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投资策略 |
本基金将密切关注债券市场的运行状况与风险收益特征,分析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和金融市场运行趋势,自上而下决定类属资产配置及组合久期,并依据内部信用评级系统和定价模型,深入挖掘价值被低估的标的券种。本基金采取的投资策略主要包括类属资产配置策略、利率策略、信用策略等。在谨慎投资的基础上,力争实现组合的稳健增值。
资产配置策略
1、平均久期配置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变量和宏观经济政策进行分析,预测未来的利率趋势,判断债券市场对上述变量和政策的反应,并据此对债券组合的平均久期进行调整,提高债券组合的总投资收益。
2、期限结构配置
本基金对债券市场收益率期限结构进行分析,运用统计和数量分析技术,预测收益率期限结构的变化方式,选择确定期限结构配置策略,配置各期限固定收益品种的比例,以达到预期投资收益最大化的目的。
3、类属配置
本基金对不同类型固定收益品种的信用风险、税赋水平、市场流动性、市场风险等因素进行分析,研究同期限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交易所和银行间市场投资品种的利差和变化趋势,制定债券类属配置策略,以获取不同债券类属之间利差变化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利率品种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国债、央行票据等利率品种的投资,是在对国内、国外经济趋势进行分析和预测基础上,运用数量方法对利率期限结构变化趋势和债券市场供求关系变化进行分析和预测,深入分析利率品种的收益和风险,并据此调整债券组合的平均久期。在确定组合平均久期后,本基金对债券的期限结构进行分析,运用统计和数量分析技术,选择合适的期限结构的配置策略,在合理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综合考虑组合的流动性,决定投资品种。
信用品种的投资策略与信用风险管理
本基金对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和短期融资券等信用品种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投资策略。自上而下投资策略指本基金在平均久期配置策略与期限结构配置策略基础上,运用数量化分析方法对信用产品的信用风险溢价、流动性风险溢价、税收溢价等因素进行分析,对利差走势及其收益和风险进行判断。自下而上投资策略指本基金运用行业研究方法和公司财务分析方法对债券发行人信用风险进行分析和度量,选择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更优品种进行配置。
本基金一般情况下投资信用资产(含信用债和资产支持证券)的外部信用评级不低于AA级(含),其中投资于评级在AAA级及以上的信用资产比例不低于信用资产的50%,投资于评级在AA+级的信用资产比例不高于信用资产的50%,投资于评级在AA级的信用资产比例不高于信用资产的20%。以上信用评级为债项评级,若无债项评级的依照其主体评级。其中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参照评级机构出具的主体信用评级。信用评级主要参考经中国证监会许可或备案的资信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具体资信评级机构名单以基金管理人确认为准。因资信评级机构调整评级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投资信用资产比例不符合上述约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该信用资产可交易之日起3个月内调整至符合上述约定的投资比例,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信用衍生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按照风险管理原则,以风险对冲为目的,参与信用衍生品交易。本基金将根据所持标的债券等固定收益品种的投资策略,审慎开展信用衍生品投资,合理确定信用衍生品的投资金额、期限以及信用风险敞口等。
未来,随着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或当市场通行的债券信用评级体系规则等发生变化,本基金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国债期货投资时,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国债期货合约,通过对债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国债期货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操作。 |
| 分红政策 |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原份额)所获得的红利再投资份额的运作期,按原份额的运作期计算,即红利再投资份额的运作期到期日与原份额的运作期到期日相同。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