差可能下降的信用资产进行投资。其中,本基金投资信用资产的评级范围为AA+至AAA,投资于各个信用等级信用资产占信用资产的大致比例如下:
信用等级占比
AAA50%-100%
AA+0%-50%
其中,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短期信用资产的信用评级参考主体评级,其它信用资产采用债项评级,如无债项评级则参考主体评级。
本基金持有信用资产期间,如果其评级下降、不再符合上述约定,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调整至符合约定。 |
| 分红政策 |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红利再投资的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与原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保持一致;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之间由于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将导致在可供分配利润上有所不同;
5、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履行适当程序后可调整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