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投资策略 |
本基金为股票指数增强型基金,在力争对中证A500指数进行有效跟踪的基础上,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相对增强,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在正常市场情况下,力争控制本基金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8%。
股票投资策略
(1)指数复制策略
本基金主要通过指数复制策略进行指数化投资,即按照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构建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相应地调整。
(2)指数增强策略
本基金在参考标的指数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比例构建基本投资组合的同时,对投资组合进行优化,力求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在主动选股层面,本基金主要运用交银施罗德股票研究分析方法等投资分析工具,在把握宏观经济运行趋势和股票市场行业轮动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股票研究团队“自下而上”的主动选股能力,基于对个股深入的基本面研究和细致的实地调研,精选股票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在量化选股层面,本基金运用多因子模型,以股价运动基本规律和股票定价模型为分析框架,综合分析个股在估值水平、经营质量、盈利成长、股价走势、行业板块等多维度特征,从多个不同层面对股票进行综合打分,选出具备相对价值的股票,构建投资组合。本基金将对投资组合的因子暴露程度进行分析,合理控制投资组合整体风险水平,并针对交易成本、流动性等因素对投资组合进行优化。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市场变化趋势以及后续深入持续的研究,选择适合当前市场环境的投资策略,并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不断改善策略的有效性与稳定性,以使得本基金能够有效达成投资目标。
(3)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股票市场。本基金优先将基本面健康、业绩向上弹性较大、具有估值优势的港股通标的股票纳入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
(4)存托凭证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策略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投资策略执行。
融资、 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本着谨慎原则,适度参与融资、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本基金在参与融资业务时,将通过对市场环境、利率水平、基金规模以及基金申购赎回情况等因素的研究和判断,决定融资规模。本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融资业务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谨慎进行投资。为了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在加强风险防范并遵守审慎原则的前提下,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管理需要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本基金将在分析市场情况、投资者类型与结构、基金历史申购赎回情况、出借证券流动性情况等因素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出借证券的范围、期限和比例。
未来,随着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投资目标的前提下,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中更新,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宏观经济、提前偿还率、资产池结构及资产池资产所在行业景气变化等因素的研究,预测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化;研究标的证券发行条款,预测提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的久期与收益率的影响,同时密切关注流动性对标的证券收益率的影响。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择和把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风险调整后的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健收益。
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以降低股票仓位调整的交易成本,提高投资效率,从而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实现投资目标。
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以降低跟踪误差和流动性管理为目的,综合考虑流动性和收益性,适当参与债券投资。 |
| 分红政策 |
1、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2、基金管理人可每季度对基金相对业绩比较基准的超额收益率以及基金的可供分配利润进行评价,在符合收益分配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进行收益分配;
3、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可每季度进行收益分配,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其他日期对本基金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4、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其持有的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收益分配方式;
5、本基金同一基金份额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对上述原则进行修改或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