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投资策略 |
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股票投资策略的出发点,立足于中国的制造业大国地位,未来随着技术变化、劳动力结构变化等,无论在新兴产业或传统产业,都有机会诞生出一批又一批优秀、优质的企业。因此,本基金界定的优势制造主题涵盖电子、计算机、通信、国防军工、化工、机械、汽车、钢铁、电气设备、电子设备、交运设备、信息设备、能源设备、医药制造、养殖及饲料加工、食品制造、纺织制造、轻工制造、建筑建材制造、多媒体产品制造、家用电器、环保工程及服务、生物制品、服务型制造业等行业或领域。
优势制造主题的上市公司至少符合以下标准之一:1)上市公司目前的主营业务属于上述优势制造主题涵盖范围;2)上市公司采取上下游一体化的经营模式,制造类业务是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或对主营业务有重要影响;3)上市公司目前非主营业务属于上述优势制造主题涵盖范围,但该部分业务有可能转型为主营业务之一或成为公司主要利润来源之一;4)根据已经发布的公开信息,可以判断上市公司未来主营业务将转型为制造业为主营业务或主营业务之一的。
上述行业内的上市公司将作为本基金的主要投资方向。另外,本基金将通过对行业发展趋势的跟踪研究,适时调整优势制造主题所覆盖的行业范围。
本基金采用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选股策略,从宏观经济转型、产业的升级与变革、商业模式变化、供需关系变化等多个角度,选取具有相对优势的制造业领域和板块。
同时从定性和定量的角度,自下而上地分析上市公司在行业中的竞争地位、企业盈利前景及成长空间,对业绩和估值综合评估,精选最具投资价值的个股。
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股票投资策略,基于对基础证券投资价值的深入研究判断,进行存托凭证的投资。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宏观经济和基本面分析的基础上,对资产支持证券标的资产的质量和构成、利率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等进行分析,评估其相对投资价值并作出相应的投资决策,以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尽可能的提高本基金的收益。
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以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
股票期权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参与股票期权交易。本基金将结合投资目标、比例限制、风险收益特征以及法律法规的相关限定和要求,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确定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投资时机和投资比例。
若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基金管理人对股票期权投资管理从其最新规定,以符合上述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变化。未来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其他期权品种,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纳入投资范围并制定相应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具有抵御下行风险、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是本基金的重要投资对象之一。本基金将选择公司基本素质优良、其对应的基础证券有着较高上涨潜力的可转换债券进行投资,并采用期权定价模型等数量化估值工具评定其投资价值,以合理价格买入并持有。
债券投资策略
1、利率策略
组合久期是反映利率风险最重要的指标,根据对市场利率水平的变化趋势的预期,综合宏观经济状况和货币政策等因素的分析判断,可以制定出组合的目标久期,预期市场利率水平将上升时,降低组合的久期,以规避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和资本损失,获得较高的再投资收益;预期市场利率将下降时,提高组合的久期,在市场利率实际下降时获得债券价格上升的收益,并获得较高利息收入。
2、信用策略
根据国民经济运行周期阶段,分析债券发行人所处行业发展前景,发行人业务发展状况,企业市场地位,财务状况,管理水平,债务水平等因素,评价债券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并根据特定债券的发行契约,评价债券的信用级别,确定债券的信用风险利差与投资价值。 |
| 分红政策 |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且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别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与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